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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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经费保障、日常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建立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和统筹力度,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山区和残疾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创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责任,负责办好乡镇中心园和村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对本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治理,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学前教育常规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教育局主管本市学前教育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幼儿园建设等方面的督导检查。

第六条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由政府(管委会)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问题。

第七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幼儿园规划建设坚持优先安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九条各级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统一编制。

第十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施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原制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和建设规模,并核定新增幼儿园的预留用地区位和用地要求,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和教育用地管理范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建设预留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先行书面征求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教育部门意见,并在相同或相近区域配置同等面积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幼儿园预留用地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幼儿园设计和建设应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的设计规范及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建设幼儿园。农村每个乡镇必须至少设置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每个村应当设置1所普惠性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第十六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应按照《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居民住宅项目按规划需配套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划条件、产权国有、建成后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等内容。编制和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中配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要

求,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模及用地纳入规划内容,并明确建设时序。居民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住宅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之前,应就配套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及位置等内容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对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项目,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无偿移交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居民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住建部门应将教育设施纳入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范围。在组织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时,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辖区政府,按照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标准逐项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配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结后九十日内,将配套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辖区政府,产权归辖区政府所有,由辖区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建设单位在移交时,还应将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协助办理园舍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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