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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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
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1]6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12.13
【实施日期】2001.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61号)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58号),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以下称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特殊疾病病种有:
(一)癌症病人晚期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四)急诊观察病人(3日内)的抢救治疗;
(五)80岁以上老人的治疗型家庭病床(180天内);(六)糖尿病、红斑狼疮;
(七)慢性高血压、冠心病、风心病、脑卒中后遗症;(八)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心病;(九)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
(十)慢性肝硬化;
(十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二)精神病;
(十三)结核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