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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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的承受能力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一)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的界定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 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二)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受司法审查 的理由
■ 【案例2-2】·王某诉某市政府案
(二)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
❖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时间不久,经验不足,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重点应放在属于外部行政 法律关系的争议上。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
二、《行政诉讼法》(2014)及司法解 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法律法规的包括扩张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
1.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
2.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
3.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广义上的)。
4.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 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二、行政规定
(一)行政规定的界定
行政规定指的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 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定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理由
■【案例2-1】·张某诉某乡政府案
(二)行政规定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理由
1.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规定已经设 有其他救济途径。
2.行政规定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 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及其法律意义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
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 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 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意义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意义
❖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 为的可得性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案件 3.行政许可案件 4.自然资源行政确权案件 5.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 6.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7.侵犯经营权案件
8.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
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10.行政给付案件
11.行政协议案件
12.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案件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 诉讼的其他案件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 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二)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三)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 的行为 (四)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 行为
(五)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 (一)正确处理社会进步需求与法治发展程 度的关系
❖ (二)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 (三)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二、《行政诉讼法》(2014)及司法解释关于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第二,我国有关公务员管理的一系列制度目前还不 健全,法院审查有一定困难。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一、国家行为 二、行政规定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四、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国家行为
(一)国家行为的界定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 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 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
(二)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
第一,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第二,国家行为具有整体性。 第三,国家行为具有政治性。 第四,国家行为的监督救济途径具有特殊性。
❖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 法院的可能性
❖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影响着当事人资格的确 定
❖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约着管辖、证据、程 序以及判决等规定
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 况
(二)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三)公民权利意识和主体性意识发展的程度 (四)国家的权力架构及运作机制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拥有国家行政
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 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二)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
原则上,凡是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的,相对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 行政行为侵犯的是政治权利,则由单行法律或法规另行规定。 (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及其法律意义 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三、法律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一)列举式 (二)概括式 (三)折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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