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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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浙交〔2015〕235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5〕23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联系,联系人:吕聪儒,电话:*************。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0月22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监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总监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履行合同等行为,在岗位登记、诚信信息系统公开、业绩填报以及招投标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监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_百度文.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_百度文.

⏹索引;⏹权限;⏹等等1.1 索引设计每个数据库的所有采用一张表格进行描述,其格式如下:数据库编号:索引编号基表名称索引名称字段集名称备注其中:● 数据库编号含义同上。

● 索引编号给出本项索引的顺序编号。

● 基表名称给出本项索引所在的基表名称。

● 索引名称给出本项索引的名称。

● 字段集名称给出本项索引所在的字段名称或者字段集名称。

描述有关本项索引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例如:排序方式、等等。

1.2 完整性约束每个数据库的完整性约束采用一张表格进行描述,其格式如下:数据库编号:索引编号基表名称索引名称字段集名称备注其中:● 数据库编号含义同上。

● 约束编号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的顺序编号。

● 完整性约束名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的名称。

● 基表名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所在的基表名称。

● 字段名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所在的字段名称。

● 约束表达式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的逻辑表达式。

描述有关本项完整性约束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3 授权设计每个数据库的授权采用一张表格进行描述,其格式如下:数据库编号:授权编号用户名称对象名称权限备注其中:● 数据库编号含义同上。

● 授权编号给出本项授权的顺序编号。

● 用户名称给出本项授权的用户名称,这里的用户不一定是具体用户,也可以是用户组。

● 对象名称给出本项授权的对象名称,例如:基表、字段、等等。

必须注意到,一个用户可能存在多项授权,应该逐项描述。

● 权限被授权用户在该对象上拥有的访问权限,例如:查询权、修改权、等等。

● 备注描述有关本项授权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4 触发器设计● 数据库编号含义同上。

● 触发器编号给出本触发器的顺序编号。

● 触发器英文名称给出本触发器的英文名称,必须符合《南京市交通局信息化数据库建设规范》中相关命名规范。

● 触发器中文名称给出本触发器的中文名称,该名称是本触发器英文名称的说明。

● 触发器条件给出该触发器产生触发的条件。

● 触发器结果给出该触发器被触发后所执行的动作内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交通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经研究,现对我省交通建设行业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补充要求,并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活动挂钩的应用机制作适当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工作责任以强化管理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责任为抓手,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机制。

各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以下同)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公示上一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时受理、答复企业提出的申诉事项(企业对录入的信用行为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应先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由建设单位受理并答复,企业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再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公示并确定丙级资质设计企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约谈、检查记录、通报等均应作为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采信依据纳入信用评价。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每季度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信息录入不全、不客观公正、不及时等情形的,应责成建设单位立即纠正。

(二)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省港航局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浙江省公路水运信用评价

浙江省公路水运信用评价

附件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评分细则
说明:
1.评价指标分为基本评价指标和附加奖励指标两类,评价指标评分的满分为101分。

其中:基本评价指标包括其中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资金能力、投标行为、合同履行、考核记录、社会责任等8项,共25个指标观测点,总分计100分;附加奖励指标1项,1个指标观测点,计1分。

2.各评价指标的每个指标观测点得分均按百分制计,按百分制计算出得分后乘以相应指标观测点的分值占比(权重),即为该指标观测点的最终评价得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3.特级企业按一级企业的标准进行评价。

4.指标评分细则中所涉及的项目一般指评价年度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另有注明的除外)。

5.倒权重计分法:∑∑===n i n i i i ia a 11
/
(a i 为按百分制计算的同一指标观测点在各项目的得分值,i=1、2、…n ,n
为项目个数,且a 1≥a 2≥…≥a n )
倒权重计分法算例:
(1)同一指标观测点在4个项目中得分各为100、90、100、80,则:
M=(1×100+2×100+3×90+4×80)/(1+2+3+4)=89.00
施工企业在该指标观测点的得分:M=89.00。

(2)同一指标观测点在6个项目中的得分各为80、70、100、90、100、80,则: M=(1×100+2×100+3×90+4×80+5×80+6×70)/(1+2+3+4+5+6)=81.43
施工企业在该指标观测点的得分:M=81.43。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经营能力人员素质技术素质资金能力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社会责任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企业状况履约信誉是 领 导 职 称 与 从 业 年 限专 业 人 员企 业 资 质科技 进 步 水 平工 程 业 绩企 业 净 资 产纳 税 情 况资 产 负 债 率银 行 授 信 情 况否 积 极 配 合 招 标 人 要 求是 否 无 故 放 弃 投 标其 他 情 况人 员 到 位设 备 到 位资 金 到 位工 程 进 度廉 政 合 同 履 行 状 况文 明 施 工不 良 记 录 或 违 规 行 为质 量 与 安 全 事 故工 程 奖 励民 工 工 资 保 障 情 况环 保 措 施平 安 施 工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1.人员素质——指企业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品质。

人员素质指标包括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和专业人员两个观测点。

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是指施工企业现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与从业年限。

专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数量。

以上人员指当年在册的由本单位缴纳“三金”(指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领导的职称和从业年限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专业人员是完成建设任务的根本保证。

2.技术素质——指企业经营的专业性和科技创新的能力。

技术素质指标包括企业资质和科技进步水平两个观测点。

企业资质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等级。

科技进步水平是施工指企业在交通科技上取得的成果水平程度。

企业注册的主项资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能力,科技进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施工企业竞争实力。

23.经营能力——指企业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能力。

经营能力指标包括工程业绩、企业净资产和纳税情况三个观测点。

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省级评价和市级评价。

省级评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等级;市级评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等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公路建设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二级以上资质和专项资质的施工企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丙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和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评价年度内有项目被列入参评范围的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在浙江省内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施工企业;(三)评价年度被认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负面行为清单情形的设计、施工企业。

第三条(一)设计项目参评范围:列入省、市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均列入设计企业参评范围。

评价年度的勘测设计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

(二)施工项目参评范围:列入省、市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工程,均列入施工企业参评范围。

其中属于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具有实体工程量);属于交安设施、机电(通信、监控、收费)等附属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三)符合上述参评条件的纳入参评范围。

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一)续建项目按照季度录入要求进行参评。

新增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录入。

(二)当年完工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交工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在信用评价系统内及时销号。

(三)当年度信用评价周期之前存在的违规行为,已经查实但尚未处理的,纳入下一年度评价周期进行处理(追溯期为两年)。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开发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

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6。

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其中:1.省公路局牵头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2。

省港航局牵头负责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3。

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分包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审核评价;(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

制订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2。

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篇: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14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第三方工地试验室与现场检测项目,和其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企业内部试验室及其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受省厅委托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各市交通质监机构受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二)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评价;(三)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

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状况的综合评价。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50万元。

有下列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现场检测项目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质量监督抽检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和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以及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试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91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91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9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省厅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和我省开展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交办〔2014〕110 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质监局联系。

联系人:吕聪儒联系电话:*************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7月7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建设,引导监理诚信履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议的
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贿等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的,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直接定为D级
JJX101003
监理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在评价总分中扣5分/

JJX101004
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的,未按承诺到位、监理服务期间更换人员
扣5分/ 人次
(未到岗),扣2分/人次(变
更)

JJX101027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未在中标监理单位从业登记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未在中标监理单位从业登记的
扣5分/ 人次

JJX101028
监理工地试验室未经交通运输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或实际工作中不满足备
其他失信投标行为被省、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在评价总分中扣10分
∕次
(省级),扣5分∕ 人次
(市
级)
履约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JJX101007
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工程监理工作

项目中标后,监理单位进行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监理
工作的
直接定为D级
JJX101008
在重大质量事故
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从事监理工作的
企业所属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扣5分
∕人次

JJX101024
监理人员使用虚假资格证书从事
监理工作的
监理人员使用假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扣5分
∕人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主体是指在浙江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具有相应资质(从业资格)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是指有关从业单位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监以及试验检测负责人。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指导并组织开展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3.负责乙(二)级以上资质和专项资质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5.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用评价信息。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和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相应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有关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具体负责丙(三)级资质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参与其项目建设的从业主体履行信用评价工作职责。

第六条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评价年度内承担浙江省内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作的从业主体;(二)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在浙江省内交通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三)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

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评价
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评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等级越高评分越高。

二、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评价
1.工程质量合格率:工程质量合格率越高评分越高。

2.工程事故数:工程事故数越少评分越高。

3.工程质量问题整改率:工程质量问题整改率越高评分越高。

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1.安全生产合格率:安全生产合格率越高评分越高。

2.安全生产事故数:安全生产事故数越少评分越高。

3.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安全管理体系评价等级越高评分越高。

四、施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1.技术创新项目数量:技术创新项目数量越多评分越高。

2.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率: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率越高评分越高。

3.技术创新专利数量:技术创新专利数量越多评分越高。

五、施工企业信用记录评价
1.法律纠纷数:法律纠纷数越少评分越高。

2.信用记录:信用记录良好评分越高。

3.诚信评价:诚信评价等级越高评分越高。

以上是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的主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删除相应的评价指标。

评价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在投标、中标以及绩效考评等环节中的重要依据,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信用建设,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主体是指在浙江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具有相应资质(从业资格)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是指有关从业单位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监以及试验检测负责人。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1 -2.指导并组织开展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3.负责乙(二)级以上资质和专项资质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5.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用评价信息。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和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相应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有关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具体负责丙(三)级资质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参与其项目建设的从业主体履行信用评价工作职责。

第六条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评价年度内承担浙江省内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作的从业主体;(二)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在浙江省内交通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三)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部、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浙江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第三条凡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浙江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3。

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

组织对当年度信用评价范围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

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二,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参与全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省公路局督促检查全省公路项目建设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2。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制度,依法维护交通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省交通运输厅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1.制定有关管理制度;2.建立完善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实现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信息平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管理联动;3.采集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发布有关行业管理信息;4.审核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发布省外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审核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发布省内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省外业绩信息;审核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发布监理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5.审核部信息平台中有关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审核并在部信息平台中发布监理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6.向部信息平台报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等信用信息。

(二)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职责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做好部信息平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1.采集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发布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行业管理信息;2.审核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审核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辖区内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业绩信息;3.发布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注册地在辖区内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省内业绩信息;4.初步审核部信息平台中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5.审核并在部信息平台中发布监理从业单位辖区内的业绩信息;6.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开发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6.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其中:1.省公路局牵头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2.省港航局牵头负责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3.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分包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审核评价;(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制订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2.对本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3.负责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评价;4.对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确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有关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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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D信用差法兑现投标时承诺、有不良行为
以下
或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处罚等
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企业当年的信用
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因下列行为确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改委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
1.省公路局督促检查全省公路项目建设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省港航局督促检查全省水运项目建设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
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厅质监局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合同等的执法检查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七,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八,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
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省内、省外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条,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二,,三,,七,,八,条。
第二十一条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记录应在每季度末完成~内容真实。原则上原始记录不允许涂改、删页~确需修改应保留原始记录文字~说明修改原因~并由修改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信用评价等级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实行分级评定~即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
信用较差、D信用差,表一,。其中~严格评定AA企业~以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自评流程:
施工企业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如实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见附件2,~并报送施工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属企业及省外施工企业应将审核后的信用自评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评价流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参建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考核。
第十七条信用动态管理范围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情况、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四个部分。
对投标行为的动态管理包括:投标人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是否无故放弃投标、其它情况等。
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包括:施工企业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廉政合同履行状况、文明施工情况等。
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审定流程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有关人员~结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等部门所发的通报等~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终审~拟定信用评价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布信用等级结果。
第三章信用动态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结合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市级检查通报、质量安全行政处罚以及每季度的信用动态监管情况~对辖区内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和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中的指标分值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确定辖区内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同时~将审核后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及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交通局,委,的内部审核流程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者~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的,
4.确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5.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四,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配合相关工作。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配合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随着其他省份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在省际协商的基础上~分阶段实施省际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以省际交通主管部门协议为准。
,四,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五,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六,省交通运输厅对协会提交的信用评分汇总进行审核并拟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保证质量、符合实况。
表一: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评
信用
价等级结论等级内涵
评分
标识
企业信用程度高~工程质量有保
95分
障。投标行为规范~履约能力强~AA以上信用好
能本着对项目负责、社会负责的
,含,
精神进行工程投标和施工。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工程质量较
85,含,
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较规范~履约能力A至95
xx
价管理办法-xx公路水运
xx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部、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审核流程:
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的汇总工作~并按“工作程序,四,”的要求将汇总后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分别移交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和厅质监局审核。
省公路局应根据公路工程检查通报、考核评比结果以及日常信用动态监管情况等~对参评的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公路施工企业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
在浙江省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省内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三,,五,,六,,七,,八,条,在浙江省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三级资质的省内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三,,七,,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则应按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适用程序。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改委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
1.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证明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违规分包的,
3.企业被确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
6.因自身原因未完全履行施工合同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和分包等合同,
7.未完全履行三大合同。
省港航局应根据水运工程检查通报、考核评比结果以及日常信用动态监管情况等~对参评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水运
施工企业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
厅质监局应结合本部门所发的检查通报、质量安全行政处罚等~对参评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
上述三局应将审核意见按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指标。
第十条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施工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评价,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拟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1.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的,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4.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三,被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D级的。
第二十四条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因下列行为发生降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上一年度。
,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资料中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企业在浙江省投标过程中~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瞒报~被举报并查实的。
,四,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五,施工企业故意不移交竣,交,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执行~建设单位据此向省交通运输厅或各市交通局,委,提出书面通报意见~经省交通运输厅或各市交通局,委,认定的。
好较强~能较好地完成工程项目建

设。
75,含,
信用一企业信用程度一般或不清楚~投B至85
般标行为和履约能力基本正常。

企业信用程度较低~工程质量难
60,含,
信用较以得到充分保证。在投标和履约C至75
差行为中出现较多问题但尚未出

现过严重失信事件。
企业的信用程度差~工程质量无
法保证。发生了在合同履行上无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奖惩记录、社会责任等进行核查~每季度将核查情况和评分情况及时记录在《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详见附件5,中。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通常宜指定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记录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
,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浙江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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