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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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规范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规范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统计管理,统一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和可靠性,促进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科学、精确和及时地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水利工程单位和相关部门,包括水利建设、水资源、水环境等相关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统一的原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水利工程的情况和发展趋势。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统计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合作与交流,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提高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自动化和数字化水平,便于数据的采集、整理和管理。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统计政策法规,增强各级各部门对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安全和保密,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全面、准确、及时,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书面报告、实地调查、信息收集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信息报送制度,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共享。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各级各部门的数据收集工作,加强数据的审核和核对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数据来源、收集和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方法,提高数据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和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整理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水利工程统计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统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加强统计技术和统计方法的应用,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制度,加强统计宣传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统计内容和统计方法,适时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体系。

第七条各级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规范和统计标准,制定统一的统计流程和统计程序,统一数据的收集、整理、核查和报送。

第二章统计管理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责任主体,明确统计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统计工作行为。

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统计数据的汇总、核查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统计数据,便于统计数据的查询、使用和分析。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保密制度,严格保护统计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制度,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第三章统计报告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报送统计报告,及时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便于下级机关和相关部门了解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表格,规范数据填写和数据报送,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服务业统计制度范本

服务业统计制度范本

服务业统计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服务业发展状况,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二、调查目的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本制度调查对象为全国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范围包括:1.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行业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2.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行业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3.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调查内容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等。

五、调查方法所有报表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数调查。

六、调查组织方式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采取联网上报方式上报数据。

调查单位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系统上报数据。

七、统计报表格式本制度采用的统计报表格式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从业人员表等。

具体格式由统计局制定。

八、数据处理和发布调查所得数据由统计局负责处理和发布。

数据处理应遵循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九、统计资料的保存统计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十、附则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文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统计工作,推进水利事业的科学发展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是指对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方面的各项数据进行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所有从事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水利工程统计机构第六条每个水利工程单位应当设立统计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编制和实施;(二)收集、整理和分析水利工程统计资料;(三)制定水利工程统计报表,并进行报送;(四)组织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存档和管理;(五)参与编制水利工程统计年鉴和统计报告;(六)开展水利工程统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的人员组成:(一)统计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数据采集人员:负责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工作。

(三)统计分析人员:负责统计分析和报表编制工作。

(四)信息技术人员:负责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专门设立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备;(二)专职或兼职的统计管理人员;(三)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能力。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要求,对水利工程统计资料进行保密。

第三章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统计指标和标准进行,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和可比。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统计:包括水利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用途等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

(二)水利工程建设统计: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进度、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等统计工作。

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一、调查目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旨在收集和分析服务业领域的基本数据,了解服务业的发展状况,为政府制定服务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范围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涵盖了以下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三、调查内容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收集以下方面的数据:企业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对于不同行业,调查内容会有所区别,但总体上要反映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特点。

四、调查方法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主要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对于大型企业,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体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业和房地产等,会采用特定的调查方法。

五、调查频率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查频率为每年一次,主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二季度进行。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业和房地产等,会根据需要适当调整调查频率。

六、数据采集与处理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数据采集、审核、整理、分析等。

采集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财务报表、工商登记资料、税务部门数据等。

审核主要是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把关,整理主要是将审核后的数据进行分类和分析,以便于后续的数据分析和政策制定。

七、数据发布与保密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数据发布与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建立数据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建立数据保密机制,对于涉及企业商业机密和国家安全的数据进行保密处理;对于发布的数据进行合理的编辑和整理,以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调查组织与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查组织与实施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建立专门的统计机构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培训统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统计管理工作。

统计管理工作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提供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统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统计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明确统计职责,配备合格统计人员,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可以对统计资料进行查询、复制、更正和补充。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统计报表与统计指标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水利部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统计报表格式和要求,填报水利工程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统计指标的内涵、计算方法、计算口径、计量单位和报送渠道的一致性。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拒报、迟报。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水利工程统计报送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报送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报送制度一、背景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及时掌握相关数据信息,加强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开展,需要建立完善的报送制度,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报送对象水利工程统计报送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包括水利部门、水电公司、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等。

三、报送内容1.水利工程基本信息:包括水利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建设性质等基本信息。

2.水利工程总体情况:包括工程建设的总体进度、工程投资情况、工程设计方案等情况。

3.水利工程施工情况: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施工进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等。

4.水利工程投资情况:包括工程建设投资的来源、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5.水利工程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情况。

6.水利工程效益评估:对工程建设后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分析。

7.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四、报送方式1.定期报送: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水利工程统计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2.不定期报送: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或问题时,各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3.线上报送:采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手段,将报送内容通过系统平台进行网上报送,确保及时传递信息。

五、报送标准1.报送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信息。

2.报送信息应按规定格式、要求进行填报,统一格式,统一标准。

3.报送信息应及时更新、及时报送,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4.报送信息应经过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送。

六、报送责任1.各单位应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统计报送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2.各单位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对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统计报送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报送效果1.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统计报送制度,可以更好地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进展,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水利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汇总

水利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汇总

水利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汇总一、总则为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水利统计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水利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 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具体的统计调查、数据整理和报表编制工作。

3. 设立统计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各级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统计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三、统计任务1. 进行流域水资源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工作,包括水量、水质、水位等指标的监测和数据收集。

2. 统计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包括工程规模、投资、维护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3. 统计水利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水资源利用率、灌溉效益、防洪减灾效果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四、统计流程1. 制定统计工作计划,明确统计任务、工作时间和责任部门。

2. 开展统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勘测和资料收集等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 统计数据的整理和汇总,采用专业的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形成统计报表。

4. 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报送统计报表,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统计报表,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统计管理1. 建立统计档案,保存统计调查的原始资料和报表,做到数据可追溯。

2. 定期进行统计数据的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

3. 不断完善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4. 做好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保障统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质量。

六、统计保密1. 严格保护统计资料的机密性,严禁泄露统计数据和调查内容。

2. 对于统计资料的使用和传递,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和程序审查。

3. 对于违反统计保密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理和追究责任。

七、统计宣传1. 加强统计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广大员工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和参与程度。

2. 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和报表,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重要的统计信息。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内所有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利项目建设、运行管理、资产管理等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报送和监督。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处理和查询,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联合开展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统计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遵循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不断改进统计方法和工作流程,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运行状况和资产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统计分析模型和计算方法,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报送和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统计错误和谬误。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权威认证制度,对数据来源和处理过程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统计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防、灌溉工程、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四条所有水利工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相关的统计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单位的统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采集、汇总、报送和公开的工作制度,保证数据质量。

第二章统计数据采集第七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工作制度,明确数据采集的时间、方式、内容和责任人。

第八条数据采集应当及时、准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数据采集内容应包括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数据。

第十条数据采集应当使用标准化的数据采集表格,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能够准确地采集和记录数据。

第三章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当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归档,形成完整的数据资料。

第十三条数据汇总和整理工作应当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确保汇总的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数据的分类、分析和统计,形成合理的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统计分析应当针对不同的水利工程类型和用途,提取有用的统计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应当及时完成,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报送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将水利工程统计数据报送给上级水利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数据报送应当采用统一的报送格式和渠道,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数据报送应当及时完成,保证上级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的数据信息。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统计管理,提高数据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利部门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统计,科学管理。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配备统计人员,确保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当保证数据来源真实、准确,统计方法科学、合理,统计数据保密、安全。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要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不断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要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开和发布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二章统计范围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进度、投资、效益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九条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按规定范围、统一用途开展水利工程统计管理,不得擅自篡改、伪造统计数据。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当结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水利部门的具体实际,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真实、准确。

第三章统计机构第十一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业统计人员,负责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对水利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全面、细致、完整的记录和存储。

第十三条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四条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统计权力,对需要进行统计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有效的数据统计。

第四章统计程序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依法确定统计时点,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数据统计。

第十六条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填报表格和统计调查表单,统一标准,规范填写。

第十七条统计机构应当对数据源头进行有效把关和审核,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抽查和核实。

第十九条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编制水利工程统计年报、季报、月报等。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开展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水利调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水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水利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组织协调流域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流域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维护水利统计信息系统,为水利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提高水利统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环节数据审核程序,加强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不断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

第七条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水利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水利统计资料。

第八条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归口负责水利统计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承担水利统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设置水利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本部门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级水利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涉及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改造等各个阶段的统计工作。

三、统计主体和责任1. 水利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统计管理的主要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水利工程统计工作。

2. 各级水利工程单位是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执行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统计任务。

3. 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指导相关人员开展统计工作。

4. 统计人员是统计工作的实施者,负责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统计数据。

四、统计数据的内容和范围1. 水利工程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所在地区、规模、用途等信息。

(2) 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投资情况:包括建设年限、实际投资额、投资来源等信息。

(3) 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包括工程运行年限、水量、水质、行政区划等信息。

(4) 水利工程的维护和改造情况:包括维护情况、改造投资、改造效果等信息。

(5) 其他与水利工程相关的统计数据。

2. 统计范围:(1) 全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2)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下属的水利工程项目。

五、统计流程1. 统计任务下达: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下达相应的统计任务给各级水利工程单位。

2. 统计数据收集:各级水利工程单位根据下达的统计任务,按要求收集并登记相应的统计数据。

3. 统计数据汇总:各级水利工程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将收集到的统计数据汇总报送给水利主管部门。

4. 统计数据审核:水利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5. 统计数据报送:审核通过的统计数据将按照要求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相关部门。

六、统计数据的质量保证1. 数据采集和登记应该真实可靠,不得随意捏造、篡改、伪造统计数据。

水利统计管理制度

水利统计管理制度

水利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统计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统计对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资源的统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水资源总量、水质、水生态、用水量等方面的统计。

三、统计内容1.水资源总量统计:包括各地区水资源总量、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总量等统计。

2.水质统计:包括水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水质等级、水质监测点等统计。

3.水生态统计:包括湿地面积、水生物种类、生态环境状况等统计。

4.用水量统计:包括各行业、各用水部门的用水情况、用水效率等统计。

四、统计机构国家水利部门设立水资源统计机构,负责水资源统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水利局设立相关统计部门,配合国家水资源统计机构开展水资源统计工作。

五、统计方法1.调查统计法:通过定期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水资源统计资料。

2.监测统计法:通过建立水质监测点、水量监测点等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水资源情况,获取水资源统计数据。

3.模型统计法:通过建立水资源统计模型,对水资源进行模拟预测,获取水资源统计信息。

六、统计周期按年度为统计周期,每年底对上一年的水资源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报告。

七、统计报告1.年度报告:每年底国家水利部门对当年水资源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编制年度水资源统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2.特别报告:发生水资源重大事件或突发情况时,可进行特别统计报告,向社会通报。

八、统计监督1.国家水利部门对各地水利局的水资源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水资源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2.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可通过咨询举报电话、互联网等渠道监督水资源统计工作。

九、违法违规处理对故意篡改、伪造水资源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依法给予处罚。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国家水利部门负责修订并公告实施。

以上是水利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对于水资源的统计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管理作用,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水利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工作,促进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社会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三、工作职责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统计分析工作;2.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水利工程的质量统计分析,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质量统计分析内容1.水利工程的质量统计分析主要包括质量验收、质量监测、质量评定等内容;2.质量验收是指对已竣工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查评估,确认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3.质量监测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测,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符合要求;4.质量评定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定,确定其质量管理水平,并据此进行奖惩。

五、质量统计分析程序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应按标准要求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要求;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奖惩。

六、质量统计分析结果处理与应用1.对于通过质量验收的水利工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其验收结果,对合格的工程进行奖励鼓励,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处罚处理;2.无法通过质量验收的水利工程应停止使用,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其质量问题进行整改,重新进行验收;3.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要求。

七、质量统计分析结果监督检查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统计分析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按规定要求整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9.10.08
•【文号】办规计〔2019〕209号
•【施行日期】2019.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办规计〔2019〕209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更好地反映水利机构行业能力建设和水利单位发展情况,我部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对《水利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9﹞121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时上报有关数据。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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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制定
2009年0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仿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及报送要求
三、水利服务业统计报表表式
(一)水利单位基本情况
(二)水利行政单位财务状况
(三)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状况
(四)水利企业单位财务状况
(五)水利单位取供水情况
(六)水利单位固定资产情况
(七)水利法人单位个数及人员报酬综合表(八)水利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
(九)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
(十)水利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
(十一)水利单位取供水情况综合表
(十二)水利单位固定资产情况综合表
四、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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