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完整版)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三)负责对股权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进行考评;(五)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酬薪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
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事部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工作组成员无需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年度绩效考评,并提交考核评价意见和独立董事互评结果;(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1范围本工作规则规定了薪酬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考核对象及职责范围。
旨在切实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运作。
本规则只使用于股份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原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秉承诚信、公正、勤勉、独立的原则开展工作。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4.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黄彩英女士担任,另4名成员分别为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任平先生和孙水土先生;4.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4.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从事薪酬与考核相关工作的经验,其任职资格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认定;4.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设专门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责成公司职能部门或聘请专门机构负责。
5考核对象5.1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5.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6.1 研究制定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政策与方案;6.2 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可以按月、季、半年、年终进行,考核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6.3 对于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决定对其予以嘉奖;6.4 对于连续考核不合格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委员有权建议解聘或罢免该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6.5 设计股票期权制度,并负责股票期权制度实施及日常管理;6.6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查决定;6.7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附加说明: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公司本部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标准;(二)审议公司本部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四)根据需要,拟定相关人员长期激励计划;(五)对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经董事会通过,报股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建立、完善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决定设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一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人员构成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薪酬委员会委员资格。
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第三章职责权限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第九条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一)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二)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三)在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方面,行使以下职权:(四)1、有权在闭会期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2、有权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3、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面,行使以下职权:(六)1、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2、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3、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为董事会提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均由董事会推举产生。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日常事务。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职权和义务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一) 负责制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二) 制定公司董事的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三)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标准、激励制度和实施细则;(四) 接受委托,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薪酬和考核的事项。
(五)完成董事会交办的有关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应建立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 总结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三) 评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标准和激励制度;(四)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承担。
(一)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二)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
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提高考核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组成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全部由董事会成员组成,委员会由董事长任命。
三、职责1、制定公司高管薪酬方案和考核制度;2、审核、评估和决定公司高管的薪酬、职务和奖惩;3、评价公司高管业绩,提出考核结论和建议;4、定期记录和报告委员会工作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工作结果。
四、工作流程1、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例会,根据公司业绩、高管绩效评估结果,制定公司高管薪酬方案和考核制度;2、委员会每季度审议高管绩效评估结果,决定薪酬支付方案;3、如发生高管辞职、调整等情况,委员会应及时决定其薪酬支付情况和后续职务安排;4、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激励和处罚制度,严格控制风险;5、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董事会监督和指导。
五、工作原则1、公正、透明原则。
委员会工作中保持公正、客观态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所有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2、科学、合理原则。
在制定薪酬方案和考核制度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诚实守信、科学合理原则。
3、激励约束原则。
制定薪酬方案和考核制度,要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保证激励和惩罚能够对管理层产生有效影响。
4、绩效导向原则。
在制定和实施薪酬方案和考核制度时,应紧密结合公司业务和管理目标,推动公司高管绩效持续提高。
六、附则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
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的薪酬管理和人员考核工作,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的制定遵循《企业法人保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内部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会议类型与组成(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集团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薪酬制度的设计、薪酬福利的分配和人员考核等工作。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亲自任组委员长,委员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等组成。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在重大事项需要讨论时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第三条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时间由委员长确定,通知书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出。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地点由公司总部决定。
第四条会议主持(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委员长主持会议。
(二)如委员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副委员长代理主持会议。
第二章会议程序第五条会议议程(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程由委员长定期制定,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议集团公司薪酬制度设计方案并提出建议;2.审议集团公司薪酬福利的分配标准,并提出建议;3.审议集团公司人员考核方案并提出建议;4.审议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5.其他委员长提出的议题。
(二)委员长应对议程进行综合排序,确保会议的高效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会议记录(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长指定的秘书处负责编写。
(二)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于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委员长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会议记录应当加盖委员长公章并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会议表决(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会议决策程序,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二)会议决议应当由委员长签字,并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规则的修改与解释(一)本规则由董事长颁布,董事长对本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一、委员会名称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二、委员会任务1. 协助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和政策;2. 监督和评估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3. 提出薪酬调整和绩效奖励的方案建议;4. 对公司运作和发展的关键绩效指标进行评估和考核。
三、委员会成员1. 主席: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召开和主持工作;2. 委员:由公司内外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等,人数不少于5人。
四、委员会运行规则1. 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会议,召集人提前一周公布会议时间、地点、议程;2. 会议由主席主持,记录会议纪要;3. 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不能参加需提前请假并说明理由;4. 委员会决策依据多数原则,主席在委员会集体意见基础上作出决策;5. 委员会会议和决策的过程应保密,不得外泄。
五、薪酬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与完善1. 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协助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薪酬制度和政策;2. 委员会应对薪酬制度和政策进行定期评估和优化,确保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要求,提高激励和约束作用。
六、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监督与评估1. 委员会应定期对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2. 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和数据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评估薪酬与绩效考核的实施情况;3. 委员会应及时发现并解决薪酬与绩效考核执行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其公正、公平、合理。
七、薪酬调整与绩效奖励方案建议1. 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薪酬制度和政策,对员工的薪酬进行评估和调整方案的制定;2. 委员会应及时评估和建议员工绩效奖励方案,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
八、公司运作与发展关键绩效指标的评估和考核1. 委员会应对公司运作和发展的关键绩效指标进行评估和考核;2. 委员会可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评估和考核公司各部门的绩效;3. 委员会应及时提出改进和优化方案,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根据既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或审查其实施情况的机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制定本细则是为了规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顺利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董事会成立之日止,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低于4人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提名委员会应该尽快提出新的委员人选,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2)负责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所需资料;(3)负责准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材料,对会务工作进行具体安排;(4)负责记录并保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保管期为3年;(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条件:(1)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2)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3)能够维护工作利益;(4)现任董事会成员。
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含股权激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股东会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经股东会决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修订股权激励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名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5.1 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及关键业绩指标,核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5.2 拟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标准;5.3 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5.4 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5.5 修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5.6 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与管理;5.7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5.8 处理公司股东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6.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6.2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6.3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6.4 代表委员会向公司股东报告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委员会对被激励人员考评程序:7.1 每年财务报告经审计认定后,公司被激励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或提交自我评价报告;7.2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认定的公司财务结果、述职报告对被激励人员进行绩效考核;7.3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确定是否可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并报公司股东决定。
第八条委员会将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股东审批。
集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外部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六条发生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的情形,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工作和会议的记录、文档整理与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一)结合国务院、中组部和国资委相关规定,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二)结合国务院、中组部和国资委相关规定,评审总经理拟订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结合国务院、中组部和国资委相关规定,考核、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并依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兑现建议;(四)了解、掌握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五)研究公司职工收入分配基本制度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查核委员会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美公司治理构造,成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查核及薪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余有关法律、法例和规范。
第二条薪酬与查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建立的特意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三条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构成,此中独立董事占多半。
第四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许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委任。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招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当,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蝉联。
时期若有委员不再担当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掉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依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行政人事中心是委员会的平时工作机构,为委员会供给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状况的反应。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供给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平时工作联系、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依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拟订薪酬计划或方案以及查核标准和程序;(二)审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职责状况,并对其进行绩效查核;(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察;(四)董事会受权的其余事宜。
第九条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赞同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过方可实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除法律法例规定须经过股东大会赞同的以外,其余方案报董事会赞同。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应为委员会执行职责供给有益条件,若有必需,委员会能够要求包含公司总裁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一条公司行政人事中心负责供给以下资料,供委员会参照:(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达成状况;(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状况;(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波及指标的达成状况;(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状况;(五)按公司业绩制定公司薪酬分派方案和分派方式的有关测算依照。
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议事过程,提高委员会效率与决策的科学性,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顾问参与其中。
委员会成员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经验。
第三章委员会任务1. 审议公司员工的薪酬制度与标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2. 研究与修改员工考核评价制度;3. 就员工绩效进行评估与奖励方案的决策;4. 其他有关薪酬与考核的议题。
第四章委员会议事规则1. 会议筹备(1)会议通知:由委员会秘书向各位委员发送会议通知,并附上相关议题的文件资料。
(2)议案策划:委员会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需提前向秘书提出需要讨论的议题,以便组成会议议程。
(3)资料准备:秘书将会议所需资料提前发给委员会成员,以确保每位与会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并准备讨论。
2. 会议召开(1)主席开场: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引领委员们一同开场。
(2)审议议程:主席依次宣读会议议程,经委员们讨论后,由主席公开确认议程通过。
(3)发言顺序:委员依次按照会议议程发言,秘书会记录每位委员的发言内容以备查阅。
(4)讨论与决策:委员就相关议题进行讨论,表达观点并提出建议。
最终,委员会就决策问题进行投票表决,原则上以简单多数原则进行决策。
(5)决议确认:主席对中立性与表决一致性进行审查与确认,宣布决议生效。
(6)会议讲话:会议结束前,主席可以提出要讲话的成员,进行总结、鼓励或对会议决议进行解释。
3. 会议程序(1)主席先行:主席开场后,首先给出对本次会议意义的简要说明,并宣布习惯性的激励词语。
(2)发言时间控制:委员在会议讨论中可以自由发言,但需要注意发言时间控制,确保每位委员都有公平表达的机会。
(3)决策人员退出:决策过程中,有冲突或者利益相关者的委员,应根据冲突检验程序退出决策会议。
(4)复议程序:对需要复议的内容,委员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由主席安排适当时间进行复议。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文件类别:程序制度文件编号:YM-QP-SC-001-A版次:A生效日期:201X0601机密等级: ■机密□一般归口管理部门:合计页数:含封面和目录共页撰写:XX---网赢项目组审核:审批: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人员组成 (2)第三章职责权限 (3)第四章工作程序 (4)第五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有效发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能作用,规范其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对象包括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外部董事不少于二名,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委员和主任委员均由董事会决议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其委员或主任委员职务自然免除。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履职部门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议案的审核和拟订工作并提请审议;(二)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薪酬方案,负责公司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审查并提出意见;(三)拟订绩效评价标准,构建权限范围内考核对象的绩效评价体系;(四)负责提出权限范围内考核对象的绩效评价报告和薪酬方案建议;(五)负责对公司薪酬与考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履职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二)负责对相关业务事项或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四)做好与董事会秘书处的业务衔接工作。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XX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云南省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经营层领导班子考核方案制定,公司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审核,公司薪酬调整方案审核,年度特殊贡献奖审核,特殊人才的特殊薪酬待遇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第四条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绩效考核办公室及项目经营责任考核办公室。
第五条薪酬绩效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具体事务由人力资源部承担,具体负责公司薪酬绩效考核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营责任考核办公室主任由合约招标部部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具体事务由合约招标部承担,具体负责项目公司经营责任考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职责:(一)研究和决定公司薪酬管理的重大事项。
根据对公司董事会的考核结果,制订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考核方案。
(二)定期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听取公司薪酬管理情况汇报,研究、制订公司薪酬制度。
(三)研究制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研究制订公司子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管理办法、兑现方案。
(五)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对公司有突出经营业绩、创造突出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等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决定单项奖励额度和分配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薪酬绩效考核办公室职责(一)根据公司上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本年度经济指标目标,结合职代会精神,制定公司薪酬制度及绩效考核制度,制定薪酬调整方案,提交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审核。
(二)负责公司本部各部门的季度、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形成绩效考核资料,提交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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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完整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等,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考核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在集团公司担任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务的人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中级管理人员包括:各事业部和权属单位领导人员(含高级主管、助理、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委或党总支委员);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的高级主管以上职位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第四条考核委员会成员为5-9人,按单数设置,其人员产生范围为:集团公司董事、经理层、集团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考核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者集团公司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表决产生。
第五条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或者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原则上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所在职位任期一致,任期届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七条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批准后,辞去委员职务。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二)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应表决事项出具意见的;以及虽请假缺席会议但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的;(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四)出现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合署办公),承办具体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和协调考核委员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的执行,负责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执行考核委员会的决议和具体工作安排。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主任委员的职权和义务:(一)召集和主持考核委员会会议;(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三)主持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确保考核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四)确定每次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议题;(五)审定、签署考核委员会报告,检查考核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六)代表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递交董事会议题、议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保证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二)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与表决,向考核委员会提出有价值的工作建议;(三)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四)为履行职责,可列席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五)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六)委员会成员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保留意见,并在决议书或会议纪要上写明个人意见,但对形成决议后的事项应当共同维护和落实。
(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制订集团公司整体薪酬战略,审定集团公司年度整体薪酬预算方案。
(二)根据集团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人员的业绩和行为组织评估,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
(三)审定集团公司中层正职管理人员年度及任期考核责任书,并组织签订;对集团公司中层副职年度及任期考核责任书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反馈涉及单位和部门。
(四)研究和布置经营业绩考核事项,根据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它参考因素拟订具体考核办法和薪酬方案,并对其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董事会批准。
考核办法及薪酬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五)审议集团公司层面的薪酬分配与考核制度,以及所属单位股权激励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薪酬制度及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考核指标、薪酬政策的合理性、适应性进行跟踪调查,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作必要的调整。
(六)审定、监督执行集团公司总部及事业部、控股分子公司具有有效激励与约束作用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审查集团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在薪酬政策方面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备。
(七)审查集团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考评。
(八)对集团公司中级管理人员所申报的创新创优奖励项目,以及集团公司层面的其它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组织评定,评定结果向董事会报备。
(九)集团公司董事会交办及授权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对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向考核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有权对没有按时完成考核工作和任务的部门进行通报和批评,并对责任人提出罢免职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考核委员会有权调查了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集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意见须由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将该决议或意见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考核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在下一次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向其汇报有关落实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在董事会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一)提供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集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集团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涉及薪酬分配和奖励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其它必须的决策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考核委员会对集团公司中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一)中级管理人员向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中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中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二)主任委员提议;(三)3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四)董事长提议。
第二十条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和相关详细资料;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书面议案、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经考核委员会主任批准,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亦可邀请集团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介绍有关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派员列席考核委员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随时调阅上述文件材料。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其它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报董事会的,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考核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执行性。
决议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委员拒绝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视为同意该决议。
本工作规则及董事会未授权考核委员会做出决议的事项,无需表决。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集团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组织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规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归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