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中清理规范各类证明清单(取消169项)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篇1地区分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根据《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标准》的具体要求,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按照分局制定的《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标准》对县营销部xx年季度工作运行进行了严格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开好内管专题会七月份以来,我局按照内管培训计划和地区分局下发的各类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全员开展了一系列内管培训。
在第三季度的学习培训中,针对当前内管工作的实际,主要围绕《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范》和《内管课件》中的相关内容组织全员进行了学习,重点是抓规范经营。
按照地区分局的通知精神,认真学习了烟专5号文件,并组织大家进行了讨论,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
在内管专题会中,一是根据地区分局下发的一、二级考核指标,组织大家按照考核内容对规范经营、专卖管理、零售户管理等方面开展认真的自查活动,主要检查有无不完善地方和违规行为发生。
二是比照地区分局下发的专卖内管通报对我们工作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在讨论中,负责人表示内管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在我县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后两个月我们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学习。
三是正逢“两节”销售旺季,部分卷烟又经常断档,在此情况下极易产生假入网、虚假订单、拆单分摊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发生,因此负责人和内管员结合自己按照内管工作内容、检查流程抽查或走访调查规范经营的情况进行了通报,从总体情况看,没有发现违反内管现象发生,但十一前后仍然是容易违反内管现象的高发期,所以要求大家一定要保持内管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保证在“十一”前后做到规范经营。
二、营销和配送环节的检查情况对县营销部卷烟购进、卷烟销售、入网情况、落地入户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卷烟到货核查情况,认真按照卷烟购到货单据进行核对。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京审改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的精神,落实《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1.对符合《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精神的11项证明,推行告知承诺制。
2.对设定依据已经调整的5项证明,直接取消,不再实施。
3.对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能够获取信息,不再需要办事人开具的3项证明,在本市公布保留证明目录中注明已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信息,不再需要开具。
4.对能够通过办事人提交相关凭证代替的2项证明,在本市公布保留证明目录中注明增加提交相关凭证代替的办理方式。
二、工作要求1.各证明索要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做好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具体工作,确保5月20日之前(其中,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第6项和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方式代替不再需要开具证明第1项为8月底之前)公布实施。
2.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所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流程优化,加强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附件:1.北京市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目录(第二批)和清理规范证明目录2.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保留证明目录(2021年版)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2021年4月1日。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
对于建议取消或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各地各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底前取消。
二、清理职责全省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州)、县(市、区)清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清理,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具体负责。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
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由主管的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具体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
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共97项)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
《吉林 省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工 作 规 程 (暂 行)》(吉民发 〔2014〕4号) 相关规定
银行
函询或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
函询或信息共享
社保部门
函询或信息共享
质量、安监或 其他法定监管 网络核验 部门
环保部门
不再提交
申请人所在单 位、银行
申请人书面承诺
申请人所在单 位、银行
申请人书面承诺
申请人所在单 位、银行
申请人书面承诺
申请人所在单 位、银行
申请人书面承诺
申请人所在单 位、银行
申请人书面承诺
《吉林省农 业 产 业 化 省 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认定、运行监测管 理 办 法》 (吉 农 产 组 字 〔2017〕1号) 相关规定
农业部门
9
按时缴纳各项税 款、无重大涉税 违法问题情况证 明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 选、监测
《吉林省农 业 产 业 化 省 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认定、运行监测管 理 办 法》 (吉 农 产 组 字 〔2017〕1号) 相关规定
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
省 级 设 定 的 证 明 事 项 取 消 清 单 ( 共 97 项 )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吉林省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1
劳务 (经营) 证 明
办理外来务工人员随 迁子女入学
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的意见》(吉 政 办 发 〔2010〕45 号) 相
14 困难情况证明 申请低保
《吉林省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面 建 立 临 时 救 助制度的意见》 (吉 政 发 〔2015〕3 号) 民政部门 相关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7【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1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1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市政府决定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69项证明事项(具体目录见附件),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和企业生产经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除国家、市级明确保留的证明事项外,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要认真落实证明事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对有关文件和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完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保证平稳过渡。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附件:重庆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附件重庆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序号证明事项索要单位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处理方式1纳税证明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296号)2信用证明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296号)3在校就读和学费标准证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卡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申请学费资助《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3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网络核验4完税证明住房城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纳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部门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65号)主动核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5房屋权属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门楼号《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法定证照核验6房屋建设文件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门楼号《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书面告知承诺7门楼号变更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门楼号变更,房屋建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事务《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8入境动物检疫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办证机构养犬人办理境外进口犬只养犬登记《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法定证照核验9暂住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办证机构办理养犬登记《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10犬只免疫证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犬登记《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主动核查、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法定证照核验11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时需出具该证明《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与协议服务机构数据共享、法定证照核验12被供养人的生存证明人力社保行政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主管部门通知》(渝府发〔2012〕22号)享、法定证照核验13婚姻关系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法定证照核验14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15养子女身份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法定证照核验16独生子女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待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17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参保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网络信息共享、电话查询18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病情、病史证明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67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19在校大中专学生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20现役义务兵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21劳改劳教人员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22收养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法定证照核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23集体土地上住房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24无住房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实地调查25常住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26无住房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中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的申请住房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27长期居住在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安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法定证照核验、政府部门主动核查28业主同意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29公示情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书面告知承诺30稳定住所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31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政府部门主动核查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号)32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3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34收入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法定证照核验、书面告知承诺35个人住房情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法定证照核验、书面告知承诺36家庭居住状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37灵活就业收入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主动核查38工作情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公租房申请时核查申请家庭收入材料《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合同凭证查验、法定证照核验39家庭居住状况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廉租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2002〕205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40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申请廉租住房《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政府部门主动核查、法定证照核验处号)41权属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出农村产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法定证照核验42同意流转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出农村产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主动核查书面告知承诺43配套建设幼儿园审核同意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4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44企业信用报告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58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45人均耕地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土地征收人员安置数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主动核查46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等47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账户流水材料48征地完结证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49老旧住宅证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老旧住宅增设电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法定证照核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50使用权证明材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法定证照核验5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法定证照核验5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法定证照核验53城市低保家庭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低保户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法定证照核验54优抚户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优抚户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法定证照核验55非营利性福利机构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法定证照核验56水电气费使用证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合同凭证核验57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违法建筑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无产权证明且无法证明该场地是否属违法建筑的场所申办登记《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核查58经营场所合法性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申请登记、许可或者备案《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核查59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以无产权证明的场所申办工商登记登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核验60产品出口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61安全生产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书面承诺、政府部门主动核查62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主动核查63环保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64质量责任事故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主动核查65企业信用信息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政府部门主动核查66纳税证明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5〕37号)书面承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67符合“四山”规划的证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以及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以外的面积十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主动核查68存款余额资信证明金融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政府部门主动核查369号)69无犯罪记录证明金融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369号)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lar_1490889。
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
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理规范清单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是组织机构运转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关系到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
为了确保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能够规范、高效地进行,需要建立一套清理规范清单,以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
首先,清理规范清单应包括证明事项的审核和受理流程。
审核流程应明确审核人员的身份和职责,以及审核的标准和要求。
受理流程应清晰地说明受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包括申请人材料的递交方式、受理人员的收取和核对材料的程序等。
其次,清理规范清单应包括证明文件的制作和审核环节。
制作环节应明确制作人员的职责和标准,包括制作流程、印章使用和保管、文件存档等。
审核环节应明确审核人员的职责和标准,包括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核,以及审核结果的反馈和记录。
再次,清理规范清单应包括盖章环节的规范和管理。
盖章环节是证明文件的正式确认和授权环节,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
清单中应明确印章的种类和用途,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规定,以及印章丢失或损坏时的处理办法。
此外,清单还应明确盖章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确保盖章环节的安全和规范。
最后,清理规范清单应包括证明事项的结案和归档程序。
结案程序应明确结案人员的职责和标准,包括证明事项的审批和销毁程序等。
归档程序应明确归档人员的职责和标准,包括文件归档的分类和编号、文件的保存期限和方式等。
总之,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的清理规范清单是一份规范事项和盖章环节的工作标准,它能够确保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提高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形象。
建立并执行清理规范清单,不仅能够规范机构的工作流程,还能够提升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效果。
因此,清理规范清单是组织机构必备的管理工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11
•【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施行日期】2012.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
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决定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清理、取消和调整范围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两类。
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此次清理取消和调整的范围。
因此,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确保不重项、不漏项,我省各部门行使的所有审批项目均要纳入清理的范围。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下统称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应取消的一律取消,应调整的必须调整,具体要求是: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我省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予以设定。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广安府办函[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7]8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中、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四川省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7〕24号)要求,我市市本级对应清理规范4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见附件1),取消12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2)。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不再由申请人提交中介服务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市级审批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再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对各类中介机构应平等对待,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山东省全面清理规范村(社区)证明削减各类证明1842项
山东省全面清理规范村(社区)证明削减各类证明1842项作者:来源:《机构与行政》2017年第10期山东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围绕解决群众“证明多、办事难”问题,深入开展“削权减证”专项行动,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
9月25日,在市县政府网站全面公开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一次性取消17市村(社区)各类证明1842项,全省村(社区)平均保留证明材料16项,压减比例达87.1%,是全国首个在全省范围内公布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单的省份,切实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创业。
一、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摸清底数按照“省级统筹、市级实施、县级配合”的思路,印发《关于公布村(社区)证明材料清单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明确清理的标准、方法,把握的原则,指导17市重点解剖2-3个村(社区),通过查阅为群众开具证明的记录,切实摸清村(社区)证明材料底数清单。
一是全面梳理。
对市县乡三级政府部门(单位)实施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群众、企业到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拉网式全面梳理。
其中,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10类,公共服务包括社会保障类、就业技能培训类、公共安全类、中介服务类等16类,涵盖了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等各个方面。
二是双向对照。
从证明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双向展开梳理,齐头并进、相互对照。
在供给侧方面,通过查阅村(社区)为群众办事创业开具证明的工作记录,逐项收集证明名称、使用单位、证明用途等基本信息;在需求侧方面,由证明使用部门全面梳理本系统所需证明的名称、法定依据和关联事项,逐一列清上报。
三是分类整合。
编制证明流转图,分析每个证明的“来龙去脉”,重复的证明进行合并,单独的证明予以保留。
最终各市梳理出村(社区)开具证明平均130项左右,最多的近200项,涉及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权属确认、社会保障等领域,其中包括无重大交通事故、在家受伤摔伤、夫妻分开居住等“奇葩证明”。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清单
的,需提供无害化处理设施
县区 设备清单;委托处理病死动
物的,需提供病死动物委托
处理合同
申请人可按要求参加符合条
件的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 县区
也可参加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组织的培训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
明材料,也可在乡镇(街道) 县区
卫生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获
取健康状况证明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渔
县区 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实施 范围
处理决定
水土保持方案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4
告编制
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条例》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 县区 土保持方案报告,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
水工程建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
35 同意书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 县区 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
全设施设计审查
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序 中介服务事项
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 范围
处理决定
47
文物保护单位及 未核定为文物保 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修缮工程 设计方案编制
水许可申请表、图纸、书面
28
县区
水量检测报告
网许可
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承诺书、自动检测设备等有
关资料
29 保障公路、公路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县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保
序 中介服务事项
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 范围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取消不必要证明和盖章事项
专题策划2016·11位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提高了服务效能。
在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中,文峰区主动向申请对象提供方便,向工作时间要效率,向申报材料数量寻空间,在确保审批标准不降低的基础上,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努力使文峰区成为全省审批项目最少、审批环节最简、办事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投资环境最优、人民群众更满意的地区之一。
四是提升了群众满意度。
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实施以来,在行政审批窗口开展的亲切服务活动,提高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性、亲切性和有效性,审批服务对象对窗口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评价明显提高。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编办)责任编辑罗文李满朝姜良永张平今年年初,安阳市在全省率先展开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印发了《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市行政审批部门及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纳入清理范围,共涉及42个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
安阳市在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同时,一并规范了中介服务收费,逐项审核了部门上报收费依据标准,经过市编办、法制办、发改委等审改办成员单位审核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保留6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及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37项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事项。
有理有据严把关清理中介服务和各类盖章证明环节共涉及42个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
安阳市在清理规范工作中规定: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申请人能书面承诺,或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凡是并联审批项目,所需材料在政府部门之间内部流转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主动改革抓落实为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到位,不留死角,市审改办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学习了解上级部门的现有成果,学习其他先行省市相关经验,印发了《关于推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上接第12页)专题策划理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范围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措施(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国家将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
特别关注Attention专项督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为推动各地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真正把功夫下在平时,补齐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欠保支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2018年三季度开展专项督查。
国家将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8年6月6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更多消除群众和企业办事烦恼;确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以诚信立身兴业。
· 推动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检查结果全部公开· 要加强顶层设计,统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流程,整合各类市场监管平台· 要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减少多头多层重复执法· 要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完善考核和问责免责办法· 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可直接取消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抓紧修改或废止规章、文件。
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对法律法规有规定,但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间核查等涵盖或替代的证明事项,要提请修法,依托信息共享和信用体系予以取消· 对各地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规定外,最晚应于年底前取消·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对确需保留的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办理指南等。
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 建立黑名单制度· 坚决守住信息安全底线,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加快推进重点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进群众福祉·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发展第三方征信服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查内容·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查找工作短板,推进整改落实· 健全欠薪治理格局,强化源头治理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重点地区要积极配合搞好督查· 通过督查,进一步夯实属地监管责任,有效整改治欠保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解决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问责一批失职失责人员,确保治理欠薪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督查安排· 督查时间:2018年7月2日至7月31日· 督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督查方式:采取各地区自查与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各地区自查为主7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8年第7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17
•【字号】鲁政字〔2016〕107号
•【施行日期】2016.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鲁政字〔2016〕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落实我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需提交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等5项中介服务项目不再纳入《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
对于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技术评审
评估等所需费用,列入部门(单位)预算,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附件: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本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本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海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本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1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6〕65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区决定清理规范32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抓紧对本次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条件进行修订,并于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认真做好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今后,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新增或变相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订、废止等原因,确需新增或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部门应于新增或调整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增或调整情况及其依据,并报区编办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海淀区决定清理规范的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日(联系人:韩涛;联系电话:88499529)。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的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多,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相应的证明事项目录也不断增加。
然而,这些证明事项目录所占用的时间和资源却成为制约企业和个人发展的一大障碍。
因此,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对于提高效率和减轻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可以提高效率。
目前,许多行业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包含了大量的证明事项目录,几乎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工作量,也增加了行政部门的审核和管理工作量。
取消这些证明事项目录,可以让企业和个人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真正的生产和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个人的发展空间。
其次,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可以减轻负担。
对于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说,证明事项目录的要求往往过于繁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尤其是一些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证明事项目录,更加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取消这些证明事项目录,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让他们更加专注于核心业务和创新,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再次,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可以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目前,不少企业和个人为了应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例如支付贿赂或伪造证明文件。
这不仅损害了企业和个人的声誉,也损害了行业的公正和透明。
取消证明事项目录,可以减少这些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业的信任度和公信力。
最后,对于政府和行政部门来说,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也可以提高管理效能。
目前,政府和行政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去审核和管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证明事项目录。
取消这些证明事项目录,可以减轻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让他们更加专注于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综上所述,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对于提高效率、减轻负担、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提高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2
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公法〔2018〕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公安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
2018年8月,公安部已下发通知,对申请典当特行许可证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负责人简历,申请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时提供有关人员相关工作经验、经历证明、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会见被收容教育人员时提供家属关系证明,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机动车灭失证明等9项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
现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对有关规章设定的13项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9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2018年11月1日
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国发〔 〕 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产审计报告3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5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6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制部23号)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9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1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2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绩的单位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19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3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4 注册造价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住房《注册造价工中国建设工程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认定城乡建设部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造价管理协会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5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26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询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2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0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3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5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6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7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8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39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40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1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远洋渔业审批?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银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信证明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42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43远洋渔船船体测厚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测厚报告具有测厚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测厚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44 远洋渔船氮氧化物排放报告编制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柴油机制造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四张清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四张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濮政办〔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四张清单”的通知濮政办〔2017〕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各类证明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经单位自查、集中审查和法制审核,形成了《濮阳市政府无证明事项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清单》(附件1)、《濮阳市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证明清单》(附件2)、《濮阳市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保留的证明清单》(附件3)、《濮阳市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再要求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清单》(附件4)(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证明清单管理制度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四张清单”是今后规范我市各类证明管理的基础,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事、创业过程中提供,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切实维护证明清单的严肃性。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取消证明事项后的办理方式或途径,不能因证明取消而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二、建立证明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在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领导下,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证明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调整的,或根据工作实际确有必要增加的,要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