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大一

合集下载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大一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重点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科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起源、目的、价值等问题。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是一个基础和支撑性的学科,它为法律的解释和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分类、主要理论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又称法律哲学,是对法律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性基础,通过对法律的深入分析和思考,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性并探讨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法理学是法学科目的基础,具有广泛的学科背景,包括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等。

二、法理学的分类根据研究内容和方法的不同,法理学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其中,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 形而上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理论基础,关注法律的存在形态和法律意义的哲学解释。

2. 伦理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探讨法律应当如何影响和保护人们的道德价值。

3. 逻辑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的逻辑规律和思维方法,关注法律推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 社会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

三、法理学的主要理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较广泛,涉及到法律本体、法律价值和法律规则等方面。

因此,法理学形成了许多重要的理论。

1. 法律本体论: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探讨法律存在的基础和内容。

2. 法律规范论:它研究法律规则的构成和效力,关注法律规则的适用和解释问题。

3. 法律解释论:它研究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探讨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4. 法律价值论:它研究法律的价值和目的,关注法律的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作用。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方法。

1. 理论研究:它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从概念、原则和逻辑上探讨法律问题。

理论研究重视从理性角度解释法律,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内在规律。

2. 实证研究:它通过观察事实、采集数据和分析现象,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法律问题。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葛洪义主编的版本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或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学体系指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从法学的不同类别来划分,法学可以分为国内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从法律运行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立法学、法理解释学和法律社会学;从法学的性质来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关系中又产生了边缘法学。

法律规则即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是法的“细胞”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就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范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任何法律体系,任何基本法律和具体法律,都必须首先确定法律原则,必须在总纲或总论中明确把其法律原则固定下来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民法、刑法、宪法等法律概念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权利权利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权利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权利主体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分类第一、以权利的存在形态,可以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第二、根据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承担的责任。

义务表现为义务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

义务同样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理学(一)名词解析

法理学(一)名词解析

1、法学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若干分支学科或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 、法学的阶级性法学的阶级性,是指法学阐明的理论观点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的,具有阶级的倾向。

4 、法学的科学性法学的科学性,是指法学阐明的理论观点符合法这种社会现象的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1、法 1 、法,是一个复杂而有歧义的概念,通常是指一定社会的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的总和。

2、法律 2 、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有广狭二义,指的是一定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法律〕,或者是某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

3、法律的规范性 3 、法的规范性,是从法律规范中延伸的一种特性,指法规定了可以,应该或不应该行为的范围,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模式,标准或方向。

4、法的概括性 4 、法的概括性,是从法律规范中延伸的一种特性,指法的对象是一般的、抽象的人,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

5、法的可预测性 5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事前就可预见到自己与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有无法律效力,以及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6、法的权威性6、法的权威性,是指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具有受到国家权力保障的特征。

7、法的连续性7、法的连续性,是指法在其生效期间一直有法律效力,除以法律程序加以改变外,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8、法的普遍性 8、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在国家主权所管辖的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意义上表现出来的一种特征。

9、自然法 9、自然法,是西方法学的传统概念之一,指的是对现实国家的法律具有指导作用的各种价值信念与价值准则的总和。

10、实在法10、实在法,是西方法学的传统概念之一,指的是任何历史时期内由现实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一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结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

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4、法的制定:有称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法的认可: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7、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8、法的规范性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9、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10、成文法:是指有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139】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39】12、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141】1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41】。

14、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是法不可缺少的因素。

【142】15、法的空间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生效、有效。

【143】16、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之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44页】17、法的要素:是相对与法的整体或法的系统而言的,是指发的各个基本成分,既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大一法理学名词解释

大一法理学名词解释

壹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学是以法的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不仅研究法的现象,也研究发展规律,揭示法的本质。

法的现象是指各种具有法律属性的外部联系。

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在而必然的联系。

法理学,也可称为法的基本理论,其含义为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简而言之,就是研究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道理的学科:1.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2.研究的问题是跨越原理、时间和民族界限的;3.研究往往是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者法律事件中提取理论问题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而建立的学科理论整体。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行为及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

贰法律要素是法律的基本成分,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况,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由权威部门颁行的,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叁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侧重与从法的外在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又称为:法的渊源、法源、法的形式、法的表现形式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属于法的渊源的规范性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应然法:是指“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某种状态的法,它有时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7、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作“实际的法”。

8、自然法:人的理性是自然的核心含义。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主要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级的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主张“恶法非法”。

9、实在法: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其他行为准则(如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主张“恶法亦法”。

10、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1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3、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14、法律义务:是通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by刘瑶瑶)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by刘瑶瑶)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即研究法律的科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或理论基础,它是以法律现象的根本问题和一般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3、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4、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5、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中的各种有关事物进行概括总结形成的状语。

6、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7、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原理和综合性准则。

8、法的历史类型:以法律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不同,对人类社会上的法律进行分类。

9、法律传统: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流传,世代继承的法律思想、观念或制度。

10、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观点、心态、思想的总和。

11、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

反映的是法律生活中群体化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情感倾向。

由于法律内容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法律生活的特征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法律文化就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义务的价值选择、思想模式、行为模式、情感模式的总和。

12、法系:是西方法学著作经常使用的概念,通常指某一国家的法律整体,或指某一类具体的法律。

13、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4、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指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其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总称。

15、法制:概括的说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和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执行的状态。

16、法治:法的统治,民主被多数人统治。

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法理学第一学期复习——名词解释

法理学第一学期复习——名词解释

法理学第一学期复习——名词解释法理学第一学期复习—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现实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事、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等法律现象。

法学研究与法律现象优质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社会过程、研究制约着法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状况,特别是要研究归根到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状况。

法学是一门具有政治性(与国家政权密不可分,是运用国家权力有力的工具)和阶级性(与阶级、阶级斗争密不可分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个阶级表达不同利益的工具)的学科,具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2.社会调整:确定个人和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生作用的方向,并把这些行为纳入一定范围、目的和秩序之中的活动;社会调整是社会固有的属性,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他的产生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等条件的制约。

分为内在调整(教育—习惯)和外在调整(道德、宗教、法律、纪律等);肯定性社会调整(奖励)和否定性社会调整(制裁);正式社会调整(社会组织执行)和非正式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二者相结合形成法律调整,是最发达的调整方式;自己解决的社会调整和由第三方拮据的社会调整。

3.法: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最基本特征是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由国家制定(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船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指成文法的创制)或认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的,与国家权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是法律区别于其他非法律的重要标志)。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讲解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讲解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讲解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科学及其法律系统与集合的一门学科,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它主要关注法律的本性、法律的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法律思维的规律以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等问题。

通过系统研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本质属性,法理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和理论依据。

二、法的本质与区别1. 法的概念与本质法是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则体系,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2. 法与道德的区别法律与道德不同,法律具有强制性和国家行为背书的特点,而道德则更多地依赖个人的自觉遵守。

法律是通过制定法律条文和设立刑事、民事等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管理和治理的手段,而道德更注重人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

三、法律规范的分类及适用1. 法律规范的分类根据规范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国际法等。

每个法律领域都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规范主体、规范内容和规范效力。

2. 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法律规范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规范主体、规范对象、规范内容和规范效力。

只有当具体情形符合这些条件时,法律规范才能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效力。

四、法律解释与法理学1. 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和说明的过程。

它是通过理性思考和推理推导,解决法律规范具体适用中的问题,保障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法理学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法理学为法律解释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和理论指导。

在法律解释中,法理学通过运用逻辑学、语义学、哲学等基础知识,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含义和涵盖范围,帮助解决法律适用中的模糊、难点问题。

五、法律推理1. 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推理是法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它通过运用逻辑的方法,从已有的法律规则和事实前提出发,推导出结果的过程。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大一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大一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大一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一、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1.法律:法律是指政府机关以法令形式制定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指令,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2.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适用于具体事务,并产生约束力于当事人的过程,确立法律知识和法律权力的过程。

3.民法:民法是指以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婚姻、继承、买卖、租赁、合同等各种民事行为。

4.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行为,并规定加以惩罚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犯罪定罪、犯罪处罚等。

5.行政法: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涉及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权、行政管理等。

6.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的国际关系,以及国家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关系、外交关系、战争约束、人道主义等问题。

7.司法裁判:司法裁判是指法院根据法律判决案件的行为,包括审判、裁决和判决等正式裁判程序。

8.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司法程序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以调查、审查和裁决案件的正式程序。

9.法理学:法理学是指研究和解释法律规定的理论科学,包括法律原理、法律关系、法律性质、法律逻辑等。

10.法理学原则:法理学原则是指法理学研究中遵循的一些基本
原则,主要包括确定性、归纳性、相关性、联系性等原则。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 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 和方法论。它是法学的基础部分,也就是说它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法是由国家制订、认可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 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以人的行为和行为关系为 调整对象,通过规定某种权力与责任或权利与义务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 级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相比较而存在的特殊性,是法的现象的外在表现,它与 法的概念和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 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法律概念: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它是指既调整国家 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 护法、社会保障法。 法系:也可称为法的谱系,是指由于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而形成的具有某种共性的法律的网络。许多国家的 法律,由于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等方面表现出 相似性,它们就可以构成一个法系。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而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种形式的各种规范 性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成为规严整、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 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 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 法等。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即部门法体系。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 有关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权利 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 一种手段。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产生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或从法律中演绎出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整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社会调整: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习惯: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的渊源是同法的效力相联系的表现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识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规制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和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有机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引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法律程序: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作出的基本分类
法系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
法律演进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