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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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研讨论文众所周知,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归属制度,主要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制和共同财产制。

在我国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自由化、离婚率上升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夫妻个人利益,还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实践的规范以及社会文明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推进妇女地位提高、性别平等的大背景下形成的。

早在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财产应该实行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

2003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扩大了夫妻财产的范畴,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离婚时,夫妻的所有共同财产都会被平分。

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一)婚前财产没有明确划分。

在我国婚姻家庭实践中,许多夫妻在婚前就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如婚前收入、婚前房屋等,但是在离婚时,由于没有明确划分婚前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归属成为了一大争议点。

(二)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影响较大。

夫妻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进行平分处理。

但是,这样做对于子女抚养的权益是有一定影响的,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资源来争夺共同财产,导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暂时被忽略。

(三)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歧义。

在具体的实践中,夫妻是否共同享有每一笔财产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一起劳动所得、家庭开销等,占比可以根据贡献程度来划分;有人认为只有双方一起开办的工作、生意、房产等才算共同财产。

(四)完整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财产划分标准依旧存在许多的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同性婚姻、财产较大的夫妻等,如何平等、公正地分配财产仍然面临挑战。

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夫妻财产关系探究论文在现代社会中,夫妻财产关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在传统观念中,男性通常被视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性则扮演家庭管理的角色。

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女性的地位提升,夫妻财产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协议、财产分割等几个方面探讨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期间或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继承、赠与、投资收益等。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没有论谁多谁少的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由两个人共同拥有,也就是说,分割财产必须达成一致意见。

二、夫妻协议夫妻协议是指夫妻关系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了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

夫妻协议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在婚姻期间也可以修改。

夫妻协议的签订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比如必须是自愿的、平等的、公平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夫妻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个人财产的认定、财产分割等。

他们可以通过协定达成意见来解决争端。

三、财产分割在夫妻的离婚或者分居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需要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产权比例分配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

且离婚时,应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一个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比例是70%,另一个人则是30%,则离婚时应分别按照这个比例分配财产。

四、总结夫妻财产关系涉及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和夫妻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财产关系早已不再是单纯的男主外、女主内。

夫妻双方在经济上应该是平等的。

在制定夫妻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沟通和协商。

同样,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也应该理性分配。

最后,夫妻协议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法有效。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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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原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比如,中国有实行“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两种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分配方面的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夫妻财产制度也为夫妻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夫妻共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无论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还是来自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夫妻共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共同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到的收入和财产能够公平地分配。

然而,夫妻共有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共有制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双重支配权和支配义务,可能导致财产管理和决策上的冲突和纷争。

其次,夫妻共有制无法确保个人财产的保护,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为夫妻共有制而被另一方侵占。

最后,夫妻共有制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的复杂和困难。

另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独有制。

夫妻独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无论是结婚前已有的财产还是婚后自己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

在夫妻独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夫妻独有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独立经济能力,避免了财产管理和分配上的冲突和纷争。

然而,夫妻独有制也有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一方的经济地位强势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

其次,夫妻独有制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财产分配上可能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最后,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和争议。

基于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离原则”。

该制度将夫妻双方结婚前已有的财产和婚后个人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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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究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首先,本文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接着,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财产纠纷、法律适用不一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包括强化法律保障、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完善财产分割机制等。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制: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财产纠纷较多: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

(2)法律适用不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3)财产分割机制不完善: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机制不够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原则,减少纠纷发生。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机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五、结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护夫妻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模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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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探析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夫妻约定财产等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2.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夫妻双方的自愿原则,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容易引发纠纷。

2.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如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3.夫妻财产制度的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细化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2.填补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空白,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3.加强对夫妻财产制度司法解释的完善,确保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更加公正、合理。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文摘要: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财产关系中的夫妻特有财产制,是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对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范围的理解和特有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区分,对于理解夫妻财产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夫妻特有财产遗嘱遗赠遗嘱继承夫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身份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所体现的财产内容却被世界各国的婚姻立法所重视。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我国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仅仅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

经过21年的理论与实践证明,这两种财产制度越来越跟不上我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跟不上人们观念的更新,日益呈现出诸多缺陷。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行了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而言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互依存的一种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我们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这也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二是特有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夫妻财产“AA制”)的区别。

一、特有财产的范围按照特有财产的概念我们会知道我国特有财产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定的特有财产,一部分是约定的特有财产。

夫妻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就是说依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个人财产。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范本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范本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范本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更关系到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长期立法和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范本,以期为婚姻家庭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法定财产制:保障家庭稳定与公平法定财产制是指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体现了夫妻地位平等、共同生活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家庭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种处理权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财产管理,还体现在重大财产处分上。

为维护家庭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又避免了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二、约定财产制:尊重意思自治与财产权益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我国法律充分认可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即可按照约定处理共同财产。

这种约定财产制有利于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降低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同时,约定财产制也符合现代社会个人财产权益保护的要求,体现了夫妻地位平等的原则。

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维护夫妻独立性与权益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留各自独立的财产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将一方或双方的特定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夫妻的独立性,又保障了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实践中,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降低财产纠纷的发生。

四、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1. 强化法律宣传,提高夫妻财产法律意识。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对社会各领域都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及存在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与约定财产制度并存的财产制度。

其中共同财产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文章将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入手,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不足之处,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完善提供更多支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家庭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给予了更多关注。

作为维护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协调夫妻财产关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涉及财产的归属、管理及债务清偿等多方面内容。

自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多次修改,由最初的一般共同制发展到如今的约定与共同财产制度相结合立法模式,逐渐趋于完善和健全。

但深入到法律执行层面上,加之经济环境的影响,我们依旧能够发现共同财产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特别是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夫妻财产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点。

因此加强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是指夫妻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的一种财产制度,由婚前、婚后两部分构成。

当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形式具有多样化特点,如归属、使用、收益及管理等多元化形式。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具有独特性,其特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制。

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

三是制度内容多元,且复杂。

四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会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民族、历史特点。

对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意义,其与国家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密切的联系。

论文-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

论文-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1)(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概念 (1)(二)“所得的财产”的概念 (2)(三)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 (2)(四)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 (2)1、工资、奖金 (2)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3、知识产权的收益 (3)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4)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5)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5)7、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二、夫妻特有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 (6)(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7)(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7)(三)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8)(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8)(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充分体现 (9)四、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之处 (11)(一)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 (11)(二)设立法定财产制排除的非常情形 (11)(三)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管理和使用 (12)(四)进一步明确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实施 (13)(五)婚姻法未规定分居制度 (14)结束语 (15)参考文献 (16)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内容摘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又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它不仅影响着婚姻家庭的精神生活,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由于夫妻双方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财产关系影响着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法律论文

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法律论文

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法律论文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一、实现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立法的制度化、系统化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与制度化、系统化的目标还相去甚远,而如果一项制度自身漏洞百出,要完成所负载的保障公平与正义的目标是不可能的。

因此,在今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过程中,应加强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立法。

一是拿出专门一章设立通则性规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共通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的类型、确立、变更、内外效力等,形成“总—分”的格局。

二是调整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体系,使分散于现《婚姻法》“家庭关系”一章和“离婚”一章中的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统一在夫妻关系部分的夫妻财产制中。

三是按制度化的要求设置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相关内容,即不仅要规定法定财产制的组成范围,同时还要明确其财产权利、责任、财产的登记、清算、补偿与分割等项制度内容。

四是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予以并列,也可以以列举或例示的方式对各种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这样更符合立法的逻辑性和严密性。

可考虑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排斥期间”。

分居期间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一个特例,在此期间不宜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可借鉴《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之规定的法律原理,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排斥期间”,把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分居期间的某段时间范围内适用排斥在外。

所以《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建议此条款增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有存在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事实,则分居期间例外。

”我国目前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故“排斥期间”可依据此条规定一般期限为两年,但不是绝对期限,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完善通常夫妻法定财产制1、明晰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虽列举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类型,但由于过于概括,仍造成了理解与适用的混乱,因此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中,还应从以下方面明晰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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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现代家庭关系中追求公平和平等的重要体现。

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家庭中男女资产不均的问题,为夫妻双方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强了夫妻之间的互信和伴侣关系。

本文将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定义、演化历程、需要改进等方面进行论述。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创造和获得的财产,应当共同享有和分配的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体现了婚姻关系的经济方面,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奋斗,共同享受家庭成果。

这样不仅能够增强夫妻之间的感情,而且能够使家庭成员之间更加和谐,减少家庭纷争。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演化历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年代都有所变化。

由于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文化传统和经济体制的多方面原因,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施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开始推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逐渐进入了实际操作的阶段。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推行是建立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因此运行效果不明显,尤其是在家庭纠纷和诉讼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经常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1世纪初,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迎来了新时代的发展机遇。

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推行市场经济,促进了财产收益权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另一方面,新的婚姻制度和婚姻法,也为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提供了更好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需要改进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夫妻双方可能存在差异,造成共同财产划分不平等的情况。

因此,我们应该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配套政策中,应该加大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利益的保障,确定财产制度的公正和公平原则。

同时,应该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教育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结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现代家庭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为夫妻双方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强了夫妻之间的互信和伴侣关系。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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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论文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论文《婚姻法》应明确允许对夫妻约定财产契约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和撤销,而这种变更和撤销从本质上来说其实是一种新的财产约定,为维护约定财产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同时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同时对其规定严格的具体撤销程序、条件以及必要限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论文。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与行为属性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一国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关系的法律制度。

但与在基本概念上达成一致不同的是,中外学界对夫妻财产制的行为属性往往各持己见。

这主要是由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殊性决定的。

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在主体上限定为夫妻或者准夫妻之间,体现为一种高度亲密的身份性;而在具体合同内容上却集中于财产权的分配。

这就导致其在性质上到底归属于身份行为还是处分行为成为了一个众说纷纭的议题。

传统通说认为,夫妻财产约定行为是一种财产行为。

我们对“身份行为”通常的理解是发生身份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之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尽管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主体是夫妻或准夫妻,内容却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行为本身在实体上引发了财产关系的变动。

日本学者就曾站在财产行为论的角度上,指出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既然并未导致身份关系的变动,就不可能是身份行为,而是财产行为,因此其行为能力也遵循财产行为的一般条件,只需要具备财产行为能力即可。

笔者以为,夫妻财产约定虽然发生在特定主体间,但从根本上来说,仍是一个契约、一种财产行为,并且是人类夫妻制度从一体主义发展到别体主义、财产分割制度从以夫妻身份为标准进化到实现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的结果,在本质上体现了民法从身份到契约的平等、自由精神。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特征和语义分析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此关系建立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它是一种与夫妻身份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婚姻关系而言具有依附性。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

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

[关键词]: 夫妻财产权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特有财产制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

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

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

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稿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稿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背景介绍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当前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保护不完善、财产分配不公平等问题,亟需进行制度完善,以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二、问题分析
1. 财产保护不完善
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财产保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在婚姻解除或财产纠纷时,缺乏明确的财产分割规则,容易导致一方权益受损。

2. 财产分配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财产分配上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

在婚姻破裂时,财产的分割往往偏向一方,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

三、完善对策
1. 设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建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防止一方在婚姻破裂时受到不公平对待。

2. 完善财产分割规则
规范财产分割规则,确保在夫妻关系解除时,财产能够合理、公平地分割,避
免一方权益受损。

3. 强化财产保护措施
加强财产保护措施,规范夫妻财产的管理和继承,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安全。

四、结论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当务之急,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财产保护
和分配规则,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如此,才能推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朝着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以上是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简要分析和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
和重视,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共同拥有的财产归属问题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夫妻财产制度涉及到的内容较为复杂,涉及到财产分割、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独特的规定和实践。

本文将围绕夫妻财产制度,从其背景、种类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的产生与婚姻制度的发展密不可分。

在传统的婚姻中,夫妻的财产归属往往由男方掌控,女方很少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收入。

这导致女性在离婚、丈夫去世等情况下,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不能获得应得的财产权益。

而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女性的地位得到提高,她们在经济方面也逐渐拥有了独立性。

因此在法律上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保护女性在财产分割、分配等方面的权益,逐步成为现代法律的趋势和发展方向。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分为三种:1、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财产互不干扰。

竭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间的平等,保障夫妻间的共同利益。

2、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分别拥有各自的财产,夫妻间财产归属互不干扰,同时在一些情况下,如一方违反婚姻责任,另一方有权对违反婚姻责任方的个人财产进行追索和分割。

3、混合制夫妻财产制度混合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结合。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各自独立,同时对于婚前财产及各自赠与的财产仍然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实行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夫妻财产的定义目前,夫妻财产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和标准,因此在财产分割和分配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用不均和产生争议。

2、对于婚姻关系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实行时,对于婚姻关系的定义也存在问题。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论文【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

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

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

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

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

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

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法律完善》范文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法律完善》范文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法律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婚姻法在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设定。

而其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更是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双方自主权和意思自治的尊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产的多样化,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状、问题及法律完善进行深入探讨。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管理和使用方式。

这种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夫妻双方的自主权和意思自治,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同时,这种制度也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即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保护夫妻双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夫妻在签订财产协议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导致协议内容不完整、不合法。

其次,一些协议的签订过程缺乏公正、公平的第三方监督,可能导致一方在协议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此外,随着家庭财产的多样化,现行法律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仍存在空白。

四、法律完善的必要性针对上述问题,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完善法律可以保障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协议时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律漏洞而导致的权益受损。

其次,完善法律可以规范协议的签订过程,确保协议的公正、公平。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产的多样化,完善法律可以更好地适应这些变化,保障家庭和谐与稳定。

五、法律完善的建议1. 增加法律教育普及:通过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提高夫妻双方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2. 完善协议内容:明确规定协议应包含的内容,如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方式等,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引入第三方监督:在签订协议时,引入公证人或律师等第三方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协议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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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论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而,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做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1]。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2)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现行《婚姻法》的主要财产制仍然以婚后共同所得制为主,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2]。

第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的双方依照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直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这段期间。

它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期间,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确定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这就意味着:首先,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个人特有财产,无论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可以通过约定转化为个人财产。

第四,夫妻所得财产和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据此,《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

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清算。

在此情况下,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负有债务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切记忽略对债务的处理;(2)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度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

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条所列的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围。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个人财产。

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妻子的首饰问题。

比如妻子很喜欢金银首饰,在结婚期间老是去买很贵重的金银首饰,那么对于这个贵重金银首饰的是属于妻子一人的,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金银首饰属于女方的个人用品,男方一般是不会带这些金银首饰,所以对这部分财产的认定,笔者个人的观点是:一从价值方面考虑,属于个人用品的东西一般价值不太大,而金银首饰价值太大了,所以必须考虑价值方面的问题;二是认定的时候要注意在属于个人用品价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大大超过个人用品方面,在认定的时候除了属于个人那部分价值以外,其余的部分应该属于共有。

2.限定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围不同。

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围严格限制在结婚以后所得的财产,结婚以前的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

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围完全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财产的一部分约定为共有,而不是绝对的只要是婚后财产就是共有的。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

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

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3]。

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

这种制度不禁止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管理权交给夫妻另一方,也不禁止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对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

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之间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而不是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一般不存在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问题。

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某项财产的归属不名,则该项财产被推定为共同财产,理应进行必要的分割。

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已做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

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才能行使。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1.适用上的优先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

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未约定或者其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因而法定财产制又被视为一种“补充性与推定性的财产制。

”[4]并非绝对强制实行的夫妻财制。

尽管学说上多认为法定财产制是“基本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补充的、特殊的夫妻财产制,”但这仅是从实际生活中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而言的[5]。

2.夫妻财产约定对的效力对效力是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发生效力,就会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而且夫妻双方必须严格地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如果确实须变更撤销的,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协商达成新的一致后,同样以书面方式制发。

3.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约定对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见,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具体实行下的婚姻关系中,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能对其发生效力,但是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则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的理由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除非债务人一方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非债务一方当事人清偿该债务以后,可以向负债务一方索赔。

这是出于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其实质就是把非债务一方和与其有夫妻关系的债务人一方视为财产共有关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1]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2003(1):116.[2]郭.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2005,119.[3]齐爱名.婚姻家庭法学.大学,2005,176.[4]戴东雄.亲属法论文集.大图书公司,1988(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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