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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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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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的法定理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在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2.我国刑诉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获得出庭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担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1)证明责任的主要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它是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结果责任,它是证明主体因不提供证据或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时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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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程序。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内容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的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定要件,同时明确了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公开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对外公开审判结果。

4. 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其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

5. 速裁原则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审判的及时性,要求对于犯罪行为及时侦查和审判,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

他们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这个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并可延续一定的时间。

3. 提起公诉阶段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通常要通过起诉意见书来进行。

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可以进行辩护和提出答辩意见。

4.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传唤被告人、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辩论等。

审判过程要求公正、公开进行。

5.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决定。

判决书应当明确罪名、定罪依据和刑罚等内容,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诉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形成与收集,主要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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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的最高审判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
最高
机关
作,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
人民 最高人
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
法院 民法院
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述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
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
审判,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
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即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 (一)程序公正 P12 1、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2、主要要求: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形式上的程序公正)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热、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深浅程序尽量透明,审判程序公开 (6)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 (7)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二)实体公正 1、实体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2、主要要求: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根据证据准确地加以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最名 (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 诉人方面作出处理。 (4)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5)已生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使实体公正最后得以真正实现 (6)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 及时补偿。、
第三章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生高0不产中仅工资2艺料22高试2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荷试2,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卷,32调需3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5作尽52下可22都能护可地1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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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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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二、简述题1、谈谈对票据的理解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特征是(1)、无因性。

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总是有一定的基础关系,但是,票据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

(2)要式性。

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它要求:1)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2)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3)、文义性。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4)、设权性。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5)、流通性。

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功能① 汇兑② 支付③ 信用④ 结算⑤ 融资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行为除具有票据的特征还具有独立性特征2、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论述题※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之总称。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2)交易明确、安全 3)交易简便、迅捷 4)公平交易商主体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的法◆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加对该进行的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回避的适用条件◆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如双方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他关系如同学关系、表亲关系等等。

注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适用范围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独任审判员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也属于回避的范围2.原审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另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到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回避的启动◆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

◆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后,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回避的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应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案件在侦查、起诉或者死刑复核等程序中,有关办案人员也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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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类型和分数分布1。

不定多项选择题1*152,名词解释题5*43,简要描述题10*34,讨论题20*15,案例分析题15*12。

测试地点的分布
第一章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定罪第十四条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辩护代理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申请和法定两种情形)应当通知和可以通知的区分第十章证据规则
第三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简称席)第七节证据的强化规则(主要内容)第十一章证据类型和分类
第一节证据的种类(要求能够判断鉴别属于何种证据书证与物证的比较证人证言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第五节拘留(决定主体程序)第六节逮捕(重点考点)扭送
第十六章备案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不同来源的辨别第十七章侦查技术侦查(重点)秘密侦查
第十九章一审程序
第三节共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举证质证)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适用)
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牢记相关法条)第二十三章执行(执行变更)
第二4章少年刑事案件的诉讼(高分)有条件不起诉和适当成年人在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多选)第25章公诉案件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术语解释)
第二十七章强制医疗程序(选择题)
案例分析问题涉及的内容
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拘留逮捕)起诉(证明标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再审中的回避抗诉与上诉
少数论文通常是实践问题,大多数论文涉及过去12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或新内容。

刑诉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期末复习重点

1,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A含义: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B特征: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A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B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替代。

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

C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1)实体公正表现为对法律的严格遵守,而公正的程序则排除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障了裁判者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3)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

4)公正的程序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启动诉权,参与诉讼,其目的不是为了追求程序公正,而是为了在结果上有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公正裁决,即追求实体公正。

D总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互相依存,互相联系,应改变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保证程序公正。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A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二者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

追求正确控制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离不开对正确控制犯罪的追求。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直接反映出其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B对立性:1)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到人权,比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2)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进程,比如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等,虽然实现了保障人权之目的,但可能会因此延缓甚至妨碍案件侦破,影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刑事诉讼P2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一系列的活动。

●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论述题】●程序公正的标准P12—P14程序公正是指过程公正。

刑事诉讼作为刑事程序也应体现过程公正。

我们着重讲审判程序公正。

采用陈瑞华观点,审判程序公正的五标准:①程序参与原则;②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③程序理性原则;④程序自治原则;⑤程序及时性和终结性原则。

(一)程序参与原则,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是指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具体指:1、程序参与者应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到场;2、程序参与者应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3、程序参与者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并有效地影响裁判结果;4、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过程中具有人的尊严,并受到人道的对待。

(二)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具体要求: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裁判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

程序对等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和证据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具体要求:1、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官应当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三)程序理性原则,又可称为程序合理性原则,它要求法官制作裁判的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必须符合理性要求,而不能是任意的和随机的。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及判例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都是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2.刑诉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3.刑法是实体法:规定是否犯罪、犯罪的责任、如何处刑等。

●弹劾式诉讼: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纠问式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照职权主动形式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律、程序法、阶级性、社会共同性●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国际人权公约●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特殊阶段:复核(死刑)、再审✧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依法不追诉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的处理方式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对于公诉案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立案3、在侦查阶段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4、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5、在审判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6、在审判阶段发现第一种情形,或被告人死亡但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期末一、名词解释1.刑事辩护(108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及自诉人的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2.自诉人(66页)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3.速裁程序(318页)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4.酌定不起诉(286页)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5.书证(142页)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6.死刑复核程序(340页)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7.逮捕(196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8.两审终审制(325页)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9.监视居住(190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住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法条填空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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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P1232: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P1203: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P1324: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起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P166 5: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P2506:延期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P3257: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其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

P3308: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P376简答、论述:1,间接证据运用的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每个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对案件有关事实,即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目的、动机、被追诉人的身份等涉及案情的各方面事实基本上应当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同一致,没有矛盾。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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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题1.刑事诉讼法通过、生效时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2012年两次修正。

2.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②尊重和保障人权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的诉讼法。

5.《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1年,沈家本、俞廉三,是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的开始。

6.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7.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铁路运输、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8.审判组织:①独任庭——简易程序②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方式:(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审判委员会9.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都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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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自然人2、监视居住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实施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3、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5、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像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的诉讼活动6、申诉申诉的概念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7、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8、刑事和解是指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在因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赔偿问题上达成和解,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据此情节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简答题:一、简述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1、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满足其他条件所有一审刑事案件2、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3、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①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

②设置简易程序的运作机制。

③确认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

④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二、逮捕的适用情形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审判监督的理由、方式、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包括事实不清和证据不确实、充分两个方面。

事实不清是指原裁判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影响定罪的重大情节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客观真实或与案件事实之间无客观联系(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的错误以及适用程序法的错误。

如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或是将此罪定位彼罪,或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的方式: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应当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述、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上级提审的案件,应依照第二审的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裁定。

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及其原则不公开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必要公开的,须经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宣告判决要公开审理。

原则:(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只有在必要的时候采用相称的手段才可进行惩罚(3)分案处理原则,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分别羁押、分别执行(4)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5)审理不公开原则(6)全面调查原则(7)迅速简易原则(8)隐私特别保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在我国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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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二者在总体上来说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的发生矛盾,此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终局性等,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应当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规则,又如由于错误的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杀,冤枉无辜,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就必须纠错平反,并且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受终局程序和任何诉讼时限的限制。

总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

2.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1)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2)程序的公开性3)程序的平等性4)程序的民主性5)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3.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指确立刑事诉讼程序,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果那一段太长的话背这段好了。

)4.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5.刑诉法修改后,在其任务中增加了“保障人权”的规定6.四种刑事诉讼结构及其特点弹劾式诉讼模式1)只有私诉而无公诉;2)原告与被告法律地位平等;3)审判方式奉行言词原则和公开原则。

弹劾式诉讼模式是相当典型的三角结构。

纠问式诉讼模式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法官集审判、控诉甚至侦查职能于一身;3)被告人完全沦为诉讼客体;4)审判是秘密的。

纠问式模式属于相当典型的线形结构。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在侦查阶段,控诉、辩护双方地位平等;2)在起诉阶段,一般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3)在审判阶段,由控、辨双方的对抗性活动主导审判进程,法官活动消极、被动。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较多地体现了三角结构的特征。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审问式)1)在侦查阶段,控诉、辩护双方地位不平等;2)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义;3)在审判阶段,法官职权活动主动、积极,在审判进程中起主导作用。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5、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①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C.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D. 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答案:D2.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下哪项不是刑事诉讼的阶段?A. 侦查阶段B. 起诉阶段C. 审判阶段D. 执行阶段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人员有权提出上诉?A. 被告人B. 被害人C. 法定代理人D. 辩护人答案:A、B、C2.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下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搜查?A. 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藏有犯罪证据B. 犯罪嫌疑人拒绝交出犯罪证据C. 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搜查D. 搜查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答案:A、B三、判断题1. 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

()答案:错误2.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基本原则。

答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和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阐述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辩护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尊重法庭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某日,甲因涉嫌盗窃被警方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甲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警方在甲的住处搜查并发现了被盗物品。

甲的辩护律师提出,警方的搜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问题:请分析警方的搜查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警方的搜查行为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有合理根据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藏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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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

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

16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更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合作案重大嫌疑的。

17 逮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6 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7 刑事诉讼主体:(1)专门机关:公检法(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

8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

(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

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

(3)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9 公安机关主要职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检查机关职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人民法院职权:审判权。

10 被害人的特点:(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被害人通常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3)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也要求经济赔偿,全面维护其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

(4)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的相同权利。

被害人权利:①控告权②申诉权③委托代理权④自私权⑤申请抗辩权。

被害人诉讼义务:如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陈述,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遵守法庭纪律,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11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防御性权利:①有权使用本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②辩护权③拒绝回答权④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副本⑤参加法庭调查权⑥参加法庭辩论权⑦最后陈述权⑧反诉权(2)救济性权利:①申请复议权②控告权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④申诉权⑤上诉权12 刑事诉讼基本法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基本行为准则。

13 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基本原则:(1)分工明确、合理原则(2)保证证据、及时审查案件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便于诉讼原则14 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应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种类:1自行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进行当中,如果遇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处理时,自行主动提出回避。

2申请回避,指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回避。

3指令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回避意义(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15 辩护: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指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免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

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做他的辩护人。

16 刑事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已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区别:(1)产生的根本不同(2)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3)使用的范围不同(4)从事活动的名义不同(5)权限范围不同(6)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17 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的意义: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2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3正确立案,可以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4正确立案,可以使案件得到合理分流,节约刑事诉讼资源5通过经常性的立案工作,可以有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案条件:①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1.中国封建时期的司法制度特点:1.司法与行政不分,没有专门的基层审判机。

2.刑事和民事部分,没有专门的刑事诉讼程序,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都适用一种诉讼程序。

3.控诉和审判不分,没有专门的公诉机关,而是由司法官员主动调查和追诉,同时负责案件的裁判。

2.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检查院、公安机关等由侦查权的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参加下,通过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变更和消灭,揭示或者查明争讼真相,根据事实和法律,主要采用裁判方法,解决各种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案件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程序方面的国家强制性规范。

4.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演变:1.弹劾式诉讼:a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B诉讼双方地位平等。

C法官处于消极仲裁的地位。

D实行神明裁判制度。

2.纠问式诉讼:a国家主动追究犯罪。

B被告人成为诉讼客体,实行有罪推定。

C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书面审理。

D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3.当事人主义诉讼:a在审前阶段赋予被追诉人较多的诉讼权利,使之可以与侦诉机关平等对抗。

B在案卷材料的移送上为了防止法官产生预断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C诉讼进程尤其是审判过程有当事人主导进行,法官仅保持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4.职权主义诉讼:a在审前阶段更为重视效率价值b在案卷材料的移送上,实行卷宗移送主义c在审判过程中由法官主导庭审过程5.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内容):1.将原有的164个条文增加为225条,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并对拘留制度进行改造,以解决废除收容审查后留下的制度真空。

2.废除了免予起诉,修改和完善了检查院的不起诉制度。

3.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4.将律师介入了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6.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1.公正:实体公正、形式公正、程序公正。

效率价值:诉讼经济原则、诉讼及时原则。

2.诉讼程序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效率价值,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最佳结合。

3.司法行为不同于纯粹的经济行为,不论其诉讼资源如何有限,其本身仍应以实现公正为其基本的价值目标,只有在保障这一目标不会受到不适当损害的前提下才可以对诉讼程序进行某种程度的简化。

7.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

在以民主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由于政府权力本身就是以保障个人权益为存在根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从根本上是一致的。

政府依法追究犯罪虽直接出于维护法律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同时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幸福的安全保障,即使是确定无疑的罪犯也不可能放弃国家的司法保护,而容忍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同样,保障人权虽然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但同时也是民主政府耐以存在的合理根据,只要是承认人民主权原则的法治国家,就不可能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完全忽视个人的基本人权,因此采取民主宪政体制的现代各国,无论其实现民主的具体形式以及民主程度如何无不在刑事诉讼中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尽可能统一。

8.证据(是指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的特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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