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摘要: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系列法律,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原则等。
本文通过对刑事责任认定和量刑原则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刑法在认定犯罪行为以及量刑方面的不同原则和依据,并运用实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刑法适用和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借鉴。
关键词:刑法;刑事责任认定;量刑原则;比较研究;案例分析正文:一、刑事责任认定原则1.1 主观上以犯罪意图或过失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判决结果应该是基于犯罪意图或过失导致的后果进行的认定。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过程、方式,以及犯罪前后的言行和其他事实等综合分析,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上的认定。
这种认定方式适用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1.2 客观上以犯罪组成要件标准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触犯了某项犯罪法条,必须符合犯罪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法条规定的相关事实,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客观上的认定。
1.3 犯罪证据有力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依据犯罪证据得以证实。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犯罪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等因素,对犯罪事实进行准确认定。
二、刑罚量刑原则2.1 刑罚尺度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原则判决机关在量刑时,应当兼顾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体权利的需要,厘清犯罪的情节并对其进行客观分析。
针对不同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适用相应的刑罚尺度,使刑罚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个原则还包括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考虑。
2.2 公正、合理、适当的量刑原则刑罚量刑应当客观、纯理性和透明,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性别、年龄、身体、人格和社会关系等个体因素和社会背景和社会影响等社会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刑罚幅度。
应当结合被告人是否自首、如实供述等法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残忍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2.3 量刑非法否定原则如果量刑的过程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不合理性和过度的严厉程度,判决属于不正当行为。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什么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什么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7
(4)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问题 A、计算基准依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去认定 比较科学。 但行为有连续或持续时(即隔时犯 的情形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犯罪结果 的出现可能不在同一天),则依行为状 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认定。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 是几种特定犯罪的,应一并追究刑事责 任;否则,就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后所 犯之罪的刑事责任,其先前的行为只能 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考虑。
(一) 刑事责任年龄
1、概, 其意义在于在年龄上划定一个负刑事责 任的范围。
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但可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可收容。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刑法 第18条第3款) 亦称减轻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
主要包括两种人: (1)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者部分缓 解期的精神病人; (2)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 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其 危害行为的实施,不但是其精神病理机 制直接引起,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 使其行为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 法的行为的能力。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示例分析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 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解答】A、B、C、D
中国刑事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社会、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中国刑事案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刑事案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地位、性别、年龄等,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治国原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的认定、处罚和刑罚的适用,必须依据刑法的规定。
4. 刑法溯及力原则:对于刑法修订后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
5.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人道主义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3.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4. 刑事责任的减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对刑事责任进行减免。
四、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3. 民事责任的免除: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可以免除。
五、行政责任1. 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
2.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3. 行政责任的免除: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责任可以免除。
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了新的说法。
笔者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就曾先后遇到三起因醉酒犯罪而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例一:1997年春,犯罪嫌疑人葛××酒后盗窃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葛××属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甘井子区法院于同年7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1998年10月酒后在大连石化工程公司院内盗走一台价值千余元的摩托车后被抓获,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以王××涉嫌盗窃犯罪移送起诉。
1998年11月30日,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王××为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无刑事责任能力,12月9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同日将嫌疑人释放。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陈××,1998年9月16日因欲将其母的房子卖掉遭拒绝而不满,酒后将其母五间瓦房中的三间烧毁,损失价值达2300余元。
此案经批准移送起诉后,于1999年3月8日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检查鉴定,陈××系慢性酒精中毒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3月10日陈××被释放。
醉酒犯罪究竟应否负法律责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答案只有一个,即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醉酒”仅指因大量饮酒而导致的纯粹醉酒,至于因饮酒而引发并发症导致精神疾病等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下面笔者从醉酒的含义、特征及醉酒后的责任界定等几个方面谈谈个人看法。
一、醉酒的含义及特征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
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刑事责任的规定如何划分?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刑事责任的规定如何划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总是会对弱势群体多一些额外的关爱,法律也不例外,一些精神病人在发病时无法控制自己的意识和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不可预估的后果,但考虑到精神病人无犯罪的主观动机,同时也受到病痛的折磨,法律对精神病人会有所“宽容”,那么刑事诉讼法精神病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如何划分的?接下来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
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如何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打击犯罪的重要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原则和程序,旨在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避免了随意定罪的可能性。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强调,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普通百姓,在刑法面前都应平等对待,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处罚。
在犯罪构成方面,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要素。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等。
自然人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不同年龄段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犯罪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行为、结果等。
刑罚是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刑罚体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二、简答目录: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3.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4.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5.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6.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8.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规定。
9.如何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10.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1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14.刑事责任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1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7.结合犯的构成特征。
18.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19.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
20.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2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2.成立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要哪些条件。
23.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何种条件24.适用减刑、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
25.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答:(1)犯罪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二,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三,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其四,废除了类推制度。
(2)刑罚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其二,明确规定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不允许滥用刑罚;其三,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具体的法定标准。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及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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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
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大脑功能 是否正常,它经常受精神疾病的影响。 • 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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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不同,各国对刑事责任 能力程度主要采用三分法或四分力人有五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 聋哑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5)年满75周岁的老年 人(故意犯罪,可以从宽;过失犯罪,应当从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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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 即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 根据我国刑法第17、18条,完全无责任能力人
是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 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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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杀人事件
• 小龙,12岁。2012年4月13日,他从学校回到姑姑家后上网, 被放学回来的表妹看到了。9岁的表妹对他说,要去告诉妈妈, 两人于是争吵起来。小龙威胁表妹,再说就要捅死她,但表 妹没有退让,小龙就真的拿出一把水果刀捅在了表妹的肚子 上。4岁的表弟吓得大叫,于是也被小龙捅死。杀死两个孩子 后,小龙将他们的尸体叠放在餐桌底下,用椅子挡住,并用 拖把把地上的血迹擦掉,接着他打电话给正在驾校学车的姑 姑肖玲林,问她什么时候回家。肖玲林跟他说,如果饿了就 吃面包喝牛奶,她马上就回来做饭。
•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 任能力的统一,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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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
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 第一,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
刑事能力鉴定是怎样的
一、刑事能力鉴定是怎样的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能力鉴定是怎样的二、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行为人必须在具有完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与通常意义上要求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如果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不是表现于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当中,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理解为,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依据这样的认识而自觉有效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是刑事责任能力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确定的行为能力的本质所在。
特别是基于各部门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人权利义务性质及行为复杂程度的差别,法律判定行为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即认识、判断和决定自己行为能力的性质及程度的划分标准,必然作出不同的规定来加以要求。
这样就造成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行政行为能力的人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刑事责任
构成条件
刑事责任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见犯罪)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主观方 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 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危害社会,或者法 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无刑事责任可言。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
责任问题
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质的一致性。同时 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 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 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 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 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的精神障碍患者。
该标准包括了各种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精神病性障碍。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是指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达到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同时,精神病人也必须符合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虽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部分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障刑法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智力、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
智力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意志是指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
情感是指一个人的情感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
三)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部分责任能力三种。
完全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一、本文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传播、数据存储、交互平台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背景下,如何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同情境下的刑事责任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分析其适用性和实际效果。
本文首先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进行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以及他们在信息传播中的角色和责任。
接着,本文将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现行刑法体系下的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
本文还将分析《刑法修正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评估这些规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剖析,本文将提出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体系的建议,旨在促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建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
总体而言,本文期望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概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的服务被用于犯罪活动,或者其未能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或扩大,依法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这一概念涉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刑事责任的基础、责任范围及豁免条件等多方面的探讨。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是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
根据《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被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即提供信息内容供用户访问的实体二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缓存服务提供者、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者等。
这两类服务提供者在刑事责任承担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控制能力上。
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二、简答目录: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3.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4.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5.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6.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8.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规定。
9.如何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10.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1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14.刑事责任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1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7.结合犯的构成特征。
18.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19.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
20.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2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2.成立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要哪些条件。
23.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何种条件?24.适用减刑、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
25.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答:(1)犯罪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二,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三,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其四,废除了类推制度。
(2)刑罚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其二,明确规定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不允许滥用刑罚;其三,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具体的法定标准。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及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自学考试《妇产科学》试题及答案
自学考试《妇产科学》试题及答案自学考试《妇产科学》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关于女性生殖系统的生理周期,以下哪项是正确的? A. 在黄体期,体内雌激素水平较高 B. 排卵期发生在月经周期的第一天 C. 在月经期,体内雌激素水平较低 D. 卵泡期发生在月经周期的第二天至第三天正确答案是:C. 在月经期,体内雌激素水平较低。
2、关于妊娠早期的胎儿营养,以下哪项是错误的? A. 胎盘可以转运葡萄糖给胎儿 B. 胎儿可以直接吸收母体的营养物质 C. 胎儿可以从母体的血液中直接获取营养物质 D. 胎儿可以从母体的葡萄糖中获取营养物质正确答案是:B. 胎儿可以直接吸收母体的营养物质。
3、关于正常分娩的准备期,以下哪项是错误的? A. 子宫颈口由闭合状态变松弛 B. 胎儿颅骨变成圆形 C. 子宫下段逐渐被拉长变薄D. 产妇有尿频、尿急等症状正确答案是:B. 胎儿颅骨变成圆形。
4、关于异常分娩的因素,以下哪项是错误的? A. 骨盆入口平面狭窄 B. 胎儿头位不正 C. 胎儿脑积水 D. 胎儿脊柱裂正确答案是:C. 胎儿脑积水。
5、关于妊娠早期的性生活,以下哪项是正确的? A. 可以进行性生活 B. 应避免性生活 C. 性生活最好使用避孕套 D. 性生活最好采取女上位姿势正确答案是:B. 应避免性生活。
二、简答题1、请简述妊娠早期孕妇的不良症状及处理方法。
答:妊娠早期孕妇常见的不良症状包括恶心、呕吐、头晕、厌食、乏力等。
处理方法包括保持饮食清淡、少食多餐、避免空腹、适当休息、保持心情愉快等。
若症状严重,可适当使用维生素B6、维生素B1等药物治疗。
2、请简述产后出血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答:产后出血的主要原因包括子宫收缩乏力、胎盘因素、软产道裂伤及凝血功能障碍等。
预防措施包括加强产前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科学接生,正确处理第三产程等。
一旦出现产后出血,应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止血措施。
3、请简述早期流产的症状及处理方法。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若犯罪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话,不是说就一定不用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根据实际的情况,精神病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那到底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
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如何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重伤二级量刑标准
重伤二级量刑标准重伤二级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也相对较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重伤二级的刑法定罪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重伤二级的犯罪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判定量刑呢?首先,对于重伤二级的犯罪行为,需要明确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
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有意识地进行了伤害行为,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给他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这一点在量刑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
其次,对于重伤二级的犯罪行为,需要准确评估受害人的伤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造成他人丧失重要器官、丧失机能、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重伤。
因此,在量刑时,需要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重伤的标准。
再次,对于重伤二级的犯罪行为,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出于恶意或者是采取了特别残忍的手段进行伤害,那么在量刑时应当加重处罚。
而如果是因为一时冲动或者是其他较为轻微的原因导致的伤害行为,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最后,对于重伤二级的犯罪行为,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考量。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悔罪表现,或者是在犯罪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而如果是因为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有其他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可以适当加重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重伤二级的犯罪行为,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受害人的伤情、犯罪动机和手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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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 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 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3、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