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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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城市交通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

2. 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3. 预防为主:注重预防,采取措施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4. 整体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2. 完善交通信号设施,提高交通流畅度和交通安全性。

3. 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4.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5. 加强对交通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6.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

五、责任与监督1.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2. 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3. 公众要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为了保证交通秩序和安全,各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以指导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范和措施。

一、交通设施维护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是保证交通安全和顺畅的基础。

针对不同的道路设施,制定相关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对于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维护和刷新,确保信息准确、清晰可见。

这不仅需要及时更换破损的标志和标线,还要进行定期的清洗和反光处理,以提高夜间可见度。

此外,道路交通设施还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隔离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对于交通管理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规范,明确设施的维护责任和周期,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二、交通流量控制措施城市道路交通中,交通流量控制是保证交通有序进行的关键环节。

针对交通高峰时段和拥堵路段,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在公交站点周围设置专用道,方便公交车快速通行;对于高峰时段的交叉路口,可以采取协调信号灯的方式,增加绿灯时间,减少拥堵。

此外,城市还可以引入智能交通系统,通过车辆的自动识别和计算机控制,实现对交通流量的实时监控和控制。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还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是预防交通事故和提高大众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要完善交通安全教育课程,加强对青少年的交通安全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交通意识和行为习惯。

同时,还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

此外,还可以组织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宣传演出等活动,吸引公众的参与和关注。

四、交通治理和处罚制度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各地需要建立健全的交通治理和处罚制度。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例如罚款、扣分等。

2023年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发展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道路交通活动,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行为及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1. 安全为先,确保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2. 便捷为主,提供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3. 环保为重,鼓励绿色出行,减少交通污染;4. 公平公正,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采取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条政府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体,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交通信号与标志第六条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流量、车辆种类和道路环境,确保交通流畅与安全。

第七条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明确要求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义务与禁止行为,提供准确的交通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应按交通信号指示和交通标志执行相应的行驶、停车、变道等操作,不得违反信号灯和标志规定。

第九条非机动车和行人应按规定通行,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规定,不得随意穿越马路、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保护交通安全和环境。

第十一条机动车应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保险等事项,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机动车应按时缴纳车辆税费、停车费等,禁止违法停车、逃费等行为。

第十四条机动车应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和装备,加强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第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车驾驶证,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管理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安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街道、人行道、广场和桥梁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所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否则将会被认为是非法行为。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城市道路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保障城市道路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来源,并加强对城市道路保障设施的建设和审核工作,确保管理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车辆通行管理第六条在城市道路上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信号标志,禁止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和凌驾他人行驶。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遵循道路自由通行、尽量减少堵塞道路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原则。

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视情况处以罚款和扣除交通经验的处罚。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车辆保险和登记证明应在车辆内作为随车证明。

驾驶人应当配戴安全带和安全头盔,并严格遵守相关标准,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检验证书和车辆保险证明应当持续有效,轿车以及客车不得搭载人员超过规定的数量,货车不得超载,以免影响道路通行。

第十条在城市道路通行的车辆必须保持适当的车速,并应当避免在拥堵道路上超车或者停车等占道行为,以保障其他车辆和路上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行走的行人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信号标志,不得妨碍道路通行秩序,不得拼抢行驶中的车辆,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经营商贩,应当依照规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营业,并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章和标准。

否则将被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强制取缔。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人应当保持道路的清洁卫生,禁止在道路上吐痰,乱扔垃圾等不雅行为,否则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走的人员,如发现危险或者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警,避免产生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第七章 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

第七章 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

• 3、非机动车道 • 自行车道宽度:1.0--1.1米/条
上可以设独立车道
一般4条以
• 非机动车道宽度:
自行车为主:双车道2.5米、三车道3.5米,四车道4.5 米 一辆自行车与一辆三轮车3.5米 两辆三轮车4米 非机动车道的基本宽度推荐为5米(或4.5米)、6.5 米(或6米)、8米(或7.5米)
• 高速路与城市道路的衔接与分离
离开城市,一至数个出入口
• 城市内部道路的衔接与分离
低速让高速,次干让主干,生活让交通。无关路分离
• 交叉口间距
快速路1500-2500M,主干道间距700-1200M、次干道350- 500M,支路150-250M
第四节 城市道路及停车场设计• 一、城市道路红线• 定义
6、绿化带
• 靠车行道的行道树应满足侧向净宽的要求。株 距4~10m。树池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 或等于1.5m;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 或等于1.2×1.8m。
• 7、道路横断面综合设计
• 道路横断面类型
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 及四幅路(一块板、二块板、三块板、四块板)

单幅路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不大,非机动车较少 的次干路、支路以及用地不足,拆迁困难的旧城 市道路。 双幅路适用于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 动车较少的道路。有平行道路可供非机动车通行 的快速路和郊区道路以及横向高差大或地形特殊 的路段,亦可采用双幅路。 三幅路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大,非机动车多, 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m的道路。 四幅路适用于机动车速度高,单向两条机动车 车道以上,非机动车多的快速路与主干路。
• 埋设电力、电讯电缆、和给水管三种管线所需要最 小宽度为4.5米,加上行道树和路灯杆的最小占地 宽度为1.5米,则至少要6米。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的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有序,保障市民出行的安全和便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包括道路规划、建设、维护、交通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技兴城”的原则,推动城市道路发展与城市建设相协调,保障公众利益,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第二章道路建设第四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保证道路网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交通工程设计规范,合理布局,保证道路宽度和道路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应充分考虑市民出行需求,设置合理的非机动车和行人通道,提供便利的停车设施。

第七条城市道路的施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章道路维护第八条城市道路维护应及时修复道路表面损坏、补充路灯、修复护栏等设施,确保道路的通行安全和舒适性。

第九条城市道路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路面病害检查、设施设备检修等,确保道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城市道路维护应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和设备,提高维护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一条城市交通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市民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二条城市交通管理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城市交通管理应加强对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维护,及时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施,确保交通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城市交通管理应提高交通流量的整体效率,通过优化信号控制、分流策略等措施,减少道路拥堵现象。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加强对交通事故的研究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合作,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开展。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并提高交通效率,本制度旨在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管辖的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部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城市道路规划与布局第四条城市道路规划应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交通需求合理布局,并确保通行的安全顺畅。

第五条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合作,订立认真的城市道路规划和布局方案,包含道路等级、道路宽度、车道数量、停车设施等。

第六条城市道路布局应重视交通流量的分散和引导,合理设置红绿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七条在道路规划和布局方案中,应重点考虑行人、脚踏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通行安全和便利。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八条城市道路应设置合理的交通安全设施,包含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

第九条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条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并依据交通流量和道路特点进行科学调整。

第四章交通信号灯使用第十一条交通信号灯是管理道路交通的紧要手段,企业应依照道路交通流量和需求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

第十二条交通信号灯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协调不同方向车辆和行人的通行;2.掌控交叉口交通流量;3.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操作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交通信号灯方案的评估和调整,以适应交通需求的变动。

第五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十五条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交通规定的遵守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和惩罚。

第十七条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连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水平。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2008年12月17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的设计、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当坚持便民、安全、绿色、优质的原则,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提高道路使用效率。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倡导市民文明出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

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建设和设计第八条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进行,确保满足市民出行和交通需求。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合理选择,保证道路畅通、安全、舒适。

第十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考虑道路的功能和分类,合理确定道路的交通能力和设计速度。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人、车辆、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的需求,保障他们的通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合理布置绿化带和人行道,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道路达到相应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道路维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包括日常巡查、修复、清洁、标识标线等。

第十七条道路维护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道路的安全隐患和缺陷,确保道路的正常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引言作为城市交通的基础组成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车辆数量快速增长、道路建设和管理的不足等因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各级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单一的管理条例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因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应该有系统全面、多方面的规定和管理机制。

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素质提升的同时,要求各类机动车、行人和自行车等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规,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和安全管理,建立严格的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机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等一系列环节。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路段交通状况,应该制定不同的交通规划和安全标准,确保道路交通系统的规范运行。

2.机动车管理: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交通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们的合理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包括机动车的注册、检测、年检和限制政策等方面。

3.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除了机动车外,行人和非机动车也占据城市道路交通的一大比重,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需要依据其类型和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保证其安全和便利。

4.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途径。

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广告、演讲、电视、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宣传交通规则、交通安全知识,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规范交通参与者行为。

5.交通管理机制和法规:要加强城市道路交通法规和制度建设,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交通标志等各个方面细化管理机制。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文:----------------------------------------------------------------------------------------------------------------------------------------------------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和车辆行驶第四条对本市的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优化车辆结构,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机动车。

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机动车必须按规定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行驶。

个人购置的机动车,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购置的机动车,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地方机动车不得使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牌证。

第六条机动车不得悬挂遮挡车辆号牌的各种标牌;驾驶室两侧的车窗玻璃和前后的车窗玻璃上不得张贴遮阳膜,不得张贴、喷涂妨碍驾驶视野的广告及其他文字、图案,不得附加妨碍驾驶视野的物品;驾驶室仪表台上不得摆放各种标牌。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划定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摩托车专用车道、其他车辆专用车道、单行道,规定车辆禁(限)行、禁(限)停区域和禁(限)行时间。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原则,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削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实行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科技支撑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协调和推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在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处置交通事故的重要执法部门。

第八条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游车辆、不安全化学品运输等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搭配,形成合力,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第十一条市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安全规范,并具有较强的功能性和易识别性。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规范,清楚明白、易识别、易懂,并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应当建立维护机制,定期检查并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十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遵从“依法依规、公正公正、安全有序、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规定应当公开、明确,市民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精准、适时地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市民在道路上的安全出行权利。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适时处置、协调优化,保障车辆和事故人员的权益,降低事故的损失。

道路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是指通过对道路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为公众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道路交通服务。

作为城市交通重要组成部分,道路交通管理在现代城市交通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影响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和公共安全。

一、交通安全管理1. 安全设施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交通安全。

在城市道路交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设置需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如交通信号灯、标线、标志、护栏等设施,保障行人、车辆和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在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安全通行。

2. 事故处理管理交通事故是一项严重的社会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也需要关注和处理交通事故。

在事故处理中,应提供急救和救援服务,疏散人员和车辆,同时保护现场,搜集事故信息,制定有效应对策略。

交通管理人员还需要通过了解事故原因,调查事故责任等信息,对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尽可能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流管理1. 交通流调控交通流调控是交通管理的核心部分,通常通过交通信号灯、标线、标志、限行等措施,来指导车辆行驶方向和速度,保证交通流畅。

在交通流调控工作中,交通管理人员需要根据不同交通情况,及时地调整交通流量和路面使用情况,合理安排交通流,提高交通效率。

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如路面事故、重大活动等,交通管理人员还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以保障交通安全。

2. 路面疏导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还需要关注路面疏导问题,既需要对道路道路设施、路况等进行合理配置,又需要引导车辆行驶,解决拥堵、排队等问题。

在疏导管理工作中,交通管理人员需要加强路面巡查和预测,及时发现和解决交通问题,提高路面通行效率和人车安全。

三、公共交通管理公共交通是城市交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高效的管理。

公共交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交通服务,促进公共交通的发展,即保证车辆安全、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同时,还需积极推动公共交通创新,适应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新要求。

城市道路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管理制度城市道路管理制度1. 引言城市道路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的畅通与安全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至关重要。

,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道路管理制度,对于推动城市的交通发展,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城市道路管理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2. 目的城市道路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提高城市道路的通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提升城市交通运输能力;- 保障市民的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提高交通行业的服务质量;- 保护城市环境,减少交通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促进城市交通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3. 内容3.1 道路规划与建设城市道路管理制度对道路规划与建设进行管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道路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道路的畅通和连接性;- 道路设计的符合标准和规范,确保道路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道路建设的质量控制,确保道路的耐久性和可持续发展。

3.2 交通信号灯管理城市道路管理制度对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与调整,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需求进行均衡合理的规划;- 信号灯的维护和保养,确保信号灯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显示;- 信号灯的时序调整,根据交通流量进行合理的时序设置,提高交通效率。

3.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道路管理制度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如交通标识、交通标线等,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 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维护交通秩序和法律权威;- 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4. 实施城市道路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交通管理机构、社会组织和市民居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责任和权限;- 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确保管理制度的落实;- 社会组织负责宣传和培训,提高市民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能力;- 市民居民积极参与和遵守交通管理制度,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第十条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第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第十七条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第十八条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 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第二十四条市容管理部门核定的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和行驶路线,应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实行监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和车种;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第二十七条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处理道路断面、调整车道划分等措施,均衡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第二十九条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第三十五条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第三十九条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第四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第四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第三十五条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第三十九条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第四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第四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管理成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议题。

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不仅能够提高交通流畅度和安全性,还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探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并从不同角度加以论述。

1.交通规划与设计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首要任务是进行良好的交通规划与设计。

交通规划应该综合考虑城市的整体发展需求、人口分布、经济状况等方面因素,合理规划交通网络。

交通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同类型道路,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等,以满足不同车辆的需求并确保道路的合理连接。

在交通设计方面,需要考虑到不同车辆、行人和自行车的需求。

设计时应合理规划车道数量、宽度和布局,确保车辆能够顺畅通行,并留有足够的空间供行人和自行车行驶。

此外,交通设计应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斑马线、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交通设施,提高交通流畅度和行人安全。

2.交通标志与标线良好的交通标志与标线系统对于引导和提醒驾驶员和行人十分重要。

交通标志应该设计清晰明确,以简洁的形式传递信息,确保驾驶员和行人能够迅速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道路上的标线设计方面,应根据不同道路的功能和流量进行合理划分和设置。

例如,在拥堵路段应适当设置导向箭头标线,引导驾驶员选择合适的车道。

此外,涉及转弯和掉头的路口应设置转向箭头标线,提醒驾驶员行驶方向。

3.交通信号控制交通信号控制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根据交通状况和车辆流量进行合理安排。

通过合理调整信号的时长,可以有效平衡不同方向车辆的优先级,提高交通效率。

此外,交通信号的配时应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进行调整,以适应交通高峰和低峰期间的交通需求。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交通监控系统和智能交通系统,可以实时监测交通状况并进行调整,提高交通流畅度。

4.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首要任务之一。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需要制定一系列交通安全规范和措施。

城市道路规范

城市道路规范

1部分参考答案第一章:绪论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城市道路分类及各类道路特点城市道路分类:按道路地位分: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2.道路网结构类型:1线形式或带状式道路交通系统2方格式道路交通系统3环形放射式道路交通系统4自由式道路系统5混合式道路系统3.城市交通存在问题:1用地布局与交通分布欠合理2道路建设缺乏系统性3对城市交通问题重视不够4城市交通流较为混乱5城市交通管理相对落后6道路交通规划难以实施。

第二章:城市交通规划1.交通规划含义。

研究土地使用与出行选择规律,其结论用来对现有土地使用或交通系统的改善提供决策支撑,同时,还要对交通相关若干管理规定、政策提出建议。

规划是渐进的、动态的、面向决策的、民众参与的过程4.道路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

道路通行能力是指道路上某一点某一车道或某一断面处,单位时间内能通过的最大交通实体数。

服务水平式指道路使用者从道路状况、交通与管制条件、道路环境等方面可能得到的服务程度或服务质量。

5.交通三参数:流量、速度、密度基本概念。

交通量是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交通实体的数量,亦称为流量。

车速是指单位时间内车辆行驶的距离。

密度是指单位长度车道上,某一瞬时所存在的车辆数。

6机动车车流的交通特点。

1.机动车流速度、流量和密度关系2.机动车道路容量(1)机动车道路通行能力(2)服务水平和服务流量7.交通调查包含的主要内容。

(1调查方法(2调查步骤(3车辆换算(4调查表格设计(5调查量汇总整理 8.OD 调查定义及主要内容。

OD调查也称为起讫点调查,是为了解各种车辆和行人出行的起点和终点,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的调查工作。

OD调查主要内容:(1)居民出行调查(2)机动车调查(3)货物流通调查9.四阶段交通规划方法的原理、四阶段的基本内容。

四阶段法:(1)交通生成(2)交通分布(3)交通方式划分(4)交通分配10、出行生成、分布、分配方法概要。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保护生命安全、尊重交通秩序、依法管理交通”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涵盖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指示标志、交通设施等内容。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第四条市政府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充分和正常使用,定期维护和检修交通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五条市政府应根据道路交通实际需求,合理规划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交通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市政府应制定并执行交通设施的新建、改造、拆除、移位等管理规定,确保交通设施的统一和规范。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七条驾驶员必须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资格条件,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尊守行车纪律,不得违章行驶、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等。

第九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驾驶员信息管理系统,对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核查。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持有有效的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并进行车辆保险。

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的注册、年检、强制保险等手续。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禁止违规驾驶、酒驾、毒驾等行为。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保护现场证据,同时立即报警、救助伤员。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依法进行,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对责任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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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组织的目的

交通组织的目的是通过对道路上运行的交通流 量、流向和流速的合理组织与控制,最大限度 的挖掘道路潜力(不是通过新建道路),在时 间上削峰填谷,在空间上控密补稀。
交通组织的内容



宏观交通组织:平衡城市的交通供给与需求,避 免供需倒置。通过政策、法规引导交通发展,以 扩大交通供给和控制交通需求为手段,平衡交通 供需 中观交通组织:时间上削峰填谷,空间上控密补 稀,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分交通压力 微观交通组织:时间上分秒必争,空间上寸土必 争,减少交叉口处的冲突点。
增加了车辆绕道行驶的距离,给驾驶员增加了工作量
给公共车辆乘客带来不便,增加步行距离; 容易导致迷路,特别是对不熟悉情况的外地驾驶员; 给道路两侧商业活动带来影响。 增加了为单向管制所需的道路公用设施。 单向交通的末端常常使交通组织复杂化,产生拥挤,路口间的 节点容易发生堵塞现象。
有利于路边停车规划和公交专用道规划。
有利于信号灯配置和管理。 有助于线控的实施、停车问题的解决,减少污染,充分利 用狭窄的街巷、弱化主干道上的交通负荷,在一定程度上 避免了旧城道路的改建,带来较大经济效益。
美国、原苏联实行单向交通前、后的交通安全比较
城市 街道 交通事故与前一年之比(%)
指示标线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
交叉口人行横道线
禁止标线
中心黄色双实线
中心黄色双实线的设置
警告标线
三车道过渡斑马线
3. 按形态分:
线条:标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 ② 字符标记:标划于路面上的文字、数字及各种图 形符号 ③ 路边线轮廓标:安装于道路两侧,指示道路方向、 车行道边界轮廓的反光柱(或片) ④ 突起路标:安装于路面上标示车道分界、边缘、 危险路段等的反光或不反光体
1)交叉口类型; 2)交叉口管理方式(进口拓宽并渠化、信号配时优化); 3)交叉口转向限制(减少冲突点);
2. 干线交通管理策略
优化干线范围内的时空资源,优化干线运行效率; 单行线、公交专用线等
7.2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规划
道路交通组织,是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交通工程规划、法规 限制、行政管理等措施,对道路上运行的交通流 实施疏导、指挥和控制等工作的总称。
一、交通标线分类
1. 按设置方式分: ① 纵向标线:沿道路行车方向设置的标线。 ② 横向标线:与道路行车方向成角度设置的标 线。 ③ 其它标线:字符、标记或其它形式标线。
2.按功能分: 指示标线:指示车行道、人行道、路面边缘 等设置标线 禁止标线: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 制等特殊规定的标线 警告标线:促使车辆驾驶员及行人了解道路 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防范应变措 施的标线。
道路交通流量均分
(一)道路交通拥挤的机理 交通拥挤,是指一定时间内的交通需求(一定 时间内想要通过某道路的车辆总数)超过某道 路的交通容量(一定时间内该道路所能通过的 最大车辆总数)时,超过部分的交通滞留在道 路上的交通现象。
我国规定:在公路路段上,车辆受阻排队长度
分别超过2千米、3千米为阻塞和严重阻塞。在 城市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车辆 3次绿灯 显示未通过路口的为阻塞;5次绿灯显示未通 过路口的为严重阻塞。
单向交通的实施
左行(顺时针) 单向 右行(逆时针)单向
单向交通实施条件



两条平行道路,间距在350~400m之内 有明显的潮汐式交通特性 复杂的多路交叉口
单向交通的优点
简化交叉口交通组织,提高通行能力。 提高路段通行能力。 增加车辆行驶安全性,降低交通事故。 提高行车速度,减少交通延误。
中观交通组织


中观交通组织的对象不是单个的路段或交叉口, 而是某一区域,中观交通组织主要解决区域交 通流量分布不均的问题 中观交通组织常用的方法有交通分离、单向交 通、通行限制、专用车道等
交通分离

道路交通分离,是指采用科学的交通管理 手段,对不同方向、不同车种、不同特点 的交通流在时间或空间上进行分离,使道 路上的各种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按顺序 行驶。
(二)道路交通流量均分的概念 道路交通流量均分,是指充分利用现有的道路 条件,控制和调节交通流量,使整个路网的流 量从时间或空间上进行均衡分布的一种交通组 织方法。
道路交通流量均分的具体方法
错峰上班制
交 通 流 量 均 分 的 方 法
时间性 交通流量均分
弹性上班制 推行轮休制 车种禁限 利用环路、旁路、干路吸引交通流量 设置可变车道调整交通流量
宏观交通组织

宏观交通组织是平衡交通供需关系,通常的做 法是在政策上“对提倡的出行方式给予优先, 对不提倡的出行方式给出路不给方便”
1.交通需求控制 控制建筑容积率,防止城市土地超强度开发,防止发 生供需型交通拥堵。 2.以静制动(代表城市:日本东京) 3.公交优先(代表城市:巴西库里蒂巴) 4.经济调控(代表城市:新加坡)
3. 禁止出行策略

特定路段、特定时段禁止某种车型的行驶。 单双号通行、某些路口禁止左转等; 通过经济杠杆调整出行分布或减少出行总量; 拥挤收费(伦敦、新加坡)、车牌拍卖(新加坡、 上海)、提高停车费用(日本等很多国家)来自4. 经济杠杆
交通系统管理策略
通过交通规划与管理,调整、均衡交通流时空分布, 提高运输网络的效率。 1. 节点交通管理策略
空间性 交通流量均分
禁止车辆转向 用可变标志诱导交通流
单向交通
单向交通
定义:单向交通又称单行线,是指道路上的车辆只 能按一个方向行驶的交通。
分类:固定式单向交通:对道路上的车辆在 全部时 间内都实行单向交通, 定时式单向交通:对道路上的车辆在 部分时 间内实行单向交通。 车种性单向交通:是指仅对某一类型的车辆 实行单向交通。
技术管理

交通需求管理策略
1. 优先发展策略 优先发展占用道路资源少、 节能、环保、运输效率高 的交通方式; 公共交通优先政策; HOV 2. 限制发展 限制运输效率低、能耗高、污染大的交通方式; (在某些条件下限制)小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中 巴;
交通需求管理策略
纽约(美国)
6号及7号线 6号及7号大道 7号及8号大道
主街道
50 80 70
25 31 25 70 0 75 70 50 20
伊利(美国)
堪萨斯(美国) 13号及14号大街 莫斯科(苏联) 季亚科夫巷 奥尔利科夫巷 利霍夫巷 列宁格勒(苏 联) 普里亚日卡河滨路 环渠河滨路 肖尔斯大街 波罗地街
单向交通的缺点
著名的关于交通拥挤当斯定律(Downs Law) 可表述为:新建的道路设施会诱发新的交通 量,而交通需求总是倾向于超过交通供给。
交通管理分类
行政管理

交通法规制定、执法、驾驶培训、车辆管理、道路管理、 事故处理等; 交通需求管理——TDM,管理交通“源”; 交通系统管理——TSM,管理交通“流”; 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ATMS(ITS的一部分)
信号灯的操纵方式

人工控制 定时自动调节 电子计算机和传感系统控制
7.3.2 交通标志


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 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交通管理的设施。 主标志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指路标志 旅游区标志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交通标志
警告标志
禁 令 标 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指路标志
旅游区标志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辅助标志
辅助标志 使用举例:
可变信息标志
交通标志的构造
标志板 支架
柱式 悬臂式 门式 附着式
7.3.3 交通标线

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在路面上的各种线 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和轮廓标组成的交 通安全设施。其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 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的目的
交通堵塞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跟不上交通需求增长的速 度,道路交通设施运输能力不能满足交通需求;交通管 理设施和管理水平落后,交通结构不合理; 交通管理的目的——缓解阻塞。How to? 道路交通建设。 交通需求管理——控制出行量 交通系统管理——控制出行量在空间、时间上的分布
道路交通分离的种类
(一)按分离的具体措施分类 法规分离。它是指在道路上没有采用任何物体, 只是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对不同的交通体实现 的交通分离。 物体分离。它是指道路上通过某种工程设施对 交通进行分离,其中又可分为可逾越和不可逾 越两种。
(二)按分离的形式分类 空间分离。它是交通分离最理想的形式。是 指各种不同的交通形态,在不同的道路平面 或在同一道路平面内,用道路工程设施或交 通管理工程设施分隔行驶,以减少不同性质 和不同方向的交通流的相互干扰。 时间分离。它是指在同一道路空间,各种交 通形态使用不同的时间通行,以减少道路上 集中的交通负荷。
7.3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交通信号设备

人行横道信号灯 车道信号灯 方向指示信号灯 闪光警告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
7.3.1 交通信号设备
人行信号灯的显示方式
车道信号灯
潮汐式可变信号灯
方向指示信号灯


我国城市现行的信号灯灯制是“红—黄—绿” 灯制; 信号周期:红黄绿灯显示一次所需的总时间; 信号相位:一个信号周期时间内同时获得相同 信号显示的一个或多个交通流的信号状态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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