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3】17号文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docx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3-10-31浏览次数:2642京建法〔2013〕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实现绿色施工和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简称“视频监控系统”)。
现就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责任主体,承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及管理责任。
摄像头提供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摄像头的维修保养。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为摄像头的安装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技术支持,积极配合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
施工单位应做好摄像头的保护工作,确保设备不被人为破坏。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确保本单位施工现场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二、安装范围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施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地铁工程施工现场,2013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和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其它规定的在施、新开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2014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以及距竣工时间不足2个月的工程除外。
三、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一)视频监控系统的构成视频监控系统由系统平台及前端(摄像头)组成,系统平台可分别设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单位、各项目经理部。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2]1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2〕1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预售和登记面积测算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现将规范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变更测算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独立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按组确定面积测算单元,按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计算套内
建筑面积。
2.层高在2.20米(含)以上,仅以结构体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除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按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窗体未凸出于外墙的窗(图a、b),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图c)不视为凸窗,当窗体。
2022工程类—工程技术创新与发展研究123

2022工程类—工程技术创新与发展研究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1.根据本课程,京建法【2015】17号和18号文规定,()是第一责任人。
A.设计单位B.部品生产单位C.开发建设单位D.安装单位我的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2.根据本课程,对于成本敏感型外迁的行业实施()专项行动。
A.政府购买B.优化升级C.加补贴D.降成本我的答案: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3.本课程提到,目前设计上将轴线采用(),厨房和卫生间采用净模数,把非模数区放到居室空间。
A.非模数B.整模数C.净模数D.非整模数我的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4.根据本课程,()将成为下一场大国之间争夺霸权的斗争焦点。
A.物联网B.人工智能C.大数据D.5G技术我的答案:B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5.根据本课程,现在世界格局可能会分为()个阵营。
A.9B.5C.2D.3我的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6.根据本课程,由于缺乏统一的软件价值(),导致难以对多类型的软件产品形成共识性的评判尺度与估值手段。
A.协会B.评价机构C.评估标准D.管理体制我的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7.根据本课程,要把()制造业和稳固产业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A.优化B.升级C.发展D.稳定我的答案: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8.根据本课程内容,()将成为中小尺寸应用中继手机之后的第二大市场。
A.车载显示B.平板电脑C.智能手表D.AR/VR我的答案:A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9.根据本课程,()的发展模式多见于基础产业和处于发展初期。
A.投资推动型B.要素推动型C.创新推动型D.制度维持型我的答案:B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10.根据本课程,经济的深度全球化推动产业链向()发展。
A.分散化B.网络式C.单点式D.区域化我的答案:B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11.()是指生产尺寸:符合通用材料的规格尺寸,有利于节材省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
急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3]1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10
【实施日期】201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京建发〔2013〕17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4月8日下午3点,由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分公司总承包、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分包施工的永定塔工程在进行SBS防水卷材施工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事故初步分析为违章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4月9日的全市电视电话会议上通报了事故情况,要求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并提出建筑工地是必须检查的重点。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各单位要立即开展施工现场消防
安全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施工单位应立即对本公司全部。
工程技术创新与发展(2020)参考答案

工程技术创新与发展(2020)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1 .在未来,通过工业安卓这样的互联网平台可以将80%的重复劳动降低至()。
•A.10%•B.20%•C.30%•D.50%我的答案:未做答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2 .本课程提到,细胞上的蛋白分子可以用()看到。
•A.放大镜•B.望远镜•C.电子显微镜•D.显微镜我的答案:未做答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3 .6.根据本课程,网络购票方式的改变说明了()。
•A.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社会剧变•B.信息技术改变军事对抗方式•C.信息技术改变价值创造技术•D.信息技术成为大国博弈重心我的答案:未做答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4 .根据本课程,京建法【2015】17号和18号文规定,()是第一责任人。
•A.设计单位•B.部品生产单位•C.开发建设单位•D.安装单位我的答案:未做答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5 .下列各项常用纳米材料中,()可以用于体内、临床。
•A.脂质体•B.无机纳米材料•C.聚合物材料•D.碳纳米材料我的答案:未做答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6 .6.根据本课程,对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应急办报告属于监测预警的()。
•A.监测•B.预警、研判与发布•C.预警响应•D.预警解除我的答案:未做答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7 .根据本课程,为了有效解决“横紧纵松”而提出的“三层、两域”标识互联网的体系模型,“负责网络的实际运行,相对静态”指的是()。
•A.虚拟域•B.行为域•C.实体域•D.过程域我的答案:未做答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8 .住宅标准化的一个非常大的障碍,就是住宅的面积用()来衡量。
•A.室内净面积•B.公摊面积•C.建筑面积•D.实际面积我的答案:未做答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9 .7.根据本课程,原则上应在()天完成调查与评估工作。
•A.10•B.15•C.25•D.30我的答案:未做答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10 .主流3G标准都采用()技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抗震节能综合改造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抗震节能综合改造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京建法[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抗震节能综合改造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为顺利开展城镇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增层及增加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15号)有关规定,经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联席会议同意,现就改造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综合改造仅涉及平层增加面积的,改造工程竣工后,实施责任主体应将市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文件、规划备案证明、施工许可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改造房号清单(包括房屋坐落、房号)提交房屋所在地登记部门备案。
二、增加面积的收费部门、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增加面积费用后,收费部门应当将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发放房屋所有权人。
三、综合改造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申请房屋面积变更登记。
经过面积变更登记的房屋,方可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等手续。
四、综合改造涉及增层的,备案时还应提交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文件,办理程序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8月30日。
京建法〔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的精神,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为配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2013年4月11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市文物局,市园林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11日印发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
(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京政法制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京建法[2002]165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02〕165号)各处室、区县建委及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要求,我委对1980年以来颁布实施的263件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决定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1、《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京建工〔1994〕125号)2、《关于停建、缓建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办法及损失费用计算的暂行规定》(京建企〔1981〕95号)3、《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材料节约奖的若干政策规定》(京建字〔1987〕27号)4、《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京建定〔1988〕260号)5、《北京市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试行)》(京建法〔1988〕48号)6、《关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细则的补充通知》(京建法〔1997〕411号)7、《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1991〕263号)8、《北京市工业企业优秀科技人员、先进科技机构奖励试行办法》(京建科〔1989〕81号)9、《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办法》(京建法〔1992〕436号)10、《北京市建委系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京建法〔1991〕249号)11、《北京市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京建监〔1994〕558号)12、《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京建法〔1993〕29号)13、《关于加强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管理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89〕121号)14、《关于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90〕162号)15、《关于进一步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通知》(京建综〔1991〕428号)16、《北京市建委实施〈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细则》(京建企〔1995〕370号)1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京建法〔1990〕37号)18、《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企〔1988〕62号)19、《关于实行电梯安装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京建企〔1988〕205号)20、《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企〔1991〕260号)21、《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22、《北京市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京建企〔1995〕610号)23、《关于对电梯安装、维修企业重新审定资质的通知》(京建企〔1995〕508号)24、《北京市送变电施工企业五级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5〕133号)25、《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外〔1991〕396号)26、《关于核发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京许可证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682号)27、《关于颁发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外地农民合同制工人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381号)28、《关于加强外地进京分包队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外〔1997〕404号)29、《关于实行建筑劳务限额卡和统一建筑劳务合同格式的通知》(京建外〔1988〕9号)30、《关于实行“外地在京施工人员跨区(县)流动转移单”的通知》(京建外〔1989〕74号)31、《北京市建筑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建法〔1991〕80号)32、《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7号)33、《北京市〈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8号)34、《关于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京建企〔1989〕212号)35、《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京建企〔1984〕114号)36、《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和广泛开展施工现场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91〕98号)37、《关于转发〈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的通知》(京建施〔1989〕120号)38、《关于重申停止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的通知》(京建施〔1989〕12号)39、《关于实行人工挖、扩桩孔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京建施〔1990〕136号)40、《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京建法〔1990〕55号)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建施〔1992〕423号)42、《关于颁发“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施〔1993〕67号)43、《北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规定》(京建施〔1995〕140号)44、《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施〔1997〕54号)45、《关于取消人工挖扩桩工艺,推行机械成桩的通知》(京建施〔1998〕290号)46、《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施〔1994〕159号)47、《关于建立因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机械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施〔1988〕102号)48、《关于在全市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88〕111号)49、《关于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大幅度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决定》(京建施〔1988〕140号)50、《北京市商品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京建质〔1988〕248号)51、《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测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建质〔1988〕259号)52、《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考核办法》(京建质〔1988〕68号)53、《关于施工现场加工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暂行管理规定》(京建质〔1989〕155号)54、《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2〕238号)55、《关于对电梯安装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3〕539号)56、《关于转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京建质〔1993〕491号)57、《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竣工“保修服务卡”制度的规定》(京建质〔1997〕92号)58、《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京建质〔1995〕311号)59、《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60、《关于加强节能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28号)61、《关于加强本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1999〕354号)62、《建立工程质量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质监总站〔1999〕26号)63、《关于工程检测资格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2000〕19号)6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基础与结构抽样测试工作暂行规定》(质监总站〔2000〕35号)65、《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京建质〔1986〕282号)66、《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京建办〔1993〕578号)67、《关于城市居民住宅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的通知》(京建法〔1994〕174号)68、《北京市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京建法〔1991〕238号)69、《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京建法〔1994〕173号)70、《北京市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试行办法》(京建办〔1992〕511号)7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质监总站〔1995〕58号)7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质监总站〔1994〕38号)7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审和监督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质监总站〔1993〕19号)74、《〈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7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京建质〔1992〕189号)76、《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京建质〔1996〕418号)77、《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质监总站〔1997〕82号)78、《关于启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00号)79、《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试行办法》(京建字〔1984〕379号)80、《北京市城市开发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补充规定》(京建招〔1988〕164号)81、《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1994本)〉的通知》(京建同〔1995〕446号)82、《关于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登记制度的通知》(京建同〔1995〕398号)83、《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的通知》(京建同〔1995〕445号)8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1999〕339号)85、《关于贯彻市政府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建经〔1991〕147号)86、《关于在全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法〔1992〕153号)8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1996〕544号)88、《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1989〕147号)89、《关于市政拆迁房有偿使用的通知》(京建市〔92〕486号)90、《关于加强中央、国务院及部队在京单位基本建设宏观管理的通知》(京建计〔1994〕162号)91、《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字〔1985〕56号)92、《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京建开〔1988〕135号)9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细则》(京建开〔1991〕193号)94、《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开〔1988〕173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开〔1992〕349号)96、《关于在商品房购销活动中使用统一〈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通知》(京建开〔1994〕454号)97、《关于综合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商业网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开〔1994〕216号)98、《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京建开〔1996〕462号)99、《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开〔1997〕480号)100、《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1999〕130号)101、《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字〔1987〕22号)102、《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8〕152号)103、《关于采暖散热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88〕118号)104、《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9〕234号)105、《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资质审查条件(试行)》(京建材〔1988〕226号)106、《关于供应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15号)107、《关于供应北京市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4号)108、《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1〕213号)109、《关于加强对外埠水泥进京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478号)110、《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77号)111、《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51号)112、《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使用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116号)113、《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312号)114、《关于对“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3〕291号)115、《关于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京建材〔1993〕179号)116、《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材〔2000〕760号)117、《关于修订返退实心砖限制使用费标准的通知》(京建材〔1998〕74号)118、《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材〔1995〕556号)119、《关于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格认证管理的补充的通知》(京建材〔1995〕307号)120、《北京市水泥使用认证实施办法》(京建材〔1995〕31号)121、《关于加强对全市建材工业发展少数行业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5〕272号)122、《北京市建筑门窗准用证管理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建筑门窗型材定点生产管理实施办法》(京建材〔1996〕383号)123、《关于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审批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6〕599号)124、《关于对建筑结构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303号)125、《关于对建筑砌块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287号)126、《关于重申在围墙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砖的通知》(京建材〔1997〕81号)127、《关于印发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8〕82号)128、《关于扩大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在施工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通知》(京建材〔1998〕107号)129、《关于加强北京市建材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8〕323号)130、《关于对建筑外墙涂料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214号)131、《北京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建材〔1999〕427号)132、《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京建材〔1999〕81号)133、《关于水泥产品准用证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96号)134、《关于加强用水器具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8〕419号)135、《关于加强对混凝土和建筑砂浆防冻剂使用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3〕507号)136、《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56号)137、《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京建材〔1992〕144号)。
京建法〔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的精神,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为配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2013年4月11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市文物局,市园林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11日印发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
(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京建法[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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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的精神,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为配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
(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其中预算单价应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
清单综合单价可由一个或几个定额综合单价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京建法[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3〕1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并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依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机关内部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工作方案、直接转发上级文件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起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研、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相应文件的公开、解释、评估、修改、废止等后续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文件备案等工作。
北京市安全员B证知识100题及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知识IOO题及答案1、【多选题】〃绿牌〃工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绿牌〃,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ABD)A、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行为通报批评的B、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行为暂停建筑市场投标资格的C、一个周期内,被不同执法机关、因扬尘污染行为处罚2次的D、被市民因扬尘治理管控措施不到位多次投诉举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构成危险作业罪。
(ABC)A、停产停业B、停止施工C、停止使用D、停止销售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ACD)A、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B、遵守安全施工的操作规程C、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D、履行劳动义务4、【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BCD)A、保证建筑工程质量B、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C、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D、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5、【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
(BC)A、迟到早退B、违章指挥C、违章作业D、打架斗殴6、【多选题】《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材料包括()。
(ABCD)A、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B、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C、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D、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7、【多选题】《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o(ABCD)A、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B、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C、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D、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8、【多选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京建法〔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我市建筑行业发展方式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质,建设和谐宜居之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我市《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315号),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保障性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的重要性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项目,装修是建筑产业链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努力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绿色保障性住房,在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和舒适性基础上,可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提高材料利用效率、减少现场建筑垃圾及环境污染,同时带动设计、建材、运输、安装等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对建筑行业整体向高品质、精细化转变具有示范效应,对降低购房人负担,提高居住品质,促进社区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各级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依据各自职责在土地交易、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造价、建材质量、施工安装、销售及物业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标准和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各环节合理衔接,整体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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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京建法〔2013〕1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实现绿色施工和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简称“视频监控系统”)。
现就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责任主体,承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及管理责任。
摄像头提供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摄像头的维修保养。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为摄像头的安装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技术支持,积极配合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
施工单位应做好摄像头的保护工作,确保设备不被人为破坏。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确保本单位施工现场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二、安装范围和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施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地铁工程施工现场,2013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和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其它规定的在施、新开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2014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以及距竣工时间不足2个月的工程除外。
三、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
(一)视频监控系统的构成
视频监控系统由系统平台及前端(摄像头)组成,系统平台可分别设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单位、各项目经理部。
(二)技术支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招标确定广东新视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并开发相应的软件。
为了降低成本并方便管理,同时通过招标确定广东新视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单位负责提供系统前端(摄像头)设备。
(三)系统前端(摄像头)安装
施工现场摄像头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摄像头选用。
为实现摄像头与视频监控系统平台的良好兼容,施工现场安装的摄像头必须满足视频监控系统平台的技术要求(附件1)。
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招标确定的三家提供系统前端(摄像头)设备的单位租用或购买摄像头,并通过3G网络接入全市统一的视频监控系统平台,3G信号弱的地区可选用光缆传输。
2.安装数量。
(1)土方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每个渣土运输车辆出入口应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并在场内其他位置高处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
(2)有土方施工的地铁工程:每个渣土运输车辆出入
口应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
(3)结构及装修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每个出入口应安装一个枪形摄像头,同时施工现场应在高处或者塔吊上安装球形摄像头。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主要作业区域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
施工现场摄像头安装的具体位置和数量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人员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商定,确保能监控整个施工现场。
3.信息报送。
凡在安装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在摄像头安装前10天与摄像头提供单位联系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事宜,完成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填写《北京市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信息表》(附件2),报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
目前,通过全市招标已经建立了视频监控系统平台,该平台具有对施工现场实时视频监控和对进出现场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拍照的功能,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集团总公司及施工单位使用统一分配的账号密码即可登录“视频监控系统平台”。
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对所属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包括渣土运输)及安全生产可视情况进行查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安排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对辖区内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包括渣土运输)及相关安全生产可视情况进行查看。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必要时安排监督人员去现场检查。
同时视频监控系统也可作为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对工地实施差别化监管的依据。
五、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充分认识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推进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接入工作,并与摄像头提供单位签订租赁(或购买)、维护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如存在蓄意破坏设备或干扰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行为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停工整改,视频监控系统恢复运行后方可正常施工;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主体依法予以记分处理、暂停招投标资格。
(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责令整改。
对拒不安装或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告知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四)目前已试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海淀、怀柔、房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县),仍按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具体要求继续实施,并做好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对接工作。
对于已经安装了摄像头并能满足对整个施工现场的监控要求,且能接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视频监控系统平台的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再安装新的摄像头。
特此通知。
附件:1.摄像头技术要求
2.北京市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信息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30日
京建法〔2013〕17号附件1
摄像头技术要求
1.设备需要向平台全面开放SDK接口,保证平台的接入。
2.支持H.264编码,图像能连续传输,网络不好时自动调整码率,没有时间跳跃现象,并能够免费提供SDK 供集成平台调用,并支持其它编码方式的扩展。
流媒体访问协议:支持RTSP、HTTP、HTTPS;流媒体传输协议:支持UDP-Unicast、UDP-MultiCast、TCP/IP。
3.支持SD卡存储,采用流式录像存储格式,意外掉电录像文件不丢失;采用高码流,4CIF或Dl分辨率图像的本地存储。
实现工地15天存储。
4.内置3G模块,支持EVDO、TD-SCDMA、WCDMA 3G网络;前端设备不需要固定IP地址和域名等机制可以接入到管理平台;支持报警抓拍功能,并联动平台;支持OSD叠加及水印(WATER-MARK)技术。
5.枪形摄像机功能:PAL制式,1/3"EXviewHAD CCD,水平解析度480TVL以上,红外夜视。
6.高速球机功能:采用密封防水机壳设计,内置制冷设备,自动检测温度:1/4”EXviewHAD CCD,18倍光学
7.抓拍设备。
实现车牌抓拍功能。
实现对工地渣土车辆的报警抓拍功能。
通过对渣土车的触发产生报警,实现摄像机联动进行车牌抓拍。
京建法〔2013〕17号附件2
注:项目类型主要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