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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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
标准试行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本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设置与规模
第三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园舍应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最多不超过15个班。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班级人数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活动需求。
第八条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箱、水池或水箱、种植园地等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沙池深
为,用沙应安全、环保,保持清洁卫生。水池深,保持水池及水质清洁卫生。幼儿园不能种有毒、有刺的植物。
第九条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第十条活动室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应符合《儿童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对应表》要求(见附件1),材质环保,无棱角。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玩具柜尺寸参照《儿童玩具柜、图书架规格参考表》(见附件2),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
第十一条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等生活设备。保温桶应加盖、上锁。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每生配备专用的洗脸毛巾、擦嘴毛巾和擦手毛巾。毛巾间距10公分左右,标识清楚。
第十二条卫生间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厕所,提倡男女分厕。盥洗池大小高度要方便幼儿使用。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为幼儿午睡提供方便,单人单铺。寄宿制幼儿园单人单床。床铺的尺寸应符合《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见附件3)。所购寝具有质检证明。
第十四条有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图书室应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内容健康向上的幼儿读物、杂志及幼儿音像制品等。幼儿人均读物不少于3册。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专业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
第十六条有卫生保健室,并按《贵州省幼儿园卫生保健室基本器械配备表》(见附件4)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
第十七条有满足全园教职工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等,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
第十八条厨房设置,应符合疾控中心相关规定,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等设备,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等设施。
第十九条按省相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参照《贵州省幼儿园(班)玩教具配备表》(见附件5)要求,配置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和游戏操作材料。提倡玩教具自制,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第四章教职工配备
第二十一条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79号)及《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以下要求配齐各类人员:
园长: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2人。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 1人。
不开餐幼儿园可两班配一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2人。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50-60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配2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财务人员: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
保卫人员:根据规定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2至3名。
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持证上岗。
第五章园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园长及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制定园务工作计划,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管理、后勤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六章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七条按《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为幼儿提供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均量的食物。食堂严禁承包经营。
为幼儿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儿童饮水需求。
第二十九条妥善保管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第三十条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如需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第三十一条根据《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警务室建设的意见》规定,幼儿园应建立校园警务室,做到“警务前移、设置科学、职责明确、执勤规范、管理有序、建设达标”的要求。
第七章保育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