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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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最新」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最新」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最新」《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权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3)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3)

攀枝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供水设臵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规划和建设、消防、工商、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要求的供水压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保证压力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二次供水或其他加压设施。

建筑物顶层用水压力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水标准确需设臵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臵;(四)储水池一般应分为两格,以便清洗与检修。

(五)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臵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六)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七)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八)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2019年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doc

2019年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doc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经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法律责任、附则8章59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修改决定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5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6第三章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7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8第五章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9第六章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10第七章法律责任11第八章附则1基本信息编辑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27日2修改决定编辑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四川省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二十、删去《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编辑(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4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供水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施工损坏供水设施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类计价。
第三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合并征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
第十四条 因企业兼并、合并、收购等活动,使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水反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3 - 第二章建设管理..................................................... - 4 - 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 6 - 第四章运行管理..................................................... - 7 - 第五章水质管理..................................................... - 8 - 第六章成本价格..................................................... - 9 - 第七章设备选型................................................... - 10 - 第八章附则....................................................... - 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臵、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权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2019年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

2019年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权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供水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年第二次修正本)(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供水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1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经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规范二次供水的运行、维护与保养,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准统一、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二次供水是指水厂生产的清洁水经过水管网流入建筑物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过程。

二次供水管理包括水质监测、设施维护保养、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等内容。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保养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包括管网、水箱、水泵、阀门等设施。

设施维护保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网的清洗,每年至少一次;(二)水箱的检查、清洗、消毒,每年至少一次,并做到水箱定期换水;(三)水泵及阀门的检修、更换,定期检查电缆、接线盒等设施;(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应明确。

(一)供水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二)使用单位应自觉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不得滥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制定第六条供水单位应按照《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应急措施,以保障二次供水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本单位的使用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水质监测第九条供水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并按照要求对监测结果进行报告。

第十条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应包括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两种方式。

(一)定期监测,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抽检水样,包括全面水质监测和部分指标监测。

(二)不定期监测,应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监测,如换季、雨季、特殊气象条件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局长令第11号)废止。

《四川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四川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四川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于202x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三章供水企业和供水水质第四章供水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第五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2x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x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x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x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小编整理]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小编整理]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小编整理]第一篇: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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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臵、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权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臵,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满足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的要求。

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根据使用特点,可选择程序配量供水、变频调速供水、叠压供水、气压供水等方式。

第九条为推进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应当收集、掌握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并依法建立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推荐名录库。

名录库实行年度公布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纳入名录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先纳入招标范围;取得特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可依法实行邀请招标;未选用名录库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设计方案,各供水企业不得下达确认书。

第十条设计单位进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因设计质量缺陷导致二次供水工程不能运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已审查通过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新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产权人需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其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依法由其组织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专业施工安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招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依法、依标准改造、补建。

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第十七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城市供水企业。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将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未移交二次供水所有权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不论采用移交所有权或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的,产权人都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不合格的由产权人自费整改至验收合格。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等应明确各自责任,同时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

第二十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连续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三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停水时间超出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

第二十四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内容包括:(一)负责对水泵、管线等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水池、水箱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二)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三)确保供水水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四)负责按相关规定,对住户计量水表进行周期检定;(五)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投诉;(六)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按提供服务内容的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向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户收取。

第二十七条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的,其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五章水质管理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书和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性疾病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三十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月不得少于1次。

运行管理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不少于1次。

清洗消毒结束,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三十三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

第三十四条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抽查,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成本价格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在接收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二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由经授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二次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方案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二次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满足以下目标:1、收回二次供水设备成本;2、收回资本支出和经营(包括更新、改造、维护和利息、税金)费用;3、获得合理的回报;4、促进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加强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二次供水价格在制定和调整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其供水成本进行监审和成本公开,并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第四十条在有条件的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制定当地统一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价格管理办法及标准。

第七章设备选型第四十一条新建、改造、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备的选型应以技术先进、环保节能、保证水质和供水安全为优先条件,并依据城市供水管网状况,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合理选择。

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设备选型应确保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的要求,满足运行稳定可靠,维护管理方便快捷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二次供水设备的采购、选型,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器材、设备。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二次供水用户有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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