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作业3、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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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3)

一、选择题

(1)单选题

1.行政法是调整(C)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A行政权 B行政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 D行政

2 (B)

3(A)

4(C)

5(A)

6()

7 (C)

8 (A)

9 (D)

10(A)

(2) 多选题

1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有(ABCD)

A宪法和法律B行政法规与规章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ABCD)

3 (ABCD)

4 (ABC)

5 (ABCD)

二、填空题

1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是指

2 中级

3 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4

5

6

三、名词解释

1.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

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

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3.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

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个别效力。

5.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四、简述题

1、简述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2、简述公务员的权力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具有以下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论述题

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六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某省某自治州东海县李家营镇铁杉屯村地处山区,交通十分不便。该村部分村民便利用该村地理位置偏僻,工商等执法部门不便进行监管的便利条件生产、加工掺有麦麸、变质植物油、霉变花生米和核桃仁的伪劣辣椒面,并使用工业染料“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GR ”对产品染色。由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松牌辣椒面在当地十分的畅销,而且销售价格相对较高。该村生产的伪劣辣椒面的包装全部假冒红松牌商标。工商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多次进行检查、打击、取缔。但是往往是执法部门前脚一走,制假生产又死灰复燃,屡禁不绝。经初步检查,2003 年9 月到2004 年5 月不到一年的时间,该村制假作坊共加工假冒辣椒面500 多吨,获违法所得10 万多元。经检测,含有“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GR ”的辣椒面对人体有致癌畸变作用,不能食用。该种伪劣辣椒面由于售价比较低,经不同的渠道大批量地流入市区,给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也给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不得已就派驻4 名职工常驻铁杉屯村执行打假任务,一经发现制假企业和作坊生产假冒辣椒面就立即报告工商等执法部门。但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执法部门仍然不能有效及时地对违法生产进行打击。为了更加方便、经常地打击不法生产,东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签署了行政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行使打假的行政职能。2004 年5 月,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发现铁杉屯村村民王某某在山上隐蔽处生产假冒的红松牌辣椒面,当场查获已经加工好,未来得及外运的假冒成品1 吨多。打假人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东海县工商局的名义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终止违法活动,没收产品、原料和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 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某对此行政处罚不服,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问题:

1什么是行政法中的被委托组织?被委托组织的范围、特征及其法律地位如何? 2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有什么不同?

3本案中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

答:1、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委托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来行使,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行政委托有以下的特征: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行政委托的对象不能是其他行政机关、也不能是其他国家机关,应该是社会组织,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话,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不同,被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被授权的职权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且行政授权导致行政职权及主体资格的转移。被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使职权时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3被委托的组织并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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