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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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经典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经典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经典案例我们可以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基本规定出发,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定义、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例如,在合同的成立阶段,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基础,且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许多案例中得到了具体应用,例如某购房合同中的争议案例中,法院认定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成立的真实意思表达不清,因而裁定合同无效,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合同法中关于履行和变更的规定也是经典案例分析的重点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依法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例如,某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款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后,因双方在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已有实际履行行为,导致后续合同履行争议的案例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判决变更后的支付方式具有法律效力,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中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是经典案例分析的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某物流服务合同中因未按时交付货物而引发的物流延误赔偿责任案例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判定物流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并对违约责任的数额进行具体计算,以确保合同权利的实现和违约行为的有效制裁。

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经典案例分析不仅限于具体的法律适用,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合同法的适用不仅需要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更需要法官和法律工作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权衡,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的解约纠纷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的案例日益增多。

例如,某消费者与一在线教育平台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学习期间内提供教育服务。

疑难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疑难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疑难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分享一个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疑难案例,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也按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存在多处结构性裂缝,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甲遂要求乙返还首付,解除合同,但乙拒绝。

随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2.甲、乙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告知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仍然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表明乙已经知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房屋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2.关于甲、乙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甲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告知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乙仍然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表明乙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返还首付,并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1.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民法(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大学在读大学生,因共同参与一项创业项目,甲提供项目策划、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乙提供资金支持。

双方约定,项目收益按照甲60%、乙40%的比例分配。

项目运营一段时间后,因市场环境变化,项目面临亏损。

甲认为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乙则认为甲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项目亏损。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3.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三、案例分析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本案中,甲、乙双方通过口头方式约定了合作项目的收益分配比例,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然而,合同生效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主体合格:甲、乙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真实表达了各自的意愿。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本案情况来看,甲、乙双方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收益分配比例,但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和时间。

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存在争议。

以下分析双方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1)甲的违约责任:甲未按约定履行项目策划、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可能导致项目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甲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的违约责任:乙未按约定提供资金支持,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为甲公司与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双方于2015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装修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情简介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2015年10月,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

此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停工责任等问题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2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2. 甲公司停工的责任归属?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而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甲公司停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工程款。

2. 甲公司停工的责任归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35条规定:“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

”本案中,甲公司停工是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非施工单位原因。

因此,甲公司停工的责任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同生效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合同的生效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合同生效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合同生效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但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2010年8月1日,乙向甲支付了人民币100万元,剩余款项100万元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然而,乙在支付第二期款项时,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支付剩余购房款。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 合同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因此《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

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同一损 害后果的行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根 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03
案例三:物权纠纷
物权变动与保护
案例名称
甲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概述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甲未办理房屋 过户手续。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共有关系
相邻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 分割和收益分配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 定的按份共有。
共有人之间因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产生的 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担保物权与债权人保护
案例名称 案例概述 担保物权 债权人保护
甲乙借款合同纠纷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到期 后,甲未按时还款。
05
案例五:劳动法相关案例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基本条款,以保 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遵循协商 一致、合法合规的原则,提前通知对 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工资待遇与工时制度
总结词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后果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详细描述
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 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等。同时,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 形,当事人也有权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相应条款。
工资待遇
劳动者应获得合法、合理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同时 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如何认定合同成立的事实

如何认定合同成立的事实

如何认定合同成⽴的事实合同是由双⽅当事⼈签订的,签订合同的⽬的是保障各⽅的权利,对向⽅的义务进⾏约定,签订的合同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效,才具有法律的效⼒,那么如何认定合同成⽴的事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样认定合同成⽴的事实案情回顾: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引纠纷2002年11⽉9⽇,安*以其妻⼦程*为被保险⼈,向焦作**保险公司投保了2万元的终⾝保险,并交纳了⾸期保险费1580元。

2002年11⽉1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为安*,被保险⼈为程*,合同⽣效⽇为2002年11⽉13⽇,交费⽇期为每年的11⽉13⽇,交费⽅式为年交,交费期满⽇为2022年11⽉12⽇,保险业务员为孔*。

合同签订后,在第⼆年的保险费交费⽇,安*未向保险公司交纳第⼆年的保险费。

2004年1⽉16⽇,孔*向公司提交了恢复合同效⼒申请书。

同年1⽉19⽇,保险公司签发批单,批准恢复合同效⼒,孔*将收取的安*保险费1580元于当⽇交给公司,公司当⽇出具了收据。

2004年6⽉14⽇,被保险⼈程*因病死亡。

同年7⽉13⽇,安*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在保单复效180⽇内因疾病⾝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扣除⼿续费后退还保险费948元。

安*对此处理结果不予认可,并诉⾄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审认为,保险公司与安*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虽然办理该笔保险业务的孔*承认复效申请系本⼈书写,经安*授权,但是安*予以否认,保险公司⼜未能提交经安*授权的有效证明,所以孔*申请复效的⾏为系⽆权代理,不具有法律效⼒。

孔*系保险公司办理该笔保险的业务员,收取保险费的⾏为代表保险公司,所以应认定安*已在宽限期内交纳了第⼆年保险费,合同效⼒⾃合同⽣效⽇起持续有效⾄保险事故发⽣时。

所以,被保险⼈在合同有效期间⾝故,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受益⼈。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引言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法的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判断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通过一起具体的合同效力案例,分析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和影响因素,以期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

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在本案中,合同效力的判断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其次,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合同必须符合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公证等。

根据以上标准,本案中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合同内容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同时,合同也符合形式要求,因此合同在签订时是有效的。

2. 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然而,合同效力的判断并非一成不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到影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效力的判断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标的的合法性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且合同标的(电子产品)合法,因此这些因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较小。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签订时是有效的,但由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乙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合同效力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内容、形式、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多个因素。

在合同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并运用这些判断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4章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张某卖给李某一件居住房,李某受领后,发现该房没有门,遂起诉于法 院,要求判决张某在该房上加上一个门。法官认为,合同中没有对门加 以门约定,遂驳回了李某的请求。法官的判决对吗? 分析:不对(默示条款)。依合同目的的解释规则和交易习惯,买卖的 居住房应该有门,“出卖人应当保证表弟物的质量”的条款应自动进入合 同中。
问:法院该如何审理? 分析: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李某的要求不能得到支 持。 因为:李某与王某在约定该合同及其条件的时候,所附条件 已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即条件不符合要求:条件必须是将来 发生的事实和不确定的事实
3、某粮油公司(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 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 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 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 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 2001年1月1日交货。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色拉 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 货并支付货款
试分析: 1.本案适用合同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赵某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3.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如下: 1.适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包含:情势变 更、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 制度。 2.赵某的请求有法律依据。依合同法第54条, 李、赵间的买 卖合同显失公平,赵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请求李某返还财 产。 3.法院应依合同法第54条撤销该买卖合同。并依第58条要求 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 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企业经典合同法律案例(3篇)

企业经典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YY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6月开始向被告供应电子产品,但被告仅支付了500万元货款。

随后,由于市场变化,原告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利润可言,遂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其已无法支付剩余货款,要求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3.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但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式。

因此,被告不应因市场变化而免除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同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双方均有责任。

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但原告在终止合同时,应提前30日通知被告,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被告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2. 双方解除《电子产品购销合同》;3. 原告应承担因其终止合同而产生的部分损失。

案例分析法律民事行为(3篇)

案例分析法律民事行为(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民事主体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方式。

在我国,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法律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8年,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8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第二个月起,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违约,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行为的成立1. 合同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的定义,属于民事行为。

2. 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该合同成立。

(二)民事行为的效力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故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适用1. 民法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唐文,男,2000年2月3日生。

2011年1月13日他在网络上向上海易购8848网上购物商城有限公司订购一价格1238元的随身听。

该公司于8月14日送货上门,他支付了货款。

8月20日其父唐海丰发现儿子是偷拿家里的钱购买随身听的,很恼火,遂与该公司交涉,要求退还该物品。

该公司以合同已经生效为理由不退。

于是唐海丰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上海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此交易无效。

问:1、此案中的唐文是自然人还是公民,唐文在网上订购随身听的行为是否有效,2、唐海丰提起诉讼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如何判决, [相关法律]《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能够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亦称权益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1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C、某大学生张三勤工俭学出售IC卡,他在各个学生宿舍都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IC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呼191--88888”D、赵六素来想购买好友郭七祖传的一副黄庭坚真迹,郭七都不肯割售。

一日,两人共饮都有七分醉意,赵六以言语相激,说郭七自己不懂欣赏书法却不肯出售黄庭坚真迹,郭七不胜赵六之激,便说,“好,你拿30万块钱来,这副画就归你。

法律关于合同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关于合同的案例分析(3篇)
(2)关于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提供不合格货物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第2篇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2019年6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甲公司遂于2019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50万元,并赔偿因其提供不合格货物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1. 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定金50万元;
2.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
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为双方履行合同提供了依据。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经济法(第四版)案例分析6

经济法(第四版)案例分析6

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先导案例解析(P115)(1)郑先生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有效。

(2)郑先生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根据《民法典》总则的相关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包括两种情况:①一方乘人之危造成自始显失公平;②一方利用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造成自始显失公平。

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郑先生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其次,郑先生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撤销,因此当然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

相反,郑先生心知肚明,所以不属于自始显失公平的规定;再次,郑先生主张合同自始显失公平存在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练一练6-1(P121)某超市发出传真的行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定合同成立的内容。

但是从这份传真的内容来看,是不具备一份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因为其没有标的的数量和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该传真的内容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即某超市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某超市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练一练6-2(P129)(1)商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总则的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基于上述理由,商场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因为对标的物价格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的,而是因疏忽大意标错价签造成的,买受人的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商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效力的案例_法理学(3篇)

法律效力的案例_法理学(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范围、维修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并开始入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某多次未按时支付租金,甚至有时连续数月未支付。

张某某多次催告李某某支付租金,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2月,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2.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2.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月租金的30%,即每月3,000元。

法律效力待定合同案例(3篇)

法律效力待定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新建一住宅小区,为此,开发商决定聘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

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施工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二、合同争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施工方提出,因材料价格上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开发商认为,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材料价格调整机制,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三、合同效力待定原因1. 合同内容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约定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条款存在争议,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可能导致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平等的情况,导致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

3. 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若开发商或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情况,可能导致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四、案件审理过程1. 开发商与施工方就合同争议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合同内容、签订程序、签订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

4. 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条款存在争议,且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可能导致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文本案例分析题目(3篇)

法律文本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以总价款1000万元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中约定,购房者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支付完毕。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持续收紧,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

购房者在支付了定金后,因担心房价下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遂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开发商则认为,合同已签订,购房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购房者是否有权依据法定解除或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2. 若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是否应返还已支付的定金?3. 若购房者无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法定解除与情势变更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购房者主张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对购房者明显不公平,请求解除合同。

以下将分别对法定解除和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分析。

(1)法定解除从法定解除的角度来看,本案中购房者主张的情形并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精选几篇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精选几篇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精选几篇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案例: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

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

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

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

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

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

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案例: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

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

后来,江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

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欠缺的。

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

双方履行与接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案例: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

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案例分析【篇一:合同案例分析】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案例: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

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

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

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

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

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

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案例: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

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

后来,江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

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欠缺的。

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

双方履行与接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案例: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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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
[邱胜奎]——(2011-1-20) /已阅833次
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ﻫ
邱胜奎
摘要: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

这里所说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指合同书上列明的当事人,而是指实际合同关系当中的当事人。

在合同书列明当事人与实际合同关系当事人存在差别时,就存在合同当事人认定问题。

ﻫﻫ案例一:ﻫﻫ甲、乙、丙、丁四方签定合同,由甲将所享有的某公司3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乙、丙、丁各10%,乙丙丁分别与甲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乙丙丁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列明四方当事人为甲、乙、丙、丁。

现甲、乙、丙均签字,丁不愿意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是否成立?
ﻫ两种意见:
ﻫ合同不成立:合同列明当事人是四方,根据合同法,只有在各方签字后方成立,否则不成立。


合同成立:合同所列明当事人是四方,但实际是三个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丁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签字,均不影响其他各方合同的成立。

案例二:ﻫ
三方合同,甲向乙购买电脑20台,由丙代替甲负责货物的验收和保管,丙收取保管费5元/台。

现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约定电脑从20台变更未5台,补充协议仅有甲乙的签字,在补充协议中,未列明丙为当事人。

补充协议是否成立?ﻫ
两种意见:
合同不成立:主合同列明当事人为三方,补充协议之所以叫做“补充协议”,列明当事人应当与主合同相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


合同成立:主合同虽是三方合同,但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甲乙的买卖关系和甲丙的委托关系。

ﻫ补充协议是对买卖标的物的变更,属于买卖合同范畴,与委托合同无关,因此买卖合同当事人甲乙签字后,合同即成立。

ﻫﻫ本人同意合同成立的观点
ﻫ评析:ﻫﻫ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合同书形式的书面合同及其他书面形式的书面合同。

以其他书面形式所形成的书面合同,比如双方通过传真、信件、电子邮件、承诺书等方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过程,此类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日成立。


在相对重要的经济往来中,比较多的是合同书形式的书面合同,体现为“XXXXXX合同”、“XXXXXX协议”等,此类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对合同的签字盖章行为本身也就是承诺行为。


对合同当事人的认定问题,首先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入手。

ﻫﻫ《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言下之意,合同的成立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如果彼此之间不存在可以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就无法成立合同关系,自然不是合同当事人。


或者也可以这样推论: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合同的存在以权利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自然不是合同当事人。

非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签字,丝毫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案例一中,乙丙丁分别与甲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但乙丙丁之间并没有可以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无法成立合同关系,对于另两方的股权转让合同,自然也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签字,只会导致自己与甲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对其他二方与甲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不产生任何影响。

案例二中,丙对于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言,对该买卖合同并无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丙是否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并不影响甲乙双方就买卖合同所达成的补充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综上所述,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成立。

但谁是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以合同书的列明作为最终依据,而是以该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联作为依据,与合同没有关联、没有任何权利义务的人,不管其是否在合同书上被列为当事人,均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对合同的签字与否、盖章与否,对合同是否成立不产生影响。


2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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