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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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财政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进行了简要叔叔说。

【关键词】财政审计;问题;应对策略

一、财政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的范围、内容和手段的相应规定,有些不够明确,有的规定滞后。预算执行审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它主要涉及地方政府、各级财税部门对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又影响到预算执行和决算。虽然在审计实践中,把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情况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情况已作为审计范围和内容,但从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依法审计的角度来说,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应将地方政府和各级财税部门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情况以及直接影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非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也明确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的范围。另外,由于审计延伸调查手段受限,不利于将问题查深查透。《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的工作不予支持配合的,如何处理,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审计技术方法的不足影响到审计事业的发展。当前主要是预算执行审计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远远落后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不够,不利于特派办的长远发展和提高。

(三)审计移送案件的管理和查处工作亟待加强。最近,我们对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和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进行了追踪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受到有关方面注意,被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案件线索大部分得到较好查处,但审计移送案件查处工作的总体情况仍然不尽人意,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究其原因,主要是审计移送工作的沟通渠道不畅,移送案件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审计机关缺乏必要的追踪和监督手段,以及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等。

(四)审计决定执行难,特别是涉及纠正地方政府自定政策的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更难。对于涉及补交税款和通过财政决算上解中央收入的审计决定基本可落实到位,但涉及地方政府政策的审计决定落实的难度就比较大。有些地方政府未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税法,擅自扩大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往往存在审计部门“年年查,年年有”的问题,说明审计决定的落实力度确实不够。(五)特派办在财政审计监督范围方面缺乏一种相对稳定的制约机制,财政审计力度有弱化倾向。虽然审计署在确定特派办的职能时规定各特派办财政审计有固定的管辖范围,但实际上,财政审计并没有按照审计署对特派办划定的管辖范围来执行,而是在特派办之间进行大交叉审计或几个特派办同时对某省同一项目进行审计。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审计组织形式虽然具有独立性较强的优点,但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弊端:一是特派办之间在审计管辖范围外实行交叉审计的审计成本大大增加;二是全国各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情况不一,在短时间内难以熟悉情况,找准审计突破点,潜在的审计风险大;三是常年长时间实行特派办交叉审计,审计人员容易产生疲惫厌战的心理,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二、深化财政审计的建议

(一)在抓好“同级审”的同时,不能忽略对省级财政决算的审计监督。“上审下”与“同级审”其审计监督的对象不同。“上审下”必须重点突出对下级政府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情况、上级预算收入征管情况、与上级财政办理财政结算情况及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避免与“同级审”简单重复。还应将财政决策审计与重点资金、重点项目、

重点问题的专项审计和专题调查结合起来,把预算执行审计与对其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发挥财政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互配合的作用。

(二)建立审计与有关部门监督分工和协商机制,避免重复检查,形成“内耗”。目前,由于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在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上与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的检查存在许多重复和交叉,因此建议在安排审计项目时,审计署与财政部进行协调,避免与财政部专员办对同一审计对象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内容进行重复检查。

(三)建立预算执行单位审计资料信息库,实现审计资源信息共享。各特派办对其辖区内每个被审计单位分年度按基本情况、法规政策、审计发现问题建立相应的资料数据库。如遇异地交叉审计,由实施审计项目的特派办将当年有关的基本情况、法规和发现的问题输入数据库,然后移交当地特派办保存归档。

(四)进一步加强审计移送案件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移送案件线索得到认真查处。1、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审计署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工作的两个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立案或不立案的通知规定,实行立案监督制度。2、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建议明确规定司法部门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时间要求;对不属自身管辖范围,需转送其它司法部门查处的或对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立案侦察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原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对于案件的起诉、审判及判决情况,建议有关司法机关也要通过正常渠道告知审计机关。3、加强和改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要建立正常的沟通协调渠道,进一步明确各自在移送案件查处工作的职责,形成和谐的协作机制。

(五)按照特派办现有的审计管辖区域,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特派办财政审计体系。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地方政府及财税部门执行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成为审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任务,特派办地位的超脱性正好适应这一要求。因此,建立特派办与其辖区内被审计单位相对稳定的监督机制,既可发挥特派办对其辖区内被审计单位情况比较熟悉,能充分利用已有审计资源的优势,又能明确审计风险责任制,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和控制审计风险,是加大中央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力度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在坚持“五统一”同时,让特派办在审计辖区内适当安排一些审计调查项目,如基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调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等,便于及时发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正式实施审计锻炼队伍提供依据。

(六)财政审计必须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要具有瞻前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客观上要求按照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建立新的预算模式。根据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基本要求,我国预算管理将进行重大改革,审计的内容、重点和方式方法及审计标准也将面临重大改变。建议审计署提早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争取主动。一般认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财政审计的总目标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加强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体目标是促进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自觉维护中央政令的统一,确保预算收支的真实合法性,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税部门的预算收支行为。与预算执行审计目标相应的审计范围一是预算收入的执行情况,二是预算支出的执行情况,三是公债的管理情况。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科学性,预算收支的真实性,预算支出使用的效益性,公债管理的安全可行性。审计的方式方法是以部门预算审计为基础,项目预算审计为重点,提高部门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扩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面,加大延伸审计力度。

(七)加大培养交流力度,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财政审计质量和效率,控制审计风险的当务之急是加大预算执行审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用,着力培养一批既懂财政审计业务又通晓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审计专业人员。建议审计署财政司应加大对特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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