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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2024年修正)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2024年修正)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2013年4月25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6月16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2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其中,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分类

行政复议分类

行政复议分类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分类方式多样,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不同1、公民作为申请人公民是最常见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之一。

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公安机关对某公民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公民不服,认为处罚过重或者处罚依据不充分,就可以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2、法人作为申请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当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时,有权以法人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例如,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并给予罚款,企业认为这一认定不准确,就可以作为法人申请行政复议。

3、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的组织。

例如,非法人团体、合伙企业等。

当这些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时,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二、根据行政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行为的不同1、行政处罚类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惩戒性措施。

常见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

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不合法、不合理,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某商店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但店主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罚款不合理,就可以针对这一罚款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强制类行政复议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执行如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安徽省民政行政复议规定

安徽省民政行政复议规定

安徽省民政行政复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安徽省民政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民政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民政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民政部门是民政行政复议机关。

民政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民政行政复议机构)。

民政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省民政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一)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处(室、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相关业务处(室、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初步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厅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定。

(四)本厅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行政复议机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省级以下民政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五条省民政厅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意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提出答复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当日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业务处(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分类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分类题库

实施。()
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自收到不予受 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断题
复议前置案件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法定期限不作答复的, 当事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判断题
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法 定机构。()
判断题
判断题
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所作的调解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判断题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
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 判断题
复议。( )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
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 判断题
判断题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处理的, 终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判断题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
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判断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 。()
判断题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是 否受理。( )
判断题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9.04.29•【文号】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2024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2024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

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摘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摘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摘登)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农业》
【年(卷),期】1999(000)007
【摘要】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此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将部分章节摘登如下: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
【相关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3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上 [J], 王胜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部分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一) [J], 陈渊鑫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部分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三) [J], 陈渊鑫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部分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二) [J], 陈渊鑫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部分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一) [J], 陈渊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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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青政字〔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字〔2017〕5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市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成立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以下简称复议应诉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决策、重大制度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开展工作。

第四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受理、审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二)办理行政应诉、被复议、行政赔偿事项;(三)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复议应诉工作;(四)统计分析复议应诉案件情况;(五)对复议应诉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管理;(六)受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托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七)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复议应诉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10.09•【文号】国务院令第166号•【施行日期】1994.10.0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发布日期:199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中的复议机构设置

行政复议法中的复议机构设置

行政复议法中的复议机构设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批准的机关提出复议请求,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法中的复议机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它既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和层次探讨行政复议法中的复议机构设置。

一、复议机构的种类及职能行政复议法中规定了两种复议机构,即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最高级别的机构,拥有复议最高审理权。

行政复议机关则是具体市、县级行政机关设立的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事务。

这两种复议机构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审理复议案件,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和作出的复议审查执行决定进行审查,保障复议决定的正确和合法。

同时,行政复议委员会还履行督促复议机关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受理行政复议请求、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复议决定等。

行政复议机关承担着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性职责。

二、复议机构设置的原则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些明确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有:1. 程序公正性原则。

行政复议机构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确保公正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机构应完全独立于原行政机关,不受其干预。

此外,复议机构的成员必须具备法律、行政和专业知识,以保证复议决定的专业性。

2. 分级分类原则。

行政复议机构应划分为不同层级和类型,以便合理组织和管理行政复议工作。

复议机构的层级设置应适应行政分级制度,从而使复议机构在不同行政层级之间建立起适当的关系。

分类设置则是根据复议案件的性质、重要程度和法定的特殊要求进行分类,以实现专业化和高效的复议审理。

3. 地域覆盖原则。

行政复议机构应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确保覆盖全国各个地域。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4、稳定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性、法律性规范在 复议领域的具体落实,是行政复议宗旨的具体 体现,也是构成行政复议制度整体框架的基本 内容。因此,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必须在具有 极强的概括性的同时,要有极大的稳定性。
三、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作用
1、帮助人们正确解决行政复议的本质和特点 2、帮助人们正确了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 联系和区别,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复 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特征
1、法律性 2、客观性 3、指导性 4、稳定性
1、法律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具有明确的法律性,应当 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并由《行政复议法》明 确规定。 按照这样的标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应当是 那些不仅可以在行政复议实践中直接引用作为 判案根据,并且可以直接用来解释《行政复议 法》分则部分条文的具体含义的原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所有国家机关都应当坚持的,非特性原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 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 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 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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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使用和印制的说明

司法部关于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使用和印制的说明

司法部关于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使用和印制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12.30•【文号】•【施行日期】199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8月19日实施日期:1997年8月19日)废止司法部关于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使用和印制的说明(1990年12月30日)一、各种文书格式的边线和字体一律印成黑色,标题用2号宋体,其他用5号宋体。

二、填写时不得使用铅笔,字迹要清楚。

三、格式纸张尺寸209×295(毫米),表格外框尺寸145×200(毫米)。

行政决定书()行决字第号<font size=+1>┌─┬─┬───┬───┬───┬───┬───┬───┬──┬───┐││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被│├───┼───┴───┴───┼───┴┬──┴──┴───┤│决│民│住址││工作单位│││定├─┼───┼───────────┼──┬─┴─────────┤│人│单│名称││地址││││├───┴──┬───────┬┴──┼───┬───┬───┤││位│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根据的决定,现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年月日││││注:决定书一式填写三份,被决定人、决定机关、决定机关的上一经机关││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行政决定审批表()行审字第号┌────────────┬────┬────────────────┐│审批│办理单位│││├────┼────────────────┤││办理人│││├────┼────────────────┤││审核单位│││├────┼────────────────┤││审核人││├───────┬────┴────┴────────────────┤││工作单位││ 被决定人├──────────────────────────┤││住址(地址)│├───────┼──────────────────────────┤│ 决定事项││├───────┴──────────────────────────┤│││ 决定意见:││││││││││││││││││││││││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行政决定书送达回证(存根)()行送字第号┌─────────┬────────┬────────┬──────┐│受送达人(单位)││受送达人地址││├──────┬──┴────┬───┴─┬─────┬┴───┬──┤│送达方式││ 签发日期││签发机关││└──────┴───────┴─────┴─────┴────┴──┘……………………………………………………………………………………………行政决定书送达回证()行送字第号┌─────────┬────────┬────────┬──────┐│受送达人(单位)││受送达人地址││├──────┬──┼────────┼───────┬┴───┬──┤│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签章││签收日期││├──────┴──┴────────┴───────┴────┴──┤│││││││││││送达机关盖章││││││年月日│├──────────────────────────────────┤│备考│├──────────────────────────────────┤│││注:1.受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单位或者成年家属代收。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7.28•【文号】财法字[1999]第33号•【施行日期】1999.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法字[1999]第33号1999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国务院于1999年5月6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第10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通知的要求,结合财政工作的实际,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搞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是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不仅法律层次提高了,而且在内容上也有很大的变化,使行政复议制度更加完善。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所谓的⾏政⾏为是执⾏法律的⾏为,任何⾏政⾏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政⾏为。

那么哪些⾏为是属于⾏政⾏为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政⾏为以其适⽤与效⼒作⽤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所谓内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内部⾏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政组织内部产⽣法律效⼒的⾏政⾏为,如⾏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政命令等。

所谓外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政⾏为,如⾏政许可⾏为、⾏政处罚⾏为等。

划分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的意义在于:第⼀,内部⾏政⾏为适⽤内部⾏政规范,因⽽也只能⽤法定的内部⼿段和⽅式去进⾏;⽽外部⾏政⾏为适⽤于社会⾏政等外部⾏政法规范,因⽽能够采⽤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段和⽅式去进⾏。

第⼆,对于内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外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

第三,内部⾏政⾏为不得适⽤⾏政复议程序和提起⾏政诉讼,⽽外部⾏政⾏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政复议程序和⾏政诉讼程序。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所谓抽象⾏政⾏为,是指以不特定的⼈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的⾏为,如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

抽象⾏政⾏为包括两类:⼀类是⾏政⽴法⾏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另⼀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件的⾏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的其他规范性⽂件的⾏为。

所谓具体⾏政⾏为,是指在⾏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益,具体⾏政⾏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或组织,或者某⼀具体社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及时高效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对全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恪尽职守。

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保障其每年参加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行政复议代理权限

行政复议代理权限

行政复议代理权限摘要:一、行政复议代理权限概述1.行政复议的概念2.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定义和作用二、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分类1.法定代理2.指定代理3.委托代理三、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申请与审核1.申请流程2.申请材料3.审核标准与流程四、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行使与限制1.代理权限的行使2.代理权限的限制五、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变更与终止1.变更代理权限2.终止代理权限六、违反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类型2.法律责任的追究正文:行政复议代理权限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代理人依法代表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权利。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代理权限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分类、申请与审核、行使与限制、变更与终止以及违反代理权限的法律责任。

首先,行政复议代理权限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三种。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如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行政复议;指定代理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定有关人员代理进行行政复议;委托代理则是当事人通过签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行政复议。

其次,申请行政复议代理权限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申请人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代理人具备合法资格。

在行政复议代理权限的行使过程中,代理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代理权限的限制主要包括:代理人不得超越委托范围进行行政复议;代理人应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进行合法、合规的代理活动。

此外,行政复议代理权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或终止。

变更代理权限需要经过原代理人和新代理人的同意,并重新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终止代理权限则需原代理人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最后,违反行政复议代理权限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追究由行政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进行。

总之,行政复议代理权限是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讲解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讲解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讲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对行政复议法的新旧版本进行对比讲解,并详细说明其背景、程序和原则。

行政复议法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治理体系的公正与规范。

近年来,在中国行政管理领域发生了许多变革和改进,行政复议法也出台了新的修订版本。

通过对新旧版本进行对比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复议法的发展脉络以及优劣势。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概述全文内容,并明确文章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将重点讲解新旧两个版本的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原理和主要内容。

其中包括对新行政复议法和旧行政复议法的概述,以及通过具体例子进行新旧版本之间的对比分析。

第三部分将详细说明行政复议的定义、背景以及相关程序和原则。

同时,通过案例分析与解释来说明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最后一部分为结论部分,评价新版行政复议法相较于旧版的优劣势,并提出改进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建议。

同时,展望未来行政复议法的发展趋势并进行简要总结。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行政复议法新旧版本进行对比讲解,全面了解其演变和发展。

同时,通过解释行政复议法的定义、背景以及相关程序和原则,深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法。

最终,通过对新旧行政复议法的分析与评价,为改进现有行政复议法提供具体建议,并勾勒未来行政复议发展的趋势。

2. 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讲解:2.1 新行政复议法概述:新行政复议法是我国于2020年实施的一项法律,旨在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完善行政复议程序、保障公民权益。

该法侧重于减少行政争议、提升市民满意度,并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

2.2 旧行政复议法概述:旧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过去实施的一项法律,存在较长一段时间(具体时间不详)。

它也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但与新行政复议法相比,其效率和公正性存在不足。

2.3 新旧对比分析:在新旧行政复议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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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怎样追究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怎样追究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怎样追究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怎样追究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处分这一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这样规定的好处是什么?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其他渎职行为,没有笼统地规定为给予行政处分,而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一个给予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阶梯:对于情节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这三个程度相对比较轻的处分种类;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降级、撤职、开除这三个程度相对比较重的处分种类,这样规定的好处是:第一,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所谓过罚相当,是指给予一个人的处罚程度要与其所犯过错的大小相适应,既不能给予所犯违法行为比较轻的人以较重的处罚,也不能给予所犯违法行为比较重的人以较轻的处罚,从而做到追究违法行为不枉不纵。

第二,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

在以往的立法中,关于对违法行为规定什么种类的行政处分,往往不作细致的规定,这样就容易造成在执法过程中的标准不统一,对同样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分种类可能不一样,有的严一些,有的宽一些,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过程中,注意了这一问题,规定了一个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梯度,这样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有哪些种类?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

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

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记过、记大过。

这是两种程度有所区别的行政处分。

一般来说,记过、记大过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给予降级处分过重的情况。

3.降级。

作为一种行政处分,降级的含义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一级为国务院总理;二至三级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至四级为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至五级为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至七级为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六至八级为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七至十级为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为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九至十二级为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为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四级为科员;十至十五级为办事员。

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就是由原来的职务级别往下降,如由局级,降为处级;由处级降为科级等,同时,对公务员工资中的级别工资也要予以相应地降低。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主要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降级也要降低工资中的级别工资。

受降级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撤职。

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行政职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级别,并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5.开除。

开除是指受处分人不适合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取消其公务员资格令其离开的处分形式。

开除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适用于公务员犯有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丧失了国家公务员的资格的情况。

开除的行政处分不能解除。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但是,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行政处分的影响。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什么叫行政处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之前,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奖惩的目的、条件、种类及其适用程序,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

另一个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着重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行政处分作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对1957年奖惩暂行条例部分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由于四十多年来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1957年的奖惩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作了规定,是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什么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分为哪两种?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叫行政处分,一种叫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三,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

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必须是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

第四,执行不同。

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救济的渠道不同。

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复核和申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我国目前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复议机构有哪些?目前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复议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

根据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该条例于1990年12月颁布, 1994年对条例又作了一次修订)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基本上已经比较健全,特别是省、市两级,绝大部分都设有法制工作机构。

县一级政府,据有关部门1996年的统计,有70%的县政府设有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中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是行政复议人员。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既是行政复议机关赋予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也是一种对国家的义务。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无论是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还是调查取证、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等,都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失职,更不能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如果对申请人以外的人员进行报复陷害,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比如村民甲、村民乙因宅基地边界划定发生纠纷,乡政府为此作出一个宅基地边界划分的确权决定。

村民甲不服此确权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即可将村民乙确认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如对第三人进行报复陷害,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第三人以外,对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也不准报复陷害。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如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对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真实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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