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哪些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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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

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4.(民事诉讼的)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6.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问答题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内容: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答: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及特点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概述 民事诉讼义务 非法人团体的概念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团体应具备的条件非法人团体的类型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的确认 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 概念 共同诉讼发生的方式 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概述 诉讼代表人制度适用的条件 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种类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民法院对代表人诉讼的审理 诉讼中的第三人的概念诉讼中的第三人概述 诉讼中的第三人的特征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区别诉讼中的第三人 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重点难点归纳】一、当事人概述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资格,是起诉、应诉、进行诉讼的主体的必备前提条件。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①二者的联系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②二者的区别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上的概念。

有民事权利能力者必定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人不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1)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称民事诉讼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履行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2)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条件①公民是否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看两个基本的条件:a.年龄条件,即达到一定的年龄;b.身体条件,即身体健康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

集团诉讼与代表诉讼之区别

集团诉讼与代表诉讼之区别

3、确定当事人参与诉讼方法的差异。代表人 诉讼制度规定法院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登 记以后才能加入到诉讼中,如果不这样做 只能在诉讼时效内另行起诉,诉讼的范围 较为狭窄;集团诉讼制度为“选择退出机 制”的规则,如果没有清晰向法院提起表 明自己推出诉讼,就视为参加诉讼,诉讼 法律后果对其有法律约束力,诉讼范围较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朱传林(公司股东)诉赵建平(公司董 事长)案中,作出嘉经初字(2001)第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可了股东代表 诉讼的必要性,成为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的 重要案例。
• 该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以公司名义为大 股东提供债务保证,造成公司295万元损失, 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公司损失。法院 审理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给公司造成了损 失,经股东和公司诉前交涉无果,公司也 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股东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 这类诉讼可以认为是“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公司的名义为大股东 提供债务保证,所有投票赞成该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选 择董事之一作为被告。
集团诉讼概念
• 集团诉讼(class action)是指一个或数个代 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 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 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 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 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 也具有适用效力。
案例——股东代表诉讼
5、公益性功能的差异。出于诉讼范围的有限, 代表人诉讼制度仅限于维护小部分人的权 力,有困难形成大规模的诉讼;而集团诉 讼制度存在大规模诉讼范围,可以形成庞 大规模的诉讼集团,保障无数的当事人的 合法权利。所以,集团诉讼制度触及到了 广泛的公益性事件,逐渐形成了巨大的公 益性功能,对公共政策有一定的影响力, 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一点上是无法与之相 比的。

第五章共同诉讼

第五章共同诉讼

四、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 人 以上),具有同一或同种类的诉讼标的,而推选其 中(当事人)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进行的诉讼, 为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 讼的人,为诉讼代表人(2-5人)。 代表人一定是当事人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起诉时当 事人人数就可以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称为“人数确 定的代表人诉讼”;一类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能 确定,由在法院登记权利的人中推选出代表来进行 诉讼,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人数确定的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 种类的诉讼标的。(可以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或者普通 的共同诉讼)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1)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 (2)也 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3)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 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 起诉。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可以没有诉讼 代表人)
第五章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指同一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一方或者 双方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进行诉讼的一种 诉的合并形态。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


Leabharlann (二)人数不确定的1)适用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因此一定 是一个普通共同诉讼。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1)推 选;(2)协商: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人民法院 指定。 最终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法院会指定,因此人 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定会存在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与公司诉讼代表人是同一人吗

诉讼代理人与公司诉讼代表人是同一人吗

诉讼代理人与公司诉讼代表人是同一人吗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生活或者工作中碰到一些问题时,尤其是一些纠纷的时候大家都更愿意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在诉讼中有法定代理人和大定代表人,很多网友想知道诉讼代理人与公司诉讼代表人是同一人吗,为此我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

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什么是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在中国民事与行政诉讼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三、诉讼代理人与公司诉讼代表人是同一人吗其一,产生的基础不同。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亲权和监护权;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产生于职务上的职权与职责。

其二,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

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对象是法人。

其三,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

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代理职责,而且还须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无诉讼行为能力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终代表法人履行职责,不管是否发生诉讼。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5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修改文字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5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修改文字
1.实体当事人:把当事人与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联 系起来观察,要求当事人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
2.程序当事人: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与实体权利义务 状态无关,不必联系实体法律关系来确定。
(1)对原告来说,只要他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请求法 院给予保护,便成为原告。
(2)对被告而言,只要是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即为被告。
第一节 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 人):
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其终止 (1)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 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 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其当事人资格
第一节 当事人
三、当事人适格
(二)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1.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 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 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凡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以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时,都是适格的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程序中一般称为申请人。 选民资格案件中称为起诉人。 在督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称 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二)当事人概念的变迁
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 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该项制度既有自己的独特属性,又有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 讼代理制度相同的属性。

诉讼与集体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诉讼与集体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诉讼代表人制度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 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诉讼制度
对于涉及多数人利益的案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等,法律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 。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组织等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相关内容
《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
对于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PART 05
实践案例分析与探讨
典型案例分析
01
对于集体诉讼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判决的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应注 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行或不当执行。同时,对于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 以裁定终结执行。
PART 04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起诉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PART 03
集体诉讼程序与规则
代表人选定及权利义务
01
代表人选定
在集体诉讼中,代表人应由所有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
代表人的选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代表人的独立性和
代表性。
02
代表人权利
代表人享有代表所有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包括提起诉讼、应诉、变

共同诉讼可行使代表人诉讼

共同诉讼可行使代表人诉讼

稀 。
1鬟 _ o
被告 可 以在 诉 讼 审理 阶 段提 出反诉 . 法 院应 予 以 审理 并 判 决 。且 在诉 讼
中 ,原 告 可 以根 据事 实 情况 的变 化 . 变 更 自己的诉 讼 请求 . 以维护 自己的 合法 权益 。
共同 诉讼可行使代表人诉讼
【 案例 】 熊某 、 某 因道路 交通 事 汪 【 案例 】 某建筑公 司雇佣20 民 0农 工 双 方 约 定 , 工 时 . 筑 公 司 先 支 开 建 故人 身损 害赔 偿 纠纷 .向法 院起 诉 /- - 法 院审理 认 为 . 某应 对损 失 承担 赔 付 l 3z资 工 程 完 工后 支付 剩余 部 熊 楼 偿 责任 . 某作 为 熊某 驾驶 小客 车的 分 工 资 受 经 济影 响 . 市 完 工 后 建 . 汪 经过 多 车主, 应承担 连 带责任 . 审 中. 二 熊某 、 筑公 司一直 拖 欠农 民工 工资 . 次 索要 未果 .农 民工推 举 代表 人 . 到 汪 某 与 受 损 方 自行 达 成 赔 偿 协 议
面对诉讼当事 人可反诉
诉 讼请 求 被 告 可 以承 认或 者反 驳诉 讼 成 本 . 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益 的 有 维 讼 请求 , 有权 提 起 反 诉 民 事诉 讼 的 效 保 障
墓 4 栏目 询律师: 5 咨 江苏明弘 律师事务所郎指 当事 人 在 法 院 起 诉 公 司 . 求 支 付 工 资 。 评 诉 【 析】 评 当事人 一方 人数众 多 的共 诉 讼过 程 中通 过 自行 协 商 . 案 件争 就 可 议 问题 协 议 . 共 同 向法 院 陈述 协议 同 诉讼 . 以 由当事 人 推选 代 表 人进 并 代 的 内容 , 要求 结 束诉 讼 从 而终 结 诉 讼 行诉 讼 表 人 的诉 讼 行 为对 其所 代 的 制度 。 诉讼 和 解不 仅 能够 快 速 的解 表 的 当 事 人 发 生 效 力 .但 代 表 人 变 放 决 争 议 ,还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解 决 纠 更 、 弃 诉讼 请 求或 者 承认 对 方 当事 的诉 讼请 求 . 进行 和 解 . 须 经 被 代 必 纷 表 人 的 当 事 人 同 意 果 当 事 人 一 方 如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代表人诉讼概念的名词解释诉讼代表人的名词解释

代表人诉讼概念的名词解释诉讼代表人的名词解释

代表人诉讼概念的名词解释诉讼代表人的名词解释代表人诉讼概念的名词解释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诉讼代表人机能。

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但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就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的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

但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

这诉讼代表人是诉讼代表人的一种特点,也是其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所在。

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以下几点区别:(1)由于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因此他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

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2)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自己的利益。

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

(3)诉讼代表人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的,即由部分当事人授权,但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利害关系人有效。

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全体被代理人的授权。

诉讼代表人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人

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如果双⽅当事⼈在民事诉讼中,都只有⼀⼈的,属于单独诉讼。

如果双⽅当事⼈为两⼈以上的,属于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种类型。

那么,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共同诉讼⼈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2⼈以上的诉讼。

原告为2⼈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2⼈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称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之权利义务共同诉讼的⼀⽅当事⼈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效⼒。

当事⼈⼀⽅⼈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推选代表⼈进⾏诉讼。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根据共同诉讼成⽴的不同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2⼈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判决的诉讼。

如共同共有财产所有⼈因析产引起争议的诉讼,有共同致害⼈的损害赔偿诉讼等。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必须⼀同起诉或⼀同应诉。

⼈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时,应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向⼈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申请,应当进⾏审查,申请⽆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通知被迫加的当事⼈参加诉讼。

⼈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时,应通知其他当事⼈,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2⼈以上的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什么意思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什么意思

代表⼈诉讼制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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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诉讼制度是什么意思
代表⼈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相融合的产物,既有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某些属性,⼜不同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

代表⼈诉讼制度意义
(1)代表⼈诉讼制度扩⼤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能够最⼤限度地达到诉讼经济的⽬的。

代表⼈诉讼制度的特点是:不论诉讼当事⼈⼈数如何众多,都由其代表⼈进⾏诉讼。

这就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量的⼈⼒、物⼒、财⼒等诉讼资源,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使当事⼈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保护,从⽽解决了诉讼主体众多和法院诉讼空间容量有限之间的⽭盾,扩⼤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提⾼了诉讼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的。

(2)代表⼈诉讼制度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的统⼀。

通过代表⼈诉讼制度把涉及众多当事⼈的许多相同的纠纷合并在⼀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因分别审理⽽可能出现的认定事实和适⽤法律上的⽭盾,确保对相同事实认定和裁判的同⼀性,从⽽保证法律适⽤的统⼀。

(3)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了我国诉讼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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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哪些区

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即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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