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综合管理制度汇编1【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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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第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制定,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转移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登封市环境保护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还应同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至少应当保存5年以上。

第八条当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安环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

处置设施的;因工艺改进、产品调整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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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公司对产生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的统一。

第二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第四条公司安环部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刘勇

副组长:胡晓明

组员:各车间部室第一责任人、各车间专职环保管理员。

第五条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环保局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对公司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须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

第七条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

第八条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泄漏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严禁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或排放。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并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包装的容器及贮存的场所须有标示废物形态性质的标志。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必须严格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行,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停止使用的危险废物贮存﹑使用﹑处置﹑设施及场所,须经环保检测部门检

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方可停止使用,并在停止使用或关闭一个月内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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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危险废物的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二条本制度编制的依据及目的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及责任

我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程序

凡是进入我公司拉运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备案,备案后出示有效合法证件及资质由

市场营销部陪同到安环部确认、签字、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市场营销部必须与处置方签订有效合法合同,建立合同台账,并及时到安环部备案存档。

第六条车间要积极推广清洁生产,优化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危险废物的生产设施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防治污染事故发生。

二焙烧车间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5)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7)监督落实污染物非法处置活动;

(8)有权利有义务对污染物非法处置活动进行上报,考核。

(9)每年组织不低于两次污染物防治培训活动,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10)制定污染物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污染物防泄漏演练不低于两次,对发现污染物泄漏的第一时间组织抢险。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责任,各成员要

履行职责,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环部必须按照规定向登封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资料。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市场营销部具体负责、安环部具监督落实。

第十条任何部门或个人禁止私自向环境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转移联单的贮存时间为5年;台账贮存时间为10年。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安环部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处罚。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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