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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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君主统治:清朝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最高法律权威,拥有制定、颁布和改革法律的权力。

2. 典籍法律:清朝基本上继承了明朝的法律典籍,如《大明律》和《大清律》。

这些法典规定了刑法、刑责、刑罚等具体条例和规范。

3. 罪犯审判:清朝设立了特别的牢狱和审判机构,例如监狱、审判厅、巡抚衙门等,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4. 官员律令:清朝设立了官员律令,对官员的行为、品德和廉政进行规范和约束。

5. 基于儒家思想: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理念,强调道德和伦理准则的约束。

6. 地方法制:清朝重视地方自治,在各地设立府、州、县等行政区域,由地方官员负责司法和法律事务。

总的来说,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典籍法律和君主统治的原则,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特殊情况。

在法律实施方面,清朝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然而,由于清朝末年的衰落和对外压力的增加,法治体系逐渐失去了有效性。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第一节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

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部分有9条。

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发生后,清政府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被迫调整了满汉关系和自身权力结构,权力结构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

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满权汉移、权力由中央下移到地方,以及洋务派和清流派等官僚集团的形成。

1.满权汉移,汉族官僚阶层地位上升。

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清政府改变了以往的重满轻汉方针,重用汉族官僚。

随着地方士绅权力扩大和督抚专权的出现,清政府官僚阶层发生严重分化,上层汉族官僚势力迅速增长并最终打破了满汉平衡。

2.中央权力下移,地方督抚专权局面的形成。

咸丰朝以前,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无独立之权。

自咸丰后,内重外轻的局面被打破,地方政府自主权力扩大,军权、政权、财权下移,渐成督抚专政之局。

3.洋务派和保守派、清流派等官僚集团的形成。

太平天国运动以及第二次鸦片战争所造成的两千年未有之变局,促使清朝统治阶层内部发生分化,产生洋务派、保守派以及清流派。

洋务派发动了旨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

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化对当时和以后的中国社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清政府得以扑灭了太平天国起义,暂时渡过了统治危机,但是也造成了晚清外重内轻的政治格局和中央权威的衰落。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具体概括如下:
政治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至1911年清朝灭亡的十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

法律背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中国。

清政府意识到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开始寻求法律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然而,这一过程中引发了礼法之争,即关于法律应如何改革以及传统礼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的争论。

社会背景: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日益明显。

一方面,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社会的进步,一些人开始呼吁改革传统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这种社会背景也为礼法之争提供了土壤。

在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是否应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应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等问题上。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内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的认识差异,也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鸦片战争中清朝实施的政治制度分析

鸦片战争中清朝实施的政治制度分析

鸦片战争中清朝实施的政治制度分析鸦片战争时期是中国在历史长河中的一个转型期,腐败的政治制度和落后的经济制度使得中国在战争中惨败,最终使中国丧失了独立自主的地位。

政治制度是影响国家兴衰的重要因素,它不仅含有政治体制、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还与国家的经济、军事、思想等各个方面相互联系。

鸦片战争期间清政府的皇权专制制度达到了极致的程度,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仍以“地大物博”自诩,推行“闭关锁国”的外交政策,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国已经基本上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历史地来看,鸦片战争期间清廷内的政治状况是造成鸦片战争失败的原因之一。

一清廷的皇权专制制度我国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独权和专断在鸦片战争前后发挥到了最大程度。

各大机构相互分立,互不影响,都各自受命于皇帝,将权力集中到皇帝一人的手中,其中内阁、军机处已违背其最初的设立目的,逐渐成为皇帝的私人“秘书室”.官吏的封免等权利也归皇帝掌控,且不受任何部门的制约,皇帝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绝对执行的命令,所以皇帝的决策水平和统治能力直接决定整个国家的前程。

鸦片战争期间,皇帝的决策和命令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出现偏差,决策的正确性无法得到保证,错误的命令和决定也不能在监督中得到改正,所以在鸦片战争期间,道光皇帝对战争进行了两次错误的决策,命令军队两次大撤兵,其主要原因是道光皇帝得到了错误的军事情报,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影响了战争的局面。

清廷的君主更加专断独行,要求官吏在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的任何决定都要上奏请示皇帝,即使是在鸦片战争期间紧急的战况中,也要求军队领导在粮草采购和供应、发放军饷的数额、军用物资的调用和武器的使用等各个方面进行汇报和奏请,并且严格按照皇帝的旨意进行。

鸦片战争期间,交通依然落后,战况主要依靠驿马进行传递,在皇帝进行决策研究时,往往已经贻误了战争的最好时机。

由于封建王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皇室家族的专有性,政治制度对整个国家都具有重大影响。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二、沈家本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通行,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指导思 想 2、研核法理 表现:罪刑法定; 法律体系;强化程序法作用 三权分立;法院编制法
3、促进法制文明 (1)删除酷刑 (2)减少死刑条数 (3)禁革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法 律思想中最具有民主光彩的部分,反映了人权 主义思想 (4)改良监狱
洋务运动时期。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封建统治集团 内部出现了洋务派和顽固派。洋务派提出“自强”、 “求富”的主张,开展了以创办近代军事工业和民用 企业为内容的洋务运动。同时,他们维护纲常名教, 主张宽猛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戊戌变法时期。从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出 现了资产阶级早期改良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迅速发展, 成为一场规模浩大的政治运动—戊戌变法运动。为了 求妄图存,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变法维新的主张,要 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发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 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 主义的法律制度。
第三,《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经过变法修律以后陆续推 行的“删除律内重法”及修订《大清现行刑律》等前期改革措施,到 《大清新刑律》修订时,改革旧有残酷刑罚方法已无太大障碍。因此, 《大清新刑律》规定了一套新的刑罚体系。刑罚分主刑与从刑两种。主 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 包括极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这种新刑罚体系,与以往凌迟、果首等 残酷、野蛮的重刑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 第四,《大清新刑律》大量地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 代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 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 制而在刑律适用上造成的差别,并取消了沿用了数千年的“八议”制度; 采用了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法通用的制度和术语,如缓刑、假 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并引起了对幼年犯惩治教育等制度。

清末司法权

清末司法权
四、原告为有约国人,被告为中国人,案件由中国地方官员审判,但得通知该国领事派员“莅审”。
五、原、被告一方为无约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或均系无约国人,其案件虽由中国官府受理,但须邀一有约国领事会同裁判。
六、为外国人船上服务的中国人犯案,中国地方政府也无权单独审断,须通过就近税务司转告该船领事官派员前往观审。
关于民众聚众事件,嘉庆十五年(1810年),嘉庆为有效弹压不法闹事,通过颁布条例,严厉规定:“刁民……约会抗粮……借事罢考、罢市,……(或)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为首“斩立决”,为从“绞监侯”。[11]刑法也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侯),故杀者,斩(监侯)”。[13]那么,即便打死了激起民愤的法领事,至多也就是“斩监侯”,还要待每年秋审与朝审后在决定行刑与否。也决不可能“即行正法滋事人二十人,发配安置二十五人”,并“所杀领事及英法各国人以殡葬银两二十五万两”。二者之间相差可谓不小。
还有一例,1895年5月28日,成都人民过端午节举行掷果会,英美传教士将掷果小孩捕入教堂,民众派三人到教堂交涉,亦被扣押,激起众怒,当晚即将英美传教士住宅及教会医院焚毁,并将天主堂内埋藏的尸首送官府检验。接着有数十地发生反洋教斗争。法、英、美各国派军舰在长江示威,并向清政府恫吓。清政府媚外投降;将四川总督刘秉璋,乐山、灌县、大邑、冕宁及新津等各县知县撤职,又将朱瑞亭等六人杀害,其他17人充军。并赔成都各教堂银七十万两、川南各教堂银二十万余两、四川其他英、美各教堂十万余两。另外,比较著名的还有扬州教案、曹州教案、清浦教案、酉阳教案等,结局大致都是如此。
为了把中外会审的组织和方式确定下来,1868年,英美领事又与上海道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改“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为会审公廨,进一步确立了会审制度。

1841年1月26日: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占香港岛

1841年1月26日: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占香港岛

1841年1月26日: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占香港岛,事后清政府曾试图用武力予以收复,道光皇帝为此发下多道谕旨,但清朝始终不能捍卫领土完整。

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1860年10月24日:中英签订不平等的《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给英国。

1898年6月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地区及附近262个岛屿,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结束)。

1941年12月25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进犯香港,驻港英军无力抵抗,当时的香港总督杨慕琦无奈宣布投降。

香港被日本占领,开始了三年零八个月的“日治时期”。

1945年9月15日:日本战败后在香港签署降书,撤出香港。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落实香港1997年之后实行“一国两制”。

1997年7月1日: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根据《基本法》,香港保留原有的经济、法律和社会制度,50年不变,实行“一国两制”,除防务和外交归的,反抗麻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

澳门(Macau)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特别行政区之一,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的珠江三角洲西侧,由澳门半岛、氹仔岛、路环岛和路氹城四部分组成,在总面积共32.8平方公里生活了50余万人,这也使澳门成为全球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

澳门北与广东省的珠海市拱北连接;西与同属珠海市的湾仔和横琴对望。

东面则与另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相距60公里,中间以珠江口相隔。

16世纪起,澳门被葡萄牙租借,这也成为欧洲国家在东亚的第一块领地。

1999年12月20日,葡萄牙结束对澳门的统治,政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一国两制”的政策下,澳门享有“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权利。

而在这4 00余年间,东西文化的融和共存使澳门成为一个独特的城市:既有古色古香的传统庙宇,又有庄严肃穆的天主圣堂,还有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及沿岸优美的海滨胜景。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

简论晚清法律改革摘要: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

人民生活穷苦潦倒,国家政权动荡不安。

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王权统治,不得不采取各种改革措施。

当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的变革。

晚清司法改革在我国近代历史法律发展上作用巨大。

对后世影响也极大。

因此,本文将从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动因,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改革的影响几个方面简单论述晚清司法改革。

关键字:法律冲突宪政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晚清法律改革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近代化历史进程的开始,也是我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极其重要的阶段。

晚清法律改革通过《钦定宪法大纲》、《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的确立,晚清法律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通过辛亥革命变更政权直到到民国时期形成了我国近代六法体系,晚清法律使我国法律近代化历程得以完成。

任何一项改革的背后都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即包括了内在动因也包括了外部的推动力量。

一、晚清法律改革的社会背景(一)晚清法律改革的内在动因19世纪晚期,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被打破,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同时,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中国阶级结构的变化,最后影响至中国社会矛盾的深刻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也开始兴起。

在革命的过程中,各种民主思潮不断的涌现。

甲午战后,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

仁人志士纷纷寻求变法图存之道。

梁启超说:“唤起中国四千年之大梦,实自甲午一役。

”【1】。

康有为上书清帝主张变法“观大地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然则守旧开新之效,已断可睹矣。

以皇上之明,观万国之势,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113页。

小变仍亡。

”【2】随着矛盾的加深,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发起了一系列的民主战斗,而清政府内部的改革先锋派也开始参与这些活动,企图在民主革命的进程中为自己分得羹食而不断努力。

高考历史复习《民族关系与国家关系》专项练习含答案

高考历史复习《民族关系与国家关系》专项练习含答案

高考历史复习《民族关系与国家关系》专项练习含答案1.秦国蜀守李冰大力兴修水利,在尊重地域性传统的同时根据律令治民;西汉蜀郡太守文翁兴学,致力于“化夷为夏”。

二者都得到了巴蜀民众的推崇。

这些举措()A.促进了巴蜀地区政治地位的上升B.推动了巴蜀民众国家和文化认同C.反映了秦汉地方治理政策的转变D.稳定了巴蜀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2.[2023·营口市二模]唐代诗人王建《凉州行》中说:蕃人旧日不耕犁,相学如今种禾黍。

驱羊亦著锦为衣,为惜毡裘防斗时。

养蚕缲茧成匹帛,那堪绕帐作旌旗。

城头山鸡鸣角角,洛阳家家学胡乐。

诗歌着重反映()A.民族间出现交流交融B.唐蕃之间的友好相处C.曲辕犁传入吐蕃地区D.匈奴内迁加速封建化3.[2023·本溪市一模]元朝时,民间航海家汪大渊曾两次从泉州搭乘商船出海游历。

向西远及埃及、摩洛哥、索马里、莫桑比克,向东南抵达菲律宾、澳洲等,所撰游记涉及国家和地区达220余个,旅行家、外交家列班·扫马从大都随商队出访波斯、亚美尼亚,先后会见罗马教皇及英国和法国等国国王。

这表明中国在元朝时()A.航海造船技术领先世界B.对外交往范围空前扩大C.国家统一扩大国际影响D.政府重视经济文化交流4.[2023·安徽芜湖高三二模]隆庆四年,明朝与蒙古达成和议,俺答汗在答谢表中说道:“臣等生齿日多,衣服缺少。

近年各边时常调兵出捣,杀虏家口,赶夺马匹,边外野草尽烧,冬春人畜难过,……乞敕各边守臣各立市场,听番汉人等每年互相买卖一次。

”隆庆和议()A.解决了明朝内陆边疆的危机B.提高了朝贡贸易的地位C.顺应了民族关系发展的趋势D.调整了农牧经济的格局5.[2023·湖北卷]鸦片战争后,列强将不平等条约强加给中国,清朝原有的法律体系随之发生改变。

《北京条约》签订后,清初制定的海禁律例从根本上被打破。

1870年,《大清律例》新增打击拐卖人口出洋、允许华民出洋务工的条文。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清末修律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清末修律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下):清末修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列强的侵入,中国政府开始丧失其部分主权。

从1901年以后,清朝政府在各种危机和革命中,被迫进行内容广泛、意义重大的变法修律活动。

这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母法系统的解体,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向近现代法律制度转型。

第一节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从大约1770年开示,英国商人便通过东印度公司向中国贩运鸦片,到1830年,大量的鸦片输入已经给中国社会(财政、经济等)带来严重的后果。

开明的官员与人士纷纷要求杜绝鸦片输入。

于是爆发第一次鸦片战争。

清政府战败后,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虎门条约》、《望厦条约》和《黄埠条约》等,割让主权。

一、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根据《南京条约》,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办理对外事务,当时由两江总督耆英兼任。

后来又专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处理对外事宜。

二、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根据南京条约,通商口岸议定了各项进出口税率,从而使中国再不能自主决定关税税则。

英美法三国以协助征收关税为名,成立了上海关税务司,垄断了上海海关税务。

后来,成立了总税务司,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辖,但由外国人帮办。

总税务司不仅控制了中国财政,而且干涉中国的内政与外交。

三、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如在通商口岸的英国人犯罪,不能由中国处理,而由英国议定章程和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是所谓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中国司法主权开始受到践踏。

从唐朝开始,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原则是: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借以维护独立的司法主权。

鸦片战争前,清朝也遵循此原则。

比如,康熙18年,英国商船防卫号停泊黄埔时,水手殴杀华人一名,为此改船留下几名水手,在中国人手下做囚犯。

康熙61年,英乔治国王号一名水手误杀一名儿童,赔偿2000两。

道光元年,美船艾米莉号水手以瓦罐投向卖水果船上的中国妇女,使其落水溺亡。

中国法制史第12章

中国法制史第12章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4、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
的我国第一部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2)《法院编制法》:采用了“司法独立”等司法原则,
使资产阶级司法制度逐步在“文本意义”上得以确立。
剧。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 3、清朝财政压力的增加 (1)战争赔款压力。 (2)国内工商业处境艰难。 (3)中央财税政策不畅。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地位及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商事行为的性 质、经营规则;制定了公司法、海上运输这一特殊行业单 行法、票据法和破产法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商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清末商律的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既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
也吸收了一些中国的商事习惯。 (2)在立法原则上,充分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捷
(二)宪政、排满、革命、新学等思潮的相互激荡 (1)国内民众宪政意识强 (2)新学思潮影响扩大 二、清末法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一)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间接影响 1、列强欲求法律的变通以利其进一步进行经济掠夺,因
此对清政府不断施加压力;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四、制定《咨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二)《资政院院章》 1、1909年8月23日,清政府公布《资政院院章》。 2、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

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的司法制度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明朝的体制。

清朝司法制度主要由六法和御制法令组成,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一、六法清朝的六法主要包括律法、令法、议法、格法、格致、刑统。

其中,律法是清代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大清律例》,用来治理各种各样的刑罚。

令法则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颁布了《职方令》,对行政管理和官员责任进行规范。

议法主要指的是各级地方官员和议员制定并执行的法律法规,例如《各省地方议法书》等。

格法是清代为了加强监察和纪律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朝廷事务申奏格》等。

格致则主要是清朝政府对官员考核和选拔的一套制度,用于提高官员素质和能力。

刑统则是清朝对刑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统一规定。

这六法在清朝的司法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准确规范了社会行为和官员管理,并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御制法令除了六法之外,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御制法令,也称为皇家法令。

这些法令是由皇帝御笔亲自下达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清朝皇帝颁布的御制法令主要包括敕令、敕诏、詔令等,它们覆盖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农业、商业、教育、军事等。

御制法令在清朝司法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体现了皇帝的权威和统治,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和民众的行为。

皇帝的法律颁布为清朝司法制度赋予了更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法院体系清朝的法院体系由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中央法院,即大理院,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对官员进行监察;地方法院则设在各级地方政府机构下,审理普通案件。

律师在清朝并不普遍存在,大部分案件由各级官员负责审理,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决。

然而,由于某些官员的腐败和不公正行为,清朝的司法制度并不完善,司法公正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清朝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六法和御制法令构成,这些法律规定准确规范了社会行为和官员管理。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清朝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和议事会,同时拟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院章程》。

清朝一共签了多少个不平等条约

清朝一共签了多少个不平等条约
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清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里江今俄罗斯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大清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
清朝一共签了多少个不平等条约
自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到1912清 朝灭亡的72年间,清朝政府同外 国政府或外商、国际组织签订的 不平等条约、契约、协约和合约 共1175件。这些约章主要是中国 同俄国、英国、美国、法国、德 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比 利时、西班牙、葡萄牙、荷兰、 丹麦等西方列强和其它国家、国
(8)中英两国各自释放对方军民。
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施及各国,应准英人一体均 沾”。
②准许英人在五口租地造屋, 永久居住。后来英国据此加以 典解,于1845年在上海强迫清 政府划定“租界”,各国相继 效法,纷纷在通商口岸建立侵 略据点。
同一天英国又强迫清政府在虎 门正式订立了已先于7月22日 公布实施的《五口通商章程》, 作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 其主要内容是:
2.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 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
3.原属大清国内河的黑 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 大清国和俄国船只航 行
烟台条约
中国向英国偿款银20万两;中国派出 使大臣带国书前往英国,对滇案表示 “惋惜”;云南当局应与英国所派官 员商订滇缅来往通商章程;自1877年 起,以五年为限,英国派官员驻云南 大理或其他相宜地方,察看通商情形; 英国仍保留由印度派员赴云南之权。 第二部分实际上涉及中外司法案件的 处理及官方交往两方面,主要内容为: 总理衙门应“照会各国驻京大臣”, 请其会同该衙门就通商口岸的中外会 审案件议定划一章程;“凡遇内地各 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 财产的案件,英使可派员前往“观 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 可以逐细辩论”;中外交涉案件,被 告为何国人,即向何国官员控告,由 被告所属国官员依本国法律审判。这 些规定扩大了英国在华治外法权。第 三部分为“通商事务”,主要内容为: 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 通商口岸;准许英商船在沿江的大通、 安庆、湖口、沙市等处停泊起卸货物; 各口租界免收洋货厘金;新旧通商口 岸尚未划定租界者都要“划定界址”。 此外,《另议专条》中规定英国可派 探路队由北京经甘肃、青海或四川等 地进入西藏,或由印度进藏。

领事裁判权对晚清中国法律运行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对晚清中国法律运行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对晚清中国法律运行的影响赵亚鲁【摘要】近代以来,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但客观上也传播了先进的文化和制度.列强侵华中所攫取的领事裁判权就是很好的例证.在领事裁判制度之下,列强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另一方面,该制度也冲击了中国原有的法律运行模式.在这种背景之下,近代的开明之士纷纷开始了对新的法律运行模式的探索.【期刊名称】《菏泽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32)004【总页数】4页(P40-43)【关键词】领事裁判权;法律运行;法制改革【作者】赵亚鲁【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1.02这种法律运行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华法系。

以礼法结合、诸法合体、德主刑辅等特点的中华法系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并且随着封建王朝的兴衰而兴衰,始终于封建社会发展的趋势相统一。

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经历过形成、发展、鼎盛、衰败各个阶段。

中华法系的发展同样也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而且在时间上大致与历史的发展阶段相吻合。

[2]在中华法系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鉴于严格执行法律特别是严格执行严苛的法律带来的人民反抗和政权不稳等问题和行政对治理国家所具有的灵活性,在秦汉之际实现了从以严格执行法律的立法主导模式转变到了以行政为主的法律运行模式。

特别是随着儒家思想被统治者确立为正统思想之后,儒家所倡导的“德治”对传统的中华法系影响深远,“道德因素”与法律糅合在一起,共同构筑了中华法系的框架。

这样,中国古代法律通过“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过程实现了法律运行模式的转变:从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以立法为主导的法律运行模式,向比较灵活的以行政为主导的法律运行模式的转变。

清朝的法律制度是在明朝的基础之上加以修改使之更能稳固满族贵族统治而形成的。

因此,一直到晚清,中国的法律运行模式依旧是传统的中华法系的法律运行模式。

以《大清律》为基础,辅之以《大清会典》和则例、事例,加上适用于少数民族地近代以来,随着大清帝国国势衰微和西方列强的不断崛起,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市场和原料产地的需要越来越迫切,以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为开始,西方列强纷纷开始了对中国的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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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学习重点:
1.清朝的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清朝的立法概况
清末立法指导思想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法院编制法》
清末立法的主要特点
3.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制度
二、社会背景
中国社会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三、清朝的预备立宪
(一)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1.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
2.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派的要求
3.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政府披上宪政的外衣
实行预备立宪三端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患可弭。

实行预备立宪的实质——迷惑群众,抵制革命、继续维护专制统治
(二)实行预备立宪的活动
1.官制改革
——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中央:设置十一个部;清政府提出五不议原则。

地方: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权。

——实质是增强了满洲贵族在政权中的优势。

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
共23条,“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这种结构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用宪法的形式把皇上的至尊地位和至高无上权力加确认。

3.《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谘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颁布,表明谘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颁布,资政院是带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机构。

但仅仅是仿效了资产阶级国家议会的形式,而没有资产阶级议会国家所拥有的权力。

实质是清朝专制统治直接控制的御用机构。

4.《内阁官制》―――1911年5月
革命形势的发展,促使清政府提前立宪,参考了日本和德国的官制。

“皇族内阁”、“亲贵内阁”
揭露了预备立宪的骗局
5.《十九信条》——1911年11月3日
武昌起义,清政府危在旦夕
注意:与《钦定宪法大纲》比较,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完全一致。

——《十九信条》模仿英国宪法,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但却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四、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同行----”
——“----三纲五常----立国之大本----”
既考虑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又考虑保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色。

(二)立法概况
设立修律馆,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
1.刑法
(1)《大清现行刑律》
内容变化:
在体例上没有超出旧律的模式,是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907完成,1911年颁布。

沈家本主持,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

主要变化体现在:
体例: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五条
刑名:主刑、从刑
增加新罪名
采用了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
旧中国起草和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系和原则。

2.民法——《大清民律草案》
总则、债权、物权——由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正义起草,采用了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原则。

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了中国封建法制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

未及颁行
3.商法
鸦片战争后,由于中外贸易发展,清为调整日益复杂的商事关系,设立商部、制定商事法规。

颁布大量单行商事法规:《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

是中国商事法规的创始。

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商律》,分为《总则》和《商行为〉两编,大部分内容抄自日、德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

《大清商律草案》
4.诉讼法
沈家本主持下,修订法律馆起草: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因袭了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未能颁行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5.法院组织法
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律始于清朝.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仿日本拟成。

在形式上采取了资产阶级国家所标榜的“司法独立”原则、实行审检和一制度。

五、法律的基本内容:
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
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家庭关系
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
六、立法的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即“务期中外通行”。

在具体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各级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

——总之,清末的法律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七、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
刑部(审判)——法部,负责司法行政
大理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
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二)司法制度的改革
1.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2.实行四级三审制
——《法院编制法》
3.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只是法律制度上的规定,在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

(三)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1.领事裁判权
——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

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开始于1843年7月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经历了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中国持续了一百年,直到1943年财政是废除。

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会审公廨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

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

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领事所把持。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从此,会审公廨制度在上海正式组成,以后不断扩大。

消息来源:/law/zgfzs/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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