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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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
推动同业合作,更好地为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ⅩⅩ
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
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时
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均应组织银团
贷款: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
融资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0%的,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5%的;
(二)单一借款人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
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非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
8亿元(含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项目;
(三)已出现大额授信风险、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
或项目,原则上应由授信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牵头行,
以银团方式进行重组。牵头行亦可不限于原授信行;
(四)政府或监管部门其他明确要求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积极鼓励采取
银团贷款方式:
(一)以上第三条第二项约定额度之下的大型集团客户
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已经发放且多家授信已超过组团约定额度的大客
户贷款;
(三)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
目融资的。
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独立评审、自主决策,
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原则,按实际贷款比例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做到重
合同、守信用。
第六条银团贷款可由牵头行、代理行和参贷行组成。
在同等条件下本地会员行优先考虑;根据业务需要,银团角
色可以重叠。代理行可视具体情况由牵头行担任或由银团贷
款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自觉遵守《银团
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
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认真按照组建银团贷款的原则、范围、角色分工、各方职责义务及业务流程规操作,按实际承
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具体职责如下:(一)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1、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2、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
忘录,并向意向参贷行推荐;
3、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4、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5、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6、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7、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二)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1、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2、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3、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4、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5、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6、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7、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