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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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管理 (3)
第三章人员及其信息管理 (5)
第一节客户经理的聘用 (5)
第二节劳动合同 (7)
第三节执业资格及信息管理 (9)
第四节档案管理 (10)
第四章执业行为规范 (11)
第五章培训、学习与发展 (14)
第六章报酬、奖金与福利 (15)
第七章风险控制与管理 (16)
第八章责任追究 (17)
第九章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纪业务客户经理管理,促进业务发展,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和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客户经理,是指各营业网点利用公司的证券交易、研究、服务和营销平台,为公司开发客户、销售产品以及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员工。
第三条客户经理团队由证券营业部负责组建,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和相关部门、证券营业部按照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职责分工和要求履行对客户经理管理职责,为客户经理提供渠道及培训等营销支持,并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建立客户经理管理制度、业务支持系统和风险监控系统,对客户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立客户经理团队的证券营业部及与客户经理管理有关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证券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具体负责客户经理
团队的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客户经理团队组织采用区域管理模式,营业部可根据本地区的行政区划、城市功能布局、合作银行及其它渠道网点分布和区域市场潜力等因素,划定若干营销区域,每个营销区域设区域经理一名。
第八条客户经理是营业部纳入员工管理的营销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销售类和管理类两个系列,每个系列分别由低到高排序:销售类:见习客户经理——普通客户经理——高级二级客户经理——高级一级客户经理——资深二级客户经理——资深一级客户经理——金牌二级客户经理——金牌一级客户经理。
管理类:区域经理——高级区域经理——金牌区域经理。
第九条销售类客户经理的岗位职责为:
(一)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
(二)负责所属银行、社区报告会等渠道网点宣传品的部署和设备的保管;
(三)向客户发送公司统一制作的资讯产品;
(四)收集、整理各种市场信息,并及时汇报;
(五)协助区域经理完成本区域任务;
(六)维护所在渠道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管理类客户经理的岗位职责为:
(一)负责本区域营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本区域团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定期组织营销活动;
(四)负责本区域周例会及培训组织;
(五)负责本区域相关合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定期拜访银行网点或其他合作机构;
(六)负责辖区内银行网点的宣传品布置和设备的监管;
(七)收集、整理各种市场信息和同业竞争动态,并及时汇报;
(八)定期上报营销计划和各类管理表格。
第三章人员及其信息管理
a)客户经理的聘用
第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应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身的营销管理水平和能力确定适当的营销团队规模。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招聘由证券营业部根据“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二)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及因违法违规而受处罚记录;
(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年龄21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较强的责任感,勤奋踏实,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执行力和学习能力,综合素质较高;
(六)认同公司企业文化与价值观,有较强的风险意识,热爱证券经纪事业,具备从事证券营销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
能;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客户经理资质条件的营业部经纪人,在证券营业部对外招聘客户经理时,同等招聘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公司鼓励营业部管理服务人员(含内退人员)转换为客户经理,首次定级级别由营业部总经理视人员情况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具备高级客户经理定级条件以上(含)的客户经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限制,但客户经理必须签署《业绩承诺书》,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关承诺业绩。
第十七条所有应聘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简历(附件3);
(二)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
(三)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五)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或通过证明;
(六)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客户经理在录用前必须参加证券营业部举办的执业前培训并参加考试,考试通过者方能正式聘用。
第十九条拟聘用的客户经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体检报告;
(二)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或通过证明;
(三)职业道德自律承诺书;
(四)管理制度阅知书;
(五)原单位离职证明、学校派遣证或者待业证明等。
第二十条证券营业部应将新聘用客户经理信息向经管总部市
场营销部报批。新聘用的客户经理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违反公司客户经理行为规范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客户经理一律不得重新聘用。在公司有两次以上离职记录的客户经理不得重新聘用。
b)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各证券营业部聘任客户经理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客户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限:客户经理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由证券营业部根据客户经理专业水平、营销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确定。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固定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原则上营业部与新入职营销人员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客户经理若在试用期满后未达到公司岗位规定要求,营业部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客户经理变更工作岗位,签订《变更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在试用期内发现客户经理不符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