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新入校教学科研人员聘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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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津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5.天津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5天津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研…2010‟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以及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一)选聘条件1.申请人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科建设、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学术组织等公益性工作)职责。

2.申请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男教师年龄为57周岁以下(含57周岁),女教师年龄为52周岁以下(含52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生的责任。

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体条件如下:(1)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发表三篇为我校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其中在《天津大学学报》上发表未被EI收录的论文只计一篇)。

申请理工学科硕士生指导教师者要求至少有一篇论文被SCIE或EI收录。

(2)近五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承担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完成或正在承担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4.申请人的科研方向明确,且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培养硕士生。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5万元。

5.申请人是企业技术专家的,要求在校内有合作教师,且可用于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专项科研经费不少于8万元。

6.申请人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承担过或正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选聘程序1.个人申请凡属于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以下简称硕士点)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符合选聘条件者,均可提出个人申请。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应聘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1.2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

1.1.3 应聘者应符合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1.2 优先条件1.2.1 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历者。

1.2.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相当于此级别待遇者。

1.2.3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者。

2. 聘任岗位2.1 教授岗位2.1.1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2.1.2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

2.1.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2 副教授岗位2.2.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2.2.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2.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3 讲师岗位2.3.1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2.3.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3.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3. 聘任期限3.1 聘任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

3.1.1 短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3.1.2 长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

3.2 聘任期间,教师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3 聘任期满后,教师可以续聘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4. 工资待遇4.1 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

4.2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4.3 岗位工资根据教师岗位等级和职责确定。

4.4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确定。

4.5 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具体标准按高校规定执行。

5. 福利待遇5.1 高校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2 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5.3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学条件。

5.4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6. 违约责任6.1 教师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高校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6.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造就人才、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的积极作用,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为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现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一条身份博士后(计划内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属我校流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学院的工作人员。

其人事、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

并发放工作证、医疗证、图书借阅证等各类证件,证件中职务栏填写“博士后"。

第二条管理机构(一)学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机关为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其职责为:1.指导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2.审查并通过有关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文件和管理办法;3.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4.协调学校各部门做好博士后工作;5.其他相关工作。

(二)管委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其职责如下:1.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2.办理博士后招收、户口迁移、档案、住房、子女入学、考核、基金申请、出站、证书办理等日常工作;3.组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站申请及评估工作;4。

组织博士后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工作;5.组织博士后开展博士后联谊活动;6.协助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做好企业博士后的管理工作;7.其他相关工作。

(三)各招收博士后的学院由一名主管院长负责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以下博士后工作:1.认真作好本单位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解决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

2.组织接收博士后的系、学科成立博士后指导小组;3.完成对博士后的考核、评定等工作;4.其他相关工作。

(四)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应为每一位博士后成立3名教授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其中一名为合作导师),并指定一名组长.指导小组除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负责审议开题,指导工作和考核外,还应从生活方面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尽快进入角色,适应工作.一般情况下,博士后应在进站三个月内完成开题,并填写《天津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五)博士后所在流动站要保证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条件。

(天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津大校发〔2007〕47号签发人:胡小唐天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全面提升办学水平与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符合创建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求的教职工队伍,做好我校岗位设置、聘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人事部、教育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从整体上增强队伍活力和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职工职业特点的、能促进教职工能力建设和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推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和竞争择优、流动、汰换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天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造就人才、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的积极作用,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为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现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一条身份博士后(计划内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属我校流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学院的工作人员。

其人事、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

并发放工作证、医疗证、图书借阅证等各类证件,证件中职务栏填写“博士后”。

第二条管理机构(一)学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机关为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

其职责为:1.指导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2.审查并通过有关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文件和管理办法;3.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4.协调学校各部门做好博士后工作;5.其他相关工作。

(二)管委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其职责如下:1.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2.办理博士后招收、户口迁移、档案、住房、子女入学、考核、基金申请、出站、证书办理等日常工作;3.组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站申请工作;4.组织博士后开展博士后联谊活动;5..协助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做好企业博士后的管理工作;6.其他相关工作。

(三)各招收博士后的学院由一名主管院长负责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以下博士后工作:1.认真作好本单位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解决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

2.组织接收博士后的系、学科成立博士后指导小组;3.完成对博士后的考核、评定等工作;4.其他相关工作。

(四)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应为每一位博士后成立3名教授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其中一名为合作导师),并指定一名组长。

指导小组除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负责审议开题,指导工作和考核外,还应从生活方面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尽快进入角色,适应工作。

天津大学文件[002]

天津大学文件[002]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人〔2008〕5号签发人:胡小唐天津大学合同制职工聘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人才强校战略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采用聘用合同制方式来我校工作且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聘用合同制是指学校(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签订聘用合同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含试用期两个月),本校博士后出站留校人员合同期间可为两年。

第六条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以天津大学岗位聘用书为准。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解除第八条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损害学校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的;违反工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的;(三)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四)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境逾期不归的;(五)收教、劳教、判刑等被司法或行政部门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六)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甲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乙方聘用合同,乙方应在30日内办妥终止聘用关系手续。

第九条乙方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必须经过甲方批准:(一)担任国家和省、市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健技术和资料期间,解除合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正在承担教学任务的;(三)承担教学及科研任务涉及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四)聘用单位另有协议的。

博士生导师选聘实施细则[方案]

博士生导师选聘实施细则[方案]

附件1天津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研…2010‟33号第一条为了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应遵循原则(一)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要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贯彻“按需设岗”的原则。

(二)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本着“年轻化”的原则,积极改善现有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严格执行天津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退休的规定。

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三)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博士生的学科、专业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及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一)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1.申请人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认真履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科建设、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学术组织等公益性工作)职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切实履行指导博士生的责任;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申请人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男教师年龄为58周岁以下(含58周岁),女教师年龄为53周岁以下(含53周岁)。

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院士不受此条件限制。

3.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其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

由申请人可支配的科研总经费工科(建筑学科除外)不少于30万元,理科和建筑学科不少于20万元,管理学科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学科不少于2万元。

天大校发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天大校发 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6〕23号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重新制定了《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天津大学专家咨询费申请表(网上申报附表)3.天津大学科研交流费支出登记表4.天津大学科研经费支出调账申请表天津大学2016年11月15日(联系人:古瑶,联系电话:85351270)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立项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境外委托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

化工学院预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定稿

化工学院预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定稿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文件化工人发〔2016〕1号化工学院预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强化工学院科学研究力量,支持高层次人才学术团队组建,促进和保障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发展,学院决定建立预聘教师队伍,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类型与设置第二条预聘教师是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的流动编制正式工作人员,分为预聘A类、预聘B类、预聘C类三类,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工程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及辅助教学等工作。

第三条预聘A类教师主要支持基础科研、新兴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团队支持等。

预聘A类教师一般需承担辅助教学工作。

A类岗位由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需要,结合学院需求设置。

第四条预聘B类和C类教师主要支持学院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可不承担辅助教学工作,岗位由学院各课题组根据发展目标与科研工作需求,结合自身人力资源与财务状况设置,并于每年年底向学院备案下一年度岗位需求。

第三章人员要求与聘用第五条预聘教师岗位应聘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领域博士学位,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修养,熟悉本领域内相关工作,具有独立承担科研及教学工作的潜力。

第六条学院在招聘时应明确预聘教师岗位的职责、聘用要求与经费来源等,并填写《化工学院预聘教师岗位说明书》。

第七条《化工学院预聘教师岗位说明书》经人事处审核后,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网络等媒体途径面向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的发布周期一般不少于两周。

第八条化工学院组织评议组进行简历筛选与面试。

一、筛选原则:预聘A类:在学校下达的预聘A类指标范围内,面向海外招聘。

拟聘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1、博士或博士后(满两年)毕业学校应为QS大学排名前100名(不含国内)以前;2、博士或博士后(满两年) 毕业学校应为QS学科(chemical enginering)排名50名(不含国内)以前;且必须满足:以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超过30或本领域主流学术期刊不低于8篇。

1天津大学章程

1天津大学章程

天津大学章程序言天津大学的前身为北洋大学,始建于1895年10月2日,是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建校最早的高等学府。

1951年9月,经国家高等教育院系调整,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定名天津大学.1959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国家重点大学。

2000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学校以兴学强国为办学宗旨,穷究学理,作育人才,传承文明,振兴中华,塑造未来;以建设成为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努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世界文明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生员工基本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大学,简称天大;英文名称为TianjinUniversity,缩写为TJU。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学校网址是http://。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变更住所地,调整校区。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实事求是”(英文为SeekingTruthfromFacts)。

学校弘扬严谨治学的校风,秉承爱国奉献的传统。

第六条学校按照“形上形下、达材成德”的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人才。

第七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八条学校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遵循人才培养规律,不断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巩固工学优势,大力发展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布局。

天津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及补充教师实施办法

天津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及补充教师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及补充教师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和学校“个十百千人才工程”建设,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加快推进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进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㈠坚持同学校目标、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紧紧围绕学科建设的需要,优先引进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学科和实验室、拟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品牌专业及新办专业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㈡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考核与考查,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㈢积极吸引校外优秀人才、大力培养校内优秀人才,不断充实、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结构。

二、组织领导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依据学校规划、学科建设计划,审定学校人才引进规划,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人才类别和待遇标准,协商解决人才引进中的特殊问题.人事处负责处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日常事务.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对本单位拟引进人员的考评工作,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相关学科专家、教务处教学督导组专家组成的考评小组(总人数不少于7人),对拟进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全面考核,并提出考评引进意见。

三、引进人才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且担任境外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的海外人才,以及中青年优秀学科带头人或学术方向带头人。

“补充教师”主要指学科建设急需的、在国内外重点大学或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且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学者。

引进的学科带头人一般不超过50岁,正高、博士一般不超过45岁,副高、博士一般不超过40岁,博士一般不超过35岁,特别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20161116天大校发〔2016〕23号(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16天大校发〔2016〕23号(关于印发《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6〕23号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校重新制定了《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天津大学专家咨询费申请表(网上申报附表)3.天津大学科研交流费支出登记表4.天津大学科研经费支出调账申请表天津大学2016年11月15日(联系人:古瑶,联系电话:85351270)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立项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境外委托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办法为保证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效果,提升学生学习动力,提高研究生综合能力与培养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与专业核心课等任课教师设立研究生助教岗位。

现对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设置范围与标准(一)实施课程范围: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研究与创新课。

(二)岗位设置标准:一般按照每两个标准自然班配置一名助教的原则实行聘任。

(三)工作时间与工资标准:按照各类课程助教每周工作时间不同把助教工作岗位类别设置为A、B、C三档:A类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周在15小时左右,月工资为900元。

该类课程主要包括高等数学类课程。

B类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周在10小时左右,月工资为600元。

该类课程包括:外语、物理、化学、学科基础和专业核心课程。

C类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周在5小时左右,月工资为300元。

该类课程包括:计算机、思想政治理论与研究创新类课程。

以上工资标准按照天津市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5元/小时计算。

二、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职责(一)研究生助教从事的工作,包括理论课程辅导(随堂听课、答疑、组织讨论、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考试监考和阅卷等)、实验课程辅导(实验课的准备、指导等)、参与教学网站建设、协助教师编写教材和电子教案、填写研究生助教工作日志等。

(二)承担课程辅导工作的研究生助教要接受主讲教师的指导,主讲教师上课时每周至少应随堂听课一次,了解教学进度和内容,听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

(三)研究生助教在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及时向课程主讲教师反馈,便于主讲教师对下一阶段的教学进度与内容进行调整。

三、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条件(一)考虑到研究生的课程设置特点,原则上,研究生助教岗位面向二年级以上研究生设置,每人每学期只能担任一个助教工作岗位,助教时间最长为一年,以不影响研究生自身的学业为原则。

(二)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研究生助教岗位。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激发教学科研活力,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2024年起聘用大学教师的学生。

第三条聘用条件:外聘教师应具备相应学历、职称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经验。

同时,应满足理工大学对各类教学岗位聘任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聘用程序:外聘教师聘用程序分为提名、审批、签约三个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
1. 提名:由相应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外聘教师的提名申请,包括提名人的资格审查和简历核实。

2. 审批:学校成立外聘教师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核提名申请,评估外聘教师的学术能力和教学水平。

审批通过后,委员会将提名结果向学校领导汇报。

3. 签约:学校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聘期管理: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聘期到期后,学校可根据外聘教师的表现和工作需求进行续聘或终止聘用。

第六条待遇待遇:外聘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责任和权益:外聘教师享有与正式教师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应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工作监督:学校将对外聘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理工大学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天津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5.天津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5天津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研,2010? 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以及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一)选聘条件1.申请人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科建设、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学术组织等公益性工作)职责。

2.申请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男教师年龄为57周岁以下(含57周岁),女教师年龄为52周岁以下(含52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生的责任。

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体条件如下:(1)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发表三篇为我校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其中在《天津大学学报》上发表未被EI收录的论文只计一篇)o申请理工学科硕士生指导教师者要求至少有一篇论文被SCIE或EI收录。

(2)近五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承担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完成或正在承担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4.申请人的科研方向明确,且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培养硕士生。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5万元。

5.申请人是企业技术专家的,要求在校内有合作教师,且可用于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专项科研经费不少于8万元。

6.申请人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承担过或正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选聘程序1.个人申请凡属于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以下简称硕士点)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符合选聘条件者,均可提出个人申请。

关于低职高聘的暂行办法

关于低职高聘的暂行办法

关于低职高聘的暂行办法(试行稿)为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的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使用及培养人才,结合我校《天津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津大校人字[2002]6号)和《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安排意见》(津大校人字[2002]5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符合教授基本条件或岗位需要人员,实行低职高聘,为使我校低职高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低职高聘的条件及范围(一)低职高聘只在教师系列中实施,必须是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补充的高级教师职务人员,且只限于副教授聘到教授岗位工作。

(二)低职高聘人员要求基本具备履行高一级岗位职责的能力,满足《天津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规定的晋升教授的基本条件;对于因工作需要急需补充教授岗位的学科,在掌握学校要求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经学校相关部门审议,并报校职称评审常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低职高聘条件。

二、名额分配对满足《天津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晋升教授基本条件的人员,学院可依据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低职高聘岗位,其名额由各学院自行掌握;确因学科建设急需补充教授岗位的,可适当放宽低职高聘条件,其名额应控制在支撑学科建设的最低教授岗位数的范围内。

三、聘期低职高聘教授聘期一般为两年,且在聘期内可申报正常晋升教授。

聘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续聘。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参加低职高聘人员,需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提出评审意见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呈报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常委会审批。

五、待遇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学校承认其对外使用高聘职称从事科研、教学以及学科建设的任务,工资按原聘职称核发,岗位津贴根据其承担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任务情况按学校岗位聘任的程序兑现。

六、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的,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天津大学2002年6月3日。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2)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2)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2)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在科技、管理或支撑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岗位聘用人员,经过不少于10年的聘用,可与其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聘用至退休),比例控制在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20%以内。

第十四条对新进人员,聘用单位可与其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一般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天办理。

续签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章岗位动态优化第十六条为提高创新队伍活力,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

同时,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队伍的动态优化,对科研单位中的科技岗位实行有限次聘期制。

其中:助理研究员(含)以下岗位聘用人员在同一岗位的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为高一级岗位的,即不再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副研究员岗位的聘用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高一级岗位。

第十七条为保证创新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初次聘为创新岗位的人员中,35岁以下的应不低于40%,55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聘用(特别优秀和急需的人才除外)。

第六章岗位考核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安排受聘人员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应当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待遇,同时对聘用合同的内容也应作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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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人〔2008〕6号签发人:胡小唐天津大学新入校教学科研人员聘用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部分正高级职称教学科研人员聘用工作程序
第一章招聘岗位的审批
第一条各院级用人单位应在学校设置的岗位总数内,按照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需要对教师岗位进行招聘。

第二条各院级用人单位应在广泛征求系、所、科室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岗位需求,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就拟招聘岗位向学校提出招聘申请,招聘申请应包括拟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需求原因、岗位职责、岗位要求、招聘条件、配套条件、相关待遇等。

第二章招聘信息的发布
第三条院级单位的岗位设置申请经学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校人事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面对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第三章应聘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应聘人员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天津大学应聘人员申请表;
(2)最终学历、学位证书和任职证书复印件,学术任职证明;
(3)近五年发表论文、论著目录。

论文目录应包括题目、期刊名称、作者排名、发表时间、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期刊的学
术影响等;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

论文、论著还应提供首页复印件以及重要奖项证明。

申请人应提供与申请岗位相关研究方向的五篇代表性论文(论著)的全文复印件;
(4)近五年完成的研究项目目录。

包括项目名称、本人作用、项目来源以及经费总额,如本人负责的项目,应提供证明。

还应提供教学经历和工程贡献相关证明;
(5)其他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有关材料;
(6)两份外校同行专家的正式推荐书。

第四章应聘人员的评审
第五条院级单位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名单。

第六条各院级单位应成立面试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申请岗位所在一级学科或学院全体教授。

第七条各院级单位一般应将被面试人员基本情况,拟引进的岗位以及面试时间、地点等提前在学院进行公示。

第八条面试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人的面试,一般应包括核心课程试讲、学术报告、面试答辩等几个环节,同时院级单位应对申请人的师德师风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九条面试时工作组一般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面试工作组在面试程序完成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合格票占总票数1/2以上视为评价通过。

第十条根据投票结果和考察结果确定进入外审程序的人员名单。

进入外审程序人员数可按与所聘任岗位数1:2的比例确定。

第十一条外审由学校组织。

学校准备相关评审材料,送评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

评审材料包括:招聘的相关要求、天津大学相应岗位相关标准、申请人材料、评审意见表等。

外审专家由不少于5人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其中校内评审专家不超过2名。

外审同意票数超过半数视为通过。

第五章应聘人员的审批
第十二条院职称评定委员会根据面试结果和外审结果,讨论确定上报校职称评定委员会的人选。

原则上应按照招聘岗位数等额上报人选。

申请人填写相应的《天津大学聘用人员审批表》,包括两级评审考核结果的原始记录等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

第十三条人事处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对复审符合入校条件人员,人事处将申请人材料报送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校职称评定委员会对院职称评定委员会的上报结果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确定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对于通过校职称评定委员会评议的人员,由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期后无异议的,报送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聘用审批。

第六章应聘人员的聘用
第十六条拟聘用人员经过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人事处根据国家政策和天津大学相关规定,代表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学校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的期限内。

对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学校将终止聘用合同。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八条对于已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并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者,可适当简化评审及审批程序。

第二部分: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学科研人员聘用程序
第一章聘用计划的审批
第一条各院级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岗位计划总数内,按照所需岗位的要求进行人员聘用。

各院级用人单位应根据学院的长远发展划、学科发展及岗位需求,对空岗分期分批进行聘用。

第二条人事处将在每年9月初通知各院级用人单位上报聘用
计划。

第三条各院级用人单位应在广泛征求系、所、科室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向学校提出空岗聘用计划。

第四条各院级用人单位的聘用计划,应按照人事处下发的统一格式填写,包括拟聘用人数、二级学科、系(所、科室)、岗位要求、招聘条件、岗位设置数和现有人员情况等。

若现有人员数已经达到或超过岗位设置数,则必须以正式签呈报告的形式写出增岗理由,提交学校人事处并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各院级用人单位聘用计划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下一年度的聘用计划。

第二章招聘信息的发布
第六条聘用计划审核通过后,所有招聘岗位都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校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面对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岗位在未招满的情况下当年有效。

第三章应聘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应聘人员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 天津大学应聘人员申请表。

(2) 学历、学位证书和任职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可不提供)。

(3) 博士论文全文的电子版、近五年发表论文、论著目录。

论文目录应包括题目、期刊名称、作者排名、发表时间、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期刊的学术影响情况等;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和论文、论著首页复印件。

(4) 近五年重要获奖目录。

包括奖项名称、级别、获奖年度、本人排名等,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5) 近五年完成的研究项目目录。

包括项目名称、本人作用、项目来源以及经费总额,如本人负责的项目和项目批件的复印件。

(6) 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其他相关材料。

(7) 两位同行专家的正式推荐书(其中导师必须作为一名同行专家)。

第四章应聘人员的评审
第八条院级单位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名单。

各院一般应将被面试人员基本情况,拟引进的岗位以及面试时间、地点等提前在学院进行公示。

第九条院级单位根据评审专家意见,组成面试小组,面试小组不得少于12人,由院级单位该二级学科全体教授、部分副教授、学院相关学科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面试小组应结合本学院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具体情况,对应聘人员进行试讲、学术答辩等综合面试,评价申请人是否具有担任高水平大学教师的素质、能力与学术发展潜力。

面试小组在面试程序完成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合格票占总票数1/2以上(不含1/2)视为评价通过,同时院级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师德师风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根据投票结果和考察结果确定进入外审程序的人员名单。

进入外审程序人员数可按与所聘任岗位数1:2的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外审由学校组织,或由学校委托学院组织。

学校或学院准备相关评审材料,送评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

评审材料包括:招聘的相关要求、天津大学相应岗位相关标准、申请人材料、评审意见表等。

外审专家由不少于3人的相关领域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校内评审专家不超过2名。

外审同意票超过半数视为通过。

第五章应聘人员的审批
第十三条院职称评定委员会根据面试结果和外审结果,讨论确定上报校职称评定委员会的审批人选。

原则上应按照招聘岗位数等额上报人选。

院级单位将申请人填写的《天津大学聘用人员审批表》,包括两级评审考核结果的原始记录等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

第十四条人事处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对复审符合入校条件人员,人事处将在网上对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五条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报送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聘用审批。

第六章应聘人员的聘用
第十六条拟聘用人员经过学校批准后,人事处根据国家政策和天津大学相关规定,代表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学校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的期限内。

对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学校将终止聘用合同。

天津大学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杜青;联系电话:87402029)
主题词:人事聘任规定
(共印3 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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