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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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摘要] 古典自然法学派坚持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用“人的眼睛”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而这种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

[关键词] 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实在法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一个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流派,与古代自然法的不同在于,它们关注现实生活,而不仅仅具有思辩色彩;与神学自然法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强调人的理性与人权,而不是神的意志。古典自然法学派把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的理论,其理论不仅影响了整个19世纪,就是在今天其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抽象理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前提是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三个假说。关于自然状态,它们认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这是与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至于自然状态的具体情况,则由于各个思想家对人的本性有不同的观点,因而是各不相同的。霍布斯等人认为人人是利己主义者,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即战争状态,此时的人尚没有是非观念;卢梭等人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这时的人际关系是友好的,人也是有是非观念的,所以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权利,它是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内容在古典脑子染法学家那里主要是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这是它们从人道主义或个人主义立场对人的权利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封建社会把人不当人的现象的控诉。

在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古典自然法学家们进一步论述了自然法的本质、特点和具体内容。与以往相比,它们对自然法的论述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不再从神或上帝那儿而是从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它们认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通则,就是理性本身;第二,详细论述了自然法的具体内容;第三,开始认识到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依赖于自然法,摆脱自然状态后,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了自然状态,组成了政治社会。

二、现实问题:实在法、法律权利和分权制衡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主要区别就是国家和实在法的产生,而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就是社会契约,即全体或广大社会成员感觉到自然状态不好,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自愿把部分自然权利交出来,建立国家和制定法律,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它们的正当权利,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

他们认为,自然法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源于人的理性,因而是政治社会制定人定法的依据。洛克指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内容。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最终产生了19世纪最流行的语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卢梭认为,自然法中自由和平等最重要,私有制是人类一切罪恶之源,“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压制自由就可以革命。

对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高度重视就需要有一种保护它们的政治手段,古典自然法学派根据此提出了分权制的问题。洛克认为,国家权利可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的权利可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年选出的代表机关具体行使;司法权即惩罚犯罪并裁决私人争诉讼的权力,它是独立的、超然的,不为特定阶级和职业特定人所专有;行政权即宣战、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入侵略的权力,由君主行使。三权之间互为制约,行政权要依据法律进行活动,而君主又有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权虽不能干涉行政权,但它有权审查、监督行政对法律的执行,议会有弹劾权,以制约行政。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等人继承了孟德斯鸠的思想,并进一步提出了“牵制与平衡”原则。

三、逻辑结论:法治

社会契约、分权等主张的逻辑结论是法治,启蒙思想家对此的表述具有惊人的一致。洛克是法治原则的最早倡导者之一,它强调,“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法治之所以必要,根本目的在于防止任何形式的专制。个人的专制是坏事,政府或议会的专制同样是坏事。

孟德斯鸠指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就是共和国。它的法治原则包括:一是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权应由法院独立行使,而不受行政权、立法权的干扰,这是以权制权的保证,是反对专制的有利武器。二是三权制衡原则。制约与平衡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杜绝专横,三权在分别行使的同时,互相制约、保持平衡。三是君主制度实行分权的原则。君主制和共和制都应实行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原则,用法律制度来防止共和国的倒退。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治理论强调普遍守法。首先,强调公民社会只能依法治理,“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利,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而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其次,强调法律的普遍效力,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强调官吏执行职务要依法,没有法律依据的执行行为就如同私人的侵犯一样,公民可以抵抗。最后,强调最高统治者要守法。

四、结语

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产生起一直推动者西方历史的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理论上,首先,它使自然法学获得了新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其次,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在此之前,真正独立意义的法学是不存在的,现代法学的基本格局就是古典自然法学奠定的。最后,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的许多法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它们都是以它作为直接出发点的。

实践中,首先,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资产阶级革命正是在它的鼓舞和指导下掀起了一场又一场的斗争,推翻了封建社会,建立了充满现代文明气息的资本主义社会。其次,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无一不渗透着自然法精神,充斥着自然法学的用语。同时,包括现在的资产阶级的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仍然是自然法学的产物。

总之,古典自然法学派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开启了法学思想的辉煌时代。某种程度上,世界法学的发展可以简单归结为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的某种谦恭的修正或无奈的回归。

参考文献:

[1]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想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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