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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导读: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他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效力由作出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回避的决定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回避决定一作出就生效。

对于驳回的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机会。

为了案件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审理,排除掉人为的干扰因素,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回避制度。

就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因为法定的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会影响公正办案的关系的,不得参与到这个案件中,无论是办理还是其他的诉讼活动都不得参与。

刑诉中的侦查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这里所指的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负责人。

回避的理由有哪些?1.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3.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4.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的种类有哪些?1.自行回避,自己主动要求2.申请回避,当事人、法代、诉代和辩护人认为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提出的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一方也没有申请的,其负责人依职权命令其退出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他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效力由作出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回避的决定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回避决定一作出就生效。

对于驳回的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机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

法喙核准。 经中国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 2 6
日上午, 上海 市公安 部 门既是 国
参 家 机关 ,同 时也具 有案 件 当事人 的性 质 。 由案 件当事 一方 来侦 制度 的适用 主体 范 围之 内, 照现有 的个 别回避 制度来 规制 整体
法 实践对 整体 回避 问题 已经 有所 涉及 。 《 如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诉 讼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 以下称 “刑 《
诉解 释》 ) l 条 规定 :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因案件 涉 及本 院院 ”第 8 有管
刑 事 回避 制度 的比较 , 且依据 现行 《 而 刑事 诉讼法》 2 条 、 3 第 8 第 l
诉讼 法 中不容 忽视 的 问题 , 法机关 整体 回避 的问题 。 司 那么 我 国 步 。第 二, 虽然对 社会 稳定 的影 响小及 现有 的法律 规 定和 司 后者 的相 关规 定有 哪些 呢 ? 二、 问题 的提 出
通过 上文对 我 国现行 《 事诉 讼法》回避制度 的概 述及各 国 刑
对 于杨 佳袭警 案 , 法律 界人 士 、 家提醒 并呼 吁依法 “ 地 审 有 专 异 适 用主体 、 发动程序 、 决定程 序 、 异议 程序和 违反整 体 回避 制度 的
这将 刑 关 理 ” 上 海市 司法 部 门为何不 予采纳 ?这里就提 及 了一个在 刑事 法 律后 果等方面 , 是《 事诉讼 法》 于回避 制度 规定 一大进 ,
关键词 刑 事 回避 制度 整体 回避 构 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5 -2 10 —5 22 1 ) 1 4 0 0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颁布日期:20000131实施日期:20000131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刑事回避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刑事回避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和审判参与人员出现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时,被迫回避,使审判能够公正、公正地进行的制度安排。

刑事回避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及其他审判参与人员的中立、公正的行为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相关人员可能存在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关联,例如,可能有近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都可能威胁到他们的公正和公正。

此外,可能涉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员,例如可能受到影响的证人、受害人等。

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刑事回避制度的设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回避制度主要包括法官回避和其他参与人员回避。

法官回避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若法官本人或其近属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审判公正性产生影响的情形,法官应当自行回避。

法官回避不仅涉及对自己的回避,还包括对其他法官回避的申请。

其他参与人员回避则是指审判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人员,如检察官、辩护人、证人等,若他们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对审判公正性产生影响的情形,他们也应当回避。

在回避制度下,若出现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相关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或由其他一方或法庭决定应当回避。

刑事回避制度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不仅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还增强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之一,而刑事回避制度作为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能够令人信服的制度保障。

然而,刑事回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有时人们会滥用回避制度,以达到某种意图或目的。

此外,回避制度可能会导致审判延误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因为回避申请的审理和决定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因此,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加以权衡和解决。

综上所述,刑事回避制度在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是有⽴案侦查权的,⽽刑事案件是有回避制度的,司法⼈员要遵守回避制度,那么检察院回避有什么相关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适⽤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检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要⾃⾏提出回避。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检察⼈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提出回避;没有⾃⾏提出回避的,⼈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条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员、书记员等⼈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向⼈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1)根据回避适⽤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员回避制度与⾮司法⼈员回避制度。

司法⼈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司法⼈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书记员等⼈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2)根据回避⽅式的不同,可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员发现⾃⼰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认为本案的办案⼈员或其他诉讼参与⼈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之⼀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或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回避的适用条件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 弟姐妹。 弟姐妹。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既然存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评析】薛某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和人民陪 评析】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因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 28条 31条规定 条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回避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又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23条的规定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蔡某不是审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单凭其职务不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的一项法律原则。

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个人利益、关系或其他不恰当因素的影响,从而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的法律公平性和公信力。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判员回避、检察官回避和辩护人回避。

审判员回避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审判员与当事人有夫妻、亲属关系,或者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情况,应当回避;而检察官回避是指如果检察官与被告人有夫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也应当回避。

辩护人回避是指如果辩护人与被告人有夫妻、亲属关系,或者协助、代理或阻止过相关案件的审理,也应当回避。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避免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利益冲突,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同时,也能够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以个人恶意或其他不当行为对被告人进行迫害。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还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虽然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回避的标准和程序相对模糊,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其次,有些司法人员可能由于个人原因或其他利益驱使,不愿自觉回避,这就需要有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

另外,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由于资源相对匮乏或其他原因,可能难以实现回避制度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总之,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是确保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司法人员不受任何限制和压力的影响,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判长。”
•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 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 不申请你回避。”
• 问:
• (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
• (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 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申请回 避的时 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是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在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含勘验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 对象
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 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③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
• 【评析】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 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 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第十章回避第一节基本理论一、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功能1、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2、对真实查明的尊重,对被告人获公正审判权利的尊重,对公众期待审判公正的尊重。

二、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2、自行回避,适格主体主动向有权个人或组织申请不参加该案审判诉讼活动,由有权决定的个人和组织决定;3、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相关可能人员回避审理活动,由有权个人和组织决定通过;4、指定回避,相关人员应该回避,但没有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有权决定的人员和组织命令这些人不得参加诉讼活动。

三、回避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刑诉法中的规定,28、29条1、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如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等;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的人员,不参加本案其他阶段的审判。

7、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最高法的解释1、回避的利用中,近亲属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2、与辩护人、代理人有关系的。

3、审判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律师辩护人但不得在原法院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但在原法院担任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4、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本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本院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四、回避程序(一)、回避的提出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或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过调查或审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做出回避决定,不符合的驳回申请;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为进行自行回避或者申请回避的,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侦查人员,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决定回避;对于检察人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对审判人员,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第⼆⼗九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员不能停⽌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可以申请复议⼀次。

第三⼗⼆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的理解1、回避的第⼀种情形即“是本案的当事⼈或当事⼈近亲属”其实也是⼀种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应该包含了物质利益与精神关联性,因⽽在列举利害关系时可参照国外⽴法列进债务关系、监护⼈关系、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并以兜底条款涵盖未列举事项。

其中上下级关系对当前我国司法⾏政氛围较浓厚的现状。

有⼀定现实意义,并可解决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据的局⾯。

其实申请单个法官回避与申请全体法官回避,只是量不同⽽已,当然,在此情况下调整刑事管辖制度更能实现诉讼经济。

2、回避是以对⼈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界定“其他关系”时,以“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即有“偏袒之虞”即可,因此《》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若⼲规定》列举的申请回避的五项情形,亦可统⼀列⼊“其他关系”。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审判人员与某一方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导致审判人员不能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判结果的实现。

一、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近距离关系的;(二)曾经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辩护、诉讼代理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为本案提供过鉴定、勘验、检查、认定等专业服务的;(三)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有本案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财产往来或者其他密切利害关系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审判人员在满足以上的任何一种情形时,都应当依法回避。

二、回避制度的法律效力1.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而设立的制度。

它减少了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利益交换的可能性,避免利益冲突,从而保证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2.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倘若审判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者不公正因素的话,审判结果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合法的,这将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体化。

通过回避制度,判决结果更具合法性,也就有望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保障了司法公信力回避制度的存在保护了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了审判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回避制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增加人民的信心和支持,从而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4.避免审判延误在审判程序中,如果审判人员不具有公正性,往往会引起各方当事人的提出质疑、甚至是作出上诉,这不仅浪费裁判资源,还会出现审判延误的情况。

如果及时回避,可以避免此类问题。

三、回避制度应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回避申请的时限问题回避申请必须在有关情况知悉后,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有人认为当事人及一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成为享有回避申请律师可以通过有因或无因淘汰将其认为可能存在偏的主体体现立法进步见或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陪审团成员从陪审团中踢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出去进而增进当事人对陪审团的信任也为陪审团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他们本身与案件没有利害关对案件事实的公正裁决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回避 制度是 一 项 非 常重 要 的 制度 体 系 , 并 运用
于在 社会 生活众 多 领 域 中 , 在 我 国现 阶段 司法 实 践
案人员 应该 回避 而依 然 参 加该 案 的办 理 , 即使 案 件 实体 处理得 正确 , 也 难 以 消除 当事人 及 其 法 定代 理
人 的疑虑 。设立 回避制 度 , 是 为 了正确行 驶 司法权 ,
中贯 彻与 完善 回避 制 度尤 为 重 要 , 因为这 一 制 度 不 仅从 程序 上促进 司 法 实体 公 正 , 而 且 还 能推 动 我 国
社会 主义 法治建 设 的进程 。

保 障司法机 关公 正地进 行审判 。所 以回避制度 的价 值不仅 体 现在实 体 上 , 还 体 现在 程 序 上 。既 是 对法 官人 性进行 必要 限 制 的体 现 , 也 是 为 了避 免 在外 观 上造 成案件 审理 不公 的嫌疑 。刑 事 回避 制度 正是 以 某种 独有 的价值使 人们 看到 了正 义的实 现 。 然而 , 我 国的《 刑 事 诉 讼法 》 对 如此 重 要 的 制度 只规定 有 简单 的 四个法 条 。其 他 一些补 充规定 散见
于 司法 解释 , 检察 院 、 公 安 机关 的办 案 规 则之 中 , 未

刑 事诉 讼法 中回避 制度 的 内容
回避 制度 , 是指 侦 查 人 员 、 检察 人 员 、 审 判 人 员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回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回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回避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释义】这里规定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审判、检察、侦查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指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工作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包括刑侦人员和预审人员等)。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应当回避的情形: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这种情形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或者是他们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回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回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20000131【实施日期】20000131(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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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
申请回避
回避的提出
回避申请书
回避人员范围
回避程序
回避种类
回避制度
什么叫回避
回避制度是国家司法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属于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即不再参与办理这一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检察人员在
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它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事回避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哪些人员在出现回避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回避。

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刑事回避的适用对象与适用刑事回避的原由。

一、刑事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司法人员的范围。

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

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

二、适用刑事回避的原由
刑事回避的原由,也即刑事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立法要求刑事回避适用对象自动退出或不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或情形。

这些法定原由包括:(1)与审理的案件有牵
连的;(2)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其他利益关系的;(3)在案件审理时存在预断或偏见的。

符合上述回避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司法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各级法院的正职院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各级检察院的正职检察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各级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有权决定本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的回避。

但法院院长的回避,涉及的问题较多,影响也较大,故而应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检察长的回避也应由本院检察委员会
讨论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同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公安机关内部没有类似于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这样的组织,为确保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有效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要由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以上回避审查程序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况,也适用于司法人员自行主动回避的情况。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提出回避要求的,也应分别由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或个人经过对当事人等的回避申请或有关公安司法人员自行回避的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后,如果发现公安司法人员确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令其回避。

对于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
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有关的组织或个人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司法人员事实上并不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他参加诉讼活动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就可以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四、刑事回避的意义
(一)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

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

为实现这一目的,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作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

建立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案件错判、误判的发生。

(二)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义。

刑事诉讼不仅要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且要使当事人各方均受到公正的对待。

这一诉讼目的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而不是结果中得到实现。

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法律必须建立一种旨在使司法人员中立无偏的机制,回避制度即为这一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司法人员如果与案件或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或者当事人有根据怀疑某一司法人员有这种关系,那么这名司法人员将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他所主持或参与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会受到当事人的怀疑。

回避制度的实施,使当事人拥有对他们不信任的司法人员申请回
避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当事人拥有对主持或参与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司法人员进行选择的权利。

这会消除当事人对公法人员的不信任感,有助于他们对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尊重和自愿接受,即使这种结果事实上对其不利。

同时,回避制度的实施及其所保障的程序公正价值,还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普遍尊重,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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