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政府办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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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财政投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及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其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进行概、预(拦标价)、结算全过程投资评审;5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结算评审,评审具体范围为: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政府工程采购项目编报的工程预算;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七)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八)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九)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评审计划,并与每年的12月前将政府投资年度评审计划发给项目建设单位,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所确定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项目批准文件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评审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投资规模、申报程序等编制评审计划,并根据评审计划委派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对重点工程,应当进行全过程评审;
对一般工程,可以进行单项评审,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接受财政部门指派后,应当于3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报送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并按照项目规模、额度等安排专业评审人员,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投资的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和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等对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逐项核查,合理地确定项目投资额度。评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进入项目建设现场勘查,核实项目有关情况。
评审结束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并根据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当组织本机构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的,应当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评审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当按照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供评审所需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自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分析等主要内容。
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办理拨款、批复竣工决算、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应当提交评审报告,没有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有标底(拦标价)招投标。经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预算,作为确定招投标项目标底(拦标价)或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评审结果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概算、预算额度出现重大差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经评审机构评审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更改设计。确需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更改设计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由此增加投资额的必须由评审机构重新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进行评定。投资额增加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审定。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对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或者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评审结
论依法停止下达项目预算或者停止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结论的合法性负责,对评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