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政府办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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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公司的投资决策质量,保障公司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三、投资项目评审流程1. 项目申报阶段(1)项目提出:由各部门或项目管理者提出项目申请书,并提交至投资部门。

(2)初审:投资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审核项目提出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3)项目评审会议召开:投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建议意见。

2. 项目立项阶段(1)项目立项决策:根据评审会议意见,公司领导层进行最终决策,决定项目是否立项。

(2)项目立项公告:对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征求相关意见。

3. 项目执行阶段(1)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执行部门根据立项决定,编制详细的实施计划,并报领导审批。

(2)项目实施监控:项目执行部门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项目评估阶段(1)项目评估报告编制:项目执行完成后,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2)项目评估会议召开:投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估会议,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审。

(3)项目结案决策:根据评估结果,公司领导层决定项目是否结案,并对项目进行总结和风险分析。

四、评审标准1. 投资回报率: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的投资回报率标准,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

2. 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减少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3. 综合效益:投资项目应考虑社会效益、环境保护等综合因素,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五、管理制度1. 信息共享:各部门应及时向投资部门提供项目相关信息,保证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决策透明:投资决策应公开透明,对项目的立项和评审过程进行公示和公开。

3. 保密管理: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4. 沟通协调: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评估机制1. 绩效考核:对项目评审和执行过程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辽市政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9日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市政发〔2018〕25号),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政府设立辽阳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本政策的支持与奖励,鼓励全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市财政设立1亿元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辽市政发〔2018〕25号文件奖补条件的辽阳市域内民营企业。

二、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支持围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材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园区基础设施等设立基金,政府可按照不超过20%参股。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一)申报条件。

围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材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园区基础设施等由我市民间资本设立的1亿元以上且已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产业发展基金。

(二)申报资料1.基金发起人提供《基金设立方案》;2.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3.有关县(市)区政府出具《推荐函》。

(三)工作流程。

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加盖公章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办法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办法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二○○七年七月四日)第一条为增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优化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实施绩效审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是指项目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实现程度进行的自我评价和审核评估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工作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单位)为主体,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客观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应当贯穿整个项目周期,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项目竣工运营期。

(一)项目前期绩效审计评价,是在安排项目投资预算前,采用科学的方法对项目在社会、经济、财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效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估,判断项目投资效益、效果和投资风险等。

(二)项目建设期绩效审计评价,是对建设期项目工程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所进行的评估,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质量、各项合同执行情况、投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建设工期及施工管理水平、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项目竣工运营期绩效审计评价,是对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实际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办法

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办法

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办法一、评审范围1. 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适用于所有有关公司内外投资决策的项目,包括新项目投资、扩大项目投资、并购投资等。

2. 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金额、收益预测、风险分析、资金来源等。

二、评审程序1. 提报评审:项目方向财务部门提报评审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

2. 评审组成:评审组由公司高层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顾问等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

3. 评审会议:评审组根据提交的资料和报告进行讨论和分析,制定评审意见和建议。

4. 决策公示:评审意见和建议由评审组提出,并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层进行决策。

5. 反馈意见:评审结果反馈给项目方,包括对项目的批准、条件批准或不批准等。

三、评审要点1.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市场需求、竞争对手等。

2. 投资金额:评估项目所需的资金规模,并提供具体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筹集计划。

3. 收益预测:通过市场调研、数据分析等手段,对项目的收益情况进行预测,并提供详细的收益预测报告。

4. 风险分析:对项目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

5. 资金来源:对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明确,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6. 评审意见和建议: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事项1. 评审工作要保证客观公正,评审组成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评审信息。

2. 评审建议作为决策依据,项目方需认真对待评审结果,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

3. 评审结果可以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但并不代表项目一定会获得批准或投资。

以上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基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4•【字号】辽市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市政发〔200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等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我市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政府投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我市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及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政府投资用于项目建设的投资总规模,并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实施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拟建项目申请,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

(一)总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市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市审计局、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通过招标方式进入嘉峪关市社会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具备接受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评审、实事求是、应审尽审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预算评审,预算评审费用计入项目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支付给中介机构。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预算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在项目招标前实施。

市审计局根据职能负责开展对预算评审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财政局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业务;(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项目主管、建设部门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工作,及时按要求向财政评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所需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积极配合解决预算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及时书面反馈意见;(四)按照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36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36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36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正谱2014年2月20日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市政府对2014年1月30日以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辽阳市农村养老保险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辽阳市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并重新公布《辽阳市封山禁牧规定》等6件规范性文件。

同时,将现行有效的12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不在目录内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说明3.保留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实施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废止理由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修改1995年2月7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重新公布已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1〕23号)所替代。

2民政局辽阳市拥军优属规定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1999年7月27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重新公布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业经2016年11月8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裴伟东2016年11月30日辽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立项、调研、起草提请审议等工作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调研论证、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等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法规草案可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国家和省尚未立法,本市实际工作需要的事项。

第五条规章可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宪法以及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公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便民服务的原则;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科学、合理规范社会关系。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支持和服务河东新城开发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支持和服务河东新城开发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支持和服务河东新城开发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辽市政办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支持和服务河东新城开发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9]48号2009年8月2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加速河东新城的开发建设进程,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建立新体制、新机制,创新工作模式的要求,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制定了支持和服务于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的具体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等17个部门制定的支持和服务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的具体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直相关部门支持和服务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的具体措施一、市发改委(一)对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东管委会)自行审批;需省级以上部门进行审批或核准的,市发改委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前期工作。

(二)做好河东新城项目储备与整理工作。

及时掌握国家、省级资金的申报状况和条件,若河东新城项目符合条件,将立即予以项目申报。

(三)在河东开发建设中,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四)负责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单位数字证书”,尽快使河东新城备案项目直接登陆省备案网站。

在未获此数字证书前,河东新城备案项目仍由市发改委登陆省备案网。

(五)河东新城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需出具市发改委文件的,市发改委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办理方式为:河东管委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并起草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后,以正式函件形式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出具正式文件。

二、市公安局(一)对在河东新城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由市公安局驻河东管委会警务服务队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9]72号【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9【实施日期】2009.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9〕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职责划入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原市房产局城市供暖职责划入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划出的职责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局;将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职责划给市水务局;将污水处理运营监管职责划给市环境保护局。

(四)加强的职责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统一建设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燃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本市地方性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燃气、供暖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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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决定对《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和《辽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对《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作如下修改1.将第七条修改为:“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贩卖、收运;”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删除第十五条。

5.将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餐饮经营者及供餐食堂等餐厨垃圾投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随意倾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辽市政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的通知辽市政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9日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吸引更多投资者创业兴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辽阳市行政区范围内投资新办的企业(项目)。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须纳入本市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须承诺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第三条本政策支持纳入国家、省优先和鼓励发展目录的产业项目。

重点支持芳烃及精细化工、铝合金精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等工业产业项目,皮装裘皮、特色旅游、服装轻纺等特色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项目,企业总部经济入驻项目。

第四条投资标准。

(一)工业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本文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龙头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源(指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下同)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3户以上项目,每户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

(二)特色产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轻资产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辽市政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辽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和《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性条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辽市政办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5〕51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9日辽阳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前置要件,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建立信息共享的网上审批平台,不断强化审批服务和监管,规范自由裁量权和中介服务,从而大幅度缩短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审批原则。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要件和不必要环节,一律取消。

(二)“一站式”审批原则。

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送达的审批模式。

即: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责任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三)并联审批原则。

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同步办理。

(四)限时办结原则。

审批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在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不得擅自延长审批时限。

(五)公开公正原则。

审批部门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决策,不得实施。

第三条公司设置投资项目评审成员库,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经公司推荐后可成为评审成员。

第四条投资责任主体提出项目评审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成员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编制评审意见,供项目审批使用。

每次项目的评审成员不得少于5名。

第五条如项目总体具有可行性,投资责任单位需根据评审意见完善项目资料,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指导、督促。

第六条聘请公司外部成员参与项目评审,应签署聘用协议,确定合理评审费用,明确评审要求与保密要求。

第七条公司外部成员评审费及评审会务费用由投资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司投资项目评审成员推荐条件表
附件
公司投资项目评审成员推荐条件表。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市政发〔2015〕30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市政发〔2015〕30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市政发〔2015〕30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结合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接收、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161项,其中:接收省下放42项,取消90项,下放19项,改为后置审批10项。

调整后,保留行政许可247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认真做好接收、取消和下放等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2项)2.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09项)3.市政府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0项)4.市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247项)(略)辽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附件1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4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省政府决定处理方式备注1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下放至市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承接2道路清障服务费定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承接3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接4少数民族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市民委(宗教局)1.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2.《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辽财农〔2010〕647号)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接5一级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市级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承接6普通技工学校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实施1小贷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变更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取消2小贷公司注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取消3小贷公司代办点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取消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国家鼓励类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市发展改革委无设定依据取消5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核市发展改革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取消6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取消7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文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取消8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辽价发〔2005〕107号)取消9收费许可证核发市发展改革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取消1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1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无设定依据取消12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 号令) 下放至县(市)区13对违法、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 号令) 下放至县(市)区14对违法、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 号令) 下放至县(市)区15对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 号令) 下放至县(市)区16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用设置审核市教育局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取消17幼儿园办园许可的备案市教育局《辽宁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改为后置审批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改为后置审批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改为后置审批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市民政局1.《国务院办公厅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自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改为后置审批5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市财政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改为后置审批6出租车经营资格证核发市交通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改为后置审批7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8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9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改为后置审批10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市旅游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改为后置审批——结束——。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5〕4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5〕4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5〕43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避免盲目上项目,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投资管理的范围政府投资是指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市农业投入资金、市教育专项资金、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其他市政府专项资金及市政府融资资金中用于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政府投资管理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竣工全过程进行的管理。

二、政府投资管理流程(一)政府投资框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从每年9月份起,开始筛选政府投资项目,12月10日前编制完成政府投资框架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次年1月份下达。

政府投资框架计划包括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市农业投入资金投资计划、市教育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其他市政府专项资金及市政府融资资金投资计划。

1.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框架计划。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申请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市财力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

2.市农业投入资金、市教育专项资金、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投资框架计划。

由各专业部门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

三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本行业建设项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5.14【实施日期】2014.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4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9日辽阳市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18〕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号)精神,加快改组组建辽阳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通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带动作用。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紧扣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部署,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07]36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01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辽阳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新建项目。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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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财政投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及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其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进行概、预(拦标价)、结算全过程投资评审;5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结算评审,评审具体范围为: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政府工程采购项目编报的工程预算;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七)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八)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九)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评审计划,并与每年的12月前将政府投资年度评审计划发给项目建设单位,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所确定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项目批准文件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评审申请。

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投资规模、申报程序等编制评审计划,并根据评审计划委派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对重点工程,应当进行全过程评审;
对一般工程,可以进行单项评审,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接受财政部门指派后,应当于3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报送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并按照项目规模、额度等安排专业评审人员,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投资的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和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等对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逐项核查,合理地确定项目投资额度。

评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进入项目建设现场勘查,核实项目有关情况。

评审结束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并根据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当组织本机构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的,应当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评审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当按照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供评审所需有关资料。

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自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分析等主要内容。

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办理拨款、批复竣工决算、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应当提交评审报告,没有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有标底(拦标价)招投标。

经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预算,作为确定招投标项目标底(拦标价)或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

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评审结果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概算、预算额度出现重大差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经评审机构评审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更改设计。

确需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更改设计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由此增加投资额的必须由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进行评定。

投资额增加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审定。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对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或者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评审结
论依法停止下达项目预算或者停止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结论的合法性负责,对评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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