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七章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物权法 第十七章 所有权 )【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所有权基本原理1.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所有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如设定质押),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所有人就仍然保持着对于其所有的财产的支配权。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所具有的功能。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包括孳息和其他收益,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其他收益如利润等。
(4)处分。
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据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分。
3.所有权的取得方法(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依法在物最初产生时取得或不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生产、劳动;②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③收取孳息;④添附取得。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⑤没收与征收;⑥因时效经过而取得。
我国未规定时效取得;⑦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⑧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有:①买卖;③赠与;③互易:④继承。
4.所有权的消灭(1)因民事法律行为造成。
①抛弃。
这是以消灭所有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
②合同转让。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造成,如标的物因自然损耗而灭失,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因侵权行为而灭失等。
民法学
民法学第一部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准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第五节宣告失踪第六节宣告死亡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八节个人合伙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行为第三节人格利益第四节智力成果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三节附条件和夫妻显得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第八章时效第一节时效概述第二节取得时效第三节诉讼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期间和期日第二部分第九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本质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第四节所有权的变更与消灭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一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共同共有第三节按份共有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基本准则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述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六节典权第七节探矿权和采矿权第八节取水权第九节渔业养殖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让与担保权第十五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占有的内容第十六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债的类型第三节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第十七章合同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合同的类型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第四节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履行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合同的终止第八节合同的担保第九节合同的解释第十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述第二节人格权第三节身份权第十九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四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准则1、民法基本特征 4:1:2、民法学基本内容7:1:民法总论2:物权制度3:债权制度4:人身权制度5:知识产权制度6:继承权制度7:民事责任制度3、调整对象2:1:财产关系2 人身关系4、基本准则6: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 公平原则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1、民事法律关系内容2: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1) 1:财产关系2:人身关系2) 1:绝对关系2:相对关系3)1:物权关系2:债权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1:自然人2:法人3:社会组织2)1:权利主体2:义务主体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物2:行为3:智力结果4:人身利益和权力民事权利能力1:一般民事权利能力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1:生理死亡2: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设立方式:1:法定监护2:遗嘱监护3:指定监护监护终止的类型:1:自然终止2:诉讼中止法人的特征表现:1:社会组织2:程序法定3: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4: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物的分类:1:不动产与动产2:特定物种类物3:主物从物4:原物孳息:1:自然孳息2:法定孳息5:流通物不流通物行为:1:给付行为2:劳务与服务行为人格利益的类型: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5:名称权6:肖像权7:名誉权8:隐私权智力成果的类型:2:专利3:商标4:技术秘密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2:单务民事行为双务民事行为3: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代理的类型: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3:指定代理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别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如此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当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当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如此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当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如此承当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17.doc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17(总分:147.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15.00)1.《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是 ____ 。
(分数:1.00)A.典权B.地役权C.永佃权D.租赁权2.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3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____ 。
(分数:1.00)A.20年以下均有效B.25年以下均有效C.30年以下均有效D.35年以下均有效3.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起算时间是 ____ 。
(分数:1.00)A.核准注册之日B.提出申请之日C.首次使用商标之日D.公告之日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 ____ 。
(分数:1.00)A.家庭暴力B.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C.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D.串通投标的行为5.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环境污染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____ 。
(分数:1.00)A.因环境污染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B.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实行推定过错归责原则C.如果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污染者可以免责D.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害人只能向污染者请求赔偿6.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____ 。
(分数:1.00)A.口头遗嘱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B.附有负担的遗赠属于有偿法律行为C.遗赠在适用上优先于遗嘱继承D.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7.对于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该物权变动自 ____ 时生效。
(分数:1.00)A.记载于登记簿B.交付C.物权行为成立D.债权行为生效8.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____ 。
(分数:1.00)A.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B.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C.承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D.“四荒地”承包权的设立应当采取合同方式,而不是招标、拍卖等方式9.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 ____ 。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4.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5.民法的法律渊源6.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平等原则4.意思自治原则5.公平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8.绿色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6.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五)法人1.法人制度概述2.法人的成立3.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的分类5.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6.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概述2.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七)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八)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4.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九)代理1代理制度概述7.代理权8.复代理9.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代理关系的消灭(十)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民事责任的免除4.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十一)时效制度和期间1.时效制度概述2.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4.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6.期间与期日第二章物权(一)物权编概述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模式5.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6.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7.动产登记8.动产交付(三)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9.所有权的权能10所有权的取得11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2.专有权3.共有权4.共同管理权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相邻关系的种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六)共有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4.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5.共有财产的分割(七)用益物权总论1用益物权概述2.准用益物权(八)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5.土地经营权(九)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十)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概述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H)居住权1.居住权概述2.居住权的设立3.居住权的效力(十二)地役权1.地役权概述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效力4.地役权的消灭(十三)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2.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消灭(十四)抵押权1.抵押权概述2.抵押权的设立3.抵押权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5.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6.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7.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8.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十五)质权1.质权概述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十六)留置权1.留置权概述2.留置权的成立3.留置权的效力4.留置权的实现(十七)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1.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2.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3.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十八)占有1.占有概述2.占有的分类3.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4.占有的效力5.占有的保护第三章债权(一)债的一般原理1.债的概念及特征2.债的要素3.债的分类4.债的法律适用(二)合同与合同法导论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5.合同关系6.合同的分类7.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2.要约3.承诺4.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5.强制缔约6.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7.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概述2.格式条款3.免责条款4.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概述2.履行的具体规则3.涉他合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的移转(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3.合同解除(九)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十)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十一)准合同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第四章人格权(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2.人格权与其他权利3.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二)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2.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4.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三)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荣誉权5.隐私权6.其他人格利益(四)人格权的保护1.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2.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3.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五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1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3.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4.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二)损害赔偿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5.人身损害赔偿6.精神损害赔偿7.财产损失赔偿(三)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概述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四)过错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2.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五)无过错责任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民法学2(1-3)练习题答案
《民法学Ⅱ》练习题第一编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第十七章)一、判断题1.债的关系存在属于无期限性(错)。
√×2.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 对 )3.债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特定的。
( 对 )4.债发生的根据不包括侵权行为。
( 错 )5.债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错)二、单项选择1.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D )。
A.侵权损害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合同之债2.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C )。
A.债的主体 B.债的内容 C.债的标的物 D.债的标的3.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4.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D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5.下列为债的附随义务( A )A.保密义务 B.给付义务; C.给付受领义务 D.履行义务三、简述题简述给付应具备的主要条件:1、合法。
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
2、确定。
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
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
不能确定的,该债的关系无效。
3、适格。
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四、论述题(讲稿P5_6)论述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的区别1.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物权主要为财产的归属关系,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是财产的流动关系,属于动态的财产关系。
2.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不同:物权只能依合法的事实而产生某种法律关系;债权既可以依合法的事实也可以依非法的事实产生某种法律关系。
3.主体和客体范围不同: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具有绝对性);而债权权利与义务主体均须特定(具有相对性或称为对人权)。
民法17
第二节 健康权
三、健康权的内容 侵害除去请求权和侵害防止请求权: (一)侵害除去请求权和侵害防止请求权:即停 止侵害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1、财产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 、财产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 伙食补助和营养费、误工工资等费用; 费、伙食补助和营养费、误工工资等费用;如果 致人伤残,还包括特殊医疗费( 致人伤残,还包括特殊医疗费(补救治疗费如装 假肢;康复医疗费)、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 假肢;康复医疗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的 必要生活费以及残废人生活补助费。 必要生活费以及残废人生活补助费。 B、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含残疾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精神抚慰金) 金、其他精神抚慰金)
重点、 重点、难点
人格权的性质与意义、立法体例、 人格权的性质与意义、立法体例、人格权受侵害的救 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制度构成。 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制度构成。
第三十三章 人格权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人格权 的性质和意义,人格权的最佳立法体例、 的性质和意义,人格权的最佳立法体例、人 格权受侵害的救济。 格权受侵害的救济。
第十节 隐私权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1、隐私: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和干涉的私人 、隐私: 生活。 生活。 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 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排除非法干扰、 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排除非法干扰、知 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 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客体 三、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信息的保密 、 2、个人生活不受干扰 、 3、个人私事的决定自由 、
第九节 名誉权
一、名誉和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 (一)名誉:指对特定人人格价值的客观社会 评价。其特征为: 评价。其特征为: 1、名誉是有关民事主体品行、才能、功绩、思 、名誉是有关民事主体品行、才能、功绩、 想作风等的综合社会评价; 想作风等的综合社会评价; 2、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3、名誉是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是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 (二)名誉权:指自然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受 客观公平评价与免于不法侵害的权利。 客观公平评价与免于不法侵害的权利。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课堂笔记第一章导论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调整原则(多选题)(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等价有偿----(5)诚实信用--- A。
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公平----(7)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主体平等(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分类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民事法律事实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章第三讲债的担保之担保物权十、债权质权的设立与行使(★★★)(一)债权质权的设立(★★★)1.债权质权的概念。
即以债权为标的物设立的权利质权(见例 1)。
【例 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
为担保甲对乙的借款债务,丙以其对丁享有的120 万元买卖合同价款债权设立债权质权。
①丙为出质人,乙为质权人。
②乙之质权的标的物是丙对丁享有的 120 万元价款债权。
③当甲到期不对乙履行还款义务时,质权人乙可就丙对丁的 120 万元债权优先受偿。
2.债权质权设立的规则。
根据民法理论,设立债权质权应遵循以下规则:①债权具有可转让性;②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③有债权证书的,出质人应交付之;④同时适用有关债权转让之规则(见例 2)。
【例 2】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
为担保甲对乙的借款债务,丙以其对丁享有的120 万元买卖合同价款债权设立债权质权。
①丙与乙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自质押合同生效时,乙的质权设立。
②若有债权证书,丙应交付给乙。
但债权证书的交付并非债权质权的设立要件!③丙与乙设立债权质权应适用《合同法》第80 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即丙应通知丁该债权已经出质。
该通知并非乙之债权质权的设立要件,而是对丁发生效力的要件。
3.债权质权设立通知的效力。
如前所述,设立债权质权时,应同时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
(1)债权转让规定在《合同法》第 79-83 条。
《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据此,设立债权质权时,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虽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但已经设立的债权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质权设立通知的效力。
①通知不是债权质权设立要件。
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
②未通知债务人的,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有效,出质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质权亦因此消灭。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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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考点:96、民通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原、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订约时诚实行事、埠蜜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行。
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2、考点:抗辩权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成很多种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用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考点:动产质押权人的权利,并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质权人对质物有优先购买权。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4、考点: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考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2、考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通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娩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个字。
第三节公民的住所3、考点:公民住所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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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七章
第六讲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一、代位权(★★★)
(一)代位权构成要件(★★★)
(如上图: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次债务人(乙的债务人)。
)甲之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四: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超过说)。
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真题】1.甲欠乙 20 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 15 万元的住房 1 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
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
”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6 年·卷三·51 题)1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二)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诉讼
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次债务人
③无独三: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④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行使范围: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①原债、次债的抗辩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成立要件)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成立要件)
②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
【真题】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20 万元已有 10 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
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
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 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 年·卷三·54 题)2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
债权人胜诉的:
(1)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 19 条)。
(2)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 73 条)。
【真题】3.甲对乙享有 2006 年 8 月 10 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
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
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
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 年·卷三·58题)3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二、债权人撤销权(★★★)
(一)构成要件(★★★)
(如上图,假设甲系债权人,乙系债务人,丙系受益人或受让人。
)债权人甲之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二(或者三):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注意:无须到期)。
②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③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例 1】甲将自己的房屋(市价 400 万元)以 100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自己的救命恩人乙,交付了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此后,甲因为经营需要,向丙借款 200 万元。
不料甲经营失败,颗粒无收,因此无力偿还对丙的 200 万元借款及利息。
①丙无权撤销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因为甲将房屋以低价出卖给乙
的行为发生在甲向丙借款之前。
②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③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债务人之处分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而不能在此之前。
【例 2】2014 年 10 月 1 日,甲培训学校与乙约定:“乙于 2015 年 7 月 7 日至 7 月 15 日为甲讲授司法考试民法培训课程,日课时 6 小时,日课酬5000 元。
”因失恋,乙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丙。
赠与后的乙家徒四壁、空空如也。
①甲无权撤销乙、丙的赠与合同。
因乙对甲负担的为提供劳务的债务,
该债务的履行无须责任财产。
②假设乙违约(未按期为甲上课),甲对乙享有
5 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乙于 2015 年 8 月 1 日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丙。
赠与后的乙家徒四壁、空空如也。
则甲有权撤销乙、丙的赠与合同。
因乙对甲的债务已经转化为金钱债务。
【例 3】甲向乙借款 500 万元。
此后,甲向丙赠与 600 万元,甲又免除了对丁的 400 万元债权。
又过了一段时间,因为股市狂跌,导致甲持有的市值 2 亿元的股票贬值为 30 万元。
祸不单行的是,甲遭到绑架,个人财产全部用来
向绑匪支付了赎金 9000 万元。
双重打击致使甲无力偿还对乙的 500 万元借款本息。
①甲对丙、丁的无偿处分行为发生在甲对乙负担 500 万元债务之后,但是,乙不能撤销甲对丙、丁的无偿处分行为。
②因为,乙对甲的债权遭受损害与甲对丙、丁的无偿处分行为无因果关系。
【真题】4.甲公司在 2011 年 6 月 1 日欠乙公司货款 500 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0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 50 万元的机器设备。
2011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 50 万元现金。
2011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 100 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 3 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2 年·卷三·15 题)4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诉讼
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债务人
③无独三: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三
④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行使的期限: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①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真题】5.甲欠乙 1 万元到期未还。
2003 年 4 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 3 万元的全部财物以 1 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 2004 年底。
乙于 2003 年 5 月得知这一情况,于 2004 年 7 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05 年·卷三·9题)5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 1 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①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②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入库规则),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2. 诉讼法上的效果。
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②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真题】6.甲欠乙 5000 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
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
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 150 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4 年·卷三·52 题)6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 2000 年 5 月 1 日,则自 2001 年 5 月 2 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答案1:CD;2:BCD;3:AB;4:C;5:A;6: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