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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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在推进农民工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主要做法:

1、督促检查。利用三年的时间,由县监察局牵头,纠风办、财政局、建设局、安监局、审计局等共同组成检查组,对农民工密集型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精神,要求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了做到应保尽保,要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必须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2、缴费比例。为了提高缴费的积极性,在缴费上采取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并且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按单位缴费比例为18%;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转移接续。为了消除农民工异地参保回户籍地时害怕不能转移的心理,我们规定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我局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

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我局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4、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单位向我局提出领取申请,我局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5、经办服务。可以到由国家建立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查询自己缴费信息,也可以在我局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发行制作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

二、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方面的做法:

1、进一步明确参保方式,强化参保力度。对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主要是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保,是参保方式更加灵活。截止到目前我县有15家建筑企业共787人参保。

2、改进征缴方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为确保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工伤保险缴费及时,可按照建筑建设项目的先后实行缴费次序,可以以项目为单位进

行投保。

3、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我县按照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2.4%,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4、扩大宣传,促进自动参保。近几年随着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各项待遇的逐年提高,也为工伤保险做了很好的宣传。建筑行业职工也越来越多的了解政策,参保意识逐渐提高,甚至会督促企业为其参保。

2015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组织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我县争取用3年的时间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从根本上保障建筑施工等领域职工的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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