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研究报告(以某某花呗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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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概述
第一节互联网消费金融概况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定义
消费金融是指以消费者为主体并为其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服务方式,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快、无抵押、期限短等特点。学术界对消费金融的界定:国内外学者一般从消费主体的角度来理解消费金融,他们认为消费金融就是指消费者金融、个人金融和家庭金融等行为。金融界对消费金融的界定:美联储认为消费金融是家庭金融的一部分;美国银行家协会认为消费金融的实质就是银行消费贷款;我国银监会认为消费金融是一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金融服务方式。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在消费金融的基础上引入互联网的金融创新模式,以互联网技术为手段,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使消费金融活动不再仅依赖于实体店而向网络化、电子化、信息化转变,其主要业务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贷款及理财。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金融场景互联网化,在传统消费金融中,绝大多数消费金融场景是以车贷和房贷为中心,有抵押及担保的大额消费贷款。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线下消费活动逐渐转移至线上,最终实现金融场景互联网化。二是产品互联网化,用户互联网化是产品互联网化的关键,大多数消费者都是互联网用户,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消费方式。三是支付及服务互联网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支付方式逐渐从线下转移到线上,金融场景的互联网化必将使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发放贷款、支付货款及客户还款等方面在电子设备上就能快速完成;服务互联网化是指只要消费者可以上网,其就能享受服务。
按照参与主体的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可分为电商消费金融、P2P 网贷消费金融和分期消费金融,本文研究的是基于电商平台模式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电商平台通过大数据掌握了用户的消费数据和其他数据,电商企业可以通过分析该数据授予消费者相应的信用贷款额度。此贷款由电商企业旗下的小贷公司
来承担,用户只需承担一定的服务费就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款权利。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探索阶段、启动阶段和高速发展阶段。探索阶段:2009 年,我国首次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0 年初,国内首批4 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银监会批准,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之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该领域,行业内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参与主体就开始寻求新的生存之道,即“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新模式。启动阶段:2013 年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诞生之年,分期乐、京东白条、某某花呗、某某借呗等纷至沓来,使得互联网消费金融成为金融市场的焦点。高速发展阶段:2016 年至今,随着支持政策的不断出台及参与主体越来越多,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得以快速发展。
2013 年我国开始启动互联网消费金融,之后几年处于高增长的状态,尤其是2015 年出现爆炸式增长,放贷规模为3.32 千亿元,同比增长了1578.30%。此后几年放贷规模同比增速放缓,截至2019 年末,放贷规模达到了117.11 千亿元,同比增速为49.20%。预计2020 年末,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放贷规模将达到156 千亿元。图2.1 是近几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放贷规模及增速。
资料来源:艾瑞咨询
图2.1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放贷规模及增速
虽然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放贷规模增长率呈下降趋势,但是放贷规模依然在逐年增加。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较快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我国出台的一系列利好政策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参与主体多元化使得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参与主体包括P2P 平台、电商平台、分期乐;三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将传统消费金融市场进行垂直细分,并针对各阶层的消费市场和消费群体提供不同的消费金融服务;四是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拥有真实的消费场景及大数据风控技术,使得消费者的使用门槛降低,从而扩大了消费者的覆盖范围。目前,电商平台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中占主导地位,截至2018 年年底其放贷规模占比高达76.50%。8
此外,我国政府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采取的宽松管制度致使该行业发展参差不齐、系统性风险较大。自2015 年起,我国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力度,主要原因是从业部门越界经营、非法催收账款、校园学生贷及自融资等行为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实行严监管的影响:随着不规范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被关闭,商业银行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由于二者存续时间长,在信贷业务风险防控方面已有较为成熟的监管制度,所以在政府采取严监管的条件下,其成熟的管理体制就是生存之道。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各方面发展不成熟,所以比较容易被市场淘汰。
第二节资产证券化概况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 年,资产证券化在一次访谈节目中诞生。美国著名投资银行家Lewis S. Ranieri 在一次访谈节目中第一次用了“资产证券化”,之后各国学者纷纷涉足该领域的研究,由于研究的角度多样致使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对特定资产采取一定的手段使其转化成证券化产品的运营方式,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就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资产
证券化是以金融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撑,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国外大多采用此定义。而且,相关条款必须确保基础资产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转换成现金流以偿付证券投资者的收益和本金。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指利用金融手段将流动性较差的应收账款筛选出来,通过结构性重组等方式将其转化为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其通过对基础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风险与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分离。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将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企业的会计处理对其所出售的基础资产不进行负债确认,即该融资行为不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进而可以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
二、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分类
在国际上,一般按照基础资产的不同将资产证券化分成三大类: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资产支持证券化(ABS)和担保债务凭证(CDO)。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最早出现的一种资产证券化,产生于美国60 年代,当时主要由美国住房银行和储蓄机构将其贷出的多个住房抵押贷款组成资产池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指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机构的收益权份额的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初,用于支持发行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类型单一,如今基础资产种类丰富多样,主要包括:消费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及基础设施收费等。ABS 是在MBS 之后产生的,出现于20 世纪70 年代的美国金融市场,因其具有盘活资产、分散风险、交易方式灵活等特点,被各国纷纷接纳效仿。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指以信贷资产或者债券为基础资产而发行的一种证券化产品。CDO 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CDO 可分为CLO(Collateralised Loan Obligation)和CBO(Collateralised Bond Obligation)。
我国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以下四大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简称“信贷ABS”)、企业资产证券化(简称“企业ABS”)、资产支持票据(简称“ABN”)及保险资产支持计划(简称“保险ABS”)。这四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始权益人、监管机构、投资者、基础资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