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勘察设计质量检查项目处理决定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01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1 总则 (5)2 术语 (6)3 工程质量评定 (7)3.1 一般规定 (7)3.2 工程质量评分 (7)3.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8)4 路基土石方工程 (10)4.1 一般规定 (10)4.2 土方路基 (10)4.3 石方路基 (11)4.4 软土地基处治 (12)4.5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13)5 排水工程 (15)5.1 一般规定 (15)5.2 管节预制 (15)5.3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 (15)5.4 检查(雨水)并砌筑 (16)5.5 土沟 (16)5.6 浆砌排水沟 (17)5.7 盲沟 (17)5.8 排水泵站 (18)6 挡土墙、防护及其它砌筑工程 (19)6.1 一般规定 (19)6.2 砌体挡土墙 (19)6.3 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 (20)6.4 锚杆、锚碇板和加筋土挡土墙 (20)6.5 桩板式挡土墙 (22)6.6 墙背填土 (22)6.7 抗滑桩 (23)6.8 挖方边坡锚喷防护 (23)6.9 锥、护坡 (24)6.10 砌石工程 (24)6.11 导流工程 (25)6.12 石笼防护 (26)7 路面工程 (27)7.1 一般规定 (27)7.2 水泥混凝土面层 (27)7.3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 (29)7.4 沥青贯入式面层(或上拌下贯式面层) (30)7.5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31)7.6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 (32)7.7 水泥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32)7.8 石灰土基层和底基层 (33)7.9 石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34)7.10 石灰、粉煤灰土基层和底基层 (34)7.11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35)7.12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 (36)7.13 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 (36)7.14 路缘石铺设 (37)7.15 路肩 (38)8 桥梁工程 (39)8.1 一般规定 (39)8.2 桥梁总体 (39)8.3 钢筋和预应力筋加工、安装及张拉 (40)8.4 砌体 (42)8.5 基础 (44)8.6 墩、台身和盖梁 (51)8.7 梁桥 (54)8.8 拱桥 (59)8.9 钢桥 (65)8.10 斜拉桥 (69)8.11 悬索桥 (78)8.12 桥面系和附属工程 (88)9 涵洞工程 (97)9.1 一般规定 (97)9.2 涵洞总体 (97)9.3 涵台 (97)9.4 涵管制作 (98)9.5 管座及涵管安装 (98)9.6 盖板制作 (98)9.7 盖板安装 (99)9.8 箱涵浇筑 (99)9.9 拱涵浇(砌)筑 (99)9.10 倒虹吸竖井、集水井砌筑 (100)9.11 一字墙和八字墙 (100)9.12 锥坡 (101)9.13 顶入法施工的桥、涵 (101)10 隧道工程 (102)10.1 一般规定 (102)10.2 隧道总体 (102)10.3 明洞浇筑 (103)10.4 明洞防水层 (104)10.5 明洞回填 (104)10.6 洞身开挖 (104)10.7 (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支护 (105)10.8 锚杆支护 (106)10.9 钢筋网支护 (106)10.10 仰拱 (107)10.11 混凝土衬砌 (107)10.12 钢支撑支护 (108)10.13 衬砌钢筋 (108)10.14 防水层 (108)10.15 止水带 (109)10.16 排水 (109)10.17 超前锚杆 (110)10.18 超前钢管 (110)11 交通安全设施 (111)11.1 一般规定 (111)11.2 交通标志 (111)11.3 路面标线 (112)11.4 波形梁钢护栏 (113)11.5 混凝土护栏 (114)11.6 缆索护栏 (114)11.7 突起路标 (115)11.8 轮廓标 (116)11.9 防眩设施 (116)11.10 隔离栅和防落网 (117)12 环保工程 (119)12.1 一般规定 (119)12.2 砌块体声屏障 (119)12.3 金属结构声屏障 (120)12.4 中央分隔带绿化 (120)12.5 路侧绿化 (121)12.6 互通立交区绿化 (121)12.7 养护管理区、服务区绿化 (122)12.8 取、弃土场绿化 (123)附录A 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的划分 (124)附录B 路基、路面压实度评定 (127)附录C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评定 (128)附录D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 (129)附录E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 (130)附录F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 (131)附录G 半刚性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强度评定 (132)附录H 路面结构层厚度评定 (133)附录I 路基、柔性基层、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 (134)附录J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 (135)附录K 路面横向力系数评定 (138)附录L 本规范用词说明 (139)1.0.1 目的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评定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2017年版)
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 )标准ICS备案号: Q/CSG目录1 业务说明 (1)2 适用范围 (1)3 引用文件 (1)4 术语和定义 (5)5 管理要点 (6)6 流程步骤及说明 (17)7 附录 (19)附录A: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架空线路工程 (19)附录B: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电缆线路工程 (43)附录C: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变电电气交流工程 (59)附录D: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变电电气直流工程 (89)附录E: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变电土建工程 (123)附录F: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变电继电保护工程 (230)附录G: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变电自动化工程 (234)附录H: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通信工程 (238)附录I: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配网工程 (250)附录J: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物资开箱检查 (281)附录K:WHS质量控制点设置表 (285)前言为深入践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诚信、服务、和谐、创新”企业理念,打造智能、高效、可靠、绿色的智能电网,同时为规范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基建工程实体质量水平,实现基建工程质量的精益管理,公司基建部在全面分析、研究多年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现有基建管理制度与标准,对基建工程WHS质量控制标准重新定位,组织修编了《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2017年版)。
《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2017年版)定位为:监理单位通过应用本标准,在规范监理自身质量管理行为的同时,更着力于对基建工程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控制,为基建工程实体质量的提升发挥检查监督和促进作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酉阳县人民政府2018/3/27 来源:本站【字体:大中小】【打印此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按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豫建设标〔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8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文件中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以及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与全国平台实时对接联通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要求,完善“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信息数据,方便我省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工程项目历史业绩数据补录工作,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电子化审批和监管进程,我厅决定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勘察设计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同时完成与省一体化平台与全国平台的实时联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录范围及时间要求(一)补录范围及时间1. 拟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超过该期限补录的历史业绩将无法同步到全国平台,不能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2.由我厅负责核发的权限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资质,其企业和个人代表业绩也应补录入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系统。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设字第504号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1996年9月5日建设字第504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意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我部曾多次对全国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进行过部署,并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抽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为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现就质量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制度每年下半年在全国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出检查计划,以保证每隔2~3年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普遍检查一次。
二、质量检查标准和内容质量检查标准以我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指南》及有关行业实施细则或现行规定为主要依据。
检查的主要内容,初步设计应以设计方案(技术方案)的主要质量特性,环保、节能等措施是否落实,消防、抗震等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施工图设计应以地基处理、结构设计的安全可靠,各专业设计间的协调配合以及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等作为重点。
丙、丁级单位检查的重点是结构的安全性,主要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图面质量、校对、审核等基本的质量管理程序的运作情况。
甲、乙级单位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检查其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贯标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
三、质量检查的组织与分工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按隶属关系进行检查;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可由地、市负责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8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8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协会、部分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342号)文件要求,住建部第二督察组于2017年7月18日至22日对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住建部督查组在我省五天时间里,主要听取了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情况汇报,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查看了主管部门的资料,抽取了西安市5个在建工程项目,长安区1个在建工程项目。
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2个方面进行了仔细认真的检查,对我省的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的充分肯定。
7月22日住建部督察组反馈“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二、主管部门情况住建部在我省督查期间,西安市建委和长安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积极与省厅对接,配合省厅迎接检查,能够提前主动请示省厅派出4个检查组,对西安市在建项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并且认真细致的做好督察组在陕工作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
省质监总站能够在第一时间派出专人与西安市一道做好项目的排查和抽查项目的迎检工作,省市两级质监站在检查期间派出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全程陪同检查,积极协调项目参建单位做好项目检查时的配合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文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0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 5 月18 日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以及《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等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稽察)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州使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稽察工作的领导,并将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确保稽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稽察工作中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来源:时间:2018-03-08 04:07:17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七条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勘察设计项目违规处理
某工程项目在设计变更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处理措施
对涉及违规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报批设计变更方案。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追责。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安全隐患。对于此类违规行为, 必须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加强员工培训与教育
对新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勘察 设计项目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安全 环保等方面的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法律法规、技术标 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 识和专业水平。
强化内部监督与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勘察设计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 程监控,确保项目操作的合规性。
定期对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止 违规问题的发生。
发现违规行为
勘察设计项目参与方应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项目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报告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
违规行为的调查与核实
03
成立调查组
调查取证
核实违规事实
针对报告的违规行为,应成立专门的调查 组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应对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收集 相关证据和资料。
根据调查结果,核实违规行为的性质、范 围和影响,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违规行为的处理与纠正
处理决定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如警告、罚款、撤销资质等。
纠正措施
要求违规方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确保违规行为得到 有效纠正。
处理结果的公示
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提高违规处理的透明度和公信 力。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法律文件,约定勘察、设计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工期、报酬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条件和协助。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报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护勘察、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复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报酬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并可以处以罚款。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7修订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七条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按规定不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其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和资格应与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江津府发〔2017〕14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江津府发〔2017〕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区政府特设机构(区级各部门、区政府特设机构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匡算投资和资金来源,并就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方面的多方案论证,形成初步建设方案。
镇街项目形成初步建设方案后应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核、汇总。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原则上每两个月召集各项目主管单位对已完成前期策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会商,提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经区政府审定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单位方可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并开展前期工作。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南政办〔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1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近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推广实施为契机,建立工作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
二、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市直预算主管部门在推进应用新系统过程中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强化政府采购需求、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切实履行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三、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内部监督自查市直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自查。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风险识别及预防机制,严格按照系统预警处置机制的要求和程序处理预警提示。
四、建立政府采购违规违纪问责机制市直预算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省纪委《关于开展“1+X”专项监督检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的工作方案》等要求组织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检查。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来源:时间:2018-03-08 04:07:17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勘察质量处罚方案
勘察质量处罚方案1. 引言勘察质量是指在工程勘察过程中,勘察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完成勘察任务并提交的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状况。
保证勘察质量是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基本要求。
为了明确勘察质量的重要性,并确保勘察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制定了本处罚方案。
2. 处罚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要求,勘察质量存在以下问题时,将按照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1.提供虚假勘察报告或成果;2.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勘察任务;3.勘察报告或成果存在严重错误或疏漏;4.违反勘察规范、技术规格执行勘察任务;5.未经许可擅自更改勘察设计方案。
3. 处罚措施及标准3.1 警告通报对于轻微的勘察质量问题,勘察单位将受到书面警告并将其违规行为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警告通报将被保留在单位和个人档案中。
3.2 组织整改对于勘察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将被通报批评,并要求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解决问题。
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进行勘察任务,确保质量合格;•设计合理的质量控制系统,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3.3 暂停业务对于勘察质量问题严重或经多次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将被暂停业务资格。
暂停期限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确定,期满后需重新提交勘察资格申请,并经过严格审查才能恢复业务资格。
3.4 撤销资质对于经过多次暂停业务仍未改进或严重违反勘察质量管理要求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将被撤销其勘察资质,并列入不良记录。
撤销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不再具备从事勘察工作的资格,直至重新获得相关资质。
4. 处罚流程1.发现勘察质量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业主、监理机构等相关方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报告。
2.确认勘察质量问题:主管部门将对申诉或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勘察质量进行评估。
3.制定处罚方案:主管部门将根据勘察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处罚方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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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然地基、桩基础方案建议中缺少如下内容:地下水对基础施工的影响;基础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四平市市政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刘殿吉(注册岩土工程师)
2、桩基础图说明中仅要求对施工后的桩身质量检验,未要求对桩承载力进行检验,违反了《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第9.4.2条的规定。
3、一层单元入口钢筋砼雨篷梁在PKPM计算模型中未考虑雨篷板产生的扭矩作用,计算书中也没有提供关于该梁的其他计算材料,应重新复核雨篷梁的承载力,并提供补充计算书。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处罚意见:
1、企业处以罚款。
2、通报批评。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郭昊(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专业负责人杨楠(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负责人吕啸雯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辽源市同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
1、企业处以罚款。
2、通报批评。
3、对建筑专业审查人郝振泉(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审查人朱长清(一级注册结构师)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吕宝成(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负责人伍灼权(一级注册结构师)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在审项目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四)未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局部四层平面只有一个疏散楼梯,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第5.5.8条规定。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3、屋顶钢架横向未设柱间支撑。
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
1、企业处以罚款。
2、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2、岩土工程勘察过程多处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DB22/JT147-2015)及其他相关要求。如取土间距,测试间距偏大;钻孔深度不够;地基承载力给定依据不充分;地层分层不合理,预应力管桩未提供计算参数;天然含水率,界限含水率未平行实验等。
3、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类,应实测剪切波速。
4、未见勘察单位提供审图意见修改文件。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的。
3
时代欣城S2#综合楼
下发执法建议书
1、楼梯详图一中,二层以上楼梯间疏散门开启后影响楼梯平台的有效高度,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4.11中的规定。规定如下: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四)未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的。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袁野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辽源市同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14
龙山区福镇路小学综合教学中心楼
下发整改通知书
1、现场测量、室内土工试验原始记录责任人签署不全,记录内容不完整。如工程名称、测试日期等内容未填写。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中心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10
津旺欣城(城中村)B1#楼
下发整改通知书
总平面图中消防救援场地违反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中第4.3.1.2的规定。规定如下: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建筑,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同时兼做消防车道时,其宽度不应小于14米。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辽源市同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12
东辽县足民乡中心小学校综合楼
下发整改通知书
1、一层平面中厨房的热加工间乙级防火门,及库房的门开启方向错误,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6.4.11的规定,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2、地下室外墙计算时采用主动土压力系数,违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延边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金光虎(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负责人车正源(一级注册结构师)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四平市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
1、企业处以罚款。
2、通报批评。
3、对结构专业审查人郑张玉(一级注册结构师)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四)未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桩基方案建议缺少成桩控制措施的建议。
3、小学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级,应实测剪切波速,不能估算。
4、审图反馈意见在勘察报告中未体现,未修改,未提供补充资料。
辽源市勘测设计院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齐飞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中心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9
池北区博鸿商业综合楼
下发改整通知书
1、结施-34中wkl32、wkl33、wkl45、wkl47,结施-35中WKL47、WKL27以上梁中挑出1380mm板,折板70mm长,计算书中没考虑此挑板荷载。
4
吉林市人民艺术中心
下发改整通知书
1、一层中庭疏散距离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条。
2、地下一层防火分区和人员与汽车疏散交叉,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条。
3、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1条。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7
天元商务酒店
下发改整通知书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勘察设计
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李一英(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专业负责人朴基虎(一级注册建筑师)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在审项目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8
森林小镇二期1#楼
下发改整通知书
户门完全开启影响疏散宽度,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1条第3款规定。
敦化市丹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南虎龙(二级注册建筑师)
东辽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赵湘生(二级注册建筑师)、建筑专业负责人杨力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辽源市同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2
四平市棚改5#-2-1地块二期(紫薇公馆D区)14#楼
下发执法建议书
地基承载力计算书中,地基承载力深度修正系数取值有误,违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4.2条注1的规定。导致地基承载力计算错误。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处罚意见:
1、企业处以罚款。
2、通报批评。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陈立永(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负责人罗锐跃(一级注册结构师)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尹水清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在审项目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6
松花湖滑雪场开发项目02-1地块2#楼
下发改整通知书
1、施工图审查后,由于结构超高,坡屋面改成钢结构,该屋面没有详细施工图,仅有示意的钢框架,违反《建筑设计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著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