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
【法律】最高法: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裁判规则理论梳理1.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在委托理财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出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选择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到人民法院立案。
委托理财合同的种类根据主体不同,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
出于稳定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需要,国家对民间委托理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部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在案件审理中会被认定无效。
2.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第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通常是因投资于证券、国债、期货等金融性资产时引发的纠纷。
当事人因非金融性资产委托投资管理引发的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基金合同纠纷以及因直接投资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股权诉讼不在此列。
第二,在合同主体方面,通常是因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理财工作室、一般的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活动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储户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具有委托理财性质的储蓄合同纠纷不在此列。
第三,在合同的内容方面,部分委托理财合同通常约定保底收益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虽未约定保底条款,但部分受托人挪用了委托人的资产,从而引发的纠纷。
第四,在纠纷起因上,通常是因委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因盈余分配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委托人经常是作为原告,受托人和监管人通常是作为被告。
(徐志新主编:《票据存单与委托理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20~221页。
)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民间委托理财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将自有资金交给个人进行经营管理,既享受收益,又承担风险的一种投资经营模式。
民间委托理财从整体上看是合法的,但亦有例外。
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以下是 6 条关于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1. 口头合同能不能算数呀?比如说老张和老王谈了个合作,就是简单口头一说,没签书面合同,后来出问题了,这咋整?这时候就得看有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这个口头约定啦!
2. 合同里有歧义可不行啊!像小李和小赵签的合同,里面有句话模棱两可的,等发生纠纷时,双方理解完全不同,这不就麻烦了嘛!
3. 一方违约了就得承担责任吧!就好比老孙答应给人家交货,结果没做到,对方能不找他算账嘛,那肯定得让老孙负责啊!
4. 合同得是双方真实意愿吧!要是有人被强迫签了合同,这能有效吗?肯定不能啊!就像被人拿刀逼着签字,那能算数?
5. 合同的变更得有依据吧!要是突然一方就说要改合同,又没啥正当理由,这对方能答应?比如小陈和小周的合同,小陈无缘无故就要改,那小周能同意吗?
6. 格式合同不能欺负人啊!有些大公司的合同全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条款,对另一方很不公平,这能行?就像那种霸王条款,我们可不能让它得逞!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在合同纠纷中,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判定,不能让任何一方受到不合理的对待呀!。
民法典 关于合同履行纠纷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纠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三个履行原则:一、遵守约定原则,又称约定必须信守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主体、标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履行,且均须适当,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全部而完整地完成合同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一切合同及合同履行的一切方面均应适用,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
包括:协作履行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的行为予以协助:及时通知、相互协助、予以保密;经济合理原则,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并履行典型案例绿色原则,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纠纷的规定: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用裁判规则
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裁判规则近期,“新型肺炎疫情作为妨碍合同履⾏的事由,合同能否变更或解除”的话题,引起法律圈热议。
特别是就“合同变更或解除,是适⽤不可抗⼒还是情势变更原则”这⼀问题,很多律师纷纷发表⽂章参与讨论。
其中,⼤部分⽂章引证和类⽐最多的,还是来⾃过去把“⾮典”疫情作为裁判依据的那些判例们。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的重要性不⾔⽽喻,它是每⼀个法律⼈参与法律解释和适⽤的重要参考依据。
王泽鉴先⽣说,研读判决是学习法律的开始。
⽽研习判例,也是法律⼈终⾝学习的功课。
作为⼤陆地区⾸个体系化的裁判规则梳理成果,《天同码》⽆疑是法律⼈⼿边好⽤的⼯具书。
这篇⽂章,我们从2019年最新出版的『天同⼗⼋部』合同卷中摘取了106条裁判规则摘要,涵盖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合同履⾏过程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事由,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来源 | 天同码(2019年版)合同卷- 1 -合同变更篇⼀、单⽅变更1. 单⽅变更合同履⾏期限,视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在对⽅盖章的合同上,单⽅将合同履⾏起始期限更改,应视为新要约,在对⽅未认可时,应认定合同未成⽴。
2. 单⽅变更合同的要约未被承诺,不应视为合同变更——当事⼈⼀⽅就合同内容变更发出单⽅意思表⽰,在对⽅当事⼈未明确认可时,不应视为发⽣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3. 合同变更使⼀⽅遭受损失,不影响当事⼈索赔损失——当事⼈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合同⽽协商变更,因合同变更使⼀⽅遭受损失的,不影响另⼀⽅索赔损失权利。
⼆、书⾯形式4. 合同变更未采约定的书⾯形式,可以履⾏⾏为补正——合同变更未采约定的书⾯形式,判断合同是否变更,应结合当事⼈是否达成以履⾏⾏为变更合同的合意进⾏判断。
5. 实际履⾏与约定不符,但不能据此认定合同已变更——合同实际履⾏虽存在⼀些与约定不符情形,但在当事⼈未以书⾯形式达成变更合意情况下,不能认为合同已变更。
6. 除⾮有法定或约定,默⽰才可视为当事⼈意思表⽰——尽管可推定⼀⽅应知道合同变更事实,但对⽅并未依合同约定以书⾯形式履⾏通知义务的,不能认定合同已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在租住房子的时候,难免会因为种.种原因和房东出现纠纷,那么纠纷该怎么解决?小编整理了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欢迎借鉴参考。
1、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诉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本案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房屋预租合同。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无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
若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2017.3)2、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克俭诉韩延伟、邵学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承租人的损失系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机会利益,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该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损失、租赁期限的长短、购买机会的大小、承租人如参与购买形成的竞价可能等因素予以确定。
案号:(2016)鲁01民终4094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3、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则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最高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示例文章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那些事儿》我呀,最近听了好多大人们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事儿,可有趣啦,我今天就想跟大家唠唠。
我家邻居张叔叔,他就遇到过这种事儿呢。
张叔叔是个特别好的人,他有一套房子空着,就想租出去。
有个年轻人小李来租房子了。
刚开始啊,他们俩可高兴了,就像两个找到宝藏的小探险家一样。
张叔叔觉得小李看着就老实,小李也觉得张叔叔的房子又干净又漂亮,租金还合理。
张叔叔把房子的钥匙交给小李的时候,还笑眯眯地说:“小伙子,这房子就交给你啦,你可得好好爱护啊。
”小李也连连点头说:“叔叔您放心,我肯定像爱护自己的家一样爱护这房子。
”可是呢,过了几个月,问题就出来了。
小李在房子里养了只大狗。
这狗啊,天天叫,吵得邻居们都不得安宁。
张叔叔就去找小李了,说:“小李啊,当初咱们可没说能养狗啊,这狗太吵了,邻居们都有意见了。
”小李却不以为然地说:“叔叔,我这狗可乖了,就是偶尔叫叫,没事儿的。
”张叔叔一听就急了,这哪行啊?这就好比你答应了别人只在花园里种小花,结果你种了大树,把别人的阳光都挡住了。
还有租金的问题呢。
合同上明明写着每个月的几号要交租金,可小李总是拖拖拉拉的。
有一次,都过了十多天了,租金还没交。
张叔叔又去催小李,小李却说:“叔叔,我最近手头紧,再宽限几天呗。
”张叔叔心里可不舒服了,这就像你答应了每天给小伙伴一颗糖,结果总是不给,小伙伴能高兴吗?后来啊,张叔叔实在受不了了,就想把小李赶走。
这时候,小李还不愿意走呢,他觉得自己有权利继续住在这里。
这就麻烦了呀,两个人就开始争起来了。
这就像是两个人抢一个玩具,谁都觉得这个玩具是自己的。
我还听我爸爸说,他有个朋友在另外一个城市也遇到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那个人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做生意的人,租的时候啊,那做生意的人说要把房子用来做办公室。
可是呢,住进去之后,他却在房子里又住人又做饭的。
这就不对了呀,这就像你说你要在一个盒子里装文具,结果你又装吃的又装穿的,那盒子能不乱吗?爸爸的朋友就去找那个租客理论,租客还振振有词地说:“我租了这个房子,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1.装饰装修合同的定义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发包⼈与装饰装修⼯程承包⼈之间就装饰装修⼯程签订的,明确双⽅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程标的的不同分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和“⼤型、⾮家装⼯程装饰装修合同”两种。
2.装饰装修合同的管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 条之规定可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在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也明确了不动产包括建设⼯程施⼯合同,确定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专属管辖。
因此装饰装修合同作为建设⼯程施⼯合同的⼀种,当然也适⽤专属管辖的原则。
⽽对于其中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由于其不属于建设⼯程施⼯合同的范畴,因此不受建设⼯程施⼯合同专属管辖的约束。
3.装饰装修⼯程的优先受偿权由于装饰装修⼯程分为“⼯装”和“家装”两种,后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属于承揽合同⽽⾮建设⼯程施⼯合同,因此“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不受《建筑法》的约束,因家庭装修合同引发的纠纷适⽤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家庭装饰装修也不适⽤建设⼯程中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
但是对于前者“⼤型、⾮家庭装修⼯程合同”⽽⾔,由于属于建设⼯程施⼯合同的范畴,因此对于此类装饰装修合同适⽤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 807 条之规定可知,对于发包⼈经催告后仍然逾期不⽀付⼯程价款的,承包⼈可就折价或拍卖的⼯程价款优先受偿。
以及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7条:“装饰装修⼯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程的承包⼈请求⼯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也明确规定了装饰装修⼯程中⼯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装饰装修合同与建设⼯程设计合同的区别建设⼯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与设计⼈就为完成特定的设计任务⽽签订的确定双⽅权利义务的协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解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9年11⽉12⽇通过的《⾏政协议解释》,对该解释内容做进⼀步解读。
⼀、明确⾏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切实保障⾏政协议当事⼈的合法权益1.明确了⾏政协议的内涵。
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政机关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的具有⾏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政协议。
根据这⼀规定,⾏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是主体要素,即必须⼀⽅当事⼈为⾏政机关;⼆是⽬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当事⼈必须协商⼀致。
通过对⾏政协议内涵的规定,明确⾏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
2.明确规定了⾏政协议的范围。
⾏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政协议范围。
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了列举。
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项⽬】等等。
通过对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段时间,国有⾃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将有⼒保障城市低收⼊群体的“房⼦是⽤来住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3.明确排除了⾏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事协议。
为了准确把握⾏政协议的范围,司法解释进⼀步规定,对于⾏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订⽴的协议、⾏政机关与其⼯作⼈员订⽴的劳动⼈事协议,不符合⾏政协议的基本要素,不属于⼈民法院⾏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质流押合同范本条款裁判规则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质流押合同范本条款裁判规则汇编1.流质契约无效,但依法设立的质权及变更约定有效——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后,债权人经协商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
2.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3.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可视为借款担保关系——当事人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非典型担保关系。
4.借款期限届满前以抵押物抵债约定,构成流质条款——当事人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抵押物所有权转移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5.名为购房实为融资担保的合同,可以显失公平撤销——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融资担保的流抵契约,约定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债务人利益,当事人可申请撤销。
6.到期未偿,抵押物交债权人执行,该流押约定无效——依《物权法》等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流押条款无效。
7.基于不合法流质条款的公证债权文书,应不予执行——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虽具强制执行力,但并不具有既判力。
其中约定的流质条款,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在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后,债权人经协商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②案涉《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了质押权利的实现方式,即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投资公司代偿债权后即将质押股权转移为己有,依《担保法》第66条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该条款约定的内容属于无效的流质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案涉质权在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已合法设立,只是不能依流质条款约定直接取得本案争议股权。
③实业公司在已同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设立质权的情形下,又出具《承诺书》,另行约定其在1年内归还投资公司代偿的银行本息及10%年利率,如到期未还,诉争股权折价抵债归投资公司所有。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目录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 (2)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2)3.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2)4.实际用款人应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3)5.银行的内部操作规程对外不具有效力 (3)6.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有效 (3)7.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 (4)8.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 (4)9.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效 (4)10. 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5)11.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定性 (5)12.他人多次使用变造的当事人印章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5)13.借新还旧中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5)14. 合同违约之诉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15.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 (6)16.如何确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6)17.解除合同后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 (7)18.违约方是否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7)19.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合法 (7)20.类似“一物数卖”合同的效力 (7)21.借记卡格式条款的效力 (8)22.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 (8)23.撤回要约邀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8)24.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9)25.定金和保证金的界定标准 (9)61.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后果 (22)62.有关合同效力的一个特殊情况 (23)63.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 (23)66.最高额保证范围的确定 (24)67.当事人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是否有效 (24)68.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条件 (25)69.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5)70.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合同无效 (25)71.关联合同之间的证明效力 (26)73.恶意违约方能否请求减少违约金 (26)74.能否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26)75.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标准问题 (27)76.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效力 (27)77.以新贷偿还旧贷中保证人能否一概免责 (27)78.第三人妨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如何行使请求权 (28)7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是否属“独立经营”的认定 (28)80.停工损失费及优质工程奖励款的性质 (29)81.债务转让中债权人的同意问题 (29)82.借新贷还旧贷与以新贷形式延长旧贷还款期限的区别 (30)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引言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以下简称“裁判规则”)是为规范和统一我国法院在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裁判活动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该裁判规则的背景、适用范围、裁判程序、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内容,以便为各级法院和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业务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涉及多方权益,纠纷频发,给社会秩序和谐稳定造成一定困扰。
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制定了本裁判规则。
适用范围本裁判规则适用于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业主或租赁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裁判程序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并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起诉。
立案受理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并于立案后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调解和裁定法院在适当的时机,可以组织调解,倡导当事人进行和解。
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定。
举证和质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和质证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将依法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综合考虑当事人陈述、证据、法律规定等因素,作出符合法律的判决。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相关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争议解决方式裁判和调解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除了运用裁判程序外,还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中国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将提供专业化、高效化的争议解决服务。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可以尝试采用协商、调解和其他具有争议解决意义的方式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制定的解释性文件,旨在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条款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这一司法解释在我国合同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作用。
以下将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指导。
在民商事合同的处理过程中,合同有时会存在些许模糊性或争议性的条款。
通则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这些条款的解释和应用,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有助于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提高了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通则司法解释强调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
根据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解释和适用合同条款。
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的特点和精神。
再次,通则司法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具体规定。
比如,通则司法解释对于合同中的“交付”、“履行”、“不可抗力”等关键概念进行了明确解释,规定了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这对于判断合同违约责任、确认合同效力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质量和效率。
此外,通则司法解释还对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应综合考虑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这一规定有助于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通则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合同无效和撤销的相关规定。
根据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应由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的,被欺诈、被胁迫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00九年七⽉七⽇当前,因全球⾦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保稳定”要求,坚持“⽴⾜审判、胸怀⼤局、同⾈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针,牢固树⽴为⼤局服务、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融危机⼯作的重要任务,⽽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慎重适⽤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在诉讼中提出适⽤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民法院在适⽤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完全是⼀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是⼀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条件,严格审查当事⼈提出的“⽆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油、焦炭、有⾊⾦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的⼤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情势变更原则。
最高院释明争议解决条款存在冲突情形下的合同解释规则
最高院释明争议解决条款存在冲突情形下的合同解释规则-- 董箫苑宇衡周莹一、引言争议解决条款是商事合同中至关重要的部分,但是在合同协商谈判过程中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经常出现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清楚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裁或审”条款,即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适用中国仲裁法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认定其为无效仲裁协议。
2009年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两起涉外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中作出批复,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认定涉案仲裁条款无效。
1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批复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为“本协议签订后,若有争议或违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者由当地外经贸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后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批复涉及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的仲裁条款约定为“对于该协议有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在中国仲裁法之下,当前的司法实践是:如果在同一条款中当事人没有将仲裁选择为唯一的争议解决途径,则法院将认为当事人没有对仲裁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而法院将进而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当然,业内人士对这一做法并非没有质疑的声音。
2然而,对于同一合同文本中,合同的上下文之间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出现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前还没有见到公开的典型案例。
在2020年1月6日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2019)京04民特135号)”(下称“华业资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给我们提供了比较清晰的指引。
本案的案涉合同中同时出现了多处争议解决条款,分别为约定诉讼、约定“或裁或审”以及约定仲裁,致使合同文本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前后矛盾。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及其风险建议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及其风险建议一、裁判规则。
1.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般来说,买卖双方就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比如说,你在菜市场跟卖菜大妈说:“大妈,这把青菜5块钱我要了。
”大妈说“行”,这时候买卖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合同成立就生效了。
但是呢,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一些特殊的生效条件,像“本合同需经双方老板签字盖章才生效”,那就得按照这个约定来。
在网络购物中,当你下单并且商家接受订单,合同也成立了。
可别小看这个,很多商家想耍赖说没看到订单啥的,只要你有下单成功的证据,比如订单截图之类的,在合同成立这个点上你就占理。
2. 货物交付相关。
交付地点很重要。
如果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那卖方就得把货物送到那个地方才算完成交付义务。
要是没约定呢?一般来说,需要送货的货物,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算交付给买方了;如果是不需要运输的货物,并且双方知道货物在哪里,那就在那个地方交付。
就好比你买个家具,要是约定送货上门,那家具得送到你家才算数;要是没约定,家具在卖家店里,你知道地方,那你得自己去店里提货。
交付时间也有讲究。
如果规定了具体的交付时间,卖方就得按时交货。
如果卖方提前交货,买方可以拒绝接收,除非提前交货对买方没有不利影响。
这就像你订了个生日蛋糕,说好生日当天送,结果蛋糕店提前一天就送来了,你可以说:“我不要,今天又不是我生日,蛋糕放一天就不新鲜了。
”3. 货物质量问题。
卖方有义务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货物。
如果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说你买了个手机,说是新的,结果拿回家发现是翻新机,这就是质量不符合约定。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换货、退货或者减少价款等。
在质量标准方面,如果合同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的话,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如果连这些标准都没有,那就得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衡量货物质量。
就像你买个手工编织的篮子,没有啥标准,但是最起码这个篮子得能装东西,不能一装东西就散架,得符合它作为一个篮子的通常用途。
委托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裁判规则
委托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裁判规则《委托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裁判规则》嗨,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委托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裁判规则这个事儿。
您知道吗,委托合同在咱们生活里就像是一场特殊的合作游戏。
比如说,您委托我帮您卖房子(这就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啦),结果这里面出了岔子,那可就麻烦喽。
在处理委托合同纠纷的时候,首先咱得看这委托合同是不是合法有效。
就好比盖房子,地基不稳,上面建得再漂亮那也不行啊。
像有些委托合同,要是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者是在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订立的,那这合同从根儿上就有问题。
我有个朋友小张,他稀里糊涂地签了个卖房委托合同,后来才发现签合同的时候人家对他隐瞒了好多信息,这合同能有效吗?肯定不能啊。
再说说这委托范围。
这好比是给您在一张纸上画了个框,您就得在这个框里办事。
要是超出了这个框,那就是有问题的。
比如说王老板委托小李去采购办公用品,结果小李顺便给自己家买了一堆东西还想让王老板报账,这就是明显超出委托范围啦,王老板肯定不乐意,纠纷这不就来了吗?报酬这方面也容易出事儿呢。
您委托我做事,咱们说好的报酬是多少就得是多少。
不能做完事了,您觉得给少了,我觉得给多了。
就像小赵委托老孙修个电脑,讲好是两百块,老孙修完了,小赵觉得太贵,俩人就吵起来了。
解除合同这块儿也复杂。
这就像谈恋爱谈到一半,一方突然说分手。
正常来说,得有个合理的理由吧。
要是委托人突然就解除委托,受托人这边都已经投入很多精力和物力了,该怎么算?反过来也一样。
我之前听说过,一个设计师被委托做个项目,做到一半委托人突然解除委托,设计师很委屈,他投入的那些设计构思啥的,难道就白费了吗?总之,处理委托合同纠纷得全面考虑很多因素。
咱得既有合同的规范意识,又要有公平合理的考量。
我的观点很简单,在这些纠纷里,大家都要讲道理,不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互相尊重规则和彼此的付出,这样才能减少纠纷,一旦有纠纷也能更好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篇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篇的司法解释篇一:《我眼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篇的司法解释》嗨,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一个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和我们生活特别有关系的东西,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篇的司法解释。
你们可能一听这个名字,就觉得好复杂啊,像一团乱麻。
其实呀,就像我们解开一团毛线球一样,只要我们一点一点来,就会发现它还挺有趣的呢。
我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是个小商人。
有一次,他和别人签了个合同,是关于卖一批货的。
合同上写了交货的时间、地点还有价格那些东西。
可是呢,到了交货的时候,出了岔子。
对方说叔叔给的货有一部分不符合他们之前说好的质量标准。
叔叔就很委屈呀,他觉得自己按照合同做的没错。
这时候呢,就涉及到这个民法典合同篇的司法解释啦。
这个解释就像是一个超级聪明的裁判,能告诉大家在这种合同出问题的时候,到底该怎么办。
在这个司法解释里,就好像有一把尺子。
这把尺子是用来量合同里的各种事情的。
比如说,关于合同的订立。
就像我们和小伙伴约定一起去公园玩一样,我们得把什么时候去、在公园哪里碰面、玩些什么都说清楚。
合同的订立也是这样,要清楚明白。
要是有一方故意把一些重要的东西说得模模糊糊的,那可不行。
就像你和小伙伴说“我们明天在公园玩”,却不说哪个公园,这不是让人迷糊嘛。
这个司法解释就规定了,订立合同的时候得把必要的东西都讲清楚,不然这个合同可能就有问题啦。
再说说合同的履行。
这就像我们答应爸爸妈妈每天要做的家务一样。
我们得按照说好的去做。
在叔叔的那个例子里,叔叔觉得自己履行了合同,但是对方不这么认为。
那这个司法解释就会根据各种证据来判断到底是谁对谁错。
它会看叔叔提供的货到底是不是真的符合标准,这个标准又是不是合同里明确规定的。
这就好比我们做家务,爸爸妈妈说要把地扫得干干净净,一根头发丝都不能有。
那我们扫完地后,爸爸妈妈就会按照这个标准来检查。
如果我们扫得差不多干净,但是还有几根头发丝,那可能就没有完全履行好我们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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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34条(上)法信1周前《最高法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判规则63条》《最高法关于劳动纠纷案件裁判规则21条》《最高法院关于公司类纠纷裁判规则》《最高法院关于物权类纠纷裁判规则》《最高法院关于侵权类纠纷裁判规则21条》《最高法院关于保险、票据类纠纷裁判规则23条》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财产所有人——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案例来源: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33号)2.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不成立——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3.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4.劳动者对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享有撤销权——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5.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买卖合同纠纷6.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原裁判承担债务时,可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裘雅芬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7.在产品已经输出的情况下谁能更有效地合理预防、消除风险,谁即应当及时、正确地采取产品召回措施——捷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8.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交货不符的,买方能够以合理价格转售的,质量不符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8期9.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2号)10.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9号)1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5号)12.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7号)13.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可十倍索赔——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23号)14.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15.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有权依据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16.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18.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19.合同当事人及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分别考量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约定有履行期——儋州春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儋州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0.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上诉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21.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审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22.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23.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权利,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曾贯泉、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24.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法院应认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25.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或以现金方式补足面积差——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26.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27.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但土地登记未注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28.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的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法信平台用户可识别二维码查看案例详情▼2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与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二)项目转让合同纠纷30.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东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东莞晶隆公司、大岭山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1辑(总第6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储蓄存款合同纠纷31.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盗取的全部责任——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抗诉案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承揽合同纠纷32.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33.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34.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不构成过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与新疆天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行纪、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编选组编【内容特色】第一,精选案例、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