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行政处罚证据下质证规则
如审查证据的完整性、证明力等。
04
质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 理方法
质证主体不适格
总结词
质证主体不适格是指不具备法定资格或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参与质证的情形 。
VS
详细描述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质证主体应当是案件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但有些案件中可能会 出现不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人员参与质 证,如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 诉讼。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依法驳回其质 证申请,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符合条件 的代理人参与质证。
详细描述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足够的 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有些案件中可能会 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应当 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同时,法 院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和评估,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05
行政处罚证据质证规则的完善建 议
循、有据可依。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 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 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监督和制约
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制约 机制,对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 审查、保全、鉴定等过程进行监 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
正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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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
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等后制作的笔录。
02
质证规则基本理论
质证的概念和原则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 询问、说明、辩驳等活动的总称。
质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 性。
质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 障。
行政处罚法证据包括哪些?
The reality is this shore, the ideal is the other shore, separated by a turbulent river, and the action is a bridgeover the river.(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法证据包括哪些?导读:主要包括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
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
一、行政处罚法证据包括哪些?1、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
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是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
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3、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
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环境局行政处罚相关证据有哪些?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环境局行政处罚相关证据有哪些?导读:环境局行政处罚相关证据有: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违法事实的调查笔录、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情况等,个人或者法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的,可以提交上述有关证据来进行合法的起诉处理。
一、环境局行政处罚相关证据有哪些?1、被处罚主体身份证明。
是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工商登记等能证明企业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是自然人的,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能证明或描述违法事实的调查笔录。
并应附有被调查询问对象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企业对其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等)。
3、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4、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的公告(通知);5、限期申报的通知及送达回执;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变更申报表;7、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材料;8、环保部门有关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的通知;9、其它证明材料。
二、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1、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
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2、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3、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5、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一、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及归档管理、证据种类与取证技术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及归档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管理日益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及归档管理成为了行政执法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规范的制作和归档管理,不仅是保障执法工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也是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1. 依法确定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首先要依法确定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取证,依法确定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的确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有任何武断和片面性。
2. 合理、规范的程序操作在确定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需要进行合理、规范的程序操作。
程序操作包括对案卷的整理、组织和归档等工作,需要根据执法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案卷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3. 完善的书写和记录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需要注意书写和记录的完善性。
书写要规范清晰,记录要真实客观,不能有任何涂改和篡改。
尤其是对于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明材料,要尽可能做到逐字逐句记录,确保案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管理1. 根据分类规定进行归档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管理需要根据相关的分类规定进行。
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性质和类型进行分类,需要制定相应的归档管理规定,确保案卷的归档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2. 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需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这包括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3. 加强档案保管和档案利用除了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归档管理外,还需要加强档案的保管和档案的利用。
档案的保管要做到安全、完整,避免遗失、损毁等现象的发生;档案的利用要充分发挥其价值,在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证据种类与取证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证据种类与取证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行政处罚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处罚。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着处罚的合法性和效力。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有些证据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根据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处理。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获取证据。
如果证据的获取违反了法定程序,即非法获取的证据,根据排除规则,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未经授权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搜查、窃取、盗取证据材料等。
对于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予以排除。
二、证据链断裂的排除规则证据链断裂是指在证据的衔接中,存在重要证据缺失或证据连接不完整导致证据链的断裂。
在行政处罚中,如果存在证据链断裂的情况,相关证据也应被排除。
证据链断裂可能包括以下情况:证据的采集、保存、转交环节存在瑕疵,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衔接证据链等。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指的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或非法证据主张。
根据排除原则,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窃取、偷拍、非法录音等方式获取的证据;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取得的证据;证据的真实性遭到质疑,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证明等。
四、不合理证据排除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如果某一证据存在显著的不合理性,可能引发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质疑。
根据排除原则,不合理证据也应被排除。
不合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证据的内容自相矛盾,无法达成一致;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悖,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查证等。
五、其他排除规则除了以上列举的主要排除规则外,还存在其他多种排除规则。
例如,当证据存在明显的伪造、篡改、捏造等情况时,这些证据也应被排除。
此外,对于无法提供原始证据的情况,也应慎重对待并进行排除。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通常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 有效性: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是非法获取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口证证言、物证等形式。
2. 充分性: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充分证明被处罚行为的存在及其违法性质。
证据应包括相关的事实、情况、证言、记录等。
3. 符合性:证据必须与被处罚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4. 公正性:证据来源应该公正可信,不能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等行为,证据必须经过鉴定和认定程序。
5. 具体化:证据必须具体化,能够定性、定量地描述被处罚行为的事实和情况,不能是主观臆断或推测。
6. 规范性:证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必须与证据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具体的证据标准可能会因案件性质、行政机关的规定等而有所不同。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来确定证据标准的具体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讲(证据)
《工商行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行政处罚的证据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特征三、行政处罚证据的分类四、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五、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六、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七、行政处罚办案中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八、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两个实际问题九、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的收集方法十、复制件的收集方法十一、域外证据的收集方法十二、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收集方法十三、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方法十四、抽样取证十五、鉴定十六、行政处罚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十七、证据的先登记保存在对证据这部份内容进行解读前,我先讲一个我们直属局前几年的办一的宗案。
这个案子经检科的部份老同事应该都知道。
就是施永淮经销无合法来源商品案。
【案情】二00二年十月八日,分局接群众举报某仓库存放大量走私进口显示屏,即对某仓库检查,现场查获HITACHI、NEC、LG、APTSTAT、SHARP、HOSIDEN、三菱、三星液晶显示屏1901片,SOSIDEN光驱110个,货主为台湾商人施某,现场未能提供该批货物合法来源证明。
分局于同日对该批货物采取强制措施并经立案调查。
经查证认为:施某虽声称该批货物是A 开发区工商分局拍卖物资,但其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A开发区分局委托B拍卖拍卖汽车配件一批,清单中未见液晶显示屏和光驱,施某提供的资料与该批货物不符,且无法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
因此,某工商局认定施某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于二00三年四月九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4月购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HITACHI、NEC、LG、APTSTAT、SHARP、HOSIDEN、三菱、三星等进口液晶显示屏1901片,SOSIDEN光驱110个,准备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无合法来源进口液晶显示屏1901片、光驱110个。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1、在举证规则中,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2、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3、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4、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二、行政处罚包含哪些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的行为作出的法律制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中,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证据排除原则证据排除原则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处罚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采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在发现证据的取得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况下,有权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不予运用的法律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是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况。
证据的违法或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证据的获得过程违反法律规定;证据是伪造、篡改、捏造的;证据来源不清或者证明不充分;证据取得的方式违背公认的常规程序等。
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违法证据和错误证据。
违法证据是指全部或部分取得证据的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窃听、非法搜查、非法逮捕、非法拘禁等,都属于违法证据。
错误证据是指依据过程或方法存在明显的错误,包括范围不当、未列清、遗漏、重复等,都属于错误证据。
二、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典型的司法制度,是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罪行成立前,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疑罪从无原则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成立前,被处罚的当事人应被认定为合法的。
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
疑罪从无原则主要是防止将无罪的人定罪,以保护人权和公正,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这个原则的优越性,在国际法和全球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同和贯彻,它的核心是及时排除误判和冤假错案。
在行政处罚中,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必须把握证据的标准,采取严格的证明要求,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罚时,必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就应认为被处罚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政机关对违法⼈员进⾏处罚时,要告知被处罚⼈处罚的依据,并且要有相关证据才能进⾏处罚,所以证据收集是⾮常重要的,给予⾏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的规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政机关应该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包括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六条除本法第三⼗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外,⾏政机关发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第三⼗七条⾏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员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给予⾏政处罚的程序⼀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是适⽤范围⼴。
⼆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般程序的内容,包括⽴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政违法⾏为,不予⽴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政执法⼈员不得少于2⼈,并应出⽰证件。
3、处理决定。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政处罚、不予⾏政处罚、不得给予⾏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政机关在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政处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数据;当事⼈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关于⾏政处罚的证据种类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实⾏政处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1、⾏政违法案件证据的种类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数据;(5)证⼈证⾔;(6)当事⼈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四⼗五条⼆、⾏政处罚的⼀般程序是什么1、⽴案:对初步审查符合⽴案条件的环境违法⾏为,应在7⽇内决定是否⽴案。
决定⽴案的,执法⼈员⾸先填写《环境保护⾏政处罚⽴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由执法⼈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调查报告:执法⼈员应在7⽇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决定。
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员制作⾏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为通知书并在7⽇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政处罚⼀般程序实施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政处罚告知书7⽇后,当事⼈⽆异议或不成⽴,由法制机构制作《⾏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员送达。
7、执⾏:被处罚⼈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起15⽇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
8、强制执⾏:《环境保护⾏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后,当事⼈未在法定期限履⾏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数据;当事⼈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政处罚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并且证据收集的⼿段必须合法,⾮法收集的证据⽆效。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摘要:一、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原则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要求三、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要求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证据收集方法五、结论:重视证据收集规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平正文:作出行政处罚时,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平,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循一定的证据收集规则。
本文将围绕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原则、要求、合法性以及可以采取的方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原则在行政处罚中,证据收集原则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同时,取证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要求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
2.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3.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使用。
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证据收集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收集证据:1.查阅、复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2.询问当事人、证人,了解相关情况。
3.现场勘查、拍照、录像。
4.依法进行抽样检测、鉴定、评估等。
5.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哪些
The success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the team, not on the individua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哪些导读: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种类主要就是物证、书证、鉴定资料、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现场笔录等。
只要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这些证据材料都是可以被使用的,并不局限于必须要有一种类型的证据。
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哪些?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材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怎么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行政处罚的证据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人们常常广泛使用证据,即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个或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已知事实去证明未知事实的凭证。
在法律上,完善的证据理论和健全的证据制度产生于诉讼,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证据法学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学科。
所谓诉讼证据,就是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这一概念,广泛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然而,对于行政处罚的证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执法实践受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证据制度的影响较大,因而一般参考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和证据制度,解释和规范行政处罚证据的适用。
因此,可以给行政处罚的证据下这样一个定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行政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经常会接触到下列与行政处罚证据相关的概念:1.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里的证据,与定案的证据同属一个概念。
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均可称之为证据材料。
2.证据力(或称证据能力)。
证据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这种资格和条件,包括证人证言的资格和条件,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主体是否合法等。
前者,像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行为能力明显不相符的证人证言,就不具有证据力。
后者,如办案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所作的调查、取证,也不具有证据力。
至于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由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人证言,只要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当然是有证据力的。
3.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证据、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行政处罚证据三性有哪些
⾏政处罚证据三性有哪些案件的整理会进⼀步的解决⼤家的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活过程之中,案件的处理往往不是简单的⼏句话就能搞定的额事情。
不管是律师、法官,还是我们⾃⾝都应该秉承着公平、公正的⼼态。
那么在法律的规定中,“三性”包括哪些?以下内容由店铺在线律师为您整理。
⾏政处罚证据三性有哪些⾏政处罚三性依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之⼀,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法律,做出公正判决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活动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收集、审查、甄别、采信证据的过程,因此,在证据裁判主义司法语境下,证据被普遍认为是当今“诉讼之王”,作为司法⼈员如何运⽤证据认识、判断、裁定案件,从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着眼、⼊⼿,对其做出形式、实质判断,去伪存真,正确审查判断。
⼀、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法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
证据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问题。
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侧重形式⽅⾯要求,其依据系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个⽅⾯。
⼀是证据载体是否合法,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证⾔,(三)被害⼈陈述,(四)犯罪嫌疑⼈、被告⼈供述与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采信,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实质上其应属证⼈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只能是⾃然⼈,法⼈不具证⼈资格,即使该证明具有单位盖章,如果没有⾃然⼈签字,亦不符合证⼈证⾔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证⾔采⽤,其⼜不符合其他六种证据表现形式,故其不具证据能⼒,应排除在诉讼之外。
⼆是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法和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
⾏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与此同时在现实社会当中,也存在着很⼤⼀部分⼈对相关的法律条⽂并不清楚,这样以来,相关的维权就会变得困难。
那么⾏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以下内容由店铺在线⼩编为您整理。
⾏政处罚证据规则有哪些内容要求实施⾏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为。
实施⾏政许可,要提⾼⾏政效能,依法取消、下放许可权限,严格控制各类年检、年审和注册,规范中介服务⾏为。
实施⾏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隐蔽执法”等违法或不当⾏为。
实施⾏政强制,要切实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采⽤⾮强制⼿段可以达到⾏政管理⽬的的,不得实施⾏政强制。
实施⾏政征收,要严格控制收费项⽬设⽴,严格执⾏收费标准,凡收费范围扩⼤和收费标准提⾼均要举⾏听证会。
实施⾏政确认,要简化程序,⽅便当事⼈办理,保障确认事项利害关系⼈合法权益。
实施⾏政给付,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规定为:⾏政机关在⾏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此外,根据各⽅⾯意见,草案增加了⼈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等。
为准确认定价格违法案件事实,规范价格⾏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保障和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政处罚,保护当事⼈和有关⼈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政诉讼法》、《⾏政处罚法》、《⾏政强制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我们对原《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进⾏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价格⾏政处罚证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看了上⾯关于⾏政处罚的相关问题,相信⼤家对于相关的概念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在现实⽣活当中,还是有很多⼤家并不了解的事情,如果您遇见了相关问题,最好寻求法律的帮助,店铺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三项内容:基本原则、法定方式、行政处罚程序各个阶段的证据行政处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行使处罚职权,对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应努力达到的目标,也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而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就是证据确凿。
事实和证据的关系:事实清楚是指查清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都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即事实清楚应当通过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处罚,这是法律真实的要求。
即案件事实是法律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的事实。
证据确凿的要求:合法取得和固定。
其内容既包括证据的内容有效,也包括证据的取得程序合法。
行政处罚中,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注意: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主要是客观事实,只有在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才需要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的”,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无照经营行为还提供便利的。
一是合法收集证据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使用。
合法收集证据:指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注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证据的目的是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并非制造行政违法行为。
举例:工商人员将假冒伪劣的食品原料卖给一经营者,该经营者用以制作食品。
二是固定已有证据。
固定证据:指把证据以一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一般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提取、保存、制作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供分析、认定和证明案件事实时使用。
合法取得的证据只有固定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要固定证据,避免发现证据的材料因没有固定而成为无效的材料。
照片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属于什么
照片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属于什么照片应属于书证的范畴。
根据国家实际发展的情况,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将之前七种证据种类增加到八种,其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个类别,它包括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行政处罚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法定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手机的普及,照片作为一种便捷的取证方式被广泛运用,那么究竟对于▲照片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属于什么呢?小编为您带来详细的解答。
▲一、行政处罚中的证据种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把行政处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材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
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是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是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物证。
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
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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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一、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所称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标记、图象、声音及其载体、实物和其他材料。
这里讲的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文字、符号、标记等等能定案的证据,凡未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证据形式应该称为证据资料或者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未查证属实之前可能是虚假的,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特征:证据有三大基本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辩。
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对于我们实践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就是我们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
二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那些马路消息、小道新闻、道听途说等等,我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
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1、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证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抽样取证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抽样的工具,抽样的方法,盛装样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样品的容器等等。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律有规定的我们才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事先取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文书送达当事人。
当然有例外的就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还有就是强制措施的时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否则也会导致证据无效。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4、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三、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法定种类和学理分类)(一)证据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种类: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国家局28号令把证据分为以下7种法定种类: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二)学理分类证据的学理分类就是证据法学上对证据所做的理论上的分类学理上的分类有很多种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本证与反证等等这里不一而足。
因为有些分类是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根据我们办案实际能经常应用到的我着重和大家介绍一下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还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先说说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1、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这里讲的来源于案件事实,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下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环境。
如:我们在现场查封扣押的从事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违法产品等。
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
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如:各种复制件,复印件,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等。
需要说明的是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为复制品来划分。
如:非法印制的商标,是经过复制或复印的,但不能认定为传来证据,还有复写生成的合同,购物发票为什么要划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呢,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揭示了不同类别证据的可靠性程度和证明力的强弱,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不用来源决定了效力的不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所以在办案中我们要尽可能的寻找原始证据,在不能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当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对于书证我们要尽可能的收集调取原件,原件确实有困难时我们再调取复印件或复制件。
比如说,合同、发票或购买凭证等书证当事人可以提供给我们原件的,我们就用原件入卷,象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这些当事人不可能给我们的,我们再用复印件入卷。
同样对物证我们要尽量调取原物,原物无法搬运或保存入卷的我们再拍摄照片或录象资料,以使我们获取的证据具有最大的证明力。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我们就讲到这里。
根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不同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当事人是否从事了违法行为,从事了何违法行为直接证据主要有:当事人陈述,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比如说签定的合同书,传销组织者制定的奖金制度,传销组织者亲笔记录的对传销活动的记载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影像资料,比如违法行为现场拍摄的当事人正在进行违法活动的录象,现场检查笔录对正在从事的违法行为行为的记载等。
直接证据的特点在于,一经查实就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不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其证明方式是单独的直接的。
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是直接证据突出的优点。
直接证据的缺点是一方面收集和审查判断比较困难,直接证据来源教窄,数量少,不容易取得,另外一方面,直接证据多数表现为言词证据,其客观真实性比较难确定,而且其稳定性也较差,容易翻供,所以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必须充分认识直接证据的弱点,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一般来说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和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定案,但是当若干个互不矛盾互相印证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时就能直接定案。
直接证据多数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稳定性、可靠性较差,而且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运用时我们应遵守以下规则:1、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收集调取证据以这样手段取得证据往往都是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很难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也容易导致当事人翻供,推翻供词,这样很容易把我们陷入被动。
2、孤证不能定案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虽然行政处罚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这样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同样可以推定适用在行政处罚案件上。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间要相互组合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时我们也要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证据使用。
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这样即使当事人的供述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根本没有当事人供述的情况下,只要间接证据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我们一样可以据此定案。
(所说零口供案件);四、证据的要求:书证: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或其他载体。
书证有:1、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如,身份证、工作证、身份证、护照、户口本、营业执照、任免职文件等。
2、反映行为人与他人经济往来的的书证,如合同、帐册、票据、传销人员向组织者帐户汇款的银行单据3、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检验文书等等4、各种红头文件公证文书等等。
书证的要求:1、是原件的应当由提供人标明书证的内容和提供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应当标明收件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是复制件的应当由提供人标明“此为某某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制出处及提供时间,并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亦应对复制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并作相应标注。
书证是办案人员复制的,除办案人员作相应标注外,应当由该书证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核对,并作相应标注,所有人或保管人拒绝标注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
3、是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资料的,除按1、2规定标注外,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对证明内容予以说明。
4、书证提供人非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确认后并签名或盖章。
物证: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物质痕迹。
物证有;扣留的违法物品,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非法印制的商标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产品,用于商业贿赂的钱物等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工具、原辅材料等。
物证的要求:1、是原物的应当由提供人或者办案人标明该物证来源、出处及提供或者调取的时间,并签名或者盖章。
2、是复制件的,应当由提供人或者办案人标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制出处、复制时间、提供或者调取时间,并签名或者盖章。
3、是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象等材料的,应当由提供人或者办案人员标明来源、出处、提供或者调取时间,并签名或者盖章。
物证是办案人员标注的,应当进提供人确认属实,并作相应标注;提供人非当事人的,应经当事人确认,并作相应标注,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
询问、陈述、谈话笔录的要求:1、询问当事人或者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2、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3、笔录中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应当由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按指引4、办案人员也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当事人应当注明说到这里我想简单说一下询问笔录的制作,前面提到的是询问笔录形式上的要求,我们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询问:围绕六何要素进行询问,六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手段或方式、从事何种违法行为以及后果如何等要素何人,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确认违法主体是谁,即谁是本案的当事人;(2)哪些人共同参与了违法活动;(3)哪些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何时:即违法行为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目的有三个:(1)按照《自由裁量规则》的要求,便于对当事人处罚时做定量分析,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2)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持续状态还是间隙状态,以确定是否超过出发法规定的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何地:即违法行为的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和后果发生地,用以确定管辖权何手段或方式:手段或方式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不同的手段或者方式会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定性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