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质安(2010)31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1]11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1〕11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水平,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工程投资经济效益,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十二五”期间,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查考核,突出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向社会和群众交付满意工程。
(二)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要进一步提高招标效率,各地可从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
要将承包商名录库的准入与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相联动管理,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进入承包商名录库。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颁布日期:1997/08/11实施日期:1997/08/11标注: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六)装饰工程为1年;(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苏建质安〔2019〕37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苏建质安〔2010〕128号文附件
2009万元 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解生龙
7
黄河路跨南河桥工程
1962万元 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严家友
8
江宁区小龙湾路市政工程
2422万元 南京凯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5494.27万 南京致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元 15254万元 南京华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克海
9
改造文靖路建设工程(土山路-天印大道)
王健强
10
房屋建筑
26593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薛建林
11
荆邑大桥
市政工程
16924万元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刘安歧
12
宜兴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及停车楼
房屋建筑
14200
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赵龙华
13
无锡市市民中心内装饰工程4标段
装饰
5527万元 南京长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汤宇中
26
运河西路工程
市政工程
8470万元 无锡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 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俊伟
27
无锡市市民中心内装饰工程5标段
装饰
3620万元
夏晓明
28
无锡金科观天下住宅小区1#、3#楼及地下室工程
房屋建筑
74333
曾明
29
14
无锡西水东中央生活区2地块
房屋建筑
63256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海军
15
无锡新区经发新城商业广场
房屋建筑
148518
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才君
16
运河西路工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苏建质安[2010]31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17号)各省辖市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且获得《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评优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评优评奖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质安[2011]61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9.21
【实施日期】2011.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评优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614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建设行业(专业)协会:
建设工程质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增强质量安全意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现对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评优评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程质量评优评奖的制度建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质量评优评奖管理工作。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定,具体工作由省建筑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江苏省装饰优
质工程奖、江苏省安装优质工程奖、江苏省钢结构优质工程奖由相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质安[2011]3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1.11
【实施日期】2011.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第
二批)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3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苏建管质〔2005〕21号)的规定,由企业申请,各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决定授予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无锡市北创科技创业园科技用房一期工程等73项工程“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现予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2010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第二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苏住建质[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住建质〔2013〕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扎实开展本年度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建筑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2013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建筑工程安全监管机制,保证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总体目标1.通过扎实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发生起数,实现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和有重大影响事故的“零发生”的工作目标。
2.继续开展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安全监管,继续加强工程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程序监控。
3.根据《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继续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联防联控”力度,确保2013年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目标任务的完成。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1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苏建质安[2017]3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7.04【实施日期】2017.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2017〕1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7月4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电气火灾事故隐患,遏制电气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2017〕1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排查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设计施工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广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电气火灾事故显著下降。
二、整治内容(一)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对因电气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
关于改变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稿时间:2004-10-20 阅读次数:1556)苏建质(2004)372号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
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
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2010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2010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市政府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安全发展理念;2010年,要在确保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针对局部态势仍严峻的重点领域,通过严格监管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
二、总体目标1.有效杜绝施工作业的“三违”行为;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有效遏制重大伤亡事故和有重大影响事故的发生,力争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比2009年下降。
2.加强建筑机械设备、脚手架、高支模和深基坑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重点环节、部位的程序监控。
3.有效治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确保《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10年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4.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和机制。
三、工作重点1.贯彻部、省相关强制性规范和管理办法,细化实行标准要求,严格实行过程监管,预防高空坠落、坍塌、起重伤害事故;2.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的“预警、预报和预控”,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3.加强文明(平安)工地建设,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程,防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4.全面开展“五个三”活动,即: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和“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能力建设、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构建安全生产“三张网”(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网、监督网和保障网),提高“三个能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理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实现“三化管理”(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化管理)。
四、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相关处室负责人。
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统一标准化管理统一标准
上篇建筑施工企业1 总则1.0.1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是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行为,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考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基础依据。
1.0.3本标准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现行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TJ55要求制订。
1.0.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组织机构,并设专员负责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除应实施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要求等要求。
2 术语2.0.1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各类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2.0.2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多种方法和活动。
2.0.3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多种原因及其组合。
2.0.4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各方面、各步骤安全生产行为做到法律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安全质量标准化包含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相关人员行为标准化及施工现场设施设备标准化三个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包含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等三个主体,和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运行情况等三个要素。
相关人员行为标准化包含岗位职责、履责规则和安全绩效等三个要素,设施设备标准化则包含到多种机械设备、防护设施和临建设施等三个方面。
2.0.5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她人和周围设施安全有重大危险原因作业。
本标准所称特种作业包含电工作业、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厂内机动车辆作业等。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苏建函建[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的通知(苏建函建〔2011〕31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9〕4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对象全市工程监理企业及2010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外地进苏工程监理企业。
二、考评程序1.自查自评。
各工程监理企业根据《考评暂行办法》开展自查,填写《考评表》(附件一)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于3月10日前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中心城区所属企业及项目所在地为中心城区的外地进苏企业直接报送我局建筑业处。
2.初步评审。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考评表》后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按本地和外地进苏两类分别填报《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汇总表》(附件二),于3月15日前分别以书面和Excel电子格式上报我局。
3.市级评审。
我局考评后,将综合考评意见于4月份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1.重点检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考评企业组织抽查,抽查比例要大于被考评企业总数的10%,特别对年内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上年度定为C类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2.等级确定。
A类企业数量按被考评企业总数的10%比例确定,B、C、D三类企业数量根据实际考评情况确定。
3.信息共享。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监理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信息搜集工作。
对本辖区外监理企业的信息汇总后于3月5日前报送我局。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虎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检测机构承担工程的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苏建质安〔2018〕891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89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宣贯座谈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手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执行《手册》为着力点,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切实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开展《手册》的宣贯活动,细化具体措施,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贯彻执行《手册》情况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
我厅将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相关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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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质安〔2010〕31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主题词:建设安全监督考核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厅有关处室,各建筑安全监督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且获得《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实施。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考核一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七条设区市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
(二)直接从事安全监督工作且持有《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不得少于15人。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配备5辆以上安全监督专用机动车辆;通讯设备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直接从事安全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配备计算机5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配备3辆以上安全监督专用机动车辆;通讯设备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年新开工监督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安
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直接从事安全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0人。
(三)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8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配备4辆以上安全监督专用机动车辆;通讯设备的配备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结构配备合理,持证人员占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的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办公实现自动化。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必须配备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漏电开关测试仪、风速仪、力矩扳手、一般摄影、摄像、录音设备、高倍望远镜等现场监督所需的仪器设备。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还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制度;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制度;
(四)暂停施工管理制度和复工审批制度;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六)文明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
(九)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统计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十三)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
(十四)现场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十七)诚信、廉政建设制度;
(十八)安全监督机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标准》(附件1)进行考核。
原则上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含69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机构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考核优秀的安全监督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与监督执法水平,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人员分为主任监督员、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
主任监督员可担任本专业各类别及等级(附件3)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负责人。
监督员可担任本专业二等及以下(附件3)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负责人。
助理监督员协助主任监督员、监督员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主任监督员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建设工程类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取得建设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监督员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建设工程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并取得建设工程类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
助理监督员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具有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资格。
第二十条主任监督员和监督员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验。
各级监督员应当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人员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考核标准》(附件2)进行考核。
原则上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含69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人员监督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安全监督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考核优秀的安全监督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回其《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每年参加各类专业继续教育不少于48课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