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论自然法的精神
进入21世纪,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中国也开始了新的历程,努力探讨和学习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成为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一个迫切课题。
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对于我国法制现代化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而蕴涵于其中的自然法精神则是西方法精神的内在支柱,是西方法治精神的主体,探讨自然法精神将是研究西方法精神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自然法精神,来剖析其中的精粹,解析其内在的观念,以对我国法治起到若干启示作用。
一、自然法的概念(一)自然法——渊源于西方法的一个概念就起源而论,中国古代并没有关于自然法的学说,这是一个无庸质疑的事实,而到了近代方才有了关于自然法中“自然权利”之说。
法和文明是分不开的。
西方法是植根于西方文明的法。
西方文明在母体阶段,并无“西方”之限定。
也没有“西方”与“前西方”之分。
西方法的起点应该是古希腊法。
自然法的开端同西方法并行不悖,同样起始于古希腊。
对于自然法意义上的界定,本文主要指古典自然法以及之前的自然法的研究,由于它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便仅限于此。
(二)自然法的内涵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是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二、自然法的主体精神法国的孟德斯鸠以其《论法的精神》一书文明于世。
孟氏说:“我不是探讨各种法的本身,而是其精神;并且,这种精神存在于法与不同事物可能有的各种关系之中,……。
”靳内。
达维德在追述二十世纪之前比较法的发展历史时,特别提到:“孟德斯鸠曾致力于通过比较,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
”这种研究方法很值得借鉴自然法的精神源远流长,对于法精神的研究将经久不衰。
(一)古代自然法的精神古代自然法包括了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这是按照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来区分的。
显然古希腊自然法和古罗马自然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
自然 法 的 历 史 渊 源及 发 展 脉 络
自然 法 思想 萌 发 于 古 希 腊 哲 学 , 中 智 者 学 派 将 自然 和法 区 其 分开 来 , 为 自然 是 明智 的 、 恒 的 , 法则 是 专断 的 。苏 格 拉 底 、 认 永 而 柏 拉 图 和 哑 里 士 多 德则 断 定 能 够 发 现 永恒 不 变 的 标 准 , 作 为 评 以 价 成 文 法 优 劣 的参 照 。斯 多 葛学 派 引 进 了 一 种 新 的看 法 , 设 想 并 了均 等 的 自然 法 , 为理 性 乃 人 所 共 有 , 认 自然 状 态 则 为 理性 控 制 的 和 谐 状 态 , 照理 性 去 生 活 就 是 按 照 自然 生 活 。罗 马法 中 的 自然 按 法 思 想 就 是源 于此 。中 世 纪教 会 法 学 使 自然 法 与 神法 相 一 致 。 启 蒙运 动 以后 , 自然 法 理 论 终 于 变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理 性 主 义 思 想 体 系 。所 谓 独 立 , 指 其 摆 脱 了教 会 和 神 学 的 束 缚 。 霍 布 斯 指 是 出了 社 会 契 约 假 说 , 为 社 会 契 约 是 为 走 出 残 酷 野 蛮 的 自然 状 态 认
普 遍享 有 自然 权 利 。 卢 梭 则 认 为 , 自然 状 态 是 人 类 的 黄 金 时 代 。
在 自然 状态 下 , 有 私 有 财 产 , 有 国 家 和 法 律 , 有 奴 役 。 人 们 没 没 没 过 着孤 立 、 由和 平 等 的 生活 。人 们 普 遍 有 同情 心 和怜 悯 心 , 种 自 这 怜 悯 心 是维 系人 们 的重 要 纽 带 。 在 自认 状 态 下 , 人们 享 有 普 遍 的 自然 权 利 。这 种 权 利 是 与 生 俱 来 的 , 是 不 可剥 夺 的 。 后 人 成 为 天 赋 人 权 。格 老 秀 斯 强 调 私 也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自然法学,数千年来始终影响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方面,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直至促使整个社会发生变革。
正如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 [1]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以客观、平等、发展的眼光来回顾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意识到,自然法学一方面蕴含有丰富的积极因素,从而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社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简要回顾,自然法学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一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深受斯多噶学派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工作大多具有实践性,较少从事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性质的抽象理论探讨。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都在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产生。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宇宙秩序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宇宙和人类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人类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必须依据这种秩序来进行,否则就会造成不正义和混乱。
2.自然法原理:
自然法是指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和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并不是由政府或官方所制定的,而是由自然、神灵、既定的普遍道德观念和习俗等直接决定的。
3.意义优先:
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规则的本质意义和精神内涵,规则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平等、财产、言论等权利,而不是为了维护行为本身的规范性。
4.社会契约原理: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构成一个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秩序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人们必须通过共识和协议来建立起法律和道德规范。
论自然法的时代精神
社会科学研究 2001年第3期论自然法的时代精神王天习摘要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影响巨大的流派,客观评价其历史作用,对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体现了崭新的时代精神。
我们要本着!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态度,剔除其糟粕、吸取其精华,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关键词 自然法;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分权制衡;依法治国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1)03-0088-04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影响巨大的流派。
今天,我们重新解读其思想观点,客观评价其时代精神,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民主政治进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安提芬、芝诺和西塞罗等人就阐述过自然法思想。
1他们认为,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自然法先于人定法而存在,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它是人类的理性、宇宙的真理和正义的体现,具有高于人定法的最高效力。
一切人定法,如果违反了自然法,都是无效的;自然法是判断善恶是非的唯一标准,是人们行动的正确向导,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
谁胆敢触犯,尽管他可能侥幸逃脱人定法的制裁,但却最终逃不脱自然法公正的惩罚。
这些观点,显然与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不相吻合,但在当时却有其进步的一面。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继承了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理论的进步成分,剔除了中世纪西欧教父学与经院哲学的思想糟粕,为适应资产阶级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需要,创立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考察他们的法律思想,可以发现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体现了以下鲜明的时代精神:(一)崇尚人文主义 反对封建迷信针对中世纪西欧神权法律观与商品经济要求的价值观格格不入的现状,古典自然法学派首先倍加推崇地树起了欧洲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文主义∀旗帜,强调以!人∀为中心,重视人的理性。
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
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自然法是一种意识形态和法学理论,其核心理念是法律应该基于普遍存在和不可变的自然原则,而不是由政府或人类创造。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超越人类意志的普遍法律原则。
在自然法的理论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和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解释。
自然法的原则公正与正义自然法的核心之一是公正和正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基于对公正和正义的理解,而不是基于当时的政治权力或利益考虑。
公正和正义是普遍存在的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
因此,法律应该旨在维护公正和正义,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自由和责任自然法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责任。
个体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由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个人责任和社会规范的限制。
自然法认为,法律应该保护人们的自由,同时要求他们履行相应的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
客观真理自然法认为存在客观的真理和价值,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
法律应该基于客观真理和价值观,而不是基于政府或社会的意志。
因此,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尊重普世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维护人类共同的利益和福祉。
自然法的精神尊重人性尊严自然法的精神是尊重人性尊严。
自然法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人权和尊严,无论其社会地位或背景如何。
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不得剥夺他们的自由和尊严。
公共利益至上自然法的精神是以公共利益为重。
自然法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福祉,而不是为了个别人或特定群体谋取私利。
因此,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促进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和谐发展。
遵循自然秩序自然法的精神是遵循自然秩序。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着一种固有的秩序和规律,这些规律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人类意志的干涉。
因此,法律应该尊重自然的秩序,不得违背自然规律,否则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总之,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
这些原则和精神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发展。
孟德斯鸠论述的自然法四大
孟德斯鸠论述的自然法四大引言在法律与伦理学的历史上,孟德斯鸠是一个备受赞誉的法理学家。
他在其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自然法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探讨孟德斯鸠所论述的自然法的四大要点。
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是一种关于道德和正义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源于人类的本性和理智。
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与人的天性相适应的规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自然法的基本特征1.普遍性:自然法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世规范,无论其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
2.不变性:自然法的道德原则应该是永恒不变的,无论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变化。
3.合理性:自然法是合乎理性的,它符合人类的理智和智慧,不违背人类的本性。
4.客观性: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个人主观意志的影响。
自然法的四大观点观点一:人的自由与平等权利孟德斯鸠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并且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
自然法赋予了人们追求自由的权利,这是一种与天性契合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不受到他人的压迫和剥削。
观点二:社会契约与民主政治孟德斯鸠主张人们应当按照社会契约的原则行事,通过共同的意愿建立一个民主政治体制。
社会契约是一种人们自愿达成的协议,通过这个协议可以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和利益。
民主政治体制是符合自然法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它使人们能够自主参与政治决策,并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观点三:人权与私有财产权孟德斯鸠强调人权和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们有权拥有个人财产,并且这个权利是被自然法所保护的。
私有财产权是人们劳动的结果,也是实现个人利益和幸福的基础。
只有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观点四: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不仅适用于国内的政治和法律问题,还适用于国际关系中。
他主张国家之间应当按照自然法的原则相互合作和交往。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原则,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然而,国际社会也应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如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自然法精神
自然法精神导言:自然法精神是一种法律理论,强调以自然界法则为基础建立的公正和道德。
自然法精神主张根据人类本性和客观真理来确立法律规范,以此保障人们的公平和正义。
本文将探讨自然法精神的起源、核心原则以及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自然法精神的起源自然法精神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哲学。
亚里士多德认为,存在于人类内心的普遍的道德原则称为“自然法”。
他相信,通过理性和对自然界法则的观察,人们能够了解到这些内在的道德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社会规范和法律体系。
斯多葛派哲学家主张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存在天然联系,认为人们应当依照自然法的精神去生活和行动。
二、自然法精神的核心原则1. 普遍、不可变的道德原则自然法精神主张存在一组普遍、不可变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超越任何特定文化或社会背景。
这些原则反映了人类的本性和世界的客观真理,作为指导行为的基础。
例如,维护人权和社会正义是自然法精神的核心原则之一。
2. 理性和道德性的统一自然法精神认为理性和道德性是密不可分的。
理性让人们能够通过观察和思考来了解真理和道德原则,而道德性则要求人们根据这些原则来行动。
自然法精神主张人们应当用理性来指导他们的行为,以遵循客观的道德法则。
3. 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观自然法精神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的价值。
自然法认为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包括自由、生命权和尊严。
法律应当保护和促进这些价值观,并确保公正和正义在社会中得到实现。
三、自然法精神对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自然法精神强调法律应当建立在客观真理和普遍道德原则的基础之上。
因此,法律体系应当是公正和有普遍适用性的,而不应受到特定政治或经济利益的影响。
自然法精神要求法律在实践中体现公正和正义,保护弱者的权益,并对违反道德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
2. 法律与自然法的关系自然法精神认为法律应当与自然法相符合。
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来自于它们与自然法的一致性。
如果法律与自然法相冲突,自然法精神主张人们应当追求改变和修正法律,使其与自然法的原则相一致。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简介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是近代西方各种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德国的普芬多夫和沃尔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杰弗逊、潘恩、孔多塞和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学派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在各位古典自然法学家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差别。
斯宾诺莎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早期诞生的荷兰著名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
他用以天赋人权、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为核心的全部理论为荷兰资产阶级争取政治自由和权利,他关于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绝妙论述,奠定了近代自由理论的基本框架。
[1]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不是放弃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即生命,健康,财产,自由。
这是最古典的自然权利的四种权利。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将自由作为法律的宗旨,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的目标确定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保证自由。
孟德斯鸠从三个层面来创立自己的法治学说,即价值、体制和制度、自然环境层面来考察应当如何建立法治的问题,而法治政制和制度条件是他揭示的重心。
《古代法》读后感: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读《古代法》第三章有感摘要:“罗马法”产生于“万民法”,“罗马法”属于“自然法”学派,其中蕴含着“自然法”的精神。
随着罗马帝国逐渐发展,其地域经济发展使得市民和外地商人需要一部调整两边人共同利益的法律,于是“万民法”雏形开始呈现。
“自然法“精神作为“罗马法”的本质特征,对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其中蕴含了“衡平”这个接触点。
“自然法”促成罗马法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推动了罗马法不断地由封闭走向开放。
关键词:罗马法自然法精神衡平一、罗马法中“万民法”的产生梅因在《古代法》写到:“不论情况究竟是怎样,共和国中的外国人实决定着其历史的全部过程,在这个历史的各个阶段中,几乎完全是说明一个顽强民族与一个外来人民之间的冲突。
”1“万民法”的产生是来源于民族与外来人的“冲突”。
这是古代社会特有的情感,换到现代而言,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多民族相互融合,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而放到罗马时代,这中现象正是刚刚产生。
土著公民感觉到大量外国移民入侵。
并且,“血缘”是古代社会维持宗亲制度的重要依据,一个本地公民因为祖上血统而结成枢纽,共同在一片地域上生活。
因此它排斥外来人民来篡夺他们固有的权利,也排斥外来人民主张的民主平等。
早期的罗马共和国在“宪令”中规定了绝对排斥外国人,“市民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地域的先占性不会被轻易打破,而一旦动摇便引起社会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变动。
但是,完全不给予外国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同样不利于罗马的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安全,在古代往往这样的骚动一经引起变会上升为颠覆国家的危机。
二、地域经济发展因素地域经济的发展最终推动者历史的车轮前进。
罗马“万民法”最初出现时是为了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商品贸易交往,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了经济这一因素。
他说:“况且,在罗马史中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完全忽略对外贸易。
价值的追求_古典自然法学派评析
价值的追求:古典自然法学派评析张中秋 王 静 内容提要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对价值的不懈追求则构成了这一学说的核心所在。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整个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历程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古典自然法哲学家们的思想为建构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奠定了基石。
本文拟从学说、贡献及其局限等方面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予以评析,并就它的兴盛与式微作一番反思。
关键词 价值 自然法 评析 张中秋,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10093 王 静,南京大学法学院98级研究生 210093 兴起于16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在整个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历程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支配西方法哲学思想长达三个世纪,其影响从西欧扩散到北美,最后达至世界范围。
古典自然法哲学家们那些闪耀着理性与智慧之光的思想,不仅在昏暗的中世纪起到了开启民智、将人从神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作用,而且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建构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奠定了基石。
本文拟从学说、贡献及其局限等方面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予以评析,并就它的兴盛与式微作一番反思。
一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各种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老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德国的普芬道夫和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
这一学派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在各位古典自然法学家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差别。
例如,在政权形式上,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制(卢梭),有的主张君主立宪制(洛克、孟德斯鸠),个别还有主张君主专制的(霍布斯)。
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上,有的主张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所赋予的个人权利(洛克),有的认为国家权力至上(霍布斯)。
在自然法与人的理性或本性的关系中,有的认为人的本性在于人的社会性(格老秀斯),有的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霍布斯),有的认为人的本性兼有利己主义和与人和平交往两方面(普芬道夫)。
但是,这一时期的各位自然法哲学家都是从自然法理论的角度来论证资产阶级革命的必要性及其结果形式。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派重要学派,其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主要代表人物、核心理论以及对法学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古代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其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超越人类意志的客观规律。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
1. 苏格拉底(Socrates)苏格拉底是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他提出“认识自己”、“追求真理”的思想,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柏拉图(Plato)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通过对话的形式,深入探讨了人类的本性和道德价值观,提出了“理念国家”的概念,对古代自然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法律是为了实现人类幸福和正义而存在的,提出了“幸福理性”和“正义平等”的理论。
三、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论1. 法律的本质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源于自然,超越个体的主观意愿。
法律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存在的。
2. 自然法的原则古代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即符合理性和公正。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良知,应当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法的原则。
3. 法律的目的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价值为基础,旨在维护人类的权利和利益。
四、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法学发展的影响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他们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使法律不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超越人类的意志,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他们将法律与道德、正义联系在一起,强调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为后世法学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法权 、 执行权和对外权 : 孟德斯鸠在此基 础上提 出 , 国家 的权 利可分成 立法 权 、 政 权 和 司 法 权 。 立 法 权 即制 定 法律 的 权 力 , 人 民 集 体 享 有 , 人 民 行 由 由
年 选 出的 代 表 机 关 具 体 行 使 ; 法 权 即 惩 罚 犯 罪 并 裁 决 私 人 争 诉 讼 的 权 司 力 , 是 独 立 的 、 然 的 , 为 特 定 阶 级 和 职 业 特 定 人 所 专 有 ; 政 权 即 宣 它 超 不 行 战 、 和、 遣 或接 受使 节、 护 公共 安全 、 御 入侵 略的权 力 , 君 主行 媾 派 维 防 由
主 义为核心 , 强调个人的权利和 自由 , 张人人 生而 自由平等 , 主 享有 不可剥夺的 自然权利 , 为国家和 法律是通过社会 契约而产 生的。 认 【 关键 词 】古 典 自然 法 学 派 自然 法 实在 法 法 治
古典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以强调 自然 法为特征 的法学流 派, 与古代 自然 使 。三权之间互为制约 , 行政 权要依 据法 律进行 活动 , 而君 主又 有对立 法 法的不同在于 , 它们关注现实生活 , 而不仅 仅具有思 辩色彩 ; 与神学 自然法 的 否 决 权 ; 法 权 虽 不 能 干 涉 行 政 权 , 它 有 权 审查 、 督 行 政 对 法 律 的执 立 但 监 学 的 不 同 在 于 , 们 强 调 人 的 理 性 与 人 权 , 不 是 神 的 意 志 。 古 典 自 然 法 行 , 它 而 议会 有 弹 劾 权 , 以制 约 行 政 。 美 国 宪 法 之 父 汉 密 尔 顿 等 人 继 承 了孟 德 学 派 把人 作 为研 究 的 出 发 点 , 以人 的 理 性 作 为 法 律 的 基 础 和 衡 量 的 主要 尺 斯 鸠 的 思 想 , 进 一 步 提 出 了 “ 制 与 平 衡 ” 则 。 并 牵 原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西方法学具有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厚的理论背景。
众多法学家共同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而其存在的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导致了其衰落。
标签:自然法;社会契约;分权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很大的法学派别,直到今天其学说还有重要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引起了古今中外众多学者的思考,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背景16世纪,在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对等级制度的攻击运动,目标指向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在政治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和特权,在经济方面反对封建的经济制度、农奴制度和行会制度。
这些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世俗主义的势力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崛起。
与这些运动密切相关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他们并没有一起言说,其代表人物的政治立场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是他们都从自然出发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古希腊的很多理论都是从自然出发的。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而这个世界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应遵循这种规律,类似于中国传统道家的思想,顺应天道。
按照自然去生活这一法则表明自然法则与社会的伦理法则具有类似的一面。
以自然法则来论证社会法则,从自然法则出发推导出一些政治、伦理、法律等社会法则,他们认为国家制定法律要根据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自觉制定的。
这种方法实际上与古代科技落后有关系,人类早期对自然了解有限,对自然充满敬畏,认为自然法则不容违背,要向自然学习。
这种自然观或自然主义的研究思考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此指导创设社会法则的确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也有丰富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是讲求理性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
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
西塞罗被誉为“自然法之父”,标志着古罗马法学达到了顶峰。
西塞思认为,在实在法,也就是各民族制定的各种法律之上有一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永恒的自然法。
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
所以,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
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
因为“恶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
据此,西塞罗还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这种主张也影响了日后罗马法的面貌。
西塞罗和自然法精神:
1.人物: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的著名政治家和法学家,他为古罗马国家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被誉为“自然法之父”。
2.概念: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
3.思想:
(1)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
(2)在自然法体系下,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
4.意义: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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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摘要] 古典自然法学派坚持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用“人的眼睛”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
而这种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
[关键词] 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实在法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一个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流派,与古代自然法的不同在于,它们关注现实生活,而不仅仅具有思辩色彩;与神学自然法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强调人的理性与人权,而不是神的意志。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的理论,其理论不仅影响了整个19世纪,就是在今天其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抽象理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前提是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三个假说。
关于自然状态,它们认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这是与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
至于自然状态的具体情况,则由于各个思想家对人的本性有不同的观点,因而是各不相同的。
霍布斯等人认为人人是利己主义者,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即战争状态,此时的人尚没有是非观念;卢梭等人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这时的人际关系是友好的,人也是有是非观念的,所以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权利,它是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
其内容在古典脑子染法学家那里主要是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
这是它们从人道主义或个人主义立场对人的权利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封建社会把人不当人的现象的控诉。
在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古典自然法学家们进一步论述了自然法的本质、特点和具体内容。
与以往相比,它们对自然法的论述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不再从神或上帝那儿而是从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
它们认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通则,就是理性本身;第二,详细论述了自然法的具体内容;第三,开始认识到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依赖于自然法,摆脱自然状态后,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了自然状态,组成了政治社会。
二、现实问题:实在法、法律权利和分权制衡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主要区别就是国家和实在法的产生,而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就是社会契约,即全体或广大社会成员感觉到自然状态不好,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自愿把部分自然权利交出来,建立国家和制定法律,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它们的正当权利,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
他们认为,自然法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源于人的理性,因而是政治社会制定人定法的依据。
洛克指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内容。
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最终产生了19世纪最流行的语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卢梭认为,自然法中自由和平等最重要,私有制是人类一切罪恶之源,“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压制自由就可以革命。
对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高度重视就需要有一种保护它们的政治手段,古典自然法学派根据此提出了分权制的问题。
洛克认为,国家权利可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的权利可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年选出的代表机关具体行使;司法权即惩罚犯罪并裁决私人争诉讼的权力,它是独立的、超然的,不为特定阶级和职业特定人所专有;行政权即宣战、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入侵略的权力,由君主行使。
三权之间互为制约,行政权要依据法律进行活动,而君主又有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权虽不能干涉行政权,但它有权审查、监督行政对法律的执行,议会有弹劾权,以制约行政。
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等人继承了孟德斯鸠的思想,并进一步提出了“牵制与平衡”原则。
三、逻辑结论:法治
社会契约、分权等主张的逻辑结论是法治,启蒙思想家对此的表述具有惊人的一致。
洛克是法治原则的最早倡导者之一,它强调,“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
法治之所以必要,根本目的在于防止任何形式的专制。
个人的专制是坏事,政府或议会的专制同样是坏事。
孟德斯鸠指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就是共和国。
它的法治原则包括:一是司法独立的原则。
司法权应由法院独立行使,而不受行政权、立法权的干扰,这是以权制权的保证,是反对专制的有利武器。
二是三权制衡原则。
制约与平衡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杜绝专横,三权在分别行使的同时,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三是君主制度实行分权的原则。
君主制和共和制都应实行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原则,用法律制度来防止共和国的倒退。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治理论强调普遍守法。
首先,强调公民社会只能依法治理,“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利,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而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其次,强调法律的普遍效力,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强调官吏执行职务要依法,没有法律依据的执行行为就如同私人的侵犯一样,公民可以抵抗。
最后,强调最高统治者要守法。
四、结语
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产生起一直推动者西方历史的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理论上,首先,它使自然法学获得了新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
其次,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在此之前,真正独立意义的法学是不存在的,现代法学的基本格局就是古典自然法学奠定的。
最后,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的许多法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它们都是以它作为直接出发点的。
实践中,首先,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
资产阶级革命正是在它的鼓舞和指导下掀起了一场又一场的斗争,推翻了封建社会,建立了充满现代文明气息的资本主义社会。
其次,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
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无一不渗透着自然法精神,充斥着自然法学的用语。
同时,包括现在的资产阶级的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仍然是自然法学的产物。
总之,古典自然法学派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开启了法学思想的辉煌时代。
某种程度上,世界法学的发展可以简单归结为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的某种谦恭的修正或无奈的回归。
参考文献:
[1]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想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