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需要公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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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

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在几部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第一,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应当认真查清事实真相,使法律适用能够作到“有的放矢”。第二,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件;同时,在法律适用中坚持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
要在法制实践中充分贯彻这项原则,第一,应坚决反对封建特权思想,与形形色色的违背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封建残余作不懈的斗争,第二,看到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区别与联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与资产阶级法律平等原则存在着历史联系并在形式上相同,另一方面,二者在法律的本质上有着根本区别。第三,要看到适用法律的平等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贯彻平等原则就是实现体现在法律中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第四,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看人办案,因人而异,不能由于责任人的家庭出身,或过去的功绩等等而对其的裁判偏离甚至违背法律的要求。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社会基础。虽然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应当公正,但是公正对司法有着特殊的意义。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涵义是:第一,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第二,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第四,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公正司法需要公正精神

公正司法需要公正精神

法官 . 那 简 直 是 愚蠢 不 切 实 际 的幻 想 !” [ 2 ] 我们也可 以
这 样 讲 .倘若 司法 偏 祖 一 方 利 益 .还 有 现 实 的 正 义法 律. 无 疑 也 是 一种 自相 矛 盾 的观 点 。只有 阳光 的法 律 , 而 司法 却 是 阴 暗 的 .规 范 的 纯 洁 和 行 为 的 肮脏 就会 成
响 .并 使 它对 执法 的结 果 充 分 起 作 用 而 采 用 的各 种 办 法 。” [ 3 ] 那 种 认 为 公 正 的裁 判 必 定 摒 弃 了办 案 人 员 的 主 观作 用 .只 是 法 律 逻 辑 推演 的观 点 .无 疑 是 简单 幼稚
的。
分 法 律保 障 的博 大 胸 怀 和 坚 定信 念 凡 是 人 们 应 当得 到的利益 . 只要 进 入 诉 讼 程 序 之 中 . 司法 人 员 就 会 依 法
说过 : “ 如果 认 为在 立 法 者 偏 私 的 情 况下 可 以有 公 正 的
依 靠 司法 人 员 的 良知 . 就 能确 保 司法 公 正 。但 是 。 谁都
有 足够 理 由置 疑 . 仅仅 依赖 制 度 . 就 能 清 除 司 法 人 员不 良个性 对 诉 讼 的污 染 其 实 . 公 正 的 司法 . 与 健 全 制 度 的 构建 和 高 尚品 质 的 修 养 , 都 密不 可 分 。然 而 , 仅 就 意
欠缺的司法人员 , 只要 一有机会 。 私心杂念必然从 中作
祟. 将 法 律 的适 用异 化 成 为 自己谋 取 私 利 的 过程 . 必 然
导致 司法 不 公 的 严 重 后果 果 然 . 人们不会相信 . 单 纯
应 当是 正 义 的 . 司 法 同样 也 必 须 不 偏不 倚 。 马 克 思 曾经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法官素质、塑造法官形象的有效手段。

正因为如此,全国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予以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今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该《准则》是指导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但总体上看,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比较薄弱,离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还差得很远,有许多问题有待我们去探索和解决。

本文拟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证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

”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

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法官职业道德本身具有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道德”一词,在我国古籍中早已有之,如《论语》中的“志于道,据于德”,《孟子》中的“尊德贵道”,都是对“道德”而言的。

所谓“道”是指人行走的道路,引伸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规矩和规范:“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是“德”。

“道”的客观性较强,主要指外在的规范要求:“德”则偏向于主观方面,主要指人们内心的精神方面的东西。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所谓公正司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

和谐社会需要法制社会,法制社会的形成需要司法公正,可见司法公正对实现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代中国,我们仍能看见许多不公正的案件,如李昌奎案,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

此案经媒体报道,民众哗然。

与此前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相比,本案罪犯李昌奎的罪行比药家鑫大得多,前者强奸一人、杀害两人,后者杀害一人,同样有自首情节,前者是潜逃数天后,走投无路而自首,后者是在父母陪同下自首,前者被判死缓,而后者被判死刑(已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若泉下有知,肯定会大呼不公、大呼冤枉。

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的理由是含糊的"量刑过重",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看,云南省高院的改判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对此案的终审判决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失去公正,则是僵死的躯壳,是暴政的帮凶。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不公正的立法危害更烈,后者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

"实现司法公正应做到以下几项。

(一)提高法官的素质。

许多人都听到过这样一首民谣,法官是吃了被告吃原告,吃了原告又来吃被告。

这样两面吃的法官,不知道是否会吃了人的嘴软拿了人的手软呢? 在基层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充当的是一个和稀泥的角色,法律公正没有得到贯彻和遵守。

令人发指的是,还有极少数法官为了个人情欲以权力相威胁而引诱猥亵当事人的亲属。

当然,在诉讼参与人中,律师也是一个弱势群体。

由于诉讼当事人对法官在审判中作用的迷信,当事人会选择什么样的律师,法官的一言一行,甚至一个眼色,一个暗示都使当事人会做出一个委托代理决定。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又成了律师的衣食父母。

律师不得不唯法官意志是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9.3公正司法(教学设计)

9.3公正司法(教学设计)

9.3公正司法(教学设计)【核心素养】政治认同:正确认识公正司法的具体要求,公正司法是为了更好维护自身的利益。

科学精神:理解公正司法的内涵、意义、要求。

法治意识:通过学习,培养守法意识,树立法治观念。

公共参与: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教学重点】公正司法的内涵。

【教学难点】如何推进公正司法。

【教学方法】合作探究法、讲授法、情境探究法。

【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播放视频《直击两会:维护公平正义,彰显法治力量》。

二、新课讲授议题一:公正司法的内涵议学情境:播放视频《95年聂树斌案:21岁男子因自行车被判死刑,21年后一案两凶终昭雪》。

展示材料:内蒙古呼格案、福建念斌案……这些冤错案成了今年省高院“5·9错案警示日”研讨会上全国知名刑事案件大咖们绕不开的话题。

5年前,省高院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日子定为错案警示日,这样的研讨会已连续举办了5年。

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证人出庭等都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利器”,如何落实呢?昨天,大咖们给出了答案:法院、法官要敢于质疑庭审前的一切证据,敢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真正让庭审活动成为决定案件关键点。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法律实证中心主任、教授樊崇义接受郑州晚报记者的专访。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樊崇义说,他总结的20多起案例显示,办案机关大多都没有以客观证据为核心。

拿李怀亮案来说,案件疑点很多,如鞋印问题,李怀亮平时穿44码鞋,而现场提取的鞋印为38码鞋。

还有血型问题,李怀亮血型AB型,被害人血型A型,现场血型为O型,这两个客观证据就起到对原有案宗颠覆性的作用。

此外,河北聂树斌案中,是不是他强奸的,怎么强奸的?当时受害人尸体下半身还没有腐烂,办案人员当时有没有搜集这些客观证据?现在都看不出来。

“庭审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以庭审的标准引导办案机关。

”樊崇义说,必须坚持执行法律规定:证据的搜集必须做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对非法证据一定要排除;讯问要全程录音录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不发生刑事错案。

司法协理员工作理念

司法协理员工作理念

司法协理员工作理念
司法协理员是法院工作人员中的一种职位,他们在法院内部提供支持和协助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他们的工作理念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正和中立,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司法协理员应该始终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和影响。

2. 法律专业知识,司法协理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 保密和诚实,司法协理员需要严格遵守法院的保密规定,保护案件信息和当事人隐私,同时要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4. 敬业和责任,司法协理员应该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对工作尽职尽责,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团队合作,司法协理员通常需要与法官、律师和其他法院工
作人员密切合作,因此他们的工作理念应该包括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地与他人合作,共同完成法院的工作任务。

总的来说,司法协理员的工作理念应该以公正、专业、保密、敬业和团队合作为核心,为法院的正常运转和司法公正做出积极的贡献。

司法制度与司法公正

司法制度与司法公正

司法制度与司法公正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的核心政治制度之一。

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

司法公正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充分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公正地进行审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司法公正又是司法制度发展的目标和核心。

一、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司法制度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组织和运行方式,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如何行使审判权,有关司法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及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

司法制度在国家治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司法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机关和公民都要在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下进行活动。

司法制度是法治的重要体现,它规定了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审判权、如何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处理诉讼纠纷等。

司法制度的完善可以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司法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和保障。

司法制度规定了公民的诉权和申诉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司法制度的完善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最后,司法制度是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约束。

司法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司法制度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行使职权和审判程序,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司法制度的完善可以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效约束和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与含义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依照法律 norms 执行正义,保障公民的诉讼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力行使的目标和核心,是审判活动的本质要求。

首先,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作为执法的主体,应该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体,依法行使审判权。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

论司法公正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论司法公正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分析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确定现阶段我国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目标取向。

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加强对司法审查的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十分必要。

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并已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现阶段,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监察稽核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然而孤立的论述司法公正又难以获得深刻的理解。

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以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常常又称为司法正义。

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所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其特定的内涵为: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确定的社会正义;同时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正义价值。

所以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两个概念并不能混同。

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制度的要求和评价,尽管他们对司法公正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与司法正义相比,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而司法正义更注重法律的正义性和审判结果的正义性,即实质正义。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一员,承担着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证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以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和权威性。

一、工作纪律要求1. 保守秘密: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始终保守工作中涉及的机密信息和案件细节。

他们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公民个人信息,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各种违法活动。

2. 公正廉洁: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保持绝对的公正和廉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品和好处。

他们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歧视任何人或团体。

3. 严格听从上级指挥: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策,不得擅自改变或随意推翻上级的工作安排。

他们必须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司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4. 敬业奉献: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时刻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

他们应当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司法事务中,尽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5. 文明待人: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以礼待人、言行得体,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

他们不得恶意中伤他人,更不容忍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暴力或歧视行为。

二、职业道德要求1. 忠诚公正: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坚守职业道德,保持绝对的公正和中立。

他们不得因私徇情,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服务个人利益。

2. 尊重人权: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他人的人权和财产权。

3. 独立自主: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自主,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的影响。

他们必须秉持正直和公正的原则,不受外界利益团体的干预和操纵。

4. 专业能力: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品德修养。

他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5. 持续学习: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持续学习的精神,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幸福和安定是一个国家的根本目标和使命,而司法公正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案件中,确保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举措。

首先,我们要建立起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

司法公正需要依法行事,坚决贯彻法律和法规的精神和要求。

我们要严格执行各种法律和规章,确保每一个案件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和裁决。

司法机关要加强自身的规范和纪律建设,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们要加大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力度。

司法公正不仅需要依法行事,还需要公开透明。

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向人民群众传递司法信息,让大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增加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性。

同时,我们要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和廉洁。

此外,我们要加强司法教育和人权意识的普及。

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我们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司法教育活动,向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人权意识的宣传和普及,让人民群众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

司法公正离不开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我们要建立起一个严格的司法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我们要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工作,保障司法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总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只有不断努力,建立起一个公正、透明、教育和监督相结合的司法体系,才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得到公平正义的满足。

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的实践。

首先,要持续加强法治建设,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执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只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论

司法公正论
熟悉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人们在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经常要不可避免地面临那种非黑非白的“灰色地带”,就是没有确切答案的模糊认识状态。以人们认为最有科学性的鉴定结论为例:有经验的司法鉴定人员都知道他们在进行各种法庭科学鉴定时经常会面临一些无法给出确定性结果的难题。例如,在根据毛发根鞘细胞中的性染色体来判断毛发性别的鉴定中,人们一般都把y染色体作为认定男性毛发的依据。但是大量的数据表明,女性毛发的根鞘细胞中也可以有y染色体, 只是数量较少。在单位检材内,男性毛发的y染色体数量为20至80, 女性毛发的y染色体数量为0至25。如果具体案件中毛发检验结果表明y 染色体的数量在26以上或19以下,结论可以说是明确的; 如果检验结果表明y染色体的数量在20至25之间,那么结论就是“灰色”的了。在笔迹鉴定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鉴定人员的个人主观经验的鉴定中,这种“灰色”区域更为常见。即使在客观标准比较明确的指纹明确的指纹鉴定和dna遗传基因纹鉴定中,“灰色”区域也时有所见。
笔者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实体公正应该是司法系统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实践经验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当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凡事都应有度,超过了一定的度,就变成了做样子给别人看。虽然这样做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功能,但是也有不容忽视的弊端,因为牺牲了实体公正必然会使司法公正“伤筋动骨”。
司法公正论
作者:何家弘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和界说:法律公正与司法公正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因此,我们在讨论司法公正的内涵与界说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法或法律的公正问题。

法院文化精神

法院文化精神

法院文化精神
法院文化精神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正:法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机构,其文化精神中最为核
心的是公正。

法院通过秉公执法、公正裁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2.廉洁: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廉洁,不受贿赂,不徇私
情,保持清正廉明的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

3.高效:法院工作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时效性,需要高效、准确
地处理案件,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4.敬业: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认真负责地履
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5.民主:法院是人民意志的代表,应该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保障
人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严。

6.法治:法院是维护法治的重要力量,应该坚持依法办事,严格
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7.文明:法院作为社会文化的代表,应该注重文明建设,弘扬优
秀文化,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这些精神相互交织、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法院文化精神的内涵。

论司法公正

论司法公正

浅谈司法公正王莹内容提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是否公正一直是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司法公正的本质。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更是人类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却又是一个复杂、艰苦探索的过程。

另外,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然而在现实当中,我们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对其获得深刻地理解。

因此,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的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引言:我国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

然而,纵观人类历史,为了解开这谜一样的难题,有无数杰出的思想家绞尽脑汁、耗尽心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这种难题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地揭示、理性的对待司法公正的本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目前,司法公正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因此,只有明确了司法公正的意义,才能从更深层次的了解、剖析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如果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

所以,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与司法权司法是国家法律生活最基本的形式。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职业道德与操守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职业道德与操守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职业道德与操守司法部工作人员是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承担着维护公正正义的重要责任。

作为其中的重要角色,法官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维护法官职业道德的措施以及职业操守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作为法律实施者,法官职业道德体现了其应有的品格和行为规范。

具体来说,法官职业道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法官应秉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

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和裁判者,他们必须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依据法律准则来裁判案件,不受私人情感和外界压力的干扰。

其次,法官应保守秘密。

司法工作常涉及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法官必须保守秘密,确保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法官应遵守法律纪律和职业纪律。

法官作为法律的代表,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和司法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乱纪,维护司法权威。

最后,法官应有公正和敬业的精神。

法官在工作中应具备敬业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司法工作中,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义判决。

二、维护法官职业道德的措施为确保法官职业道德的实施与维护,有一系列的措施应该被采取。

首先,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司法部门可以组织各类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向法官传授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内涵,提高法官的法律、伦理和职业素养。

其次,建立健全的评价机制对于维护法官职业道德也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门可以建立和完善法官绩效评估体系,对法官的工作进行量化、定性评价,以激励优秀法官,同时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要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

除此之外,还需要定期进行法官业绩考核,对法官的审案质量、执法公正等进行评估。

通过多方面的监督和评价机制,提高法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

三、职业操守的意义职业操守是指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它是维护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保证,也是法官行使权力的底线。

重要训词精神执法公正

重要训词精神执法公正

重要训词精神执法公正近年来,以重要训词精神执法公正成为了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基石,执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关键。

而重要训词精神作为执法的核心理念,更是对执法公正的要求与追求。

本文将从重要训词精神的内涵、执法公正的意义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重要训词精神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得到充分体现,执法人员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扩大执法权力,更不能滥用职权。

重要训词精神要求执法人员要有公平正义的观念,不能以私利为先,更不能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标准。

只有在重要训词精神的指导下,执法人员才能做到公正执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执法公正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执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如果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那么社会就会充满不公与冲突,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将大打折扣,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为了保障执法公正,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让他们深刻理解和践行重要训词精神。

其次,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执法公正。

再次,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规范和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公正的实现度。

最后,要加强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推动社会各界对执法公正的关注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执法公正的合力。

以重要训词精神执法公正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

重要训词精神要求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保证执法的公正性。

而执法公正则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基石。

我们需要通过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等措施来保障执法公正的实现。

只有在重要训词精神的引领下,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稳定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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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一旦被狭隘利益所左右,为偏听偏信所支配,也就患上了不治之症。

因为诉讼是在司法人员主导之下进行的,所以,公正司法自然离不开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

司法是主张正义的,而正义概念就利益分配的角度来说,是指:“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1]因此,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指的就是对人(无论他处在怎样的社会地位)应得生活给予充分法律保障的博大胸怀和坚定信念。

凡是人们应当得到的利益,只要进入诉讼程序之中,司法人员就会依法运用公共资源予以实现。

无疑,这个问题从另一方面讲,就是对于违法者,不仅要剥夺其非法所得,还要依法予以惩罚。

司法人员正是在这种正义实践中,通过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实现了自身的人生价值,在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同时,他们的公正精神也得到了升华。

检察官和法官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令人向往的神圣职业,根本缘由就在于此。

与其说大家尊敬司法人员,不如过说众人崇拜正义。

君不见,一旦司法人员执法违法的时候,便会遭受诟病和谴责,乃至千夫所指。

司法公正果然应当有正义的法律作为基础,但是,正义的法律并不必然带来司法的公正。

所以,不仅法律应当是正义的,司法同样也必须不偏不倚。

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不切实际的幻想!”[2]我们也可以这样讲,倘若司法偏袒一方利益,还有现实的正义法律,无疑也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观点。

只有阳光的法律,而司法却是阴暗的,规范的纯洁和行为的肮脏就会成为一个强烈的反差。

善良人们所抨击的就不仅只是所见所闻的丑陋,甚至还包括了“法律”本身。

因为,一旦邪恶战胜了正义,显规则便无存在的空间,而猖獗泛滥的是那些令人深恶痛绝的潜规则。

司法绝不是机械化操作,一边投入原料,从另一边输出标准产品。

诉讼的整个过程,不仅案件事实千差万别、错综复杂,而且,始终渗透着每位办案人员的不同个性。

任何决定的作出,并非只是事实和法律的简单结合,一种枯燥的三段论演绎,这其中无不打上司法人员独有的精神烙印。

问题不过是,这样的影响是好的还是坏的,是正义的还是邪恶的。

密尔说得对:“司法制度一旦确定,执法上的优点就和组成法庭的人员的价值以及影响和控制他们的舆论的价值成比例。

但是好的司法制度和坏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全部差别,在于为了使存在于社会中的全部道德和智力的价值对执法施加影响,并使它对执法的结果充分起作用而采用的各种办法。

”[3]那种认为公正的裁判必定摒弃了办案人员的主观作用,只是法律逻辑推演的观点,无疑是简单幼稚的。

因此,诉讼质量如何,就直接与司法人员的个性密切相关。

柏拉图说过:“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4]的确,唯独具有正义个性的司法人员,把追求案件正确处理作为他们的最大愿望,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相反,职业伦理欠缺的司法人员,只要一有机会,私心杂念必然从中作祟,将法律的适用异化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过程,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的严重后果。

果然,人们不会相信,单纯依靠司法人员的良知,就能确保司法公正。

但是,谁都有足够理由置疑,仅仅依赖制度,就能清除司法人员不良个性对诉讼的污染。

其实,公正的司法,与健全制度的构建和高尚品质的修养,都密不可分。

然而,仅就意识决定行为来说,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对良法付诸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凡是认识,都有某种观念的指导,归纳和演绎是一个辩证统一过程。

对法律的正确理解,需要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

法律是基于一般性调整的需要,才得以产生。

凡是针对具体问题的决定,无论是哪一级权力机关作出的,都不具有法律意义。

如果说,仅就个别东西而言不存在理解的问题,那么,人们要掌握一般性表述,就有一个解释的任务。

对手中的一只苹果,“理解”的任务就是肠胃消化;但对抽象的水果概念的科学解释,却并非任何人都能做到。

法律作为一般性调整规范,需要深入认识掌握。

正如美的存在需要美的意识去发现一样,法
律中善的含义,同样需要司法人员善的眼光去寻求。

一个追求真理的人,便能够从良法中挖掘到更多的正义宝藏。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司法动机不纯,那么,他所掌握的条文规范,一定会被扭曲,变成了可以任意玩弄之物。

美国俄亥俄州北部地区联邦法院法官威尔金特别强调法律职业精神的重要性,谴责曲解法律的宵小:“之所以使用‘职业的精神’而非‘职业’,是因为这一职业鱼龙混杂,一些将自己的职业变为交易的二流人物也混迹其中,早先他们被称为墙头草、皮条客、小贩、讼棍和江湖骗子,他们熟记法律,大玩交易把戏,以其才能换取有偿诉讼,将私利作为唯一的动机。

”他颂扬道:“法律职业的精神,是指曾激励众多伟大人物去热爱、研究、教授、实践和建立法律的意图、神圣感和灵感。

”[5]诚然,没有这种伟大的精神,就根本无法理解法律的真谛,尽管他头上拥有司法人员的迷人光环。

法律的严格执行,需要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

良法其实是对社会正义的高度抽象,除了纯粹的善和无瑕的美之外,已没有了现实生活中那么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如此纠缠的恩恩怨怨。

法律是一个纯真的世界,尽管其中也有关于邪恶现象的表述,但只是正义谴责和鞭挞的对象。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6]然而,生活是由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所组成的,诉讼发生的本身就说明社会矛盾的普遍性和复杂性。

阳光照耀的每一处,都存在着挥不去的阴影。

因此,单一性的法律要进入多样化的社会之中,必定是一种极为艰难的跨越。

很显然,没有同样具有纯粹公正精神的司法人员,这样的回归必然遭遇挫折,正义的诉讼就会异化成为不义的交易。

本应驱逐的恶,却通过个别司法人员的邪念,吞噬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的善,似乎那么遥远的正义,让人如此痛心失望。

于是,真正的法也就不复存在。

因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7],现实的诉讼是人们认识法律的重要依据。

唯有公正的司法人员,才能将正义融入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之中,使人对法律的真善美怀有无比崇敬,对生活的未来充满无限希望。

司法要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需要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

基于调整一类社会关系的需要,法律具有高度概括性,并不能兼顾极为复杂的个别情况。

又由于社会的绝对发展和法律的相对稳定,立法的滞后总也难免。

所以,法律的关怀,并不能全面及时地顾及到方方面面、旮旮旯旯。

正如洛克所言:“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遇到这些场合,严格和呆板地执行法律反会有害(例如,邻居失火,不把一家无辜的人的房屋拆掉来阻止火势蔓延),而一个人的一桩值得嘉奖和宽恕的行动,由于法律不加区别,反而可能受法律的制裁”[8]。

故而,当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形而上学地适用法律,就显得那样迂腐和落后。

这就需要司法人员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弥补法律的不足。

无疑这种睿智的发挥应当是公正的表达,是一种令人心悦诚服的正确决策。

唯有如此,司法裁断才能切合实际。

这自然离不开司法人员对正义的深刻领会和执著追求,不然,当司法人员缺少这种正义情感的时候,案件的处理也就很难做到“法度之外、情理之中”,体现出正义之法的精髓。

总之,司法的公正,要用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作保障。

一旦司法人员心胸狭隘、目光短浅,法律的正义就会成为海市蜃楼,诉讼便陷入在不义交易之中,司法权威也就丧失殆尽。

注释:
[1](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3](英)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7页。

[4]法学教材部《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编:《司法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6页。

[5](美)威尔金著:《法律职业的精神》,王俊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年版,第5页。

[6](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01页。

[7](美)霍姆斯著:《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8](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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