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的部门属性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修正)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发布部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20【实施日期】2020.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
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然资源资产基本法律属性阐释——兼及“环境法典”编纂中自然资源之立法
自然资源资产基本法律属性阐释——兼及“环境法典”编纂中自然资源之立法屈茂辉;陈希【期刊名称】《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24(53)1【摘要】自然资源既是环境、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来源。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其逻辑起点是厘清自然资源资产的基本法律属性。
自然资源资产即资产性自然资源,虽然不是自然资源的全部但却是自然资源的本原存在。
基于人类生存和发展对于自然资源的依存关系,自然资源资产的基本法律属性体现为三个递进式层次:其一为财产,其二为物,其三为不动产。
凡属自然资源资产均为天然生成,对人类而言具有价值性、可支配性和稀缺性;之于文明社会而言,从维持人类生存的基本材料向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原料的转化,基于其自身的土地附生性乃成为不动产的基本形态。
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法律仍缺乏对自然资源资产基本法律属性的明确规定,未来可考虑编纂“环境法典”时,以自然资源作为环境、生态及资产的基本法律属性为依据,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基本法律属性予以规定,以期有利于形成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法规范体系。
【总页数】9页(P48-56)【作者】屈茂辉;陈希【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律保障2.自然资源与环境关系的经济学阐释--《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一书评介3.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属性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框架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姓名权与其他\"人格权\"的区分\r——兼及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建议5.论自然资源的国有资产属性及其立法规范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自然资源法制度概述
自然资源法制度概述前言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生产和生存的物质基础,其开采和利用对于人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已经引起了严重关注,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自然资源法制度。
本文将从自然资源法制度的概念、体系和主要内容等方面,简要介绍自然资源法制度的基本情况。
自然资源法制度的概念自然资源法制度是指对于自然资源开采、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及其体系。
自然资源法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开发为目的的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法制度涉及广泛,包括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和实效性的执法机制。
自然资源法制度的体系自然资源法制度包含了资源保护、资源开发利用、资源管理和资源税收等方面。
其中,保护与开发并重、生态优先、科学管理是自然资源法制度的重要原则。
下面分别介绍四个方面的内容。
资源保护资源保护是自然资源法制度的基本任务。
资源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因过度开发、滥用资源而造成的环境破坏。
具体,通过制定各类环保法规、保护区域的设立和管辖、环保产业的发展等,保护各类自然资源。
资源开发利用资源开发利用是自然资源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但要以可持续利用为前提,不能损害生态环境和消耗过多的自然资源。
所以,需要确立合理的资源利用方式,有效的资源管理机制并强力执行相关制度,从而实现开发和保护两个目的的统一。
资源管理资源管理是自然资源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对各类自然资源的管理、开发和保护进行规范,以及节约资源、促进循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来说,资源管理包括四个方面,即资源勘探开发、资源节约利用、资源信息管理和资源保护等,需要建立健全的资源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
资源税收资源税收是自然资源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源税是国家对资源开发的收益征税,也是国家对自然资源利用进行经济调节的一种手段。
自然资源法
• 上的消耗物,它是在保持标的物原始状态 上的消耗物, 下对标的物的使用。 下对标的物的使用。 • 5。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强调对标的物进行 节制的利用, 节制的利用,而用益物权则强调不改变性 状的条件下充分的利用。为此, 状的条件下充分的利用。为此,应当根据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的本质属性,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的本质属性, 将采矿权、林木采伐权、 将采矿权、林木采伐权、取水权和渔业捕 捞权等划归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 捞权等划归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而将 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也渔业养殖权等 划归为用益物权体系
• (三)我国《水土保持法》中的土地保护和 我国《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规范 • 1、概述 、 • (1)概念水土保持是针对水土流失现象提 ) 出的。所谓水土流失, 出的。所谓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 原因致使土地表层由于缺乏植被保护, 原因致使土地表层由于缺乏植被保护,被雨 水冲蚀后导致土层逐渐变薄、 水冲蚀后导致土层逐渐变薄、变瘠的现象 • (2)《水土保持法》1991年 ) 水土保持法》 年 •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1993年) 年 • 《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 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 》《土地管理法》《水法 森林法》《草原法》以及《农业法》 》《草原法 《森林法》《草原法》以及《农业法》都有 水土保持的规定。 水土保持的规定。
• 2、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使与资源保护 • 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它具有物 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有两个特征, 权的性质,可以视为特别法上的物权或者准物权; 权的性质,可以视为特别法上的物权或者准物权; 二是它又含有用益物权的内容即存在着对他人所 有之物的使用、收益并排除干预的法律效力。 有之物的使用、收益并排除干预的法律效力。 •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本质属性,可以将自然资源使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本质属性, 用权体系分为两大类, 用权体系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自然资源的取得 权体系, 权体系,它们以实际占有自然资源并直接获利为 特征, 特征,由直接对自然资源进行支配并获得利益的 权利,如采矿权、林木采伐权、 权利,如采矿权、林木采伐权、取水权和渔业捕 捞权等构成。 捞权等构成。
最新自然资源保护法
其一,可更新资源,主要指土地资源、生物资源 和水资源。 其二,不可更新资源,主要指矿藏资源,例如, 铁、铝、煤、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 其三,恒定性资源,主要是自然界中尚未被充分 利用的自然资源,如太阳辐射能、空气、海潮、风 力等。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概念 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过 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一般是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 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法和渔业法、海洋法、 空间法等法律、法规组成。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自然规 律的法律。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调节人类在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自 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3.科学技术性。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和 深远。人们对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自 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出许多新 的课题,采取更科学、更先进的措施,保护管理各 种自然资源。 4.国际共同性。 人类共同生活的地球表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 系统。环境问题的解决是超越国家界线的。有些资 源的开发利用也不是一国所能完成的。因此,对自 然资源的保护,人类负有共同的国际义务。
(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 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 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 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 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 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自然资源保护法简介
自然资源保护法简介胡静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一、概述大家好,那么这一讲我们讲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从大的范围来讲属于环境保护法。
但是狭义的环境保护法它主要指的是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法跟环境法来说,它相对来说,它更侧重于对这个自然这样一个利用和保护的一些规定。
好我们先来看一看什么是叫做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物质和能量。
首先它要有用,它要有价值。
自然资源的类型有这么几种:第一就是不可更新资源,就是这些东西消耗了就没了,矿产资源指的是这一类。
第二就是可更新资源,就这些资源呢,它通常指的是生物资源、动物、植物还有土壤、地下水。
对这样一些资源,你只要运用的好,它是可以更新的。
比如说树砍了还可以长,这就是可以更新。
第三就是恒定性资源,恒定性资源又叫做永久性这样的资源,它可以说是取之不绝用之不尽的资源,气温、降水、潮汐、风、波浪、地热、太阳能,这样一些都是恒定资源。
对于恒定性资源我们在法律上的态度是鼓励的开发使用。
对于可更新资源,我们法律上的要求就是对它的消耗、它的开发不能超过它的可再生可更新这样一个速度。
对于不可更新的资源,我们尽量的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尽量的将它多重用途充分的发挥出来。
自然资源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分,自然属性第一就是它的整体性,各种资源的要素它是相互影响,各地区的要素也是相互影响,就说上游采伐数目采伐的多了,那么水土流失,那么这个下游就可以发生洪涝。
第二就是地域性,自然资源在空间上它是分布不均衡的。
有些地方森林多,有些地方可能是不毛之地。
第三自然性,就是自然形成的,但是人为活动可以对其形成产生影响。
社会属性这一块,第一稀缺性,那么这个也是最关键的核心的属性,稀缺分为绝对稀缺就是自然资源的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还有相对稀缺,当自然资源的总供给还能够满足总需求,但由于分布不均匀而造成的局部稀缺。
第二就是多用性,就是它具有多种功能和用途。
自然资源有经济功能也有环境功能,比如说那个树木,它可以用来从事建筑,材料作为建筑材料来使用,但它也有光合作用,也是生产系统的一份子,使用它有环境功能。
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与执法监督
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与执法监督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着保护和管理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执法监督。
本文将以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督为主题,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一、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方式、保护环境的措施、监督执法的要求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是自然资源部门的核心法律法规之一,于1986年首次颁布实施,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明确了中央和地方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限,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公有制、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制度。
它对自然资源的分类、取得和流转、开发利用、保护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于2018年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对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该法规定了国家公园的设立、划定和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旅游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建立国家公园管理制度,有效保护国家自然和文化遗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自然资源部门的执法监督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促使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力量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负责执法工作。
执法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具备执法能力和技能。
他们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执行法律法规,维护自然资源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执法监督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执法监督机制包括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等。
这些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和滥用职权等问题,保障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自然资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好“两统一”职责,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现就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领域重要立法(一)加快推进重要立法。
推动构建绿色制度体系,配合立法机关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自然保护地法》,修改《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
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等。
坚持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等立法研究,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二)统筹谋划法律制度体系。
明确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用规则,实现自然资源立法从单要素向综合性转变。
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国情,深入研究正面、反面和关联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在多目标平衡下促进自然资源立法高质量发展。
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的,坚决予以废止。
开展自然资源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立法储备。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与执法监督
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与执法监督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国家管理自然资源的重要机构,在维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通过执法监督来保证其有效执行。
本文将对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督进行讨论。
一、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国家的土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保护和维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然资源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自然资源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自然资源的归属、使用、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和规范,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要求。
通过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标准,自然资源部门能够对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法律法规也对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将打击非法采矿、滥用土地等行为,保护国家自然资源的合法权益。
二、自然资源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了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部门实施执法监督,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 执法检查和巡查自然资源部门通过执法检查和巡查来监督和审查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情况。
执法人员定期检查和调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单位的经营行为,查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发现不合规的行为,执法人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整改。
2. 举报投诉自然资源部门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督工作,接受举报和投诉,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函或者互联网平台等途径向自然资源部门反映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属实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 处罚和惩处对于严重违法的行为,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在矿业开发中,如果发现违规采矿、未经审批的采矿等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统称。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土地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水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风景名胜区法、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等。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是两个联系密切,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法律部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唯一的本质属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1、综合性。
2、技术性。
3、社会性。
4、共同性。
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土地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水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风景名胜区法、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等。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是两个联系密切,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法律部门。
其联系在于:自然资源法所涉及的自然资源都是环境法中的环境要素,大部分环境要素也就是自然资源;许多法律规范既是自然资源法的组成部分,又是环境法的组成部分;两个法律部门都有综合性、广泛性、技术性、社会性和较多的世界共同性的特点。
自然资源法着重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环境法则着重调整各种环境要素及其综合体的保护。
然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同时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实质上又是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据此,有些学者主张将二者融合为一个法律部门,称为“环境和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与执法监督
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与执法监督自然资源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自然物质和能量,包括土地、水资源、矿产、森林、草原等。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各国纷纷设立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并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监督的相关情况。
一、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1. 自然资源管理法:自然资源管理法是自然资源部门的核心法律法规,它规定了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自然资源管理法包括国土资源管理法、水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森林资源管理法等,分别针对不同的自然资源领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2.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修复、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内容,旨在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存权益。
3. 农业法:农业是自然资源的重要利用领域之一。
农业法主要规定了农业的生产经营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农业生产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通过农业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
4. 水利法:水资源是自然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水利法主要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制度,包括水资源的分配、水权的确权和交易、水污染防治等内容,旨在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执法监督自然资源部门在负责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也需要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执法。
为了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正和有效性,自然资源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督措施,如下:1. 内部监督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包括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内部检查等,以监督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
2. 外部监督机制:自然资源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通过公开听证会、组织公众参与、接受举报等方式,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法律诉讼机制:自然资源部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设立法律救济机制,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让各方面权益受损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有没有行政处罚权
5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有没有行政处罚权?□ 张趁心经调查,该地类型为园地,建厂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针对张某的违法占地行为,该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
是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只具备监督管理和调查权。
第一,该分局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一般应依据上级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活动,不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能力,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二,该分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机构改革后,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组成部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无论是政府组成部门还是政府工作部门,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因此,该分局作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不属于被派驻地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派出机构无法接受上级委托。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该分局作为派出机构无法接受上级委托。
同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该分局不第四,应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该分局只具有调查权,没有行政处罚权。
另外,在当前自然资源机构改革的过渡阶段,自然资源分局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有些地方作为派出机构,有些地方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有些地方没有明确是派出机构还是政府工作部门。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自然资源部作为我国自然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工作人员作为自然资源部的骨干力量,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基础,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专业的服务。
本文将就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是我国自然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掌握该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该法律主要包括了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开发利用与管理、自然资源产权和责任、自然资源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工作人员要熟悉该法律的法条,明确各种自然资源的分类、使用条件,掌握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等。
二、《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部工作的关系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该法律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工作人员应当注重环境因素,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也要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自然资源部的政策解读自然资源部不断制定和调整自然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工作人员需要及时了解并解读这些政策。
例如,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目的和操作流程,确保政策的正确实施。
此外,自然资源部还会发布一些针对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节约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工作人员需要及时掌握和解读这些政策,指导相关工作的实施。
四、了解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自然资源部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包括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等。
工作人员还需要了解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例如,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工作人员需要熟悉《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矿业权的获取、转让、终止等程序和要求。
五、加强学习与提升专业能力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能力。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解读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解读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家自然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和管理国家的自然资源。
本文将深入解读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领域的职责和相关要求。
一、法律法规背景在解读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之前,有必要了解背景。
自然资源部的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国家的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并监管资源开发利用。
因此,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资源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解读1. 自然资源管理法自然资源管理法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并执行该法律,确保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防止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
2. 土地管理法土地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规范和程序。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土地管理法,负责土地的划拨、征收和使用审批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的制度,以及矿业权的管理和转让等内容。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对该法律的准确解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管理监管。
4. 水资源管理法水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资源管理法规定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使用的原则和要求。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 生态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在资源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深入理解该法律法规,积极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促进绿色发展。
三、法律法规执行要求为保证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领域的职责执行规范和合法性,以下是一些执行要求:1. 守法执行: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资源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法学
第二节 自然资源权属确定的国家控制 原则
一、自然资源权属确定 的国家控制原则的概念
是指在确定自然资源的 所有权、使用权、经营 管理权以及其他权益的 范围、归属及其流转等 问题上,应该由国家在 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 础上通过相关立法予以 确定,保证国家占据决定 性的支配地位.
二、自然资源权属确定 的国家控制原则的依据
(二)是由自然资源法 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社 会关系
(三)具有明显的综合 性
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自然资源法律关系 的主体
(一)自然资源法律关系 主体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法律关系 主体的分类
(三)自然资源法律关系 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二、自然资源法律关系 内容
(一)自然资源法律关 系内容的概念
一、自然资源法的法律 理念变迁主要体现在两 个方面
(一)社会化 (二)生态化
第三节 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属性分析
一、对自然资源法部门 法属性研究现状的概括 与评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确定自然资源法部 门法属性的基本思路
(一)超越传统的法学 思维定势
(二)破除相关部门法 之间的门户之见
(三)体现自然资源法 自身的演化规律及其发 展趋势
第二章 自然资源法概述
第一节自然资源法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 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理解:
(一)自然资源法的调 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关 系
(二)自然资源法是特 定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自然资源法的调整 对象
(三)自然资源的整体 性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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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途划分
生物资源 风景资源 科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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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属性划分
土地资源 水资源 矿物资源 生物资源 气候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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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源法来说,自然资源分类有 直接意义的,是按自然资源的可再生 性质为标准的分类和按它们的属性的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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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资源法的概述
• 1、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开 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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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⑴坚持重要自然资源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 原则
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原则 ⑶维持自然生态平衡的原则 ⑷遵循客观规律原则 ⑸“开源节流”的原则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点: • (1)主体的多样性 • (2)取得方式的多样性 • (3)内容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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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特点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 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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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 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资源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 有的深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等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 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 破坏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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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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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性资源法。
自然资源管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森 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水 法》、《渔业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是作为部门资源法的《森林法》中的基本法,它 与《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等配套法规组成森林资源法群。
另外,可以从自然资源管理、利用、保护方面 分为自 土地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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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资源的概念
土地是指地球陆地的表层。它是人类赖以生 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是社会生产活 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土地也是地球上的植物 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以及繁衍后代的场所。
人类共同生活的地球表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
系统。环境问题的解决是超越国家界线的。有些资 源的开发利用也不是一国所能完成的。因此,对自 然资源的保护,人类负有共同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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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就是由许多相互联系、 相互协调的部门资源法所组成的统一体。例如,土 地、矿产、森林、野生动植物、江河、海洋等生态 系统之间客观地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 一的自然综合体。即调整人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可 划分为如下两类:
第五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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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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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 1. 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点 自然资源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 用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因素。它包括土 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 洋资源和野生生物(包括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资源等 自然因素,但是不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那一部分自然因 素,如被人们加工制作的各种产品等物质。
自然资源法的部门属性
西德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法是旨在为了保证公民的重要生活需要而保护人的自然环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欧洲国家的环境法在二次大战后成为了发展最为迅速的一个法律部门.环境法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因为它的两个特征:一是环境法定位为解决一个基本问题;二是环境法的独一无二的内容,尤其它的特定原则和措施工具①美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大约是在20世纪70---80年代因此,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一九七二年六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讨论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规定:“地球的各种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动植物系以及其他各种自然生态系中有代表性的种族,应通过精心的规划及最适当的管理,为了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而加以保护”。
“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根据它们的环境政策开发本国各种资源的主权,同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下的各项活动不致对别国的或超出其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这些共同准则,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许多国家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规,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有关环j竟保护的各项单行法规。
环境保护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它是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生产力急剧发展,人口迅速膨胀,资源大量开发、耗费,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越来越大,环境问题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为适应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环境保护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它是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生产力急剧发展,人口迅速膨胀,资源被大量开发、耗费,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越来越大,环境问题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为适应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因此,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一九七二年六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讨论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规定:“地球的各种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动植物系以及其他各种自然生态系中有代表性的种族,应通过精心的规划及最适当的管理,为了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而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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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有的学者认为,环境
法是旨在为了保证公民的重要生活需要而保护人的自然环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欧洲国家的环境法在二次大战后成为了发展最为迅速的一个法律部门.环境法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因为它的两个特征:一是环境法定位为解决一个基本问题;二是环境法的独一无二的内容,尤其它的特定原则和措施工具①
美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大约是在20世纪70---80年代
因此,联合国人类环
境会议于一九七二年六月在斯德哥尔摩召
开,讨论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规
定:“地球的各种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
土地、动植物系以及其他各种自然生态系中
有代表性的种族,应通过精心的规划及最适
当的管理,为了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而
加以保护”。
“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
法原则,拥有根据它们的环境政策开发本国
各种资源的主权,同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
辖或控制下的各项活动不致对别国的或超出
其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这些共同准则,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保护和
改善人类环境。
许多国家先后颁布了环境保
护法规,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有关环
j竟保护的各项单行法规。
环境保护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它是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生产力急剧发展,人口迅速膨胀,资源大量开发、耗费,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越来越大,环境问题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为适应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环境保护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它是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生产力急剧发展,人口迅速膨胀,资源被大量开发、耗费,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越来越大,环境问题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为适应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因此,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一九七二年六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讨论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规定:“地球的各种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动植物系以及其他各种自然生态系中有代表性的种族,应通过精心的规划及最适当的管理,为了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而加以保护”。
“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根据它们的环境政策开发本国各种资源的主权,同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下的各项活动不致对别国的或超出其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这些共同准则,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许多国家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规,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单行法规。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是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不断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因而法律部门也可能不断发展。
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
(4)主次原则,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进行划分和归类。
•2,其特征为: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
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资源法均拥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这种综合性主要表现在: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权利义务涉及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大领域。
其调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
资源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
(3)科学技术性。
环境资源法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
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生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4)公益性。
环境法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矛盾和关系主要以人的整体为一方,以自然环境为另一方。
环境法所支持、保障的环境保护工作,基本上是一种公益事业,是人道主义性质的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