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第六次修改决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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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 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 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 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 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是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三、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所得税率级距。
四、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
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 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 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 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 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 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 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 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 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 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 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 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 新老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
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 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 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 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 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 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 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 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 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已扣除‚三险一 金‛),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 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 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 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 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 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 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 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 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 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 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 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 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 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 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
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 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 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 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 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 适用统一的税率。 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 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 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 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 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 ×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 ×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与以往历次个 人所得税税法修改的主要区别,在于修改内容是最多的 一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修改后的实 施条例和相关财税文件明确,上述个人的必要减除 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此次修改的意义: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 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修改的着重点,主 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此外,适当加大对高
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样修改其意义表现在: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二是有利于应对通胀压力,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构建 和谐征纳关系。 三是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时间由原来的次 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 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 办税,适当减少办理申报的次数,最大程度满足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合理需求,有利于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
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 新老税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Leabharlann Baidu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 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 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 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 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 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 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含税 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 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 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 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 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 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 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 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 用后的余额。)
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 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 分红、津贴等)—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500(减除费用标准)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 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 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 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 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小赵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000
1425+69.1-3500=2144.1元 使用新税法1500-4500元10%税率 速算扣除数105元 小赵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144.1*10%105=109.41元 小赵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扣缴于10月15日前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2011年8月发放工资,则小赵2011年8月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000-1425+69.1-2000=3644.1元 适用现税法2000-5000元15%税率 速算扣除数125元 小赵2011年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644.1*15%125=421.62元 小赵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扣缴于9月15日前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 新旧税法比较,小赵将少缴个人所得税312.21元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 税率)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
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所得 税率级距。
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
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扩大为 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 扩大为100000元以上。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比照上述方
0104097717
杜珊珊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 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