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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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法 重点

中国政府采购法 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点梳理一、总则部分1、本法制定原因: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供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1条)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已发指定的集中采购迷路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2条)3、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第2条)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2条)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等。

(第2条)6、服务:是指出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2条)7、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3条)8、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5条)9、政府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7条)10、政府采购的优势: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9条)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也有例外情况(第10条)二、政府采购当事人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14条)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15条)3、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

(第16条)4、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16条)5、集中采购的具体要求: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17条)6、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政府采购知识解读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

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

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

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

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

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

1998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

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

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

第一章,总则共13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等;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和含义、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组合联合体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共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适用情形和有关要求等;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共10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五种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履约验收和采购文件保存等;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共8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形式、合同必备条款、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分包履行、补充合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或者终止等;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共8条,规定了供应商就有关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方式、途径和时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答复、处理的方式和时限,供应商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第七章,监督检查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的要求和考核,审计、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等的监督职责等;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3条,规定了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5 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等。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核心,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是围绕立法目的展开的。

通常情况下,一部法律的第一条都会开宗明义地明确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具体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点摘要

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点摘要

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点摘要一、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政策”,它既能节约政府采购支出,又能有效防止采购中的腐败现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及遵循的原则。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3、政府采购资金的范畴。

政府采购资金即是财政性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视同财政性资金。

4、《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项目、对象的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5、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应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6、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7、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

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工程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集中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工程类10万元以上;服务类5万元以上。

8、分散采购。

对采购规模达不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实行自行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点宣讲提纲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点宣讲提纲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点宣讲提纲一、引言A. 政府采购的背景和意义B.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体系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重要性和地位B. 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补充三、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A. 公平竞争原则B. 透明度原则C. 高效使用资源原则D. 公益性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A. 需求调研和招标准备阶段B. 招标公告和投标阶段C. 评标和定标阶段D. 合同签订和履约阶段五、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A. 违反公正原则的处罚B. 违反透明度原则的处罚C. 违反合同约定的处罚D. 监督法律责任和追责措施六、政府采购的禁止行为A. 收受贿赂和利益输送行为B. 操纵竞标和串标行为C. 违反合同约定和违规操作行为七、政府采购相关案例分析A. 典型的违规采购案例B. 案例中的问题和教训八、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改革和建议A. 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B.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改革方向和目标C. 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讲的必要性九、总结和展望A.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重要性B. 加强法律宣讲的建议和意义四、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A. 需求调研和招标准备阶段1. 政府部门根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目标和规模。

2. 进行市场调研,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等要求。

3. 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招标文件等。

B. 招标公告和投标阶段1. 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采购项目的信息和要求。

2. 监督招标过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投标人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缴纳保证金。

C. 评标和定标阶段1. 成立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工作。

2.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3. 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D. 合同签订和履约阶段1. 确定中标人后,与其签订合同,并明确履约要求。

2. 监督合同履约过程,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公正。

3. 结束采购,验收合格后支付款项,并做好采购档案管理。

政府采购法全文

政府采购法全文

政府采购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对于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如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那么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如果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那么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对于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在此,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点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点问题

SPECIAL CONTRIBUTION I本期特稿本文作者从三个方面归纳了《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问题。

首先,确立基本原则,应当秉持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优惠待遇原则等。

其次,调整视角与范围,从宪法、行政规制视角。

第三,注意解决四个难题,包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刻分析我国加入GPA的机遇与挑战,从法律层面有效调节地方政府采购,解决“两法合一”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点问题文/任际辽宁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曹荠辽宁省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2002年,我国颁布了《政府采购 法》,随后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初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法律化。

但就法律体系而言,还未全面健 全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

并且,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或出现一些 现实问题和需要完善之处,所以,仍 然需要立法完善和立法建设。

2020年 2月26日“财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 安排”中,《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 条例被列入了重要的修订内容,这一 工作将是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立法升级,也是解决政府采购 实践问题和难题的实施方案。

笔者以 此归纳了此次《政府采购法》修订的 三个重点问题,以期法律完善。

一、确立基本原则笔者提出《政府采购法》的修订 内容,应当秉持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优惠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

(一)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市场、包括多边贸易的重要准则,它要求政府采购的国内公开、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进而提供政府采购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所以,它既是政府采购市场规律要求,也是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要求,并且,W T0《政府采购协议》也对参加方予以透明度原则的准入规范。

在法律上,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透明度原则,是在于对法律制度的产生、运行、实施等过程和后果,以及法律设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内容、法律程序等,都应当被公众、被社会所了解或所知晓,至少在一定程度赋予其了解和知晓渠道,而且,法律政策应当公开一致。

政府采购法解读

政府采购法解读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一、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政府采购通常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有哪几种?(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50万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

五、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采购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适用本法。

第五条采购活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保证采购品质。

第二章采购主体第六条采购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采购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保证公开透明。

第八条采购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安排采购资金。

第九条采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采购工作的合规性。

第十条采购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采购管理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则和流程,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采购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采购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采购应当按照公开、竞争、平等、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采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采购采取询价、招标、比选、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采购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五章供应商管理第十八条采购应当建立供应商名录,推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经营资格和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采购供应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违法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进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购违法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公共服务使命或者提供公共产品,以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政府采购知识点总结

政府采购知识点总结

政府采购知识点总结一、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为履行行政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而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政府机构日常运转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手段,也是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合理性,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政府采购体制建设的核心是要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律。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对象、采购程序、公开透明、评标和监督等。

三、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主体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部门、机构、组织等。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中央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具有公共财政支出职能的机构。

政府采购主体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操作流程和规则。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需求确认、招标投标、评审定标、合同签订、履约监督等环节。

需求确认阶段主要包括编制采购方案、明确需求、确定采购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等。

招标投标阶段主要包括发布采购公告、发出邀标书、接收投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供应商等。

评审定标阶段主要包括公开评标、确认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等。

履约监督阶段主要包括合同履行监督、质量监督、价格监督、信用监督等。

政府采购程序的严密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文件,是政府采购主体与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包括合同约定内容、履约标准、履约期限、价格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

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

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履行职责、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以实施购买的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规范招投标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

该法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按照该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采购活动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实现供需双方的公平竞争。

二、政府采购法规除政府采购法之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细则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的出台补充了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各方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了明确的规范,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包括需求确认、采购准备、公告发布、投标、评审、中标公示等环节。

在需求确认阶段,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包括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等。

在采购准备阶段,采购人应当编制采购文件,明确评审标准和采购方式。

公告发布阶段,采购人应当通过合适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投标阶段,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评审阶段,采购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最后,在中标公示阶段,采购人将中标结果公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四、投标文件要求为了确保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对投标文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投标文件需要清晰地表达供应商的能力、信誉和产品的质量,包括企业资质、相关经验、技术方案、价格等内容。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详细、准确,不得出现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投标文件中的价格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并且不能包含任何附加条件。

政府采购法重点

政府采购法重点

政府采购法重点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3、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中央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6、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对内承担有限责任,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

8、货物或服务可以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9、货物或服务可以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0、货物或服务可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2、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重点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重点

一、综合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吕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中采鸡鸡目录》的通知
二、代理机构类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定程序》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会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费用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评审专家类
四、信息公告类
五、采购方式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投诉处理类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七、收费管理类
国家计划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重点)
还有就是编写招标文件、公告信息的内容也要看一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本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进行,保证采购项目的合理优选并取得最优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的组织依据法定程序,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获取或者委托第三方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合同授权人和采购组织人员,并公开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依法组织制定采购计划,并公告公开。

第八条采购项目需要进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前期工作和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并公告招标或者询价等采购活动的信息。

第十条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最终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人。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公开采购结果,并向中标人或成交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二条采购人与中标人或成交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政府采购活动文件和档案。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评估和监督,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投诉。

第三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第十六条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建立完善采购咨询、监督和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的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采购人自律和失信记录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并加强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政府采购法学习纲要

政府采购法学习纲要

《政府采购法》学习纲要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

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

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对《政府采购法》的学习和贯彻,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我们的自觉行动,切实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学习、贯彻《政府采购法》,我这里主要从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结构及重点内容、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法》的除外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理解与适用的几个问题等五个方面,结合自己的理解,对《政府采购法》作以简要介绍,以“抛砖引玉”,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学习《政府采购法》的方法与学习其它法律一样,从我个人的体会来看:一是要通读法律全文,不能断章取义;二是要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不能仅从字面上作一般了解;三是要在遵循法律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四是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能死搬硬套;五是要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让法律来适应自己;六是要敢于对法律问题进行探索,在实践中丰富并创造法律理论,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

《政府采购法》修订关注的16大重点

《政府采购法》修订关注的16大重点

成的对应关系,呼吁修法的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要真正去做集中采购,而不是做分散采购。

此外,有代表建议,哪些是集中采购目录的,哪些是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的目录标准要定义清楚。

3.推动代理机构业务转型
一以程序代理为主转为专业化服务为主,专业化将是招标代理新时代的显著标志。

二发挥采购程序的控制作用转化为发挥专业的支撑作用。

三增加采购的需求设定。

4.健全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
一是完善竞争性采购方式,准,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二是健全简易的采购程序;三是调整低价中标的交易规则。

5.完善细化评审规则
建议提高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明确采购评审因素及采购需求的对应关系、减少评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6.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是降低供应商的交易成本;二是全面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三是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

7.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改并制订具体的标准目录。

(责编 :梁晋)。

政采头条《民法总则》通过,政采人必须关注的20个点!

政采头条《民法总则》通过,政采人必须关注的20个点!

政采头条《民法总则》通过,政采人必须关注的20个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众所周知,《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法总则》通过和实施,必将有力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法治生态。

《民法总则》确定了绿色原则,顺应了保护资源、维护环境的现实需要;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详尽列举以及确认对数据等的保护,适应了创新型社会的发展需要;明确了法人分类标准,丰富了法人类型,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将有力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相关规则,将极大地促进市场法治环境健全……这些内容也必将对政府采购产生影响?那么,《民法总则》中与政府采购直接相关的法条具体有哪些呢?政府采购领域第一款APP易采通、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梳理发现,《民法总则》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关注20个点。

一《民法总则》第九条节能环保采购将被强化《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与政府采购要求的节能采购、环保采购是吻合的,《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节能环保采购在大的法律框架下应该被更加强化。

二《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履约环节有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法人合并和分立后法律责任的明确,对于政府采购履约环节是一个很好的保障。

履约过程中,中标供应商作为法人合并或分立的,责任将更清晰。

三《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变得名正言顺《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重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点梳理一、总则1、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2条)2、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3条)3、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采购的行为。

(第4条)4、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而委托采购代理采购的行为,(第4条)二政府采购当事人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17条)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已发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套件的证明材料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20条)1)就同意采购项目想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6)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21条)三、政府采购方式(详见采购法第三章第26条)四、政府采购程序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31条)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 重点

政府采购 重点

《政府采购》复习纲要1.政府采购【名词解释】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概念理解)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1采购人的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2政府采购资金:财政性资金3政府采购以外的范围【选择】:①军事采购②采购人使用国外资金采购③紧急安全和秘密采购④港澳特行政区政府采购4政府采购模式:①集中采购: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P61②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实施的主体是各采购人,在我国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③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即对一些政府认为,必须集中采购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一次性采购数额较大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

,对未列入采购目录,一次性采购数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采取分散采购的方式。

5政府采购法颁布的时间:2002.06.29 表决通过 2003.01.01 实施6政府采购的原则【问答】①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②物有所值原则投入(成本)与产出(收益)之比③诚实信用原则④维护公共利益原则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行为要体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政策要求7政府采购的功能【问答】P408《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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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重点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3、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中央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6、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对内承担有限责任,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

8、货物或服务可以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9、货物或服务可以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0、货物或服务可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2、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13、实行招标方式采购,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14、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情形:(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5、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三人以上单数。

(2)制定谈判文件。

包括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中选不少于三家。

(4)谈判。

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

16、询价方式采购的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询价。

价格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4)确定成交供应商。

17、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以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为基础。

18、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20、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

21、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结果或放弃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4、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分包履行合同。

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5、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6、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7、采购人自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9、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在处理期间,可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30、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1)更换采购方式(2)提高采购标准(3)代理机构不合格(4)差别或歧视待遇(5)与投标人协商谈判(6)不签订采购合同(7)
拒绝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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