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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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和承包商对合同文件中的条款及含义理解不同,从而引起分歧或争议。这时就需要对该项合同条款进行公正的解释,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一、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一般原则
对国际工程合同文件的解释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1)适用工程所在国法律原则:即解释合同的依据是合同中规定的某一国家的法律或法规,以及客观事实。国际工程的合同文件,都规定该合同适用于某一国的法律。如印度一、二部项目EPC合同均约定“合同按印度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沙特扎瓦尔项目EPC合同则约定“合同按沙特阿拉伯的法律法规解释并执行”。因此,对合同的解释首先应依据该国(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其次,也要根据工程的现实状况,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2)合同整体解释原则:解释合同时应按照整个合同的文字含义理解,不能孤立地、违背整个合同精神地去理解某一条款。对每一字句的理解和解释,均应与整个合同条款的上下文含义相一致,合理而有意义。这一原则提示我们一定要重视合同中的“鉴于”条款。“鉴于”条款虽不直接涉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却陈述了合同的背景及双方订约的目的和意图,一旦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则“鉴于”条款就可为寻求双方真实的意思提供有力的“依据”。
(3)专用条款优先原则: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根据工程实际而协商一致的条款,是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因此当合同文件的“一般条款”(又称“通用条款”或“标准条款”)和“专用条款”的论述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的论述为准。
(4)与合同起草者意图相反解释原则:当解释合同时由于含糊不清而引起争议,或对合同条件的起草者(一般为业主)的意图发生怀疑时,则以与合同起草者的意图相反的解释为准。这样处理的原因,是防止合同文件起草者利用含糊的条款而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5)依照合同签订整体情况添加补充条款原则:当合同双方对合同解释分歧严重而诉诸法庭时,法庭有权对合同条款模糊之处或未曾规定之处,根据合同的
整个精神和工程的实施状况,以及签约前后的环境条件等情况,做出决定,或提出补充条款,作为合同双方履约的根据。
二、解释合同条款时常用的一些国际合同原则
国际上对合同的解释,通常遵循一些公认的基本原则或合同学说。
(1)合同的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ontract)。适用于全世界所有的合同,其文字表述是:“在任何法系或环境下,合同一旦被签订,签订者都应该遵守合同条款的规定,准确而严格地执行合同。”
(2)要约和承诺的原则(Offer and Acceptance)。要约和承诺构成了合同双方的互相依存的关系。一方要约,既提出完成合同的条件;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接受和承诺,双方一旦达成协议(无论是书面或口头形式),合同即成立。
(3)以书写文字为准的原则(Written Word Prevail)。在印刷或打字形成的合同文件中,尤其是协议书或会谈纪要等合同文件中,有时签字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手写几个字或一句话,以便合同含义更加明确。如果另一方同意,双方签署了这一合同条件,则此后双方在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发生分歧时,应以书写、增写的文字含义为准。
以上原则是国际上公认且常用的准则。在工程项目实际的工作中,承包商首先应在投标时仔细研究招标文件,注意合同条件中是否有表意不清或前后意思矛盾之处,并在投标报价时要求业主澄清或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提出相应的对策。其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也不能一味听认业主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而是应按上述原则,结合工程实际力争对我方有利的合同解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