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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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一个涉及诉讼理论和审判实践的重要问题,目前,在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有些同志对第三人的含义,法律地位及其一些相关问题存在一定的认识上的不一致。

探讨这个问题,对于正确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弄清一些基本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打算就这问题,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人一、概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可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参加到原告被告业已进行的诉讼程序之中,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独立的实体权利,或不主张独立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第三方面人。

第三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数人。

民事纠纷有的简单,有的错综复杂。

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争议时,往往可能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第三人没有参加这一诉讼,就不利于人民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彻底及时地解决纠纷。

因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如果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由于未参加而提起独立的诉讼程序,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拖延纠纷的彻底解决。

同时还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内容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或由于前案终审后业已执行,而使新提起的案件终审后,在执行上造成困难。

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上述种种不利后果,彻底解决同一标的相互关联的问题,赋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一般来说,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参加诉讼,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程序的第三人,在上诉审程序中能不能参加诉讼,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问题浅析

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问题浅析

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问题浅析民事案件中许多案件会出现追加被告的问题,其情形主要有原告在起诉时遗漏了被告、被告在收到诉状后认为案外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或是法院依职权追加。

《分歧》对于追加被告现金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不诉不理是诉讼的最基本原则,既然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应尊重原告的诉讼权利,依法裁定驳回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

第二种观点:尽管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依职权追加案外人为本案共同被告。

第三种观点:被告无权追加被告,应依法驳回被告的申请。

起诉谁是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若是允许被告追加被告,实际上是将原告的起诉权赋予被告,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

《观点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是被告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明辨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追加的条件》第一,被告应当是符合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的条件。

追加被告是属于共同诉讼的范畴,而共同诉讼分为一般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追加被告只能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

第二,有相关证据材料。

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的条件。

为此,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要追加的被告符合该条件,着重被申请人是否与该案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原、被告是否有利害关系。

第三,有的观点认为必须审查追加被告的申请是否在合理期限内。

关于追加被告申请的期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操作往往也不一,有的认为追加被告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是在判决作出前,都可以申请追加;有的认为追加被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有关遇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时候需要追加第三人,因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需要得到保障的,同时第三人还是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事情之一,影响着法官归于案件事实的判断。

那么▲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如何规定的呢,下文就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区分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

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

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因案件而受到影响的第三人。

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原则,也是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与体系,以确保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就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展开讨论。

考虑到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基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基础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法》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上课把握不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责令他们加以说明,并可以通知有关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应当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立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还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利益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保护第三人利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实施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院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要求有关当事人对第三人的利益权益进行说明和保护。

其次是对于第三人是否需要参与诉讼进行审查与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会要求有关当事人对其进行赔偿或其他补偿。

法院还可以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进行确认,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措施,法院可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制度安排。

第一,要建立起关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详细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还较为简略,需要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的完善与细化,以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全面保护。

第二,要建立起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文件。

司法解释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于部分具体问题进行解释与规定的文件,对于第三人利益保护也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文件,以确保司法实践的规范与稳定。

浅谈无独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的应用

浅谈无独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的应用

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雷桂萍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原、被告之间进行,但有时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之外的人,认为原、被告所进行的诉讼与自己的民事权益有利害关系进而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诉讼中,这种人被称为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问题最多的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从理论上讲都是为了使自己免受他人之间诉讼结果的不利影响。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践安排基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追究真正民事责任者的功能,因此就有了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的制度安排。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于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三种方式:一是本人申请参加;二是经本诉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其参加;三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传统教科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未予区分。

在这种统而不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观念之下,学界一般只认可前两种方式,对第三种方式多持质疑和否定态度。

这是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现状。

实际上,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作为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很少,大多数都是非自愿、被当事人请求追加为第三人或被法院依职权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作为辅助性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前提性的连带关系,而具有这种关系的情形并不多。

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情形却很多,直接作为因果关系环节中一环的第三人显然比作为存在前提的第三人要多。

所以实践中,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可能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强制参加诉讼就成为较普遍的现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别划分近年学者在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诉讼参加人、诉讼第三人制度基础上,着手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分类研究,提出了新见解:其一,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和(细分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二,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的第三人。

2024年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2024年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2024年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存在一类特殊的当事人,即第三人。

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其权益的保障和诉讼地位的明确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第三人的定义与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影响、第三人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三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第三人的定义与分类第三人,指的是在他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因与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益关系,而可能受到该诉讼结果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其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同,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的第三人。

这类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独立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加入,可以使原诉讼标的的范围扩大或变更,从而使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全面审查。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这类第三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诉讼结果的损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为特殊,其参加诉讼的方式通常是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追加。

四、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在诉讼中,第三人享有起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同时也有遵守诉讼秩序、提供真实证据、尊重法院裁判等诉讼义务。

此外,第三人还有权要求法院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有权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追加的意思是说,在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了,但是发现还有⼀些诉讼参加⼈需要参与的,这个时候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参加⼈,就会有⼈在问,诉讼中的被告也可以申请追加吗,可以追加被告或者第三⼈吗,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不能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案例:李某承揽张某⼯⼚的某项安装⼯程,同时负责采购原材料,但双⽅约定李某采购的原材料需要经张某认可。

之后,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材料,张某在李某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王某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

现张某没有付清李某⼯程款,李某没有付清王某货款。

原告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李某要求李某⽀付货款,⽽李某此时认为其是代理张某进⾏货物买卖,因此申请法院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王某并没有申请追加张某为被告。

法院依据李某的申请,以张某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为由追加张某为被告。

请问张某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法院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分析:⾸先,法院处理案件的⼀个原则是不告不理。

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

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持。

⽽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第三⼈,法院应慎重处理。

是同⼀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应予追加。

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作中,尤其是⼀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

风险较⼤。

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规定:“⼈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百⼀⼗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案,并通知当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规定法院可以将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一并做出判决。

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当事人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追加第三人的问题非常重要,必须准确把握。

否则,就可能会发生遗漏、错列、混淆第三人等程序性错误,导致错审误判。

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第三人如何追回等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偏颇之处请多指正。

一、第三人的定义及分类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按照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

至于是否确实有独立请求权,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

第二,在诉讼中,第三人相当于原告”提起诉讼并参加诉讼,而本诉的原、被告则相当于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

第三,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请求和事实根据,成为当事人。

”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其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第一,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在诉讼中,第三人总是支持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

第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2)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如果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享有上诉权,否则便没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第三人参加。

当事人是否可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

当事人是否可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

当事人是否可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当事人是否可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在诉讼中,当事人可能会发现需要其他人的参与协助来解决问题。

这些人可能与诉讼原告或被告无关,但是他们可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或者诉讼中需要其提供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希望能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一、何为案外人追加?案外人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对与当事人无关的第三人加入诉讼,参与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方式。

案外人不同于当事人,他们对案件的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他们可能拥有相关证据、知识或技能,能够提供有关案件的信息和意见,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具有重要作用。

案外人追加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主动申请追加、被动接受追加或强制追加等情况。

无论是哪种方式,案外人都需要在法庭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并遵守诉讼相关的规定。

二、诉讼中的当事人在了解案外人追加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诉讼中的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权利主张人和义务承担人,也就是在诉讼中起诉或应诉的主体。

当事人是诉讼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他们代表自己的权益,并且负责提供证据,保证法院能够判定案件的真相。

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来的。

比如,当事人有权提交证据、提出论证、提出异议、申请延期或撤诉等等。

然而,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有限制的,例如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案外人追加的条件案外人追加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下是常见的案外人追加的条件:1、案外人必须与原告或被告的权益有关联性,即案外人必须对案件的结果有一定的影响。

如果没有关联性,法院可能会认为不需要追加案外人。

2、原告和被告必须同意案外人的加入。

案外人追加必须经过原告和被告的同意,如果双方不同意,则无法实现案外人追加。

3、案外人必须符合主审法院的管辖范围。

案外人必须符合法院管辖范围,否则法院可能无法受理案外人的案件。

4、案外人不能搭便车。

民事案件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性和法律要点

民事案件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性和法律要点

民事案件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性和法律要点民事案件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要点(现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上海地产金融王勇律师整理实用好用精准如需相关法律文书,联系邮箱:261107586@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第 9-11 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二、追加主体: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诉讼通知书》三、被追加对象:应当追加共同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四、启动程序和时间:依职权;依申请;审前准备阶段五、第三人的分类及诉讼地位:A:(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一)必要共同诉讼人;(二)被告型第三人;(三)辅助参加型第三人。

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可以原告或被告或者以原、被告为共同被告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权,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参加到当事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中的又一方当事人。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本诉中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其作用是辅助、支持、帮助原告或被告一方,以获取法院对其有利的判决。

虽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属当事人的范畴,但其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之前,其不享有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诉讼权利义务。

实质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义务虽没有丝毫减少,但其诉讼权利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六、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及追加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可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 一) 其中的积极条件包含:①原、被告之间已经进行着一个诉讼; ②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权; ③本诉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论民事诉讼第三人

论民事诉讼第三人

浅论民事诉讼第三人论文摘要:民事诉讼第三人是由司法实践和诉讼法学理论共同探索的产物。

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也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逐步萌芽、确立、完善的。

第三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最出采用第三人制度是为了便于诉外的利害关系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但罗马法并没有很好的将这一制度发展、完善。

而真正规定这一制度的现代法典是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虽该法只规定了诉讼参加的相关程序,没有对诉讼参与的实质加以规定,但它对大陆法系各国以后的诉讼参加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之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随后,日本、奥地利、中国、苏联等国都加以借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虽对此有相应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要求保护自身意识对的逐步增强,现行的法律在对第三人的制度的规定上有所不适之处。

在我国民事诉讼主体结构中,争议最多的莫过于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等。

关键词:诉讼请求请求权民事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由司法实践和诉讼法学理论共同探索的产物。

第三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最出采用第三人制度是为了便于诉外的利害关系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但罗马法并没有很好的将这一制度发展、完善。

一、第三人的由来与产生在古老社会以前,源于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两个相同主体间的一次性成了当时民事交往的基本模式。

由此也决定了民事诉讼中通常以原告诉被告的“两造诉讼格局”存在于审判实践之中。

尽管罗马法承认对他人的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独立申请参加诉讼及上诉或声明不服。

罗- 1 -马法采用这种制度的原因,在于方便诉外的利害关系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诉讼第三人制度也终未能在罗马法中得到确立。

十六、十七世纪以后,生产力的发展拓宽了民事交往的领域,民事交往远远突破了两个相向要求所形成的联系,若干经济实体之间形成了彼此衔接,相互影响的链条。

当该链条的某一环节出现违法或侵权行为,往往导致连锁反映,在这些复杂纠纷面前,传统的“两造诉讼格局”充分暴露了其缺陷。

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后果(3篇)

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民事诉讼中,追加第三人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行为。

追加第三人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请求法院将原本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纳入诉讼之中。

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对于案件的审理、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具体表现和影响。

一、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1)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当事人纳入诉讼,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可以将卖方、买方以及货物承运人追加为第三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有利于被告的权利义务得到全面审查。

追加第三人后,被告的诉讼地位将得到保障,其权利义务将得到全面审查。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追加第三人可以避免因遗漏当事人而导致的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

2. 对案件审理的影响(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追加第三人可以使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有利于查明真相,作出公正判决。

(2)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和解。

追加第三人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得到缓解,有利于达成和解协议。

(3)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

在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3. 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追加第三人可以避免因遗漏当事人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2)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追加第三人可以确保法律的适用,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追加第三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1. 可能导致诉讼拖延。

追加第三人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收集,导致诉讼拖延。

2. 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追加第三人可能导致新的纠纷产生,如第三人之间的权益争议。

3. 可能影响判决的稳定性。

追加第三人可能导致判决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如判决被上诉或再审。

三、应对追加第三人法律风险的建议1. 加强证据收集。

在追加第三人前,当事人应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主体不仅仅是原告和被告,还可能涉及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特殊,需要有相应的利益保护体系来保障其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程序保护和实体保护三个方面,探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

从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作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自愿介入诉讼,成为第三人。

这样,第三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申请,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三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参加或者不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并陈述自己的意见。

而在实体保护方面,法律同样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作出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在不成为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判决后提起撤销之诉,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第三人存在的法律不利因素,法院也会在判决中予以适当的考虑,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虽然法律制度对第三人进行了一定的利益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三人在案件中的利益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第三人在案件中权益得不到保护。

由于第三人的申请和陈述权利受到限制,存在一定的程序障碍,使得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存在困难。

为了加强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解决相关条款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第三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加强程序保护,为第三人提供更多的参与和陈述权利,充分听取第三人的意见和证据,使第三人在案件中拥有充分的发言权。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和规范,完善对第三人的指导与保护机制,提高司法人员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在法律制度、程序保护和实体保护等方面都注重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与保护,以提高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效果。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司法活动,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还存在着第三人,第三人可能直接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因此需要特别的利益保护体系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展开探讨。

一、第三人的地位与作用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不同的人的法律地位,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申请。

第三人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其与原告或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是因为其所受到的诉讼结果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其合法权益。

在很多情况下,第三人的利益不容忽视,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利益保护体系来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人的参与可以使诉讼更加全面,有利于查清事实、认定责任。

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保障第三人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需要建立相应的利益保护体系。

二、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基础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

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申请,并对其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规范。

我国法律对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进行了充分的保障,包括在证据的调查、参加庭审等方面都对第三人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第三人的参与、权益保护等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

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一套完善的利益保护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应当建立完善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机制,为第三人提供参与诉讼的途径和条件。

应当规范第三人的权益保护程序,包括对第三人权益的调查、证据的举证以及参与庭审等方面的具体步骤。

应当建立第三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侵害第三人权益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当加强对于第三人的法律援助和保障力度,为第三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保障其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谈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谈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谈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一篇:谈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民诉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为实现这一根本任务。

民诉法已确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诉讼制度。

而与之相配合的第三人制度的建立,也体现了立法者使民诉法更具备科学性和完备性的意志。

第三人制度的优点体现在:一、有利用全面查清案情民事纠纷有的简单,有的却错综复杂,它几乎涉及到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一件民事案件不但涉及到和纠纷的原、被告的利益纠葛,也有可能涉及到多种利益群体,而第三人是与该案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我们知道对一件案件作出正确裁决的前提是要全面查清案情。

如果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就很难查清案情,又怎能保证案件得以公正裁判。

而人民法院现在所追求的“司法公正”,将只能留于口号。

二、有利于法院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人因与原、被告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人因而也可另行起诉,如不合并审理不仅造成人力财力上浪费,拖延纠纷的解决,而且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由于第三人另行起诉未能与原、被告间的诉讼共同审理,容易造成法院对同一内容的纠纷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

或由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形成不能完全查清案件的事实,据此作出的裁判抛势必影响法院的形象。

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共存的,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优越性已经得到了验证。

然而也正是多年的实践,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内容和操作中一些矛盾之处也随之暴露出来,就其成因和表现如下:1、对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也是颇有争议的,且存在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国现行民诉法中对此所述的篇幅也较小,仅用民诉法第56条用了2个条款作了相关的规定。

追加第三人期限法律规定(3篇)

追加第三人期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追加第三人是指在一审程序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原案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

追加第三人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追加第三人的期限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追加第三人期限法律规定的背景、内容、适用范围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追加第三人期限法律规定的背景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追加第三人期限法律规定,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追加第三人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追加第三人期限过长,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甚至引发新的纠纷。

2. 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追加第三人期限法律规定,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诉讼过程中,追加第三人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时间。

如果追加第三人期限过长,会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

3. 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追加第三人期限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在诉讼过程中,追加第三人期限的合理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滥用追加第三人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追加第三人期限法律规定的内容1. 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追加第三人的期限为三十日。

自收到追加第三人通知之日起计算。

2. 期限计算方式追加第三人期限的计算方式为自收到追加第三人通知之日起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以休息日、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 期限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加第三人期限可以延长。

延长追加第三人期限,应当经法院院长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追加第三人期限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1. 一审程序追加第三人期限法律规定适用于一审程序中的追加第三人。

2. 上诉程序追加第三人期限法律规定不适用于上诉程序中的追加第三人。

追加为第三人的法律后果(3篇)

追加为第三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诉讼过程中,追加第三人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

追加第三人是指原告或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追加新的诉讼参与人的请求。

追加第三人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诉讼程序、当事人权益、案件审理结果等方面的影响。

本文将从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二、追加第三人的法律后果1. 诉讼程序的变更追加第三人后,诉讼程序会发生以下变化:(1)增加诉讼参与人。

追加第三人意味着增加新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等。

(2)增加诉讼标的。

追加第三人可能导致诉讼标的的增加,从而扩大案件范围。

(3)增加诉讼请求。

追加第三人可能导致原告或被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增加诉讼内容。

(4)增加证据。

追加第三人可能导致新的证据出现,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影响。

2. 当事人权益的影响追加第三人可能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以下影响:(1)原告权益。

追加第三人可能使原告获得更多诉讼请求,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2)被告权益。

追加第三人可能使被告面临更多的诉讼请求,增加其诉讼风险。

(3)第三人权益。

追加第三人可能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其积极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3. 案件审理结果的影响追加第三人可能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以下影响:(1)增加案件审理难度。

追加第三人可能导致案件复杂化,增加审理难度。

(2)影响案件审理进度。

追加第三人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影响案件审理进度。

(3)改变案件审理结果。

追加第三人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发生变化,有利于或不利于原、被告或第三人。

4. 法律责任的承担追加第三人可能对法律责任产生以下影响:(1)原、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

追加第三人可能导致原、被告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2)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追加第三人可能导致第三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侵权责任等。

三、追加第三人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追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

浅析《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

浅析《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

中合作学习失调,实验操作失误较多,实验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另外,教师和学生普遍不重视生物这门学科,以“副科”对待,时间和精力投入不够,从而制约生物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随着2010年广东省高考改革,生物成为理三科之一,其教学地位明显得到提升,高一开始开生物课,周课时为2节,但相对于物理、化学的周课时仍然较少。

三、提高曾宪梓中学生物教育教学质量的几点建议1.名利结合,提升教师积极性。

首先,开展师德教育,增强教师事业心和责任感。

其次,鼓励教师备课的同时,也要研究学生,了解学生的行为与思想,寻找适合学生的教法,提升教学质量。

最后,结合教师个人利益,加强激励措施,对教学质量优秀的老师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生物科组在成绩分析的时候以起点比进步,以成绩论英雄,有为者有惠,同时给予“省级骨干教师”、“嘉应名师”、“校级优秀教师”等称号,甚至提供外出进修、增长见识的机会,如去年暑假生物科组长代表学校去了陕西师大学习半个月。

2.以老带新,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

开展科研不仅有利于教师个人职称的晋升,而且也有利于教师个人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目前学校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积累了很多教学经验。

学校也招聘了一些硕士研究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一些经验丰富的教师的指导下,顺利开展科研课题,从而达到以研促教。

开展科研应得到学校的重视,加大激励措施。

目前发表一篇科研论文,学校给予教师的物质奖励不过两三百,同时也没有配套的精神奖励措施,导致教师对科学研究的热情不高。

3.重视实验教学,加强实验室管理。

曾宪梓中学非常重视生物实验教学,近年来不断增加生物实验课的开课率,生物实验课形式多样化。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全体学生到实验室里进行现场实际操作,如我校已开展的制作葡萄酒和酸奶等实验;二是由教师或者少数学生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如三大有机物的显色反应实验;三是由学生课外完成的实验,如真核细胞的三维结构模型的制作。

大部分生物实验教学都需在实验室内开展,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不容置疑。

打官司,如果一个人和案件有紧密的关系,则你要追加其作为第三人

打官司,如果一个人和案件有紧密的关系,则你要追加其作为第三人

打官司,如果一个人和案件有紧密的关系,则你要追加其作为第三人这个通用各种案子,也通用原被告。

作为原告。

一旦发现某人太重要了,他不来参加庭审,案子就调查不清,因为自己的证据不足够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那一定起诉的时候,就追加这个人为第三人,或至少在开庭前把这个人申请追加上,千万别嫌麻烦。

作为被告,一旦发现某人太重要了,他不来参加庭审,案子就还原不了真正的事实而对自身不利、而对对方有利(因为原告恰好有证据,能证明出像真的事实但其实不是真的事实来,就恰好就能大概率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一定尽早向法院提出,让法院追加某人为第三人,或跟原告联系,建议原告申请追加某人为第三人甚至被告。

对原告或被告来说,如果你把握不准某人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你就把他争取列为被告,这样对你最保险。

而且被告转第三人好转,但第三人转被告难。

而对原告或被告来说,遇到这种情况,风险最大、效果最差的就是把他作为证人申请法院出庭作证了……因为这种情况,证人效果远远低于第三人的效果。

而且本身证人的证言就是效力不高的证据,证人也只在作证的时候参与庭审。

而且证人一旦不出庭那证言几乎彻底没用(即使亲笔书写证言签字画押),而现实中就是很多证人不来(比如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但是第三人是作为正了八经的诉讼当事人,而且他更有来的可能性,他是要收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的,他要全程参与庭审的。

这种情况,同样一个人,不同的身份(一个第三人,一个证人),很有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

你后期意识到就为时过晚了,甚至你二审申请追加,都很难批准(解决办法是想方设法使二审裁定案件发回重审,再申请追加),更别说再之后了。

(我是夏启航律师,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我,我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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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追加问题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规定法院可以将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一并做出判决。

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当事人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追加第三人的问题非常重要,必须准确把握。

否则,就可能会发生遗漏、错列、混淆第三人等程序性错误,导致错审误判。

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第三人如何追回等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偏颇之处请多指正。

一、第三人的定义及分类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按照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

至于是否确实有独立请求权,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

第二,在诉讼中,第三人相当于“原告”提起诉讼并参加诉讼,而本诉的原、被告则相当于“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

第三,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请求和事实根据,成为当事人。

”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其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第一,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在诉讼中,第三人总是支持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

第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2)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如果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享有上诉权,否则便没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第三人参加。

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二、准确把握追加第三人
依照法律规定,是否追加第三人,申请权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审查权和决定权在法院。

为此就存在两种情况,即什么情况下应当追加第三人,什么情况下不应当追加第三人。

笔者认为,追加第三人的情
况应当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重大,且所涉及的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第三人的,或者第三人是主要的过错方,并应直接向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或履行相应义务的,如不将其追加为第三人,有可能损害第三人或原告、被告权益时。

二是第三人不参加诉讼,原告案件事实就难以或无法查清时。

三是第三人不参加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责任就难以或无法分清,尤其是案件中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混合过错或交叉过错的情形时。

而不应当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则包括: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得追加的;二是原被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清楚,当事人的责任已能确定的;三是第三人参加的诉若加入本诉,易使案情变得疑难复杂的。

对于如何追加第三人的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未做出明确规定。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追加第三人的方式上应当把握合法、合理的规则。

第一,第三人申请。

应以书面方式申请,说明申请理由。

法院审查后,如果决定追加,应用书面通知或笔录告知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通知本诉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不予追加。

坚持申请的,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驳回。

第二,本诉的当事人申请。

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应由其以书面形式提出追加的事实和理由,法院经审查确定其申请合理,以书面通知或笔录告知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将追加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第三人。

在通知时,应将理由说明,并将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及应诉手续一并送达给追加的第三人。

第三,法院依职权追加。

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只适用于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在若不追加,案件事实便无法查清、
责任便无法分清的情况下才适用。

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只规定了申请的方式,这表明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权利人愿不愿参加诉讼主张权利,是公民和法人的自由,即使是法院也无权干预,因此,不能依职权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参加诉讼。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追加,法院可以征求原告或被告的意见。

第四,第三人的诉讼退出。

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对最初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过实体审理认定其没有独立请求权的,可当庭通知其退出诉讼。

如其坚持请求权,应允许其继续参加诉讼,对其诉讼请求在判决中驳回。

对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经实体审理出现下列三种情形的,应通知其退出诉讼:一是不符合第三人构成要件的;二是原告和被告表示不要求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的;三是该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诉可以与本诉分离,而合并审理会使诉讼变得复杂、困难,从而耗时、耗力,尤其可能导致超审限的。

通知退出诉讼的方式既可采用庭上告知,载于庭审笔录中,也可以采用庭后书面或笔录告知方式。

采用后一种方式应及时告知本诉当事人。

第三人的庭上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经过质证、认证的,应结合本诉采信并约束本诉。

三、关于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法原理,同一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的行为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应予以禁止。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同一人的问题,这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诉讼代理行为。

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而本诉的原、被告相当
于“被告”,三方权益冲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但因其诉讼地位是独立的,其目的是维护本方合法权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他的代理人也不能与和他利益相冲突的一方的代理人为同一人。

目前情况下,第三人参加诉讼还没有受到特别的重视。

但是,因无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导致的案件事实不清以及因遗漏第三人而导致的种种不利后果却为数不少。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和更进一步的研究,我国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有待于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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