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淮政办〔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3日淮北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重要进展,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城镇体系不断完善,城市结构、功能、布局逐步调整优化,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加快转变,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城市治理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到2035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镇体系更加健全,城市结构、功能、布局进一步优化,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全面转型,城市品质显著提升,“城市病”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城市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城市体检工作。
按照“体检先行、示范引路、统筹推进”原则,开展城市体检。
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常态化体检评估机制,聚焦短板弱项,以评估治理效果为导向,针对存在的“城市病”提出“诊疗”方案。
选取老城片区为城市更新示范片区,制定城市更新示范片区实施方案。
加快建设我市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并与省级、国家级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做好对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建投集团、各区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规划编制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1.06•【文号】国办函[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06〕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淮北市是安徽省东北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能源城市。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淮北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依托淮北市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能源工业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
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淮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2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主城区功能,强化主城区与周边组团的经济联系。
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94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96.2平方公里以内。
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要根据淮北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充分重视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五、完善基础设施体系。
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
淮北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年)
前言(一)宏观背景为淮北市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对淮北提出建设新要求十七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即增强发展的协调性、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文化建设、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和建设生态文明),2006年安徽省东向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加快进入长三角的发展需求,资源型城市转型的政策,安徽省政府加大振兴皖北力度,给淮北市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能否在近五年抓住机遇,为实现淮北市的跨越式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全面提升淮北市的战略地位,城市发展战略的选择是关键。
(二)上版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年限已到期,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主动开放的新一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滚动编制的动态规划,其规划年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一致,是五年规划在空间和用地上的统筹和综合部署。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五年规划共同组成城市近期综合规划体系,两者不可或缺,必须相互衔接、协调和补充。
科学编制并积极实施五年规划,对于统一思想,加快发展,进一步缩小淮北市与全省、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技术手段和保障,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等相互衔接,作好项目空间布局和用地安排,要特别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重大开发项目的空间统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提出新要求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可以看出,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需重新编制新一轮的近期建设规划,继续更好的落实和深化上位总规的意图。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关于对城市道路及沿街建筑退让控制管理的意见(暂行)
关于对城市道路及沿街建筑退让控制管理的意见(暂行)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沿街建筑退让管理,完善城市道路功能、构建顺畅完善的道路交通网络,提升城市道路景观形象。
根据《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北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现对全市道路中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小区路及沿街建设规划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道路红线、绿线控制详见附表、附图。
二、沿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退让的原则:有道路绿线控制的按绿线退让、无绿线控制的按道路红线退让;交叉口处建筑(构)物应进一步加大对红线、绿线的退让。
重要建筑应根据所处地段和使用功能编制详细规划进行确定,除满足建筑退让最小距离外,还需结合建筑使用性质(如:住宅、办公、商业等)合理加大退让,以提升城市沿街建筑景观形象(详见附表)。
三、绿化道路两侧道路红线与绿线之间的用地为绿化用地(详见附表),未设绿线的道路应结合沿街建筑的退让设置绿化;需由项目单位建设的,道路绿化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实施,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应满足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和道路绿化景观建设的通知》(建城〔2008〕16号)的要求。
四、沿街围墙沿街单位一般不设围墙,可以设置绿篱隔断;如需设围墙应为空透围墙,形式要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沿街出入口及停车场沿街建筑每间隔150米左右应设置街坊出入口,每间隔80米设人流出入口;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大型建筑、重要建筑其主要出入口应按规范规定配置停车场及疏散场地;沿街的车辆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及隧道坡道起止点应大于50米。
六、沿街管线沿街的管线应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一般路段除供电线路外,其他管线应为地下敷设;城市重要路段的管线均应为地下敷设。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淮政办〔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5月18日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为系统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统筹我市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进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原则(一)底线约束,绿色发展。
坚持保护优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坚持国土空间安全底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线。
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城乡融合,上下联动。
市县统筹、城乡协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自上而下协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对淮北全域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实施总体控制,对濉溪县分解下达约束性、指导性指标。
(三)区域联动,统筹协同。
加强与中原城市群、徐州都市圈等区域协调对接,积极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发挥淮河生态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和皖东北中心城市作用,推进宿淮同城化和相濉一体化。
坚持城镇矿协同,推进城、镇、矿、村统筹发展。
(四)以人为本,提升品质。
淮北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项目位置:安徽省淮北市项目性质:总体规划用地面积:2770平方公里编制时间:2003.10-2005.01编制单位:城市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作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背景淮北上一轮总体规划编制于1991年,此轮规划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较好地指导了淮北市城市建设活动,促进了淮北市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
但受到编制时间和淮北市近年来发展所面临的难以预测的外部和内部影响因素的限制,特别是城市转型期对城市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上一轮规划内容已逐渐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同时城市发展进程中出现了的一些新情况,对规划提出了更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城市空间拓展速度加快:城市周边的濉溪县城地区、矿山集地区,空间上与城区中心相山地区已基本连为一体。
这对规划工作提高统一系统的要求。
工业化进程持续加快:淮北市近年来工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依托原有采矿、电力、纺织、酿酒等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作为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工业项目落户。
城市周边的多个工业园区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重点方向,同时市委市政府也提出了建设“八大工业基地”的战略目标,这都对城市布局也提出了相应的新的要求。
市域内的城镇空间布局层次出现分化的趋势:以相山为核心的城区正逐渐成为全市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巾心,并大量吸纳周边城乡经济活动加入。
在全市域范围内,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城镇之间在规模和功能上也出现了分化,开始逐步形成了一批发展势头良好的重点城镇,如临涣、百善。
塌陷区利用问题:以往城市规划未将城区范围内的大片塌陷地区纳入城区的规划系统中统一考虑,随着塌陷地区的逐渐稳定,塌陷区与城市用地的关系日益密切,其再利用成为城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域交通条件的改变:随着连霍高速和合徐高速的贯通,大大改善了淮北市的交通区位条件,促进了淮北市的对外发展。
资源型城市转型的要求:淮北属于典型的工矿型城市,对煤电产业的依赖度大,随着煤炭资源的储量的逐步减少,淮北市面临着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的要求。
淮北市规划管理计划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地名总体规划文本
淮北市主城区地名总体规划(2014—2020年)2015.04第一部分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地名系列区块及其采词的总体框架 (4)第三章地名通名规划 (5)第四章地名专名规划 (7)第五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10)第六章地名优化规划 (11)第七章规划实施措施 (11)第八章附则 (11)淮北市主城区地名总体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精致淮北的部署,加强地名管理,传承与弘扬地名文化,依法提高地名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使地名更好地促进我市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结合淮北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主要是《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即管辖的相山、烈山、杜集三区的建成区和周边因城市发展需要实施控制的地区组成,不包括濉溪县城的行政管辖范围。
东至龙脊山;西至刘河沟;西南以濉溪县城的行政范围线为界;南至青龙山的山脊线;北至北外环路,面积约285平方公里。
同时对规划范围外的南部开发新区道路给予规划命名。
第3条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4—2020年,其中:近期:2014——2017年,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命名行为,加强地名文化及其内涵考证,统一通名使用,提高专名档次,培育主题区块,突出地名层次。
远期:2018——2020年,解决重名和雅化问题,逐步实施地名标准化、规范花和系列化,地名工作全面纳入规范有序管理之中;深入挖掘地名文化内涵,建立山水地名文化体系第4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3、《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4、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起施行)。
5、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地标委[2004]4号)6、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7、《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第135号令,2001年8月21日施行)8、《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相关规划9、《淮北市地名管理办法》(淮政【2006】38号)10、《淮北市地名命名规则》(淮政办【2009】14号)11、其它相关政策文件第5条指导思想立足淮北实际,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以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指针,以提高地名命名的权威性、指导性,增强地名的科学性、稳定性、系统性、趣味性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构筑本市科学的地名网络,提高地名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正确处理保持地名的稳定与优化、发展的关系,弘扬淮北山水特色的地名文化,方便社会使用,实现地名与本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五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第六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七节许可证件时效第八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第九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市县统筹、地矿统筹、合理布局、设施共享;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结合资源型城市特点,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科学确定城乡发展的规模和步骤;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濉溪县城乡规划工作,并对其重大建设项目予以审查。
濉溪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和市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涉农办事处按职能分工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制定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通则,作为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淮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模板】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文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目录引言1第一章总则3一、指导思想 3二、规划原则 4三、规划依据 5四、规划期限 6五、规划范围 6六、规划适用7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及面临形势8一、土地利用现状8二、上轮规划实施评价8三、土地利用面临形势10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调控指标14一、区域发展战略目标14二、土地利用战略目标15三、土地利用调控指标17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20一、农业用地结构调整20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21三、未利用地结构调整23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24一、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24二、优先安排基本农田25三、协调基础设施用地26四、优化城镇工矿用地27五、拓展农业生产和城乡绿色空间29六、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30第六章区域土地利用调控31一、土地利用综合分区31二、土地利用功能分区33三、区县土地利用调控40第七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45一、严格控制耕地流失45二、加强基本农田建设46三、强化土地综合整治47第八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51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51二、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51三、合理制定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标准52四、明确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求53 第九章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56一、加强生态安全用地保护56二、优化生产性用地生态功能空间57三、改善土地生态环境57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60一、突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60二、优化中心城区用地空间布局61三、强化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64 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66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66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67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创新70一、创新行政保障机制70二、健全经济保障机制71三、强化技术保障机制72四、完善社会保障机制73附表74引言**市位于安徽省北部,地处淮海经济区腹地,东向长三角经济圈,北依环渤海经济圈,是皖北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是国家重要能源基地。
淮北新区规划方案公示
淮北新区规划方案公示背景介绍淮北新区是淮北市政府规划建设的国家级新区,位于安徽省淮北市南部,总面积约为155平方公里。
新区的建设是淮北市贯彻落实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实现城市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保证淮北新区规划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淮北市政府特别提交了淮北新区规划方案,并计划举行公示。
规划方案淮北新区规划方案整体目标是:打造现代化、生态化、智能化的城市新区,实现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
基于这一目标,淮北市政府确定了新区规划的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区域划分:新区总面积约155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区域划分为市中心区、城市副中心区和城市延伸区,非城市区划分为生态区、产业区和特色功能区。
2.城市空间布局:新区主要聚焦于市中心区和城市副中心区,力求打造现代化国际化的城市中心和智慧宜居的城市副中心,同时注重生态和产业的发展。
3.交通网络:规划中重点考虑了交通的流畅性与连接性。
计划修建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通过公路、公交车、地铁等交通方式实现各区域之间和内部之间的良好连接。
4.生态环境:保持原始生态状态,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气候和水资源的特点,发展旅游、休闲和康养产业,构建区域生态养护系统和生态应急体系。
5.公共设施: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
建设网络化信息基础设施,增强地方文化软实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区。
公示时间及方式淮北新区规划方案将于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在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新区官方网站和新区各社区公示栏中对外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公众踊跃参与,对新区的规划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间,市政府规划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解读,细致地解释新区规划方案,以期让市民更好地了解新区建设的方向、目标和规划。
结语淮北新区规划方案的公示是淮北市政府深入推进城市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淮北新区即将进入建设阶段。
公众有权参与新区规划建设,为新区的发展献计献策。
本次公示活动必将有效推进新区规划建设,为淮北市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淮北发展规划
淮北发展规划淮北市位于中国安徽省中部,是该省重要的工业基地和交通枢纽之一。
为了推动淮北市的经济发展,未来几年内,淮北市应制定以下发展规划:一、产业结构升级:淮北市应继续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积极引导和扶持跨国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淮北,提高城市的科技含量,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加大环保力度:淮北市是中国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但煤炭开采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也比较严重。
淮北市应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提高煤炭的清洁利用率,推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淮北市应大力发展交通、水利和能源等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在交通方面,应加快公路、铁路和航空等交通网络的建设,提高城市的物流能力;在水利方面,应加强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利设施的建设水平;在能源方面,应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四、加强教育和科技创新:淮北市应加大对教育和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和科技的创新能力。
加大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投入,提供更好的科研条件和人才培养环境;引进和培养一批优秀的科技人才,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助力淮北市的经济发展。
五、加强文化和旅游发展:淮北市应加大对文化和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提升城市的文化底蕴和旅游业的竞争力。
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淮北的优秀文化传统;加大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宣传力度,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景点和旅游品牌,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淮北旅游。
以上是淮北市未来几年内的发展规划,希望通过这些发展规划的实施,能够推动淮北市的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
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0.1目的1.0.2 适用范围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2.1.1建设用地分类原则和依据2.1.2建设用地分类2.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要求第二节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2.1原则规定2.2.2具体要求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一节建设用地分区3.1.1用地分区3.1.2分区范围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3.2.1总体要求3.2.2 成片开发3.2.3其它建筑容量要求3.2.4工业建筑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一节基本要求4.1.1住宅建筑间距4.1.2日照时数4.1.3建筑方位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4.2.1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2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3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4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6互为遮挡间距4.2.7山墙间距4.2.8非住宅建筑间距4.2.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4.2.10 其它间距控制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一节基本要求5.1.1建筑退让要求5.1.2建筑朝向要求5.1.3组合建筑退让要求第二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5.2.1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5.2.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5.2.3高层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5.2.4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5.2.5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5.2.6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第三节其它退让要求5.3.1地下建筑5.3.2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5.3.3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5.3.4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5.3.5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5.3.6退让公路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一节建筑高度控制6.1.1原则要求:6.1.2控制地区:第二节建筑高度计算要求6.2.1前款3、4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6.2.2前款1、2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第三节其它要求第七章绿地第一节绿地控制7.1.1绿地率要求7.1.2公共绿地要求7.1.3道路绿地要求第二节绿地相关控制7.2.1绿地实施控制7.2.2绿地内项目控制7.2.3鼓励生态绿化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一节停车位控制8.1.1原则要求8.1.2配建指标第二节停车位面积和相关要求8.2.1停车位面积指标:8.2.2当量换算:8.2.3 相关要求第三节交通影响分析8.3.1项目要求8.3.2 其它要求第九章建筑及环境景观第一节建筑景观9.1.1开放空间9.1.2建筑高度9.1.3建筑面宽与屋顶形式第二节环境景观9.2.1特定区域景观要求9.2.2太阳能热水器要求9.2.39.2.4组合建筑要求9.2.5限制要求9.2.6沿街建筑室外装修要求9.2.7城市雕塑与小品要求9.2.8户外广告要求9.2.9其它要求第十章夜景照明第一节基本要求10.1.1设计原则10.1.2光源选择与安装10.1.3光色使用10.1.4照明设施第二节建筑立面景观照明10.2.1一般建筑景观照明10.2.2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第三节城市环境照明10.3.1 城市环境照明定义:10.3.2环保要求10.3.3其它要求第十一章道路交通设施第一节城市道路11.1.1 基本要求11.1.2道路分类11.1.3道路交叉口要求第二节公共交通设施11.2.1公共交通设施类别11.2.2公交站场面积11.2.3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11.2.4公共加油站11.2.5 出租车停靠站第十二章公共服务设施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第二节设置准则12.2.1基本要求12.2.2设置配套标准第三节其它配套要求12.3.1零散居住用地配套。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山水生态宜居城市特色,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传承性等方面的规划管理,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和淮北经济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相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8;812;81201;【批准日期】2016.11.10【发布部门】淮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10【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9月14日淮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城市特色,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注重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传承性等方面的规划管理,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肃性、规范性、完整性、连续性。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的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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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0.1目的1.0.2 适用范围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2.1.1建设用地分类原则和依据2.1.2建设用地分类2.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要求第二节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2.1原则规定2.2.2具体要求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一节建设用地分区3.1.1用地分区3.1.2分区范围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3.2.1总体要求3.2.2 成片开发3.2.3其它建筑容量要求3.2.4工业建筑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一节基本要求4.1.1住宅建筑间距4.1.2日照时数4.1.3建筑方位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4.2.1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2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3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4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6互为遮挡间距4.2.7山墙间距4.2.8非住宅建筑间距4.2.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4.2.10 其它间距控制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一节基本要求5.1.1建筑退让要求5.1.2建筑朝向要求5.1.3组合建筑退让要求第二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5.2.1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5.2.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5.2.3高层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5.2.4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5.2.5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5.2.6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第三节其它退让要求5.3.1地下建筑5.3.2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5.3.3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5.3.4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5.3.5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5.3.6退让公路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一节建筑高度控制6.1.1原则要求:6.1.2控制地区:第二节建筑高度计算要求6.2.1前款3、4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6.2.2前款1、2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第三节其它要求第七章绿地第一节绿地控制7.1.1绿地率要求7.1.2公共绿地要求7.1.3道路绿地要求第二节绿地相关控制7.2.1绿地实施控制7.2.2绿地内项目控制7.2.3鼓励生态绿化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一节停车位控制8.1.1原则要求8.1.2配建指标第二节停车位面积和相关要求8.2.1停车位面积指标:8.2.2当量换算:8.2.3 相关要求第三节交通影响分析8.3.1项目要求8.3.2 其它要求第九章建筑及环境景观第一节建筑景观9.1.1开放空间9.1.2建筑高度9.1.3建筑面宽与屋顶形式第二节环境景观9.2.1特定区域景观要求9.2.2太阳能热水器要求9.2.39.2.4组合建筑要求9.2.5限制要求9.2.6沿街建筑室外装修要求9.2.7城市雕塑与小品要求9.2.8户外广告要求9.2.9其它要求第十章夜景照明第一节基本要求10.1.1设计原则10.1.2光源选择与安装10.1.3光色使用10.1.4照明设施第二节建筑立面景观照明10.2.1一般建筑景观照明10.2.2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第三节城市环境照明10.3.1 城市环境照明定义:10.3.2环保要求10.3.3其它要求第十一章道路交通设施第一节城市道路11.1.1 基本要求11.1.2道路分类11.1.3道路交叉口要求第二节公共交通设施11.2.1公共交通设施类别11.2.2公交站场面积11.2.3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11.2.4公共加油站11.2.5 出租车停靠站第十二章公共服务设施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第二节设置准则12.2.1基本要求12.2.2设置配套标准第三节其它配套要求12.3.1零散居住用地配套。
12.2.10 菜市场配套第四节实施要求第十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基本要求13.1.1管线综合要求13.1.2 地下敷设要求13.1.3 道路维护要求第二节环卫设施13.2.1 垃圾分类收集。
13.2.2垃圾处理。
第三节电力工程13.3.1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13.3.2城市供电电源规划13.3.3城市电力线路规划13.3.4城市变电所规划13.3.5开关站规划13.3.6公用配电所规划第四节消防设施13.4.1城市道路消防栓设置要求13.4.2重要区域消防栓设置要求13.4.3地下设置消防栓要求13.4.4其它要求第十四章竖向规划第一节景观要求14.1.1 用地景观14.1.2绿化景观第二节用地要求14.2.1 建筑出入口14.2.2土石方14.2.3室外场地第三节安全要求14.3.1最小间距:14.3.2安全防护第十五章附则第一节通则时效性要求第二节通则适时性要求第三节有关用语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说明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说明第一章总则1.0.1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1.0.2 适用范围在本市规划区内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技术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2.1.1建设用地分类原则和依据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1.2建设用地分类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简易住宅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2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业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C7),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C9)。
3、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1)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增加道路广场用地(S),道路、广场、社会停车场用地条款。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中水原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6、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G3;(2)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7、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用地。
8、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9、特殊用地(D),指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第三条~第十二条,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关于用地分类规定)2.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要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充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标准。
第二节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2.1原则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2.2具体要求1、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按《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注: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不包括SOHO办公楼)2、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的,应遵守《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3、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同类用地平衡;4、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严格限制农贸市场、底部小型商业上部建设多层住宅建筑。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一节建设用地分区3.1.1用地分区淮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旧城区、新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