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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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
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和诫勉谈话,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被约谈人应正确认识,如实报告情况。
第九条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组织人事处留存。
第十条谈话人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