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网红经纪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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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艺人、网红经纪合同
经纪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艺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鉴于:
1. 甲方系依法设立、专门从事________的有限责任公司。
2. 乙方系职业演员,愿意按照本合同委托甲方管理、经纪其演艺事业。
3. 本合同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为此,经甲乙双方达成如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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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合作方式:
1. 双方依本合同约定确立乙方对甲方的独家演艺经纪委托合作关系,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经纪方、代理人,处理和管理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乙方演艺活动并代表乙方与有关方签署和履行演艺活动协议。
2. 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经纪方,经营乙方的文化演艺活动,积极向有关演艺经营方、唱片公司及影视机构等推荐乙方,争取乙方承担相应演出任务。
3. 乙方委托和授权甲方独家经纪活动限于本合同约定的范围(该范围内有关活动均称为演出或演艺活动),具体包括:
(1) 国内外影视剧演出;
(2) 国内外舞台戏剧、话剧、歌舞、小品、各类晚会演出;
(3) 作为嘉宾、主持人等身份,参与国内外广播、电视节目和现场表演与宣传活动;
(4) 在国内外担任国内外厂家、品牌、商业或公益活动的代言人,或者在国内外拍摄有关厂家、品牌的商业广告及其他公益广告;
(5) 在国内外参加唱片录制,或者MTV、MV等拍摄制作;
(6) 对包含乙方演出内容的影视制品、录音、录像制品或演出画面的经营、使用授权或许可;
(7) 涉及乙方在上述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及其使用的一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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