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通信车暨应急通信保障用车辆和设备管理规定
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做好重大活动通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应急通信是以公众通信网、互联网以及公用应急通信网等为基础,以各行业应急通信专网和多种机动通信方式为重要补充,综合利用各种信息通信资源,在特殊情况下,面向国家应急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处置应对、信息传递、指挥调度等提供应急通信支撑服务,以保障党政军领导机关指挥畅通为主要目的,兼顾满足公众通信需求的通信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通信主管部门”)对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简称“专业队伍”)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国家级专业队伍进行规定,省级及以下专业队伍由当地通信管理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是指依托电信运营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其他电信企业)组建,或其他拥有较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的单位组建,经认定具备较强的专业保障能力,参与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等应急处置和通信保障,并承担跨省调度、相互支援任务的专业队伍。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专业队伍的资格认定、业务指导、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协调国家有关部门为专业队伍执行任务提供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专业队伍的业务指导、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优先为专业队伍提供执行任务所需的通行、电力和油料供应等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通信保障中心负责支撑通信主管部门指导专业队伍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及所在单位负责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和通信保障任务。
第二章专业队伍建设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相关标准,明确国家级专业队伍的认定条件;各行业拥有较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的单位,其专业队伍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通信保障中心评估,评估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予以认定;专业队伍所在单位负责队伍建设、运行管理和指挥调度,制定人员配备、装备更新、运行维护、专业培训及演练的计划和规划,不断提升专业队伍的保障能力。
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管理规范[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我国历来是世界上受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洪水、台风、旱灾、森林草原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爆发的频率越来越高,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在逐步增加。
除自然灾害之外,屡屡发生的矿难、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事故灾难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病毒、新冠非典、禽流感、H1N1流感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恐慌,藏独、台独、东突、昆明公交车爆炸案、国际反华恐怖主义、涉外突发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抗击各类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在迅速掌握灾情、抢救更多生命、避免更多损失、赢得救灾时间等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应急通信系统不仅准确、迅速地收集、处理、分析、传递了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更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以及灾后重建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为提升党政军的应急指挥调度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通信能力,切实做好应急通信工作,满足我市应急通信需求,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攀枝花分公司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组织机构为了确保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攀枝花分公司建立了应急通信保障组织机构, 明确了各级组织机构的职责,建立了对内对外的接口机制。
第四条职责(-)分公司应急通信保障领导小组职责攀枝花分公司应急通信领导小组受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应急通信领导小组直接领导,负责全市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1.贯彻省公司和攀枝花市政府(应急办)有关方针政策,审定应急通信预案,全面协调和指挥攀枝花分公司应急通信保障工作;2.遇重大突发事件,研究决策启动保障预案,下达应急通信保障任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有关情况;3.根据省公司和攀枝花市政府(应急办)的相关指示,决策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实施预案,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实施和进展情况;4.在紧急情况下,统一调配全市各种抢险资源。
应急通信车管理规定
应急通信车管理规定应急通信车是指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特大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通信联络畅通而投入使用的专门车辆。
应急通信车的管理规定是确保应急通信车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和投入使用,以及合理利用和保养应急通信车,提高其使用效率和延长其使用寿命的一系列规定。
一、应急通信车的分类和配置应急通信车按照使用特点可以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
固定式应急通信车主要布设在容易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地区,用于应对异常情况下通信中断的问题,配备基本通信设备。
移动式应急通信车主要配置在公安、卫生和交通等部门,随时能够出动应对地震、火灾等重大事故。
二、应急通信车的保养维护应急通信车的保养维护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应急通信车从进入车辆队列开始,要进行选单、验收和备案工作,制定保养计划,并负责其保养维修、性能试验和技术状态检查。
在选单、验收和备案过程中,要对应急通信车的所有配备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应急通信车的管理机构应急通信车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科学的技术力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保障应急通信车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管理机构要制定详尽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明确应急通信车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实施定期巡检和定期维护,确保应急通信车的安全运行。
四、应急通信车的使用要求应急通信车的使用要求包括车辆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通信设备的使用规定等。
车辆的操作规程是制定车辆的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确保车辆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到达目的地。
应急预案是制定车辆的使用计划和人员配备等,确保车辆的使用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通信设备的使用规定是车辆操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车载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五、应急通信车的验收和评估应急通信车的验收和评估是确保车辆能够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维修和保养的过程。
验收要求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车辆的所有配备设备正常运行。
评估要求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以便进一步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和延长其使用寿命。
应急通信车管理制度
应急通信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通信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应急通信车的效率和保障应急通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急通信车,系指专门用于应急通信工作的专用车辆。
应急通信车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式通信车、指挥车、应急调度车等。
第三条涉及本制度中使用的车辆,包括公司自有车辆及所承包的应急通信车。
第四条应急通信车管理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内部管理和日常保障、车辆投入及采购、保养、维修、保险、安全、车辆使用、处置等所有环节。
第五条凡违反本制度,不积极配合,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应管理制度给予处理,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车辆投入和采购第六条应急通信车辆的采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应急通信车的采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采购车辆须与公司的业务需要相适应,且符合相关标准;二是采购车辆应具有较好的性能和可靠的质量,使用寿命较长;三是采购车辆具有较强的应急通信能力,配备了所需的通信设备,且能够满足应急通信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采购车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经公司相关部门程序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九条公司应急通信车辆的投入应当对车辆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确保车辆在质量和性能上符合公司的需要,并完全按照合同规定投入使用。
第十条应急通信车辆的保有、更新、调配等工作由公司应急通信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确保应急通信车辆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公司要求。
第三章车辆保养和维修第十一条公司应急通信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应急通信车辆的保养工作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
日常保养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定期保养由公司应急通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应急通信车辆的维修工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在进行维修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机要通信车使用规章制度
机要通信车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保障通信安全,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机要通信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要通信车是指专门用于机要通信和通讯工作的车辆。
第四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机要通信车的管理第五条机要通信车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通信和保密资质。
第六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应事先做好规划和计划,确保通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保护国家机密。
第十条机要通信车在使用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应爱护车辆,不得私自改动或损坏车辆。
第十二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如发现通讯设备故障或异常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处理。
第三章机要通信车的使用规定第十三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应按照通信部门的安排进行通信工作。
第十四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通信工作程序,确保通信工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在通信工作中不得私自外借通讯设备或通信记录。
第十六条机要通信车的通信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第十七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通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在通信工作中不得进行私人通信或私人活动。
第十九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在停车时应选择安全的地点并加以防盗措施。
第二十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如违反本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如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机要通信车的使用人员如故意破坏通讯设备或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急通信管理制度制度
应急通信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通信管理工作,提高通信管理效率,保障应急通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公司和其他组织的应急通信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通信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布局、技术先进、维护有力”的原则,依法规范和管理应急通信设备、通信网络和通信保障。
第四条应急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本单位应急通信设备及通信网络进行规划、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应急通信设备管理第五条应急通信设备指用于突发事件应急通信目的的无线电台、电话机、传真机、调频调幅信号干扰器等设备。
第六条应急通信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可靠。
对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报废应当编制相关记录。
第七条应急通信设备的调频调幅信号干扰器等具有干扰他人通信功能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办理使用许可。
第八条应急通信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物理保护措施,防止设备被盗、损坏或丢失。
第三章通信网络管理第九条应急通信网络指保障突发事件时通信的网络。
通信网络包括有线网、无线网等。
第十条对于有线通信网络,在规划设计时应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进行,且应有明确的备份通路和通信故障恢复方案。
第十一条对于无线通信网络,应经相关部门设计、设置和检验,确保覆盖范围、信号质量等均符合突发事件通信需要。
第十二条通信网络的维护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第四章通信保障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和通信应急保障组织,确保突发事件时通信保障工作能够迅速启动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通信保障组织应当定期进行通信保障预演演练,检验通信保障工作的准备情况,及时改进预案中的不足。
第十五条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保障组织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和信息发布等通信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急通信设备管理制度
应急通信设备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证应急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能,规范应急通信设备的管理,增强应急通信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减少事故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辖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应急通信设备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三、管理要求1.管理机制建立应急通信设备管理机制,制订合理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使用要求考虑应急通信设备的特殊用途,对设备的使用应审慎、妥善,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减少误操作。
3.维护保养对设备进行定期、阶段性和特殊时期的检修、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照维护保养计划进行记录。
4.管理记录建立应急通信设备的管理档案和资料,对设备检修、维护、保养等重要活动做好记录,及时反馈设备使用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四、责任和承担1.责任单位设备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人员机构、设备管理档案和管理流程,及时开展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负责。
2.设备操作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应认真研究设备使用技术规程,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问题和承担设备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问题的处理和记录工作。
五、补充规定本制度针对具体情况,可适时制定相关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应与本制度相互补充和配合。
本制度自执行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本制度发生变动,相关人员必须及时做出调整,确保制度的顺畅运行。
六、结束语应急通信设备是应急通信系统中需要进行重点管理的设备之一,其质量的好坏、维护保养的好坏、使用的好坏都直接关系到应急通信系统的质量和安全性。
因此,我们在制定应急通信设备管理制度时,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实施,加强设备使用、管理、维护监督,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为应急通信系统的安全、可靠发挥良好的作用。
应急通信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应急通信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稳定、高效、安全地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应急通信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利用应急通信系统进行信息传递、指挥调度、救援行动等。
三、应急通信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组织机构与职责(1)成立应急通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通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设立应急通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修订应急通信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应急通信安全培训,监督应急通信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等。
2. 应急通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应急通信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应急通信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因素导致的设备设施损坏。
(3)应急通信设备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非法侵入和破坏。
3. 应急通信网络安全管理(1)应急通信网络安全管理应遵循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防护。
(2)应急通信网络应采用加密、认证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传输安全。
(3)应急通信网络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应急通信人员安全管理(1)应急通信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应急通信技能和安全意识。
(2)应急通信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应急通信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3)应急通信人员应加强自身防护,防止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5. 应急通信演练与培训(1)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通信演练,提高应急通信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对应急通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6. 应急通信信息报送与处理(1)应急通信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2)应急通信信息处理应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为应急指挥提供有力支持。
应急通信车暨应急通信保障用车辆和设备管理规定
应急通信车暨应急通信保障用车辆和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4 月 22 日目录1.目的 .................................................................................................................................................2.范围 .................................................................................................................................................3.术语和定义 ......................................................................................................................................3.1.应急通信车..........................................................................................................................................3.2.应急通信车相关的应急车辆或设备 ..................................................................................................4. 4 职责............................................................................................................. 错误!未指定书签。
战备应急通信系统管理办法0805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应急通信车及应急卫星通道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移动应急通信车及应急卫星通道的维护与管理工作,保障通信车能够安全、顺利的运行,做好通信车及卫星通道的调度使用,特制定移动应急通信车及应急卫星通道调度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网络部。
第三条:移动应急通信车指应急通信车及车载通信设备、微波传输设备、测试仪表及相关工具等,包括普通应急通信车及卫星应急通信车。
第四条:移动应急通信车的应用定位于业务应急,主要承担大型会议、体育比赛及各种社会活动等通信保障任务,吸纳话务量,确保网络安全。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移动应急通信车也承担战时、各种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通信保障。
第五条:通信车及应急卫星通道调度管理的目的是“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保证在突发情况下,通过高效、有序地调度管理满足应急通信保障的需求。
第二章维护组织第六条:省公司按照网络运行状况、应急通信组网结构和社会需求为部分分公司配置应急通信车及卫星通信设备,资产划归该分公司,归属分公司应作好通信车维护保养以及维修工作,确保车辆可用性,服从省公司统一调度安排。
第七条:应急通信车及卫星通道的调度使用分有限公司总部、省公司、分公司三级管理,省内所有应急通信车服从省公司统一调度,省外支援按照有限公司总部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总部职责:1、统一领导,负责全国应急通信车及应急卫星通道全面管理;2、组织制定应急通信车及应急卫星通道调度管理办法;3、负责定期对应急通信调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问题并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4、组织培训,提高应急通信车及应急卫星通道有效利用率和管理水平;5、在遇有多个突发事件,全国应急卫星通道资源受限情况下,负责协调各相关省公司,保证应急卫星通道提供最佳服务,满足通信保障要求;6、负责定期组织应急卫星通道调度演练。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急通信管理办法》(2016)241
第二十一条 根据应急通信接通时限要求,承担应急通信保 障的现场工区、车间应配备 c或租用)机动车辆,以保证按规定 时限赶赴现场。不具备机动车辆配备条件或机动车辆难以通达现 场的,铁路局在应急处置时应组织应急通信保障人员登乘图定列 车、救援列车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赶赴现场。紧急情况下。铁路 局可开行路用列车将有关人员、应急救援装备送达现场。
(二)参与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方案审查,参加相关工程竣工 验收工作。
(三)组织制定铁路局应急通信保障实施方案,指导有关单 位完善应急通信响应和应急通信保障措施。
(四)负责应急通信系统用户编号(自动电话。调度电话及 系统内部用户编号)和IP地址管理。
(五)根据总公司、铁路局指挥中心指示(令),组织实施应 一 4一
(四)维护管理铁路专用应急通信设备,定期对有关设备进 行检查试验。
(五)定期开展应急通信演练,提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六)根据需要,承担应急通信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北京铁路通信技术中心负责总公司指挥申心应急 通信系统设备的维护,组织全路应急通信系统试验。负责应急通 信系统运用质量检查和分析。实施应急通信保障时。负责在总公 司指挥中心值守,协助指挥中心有关人员与现场进行通信联系。 及时调取和传送现场图像。
第十一条 铁路局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应加 强应急通信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装备配 备"预案演练等基础性工作,提高应急通信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铁路局电务处是铁路局应急通信保障的业务主管 部门,在铁路局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主要承担以下工 作:
(一)根据总公司应急通信保障发展规划和装备技术标准, 组织拟订铁路局应急通信保障装备发展计划。
2024年应急设备器材管理规定
2024年应急设备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设备器材的管理,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使用、管理和维护应急设备器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应急设备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救援器材、医疗器材、通讯器材、防护器材等。
第四条应急设备器材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划、依法合规、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应急设备器材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应急设备器材的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二章应急设备器材的采购和配备第六条应急设备器材的采购要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确保采购的设备质量和供应商的信誉。
第七条新建、改造、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报警器、防护设施等。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评估工作场所的应急设备器材需求,制订相应的采购计划,确保设备器材的及时配备。
第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于应急设备器材的监管,制定应急设备器材的质量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器材进行淘汰和替换。
第三章应急设备器材的管理和维护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设备器材的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制,明确设备器材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人。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设备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应急设备器材的保管地点应当设立显著标识,确保设备器材的易于识别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应急设备器材,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报废处理。
第四章应急设备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第十四条应急设备器材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杜绝滥用和误用。
第十五条应急设备器材的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持设备器材的良好状态和性能。
第十六条在使用应急设备器材时,应当保持设备器材的完整性,禁止私自拆卸和修复。
第四章应急设备器材的更新和报废第十七条应急设备器材的使用寿命到期或者出现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和替换。
应急车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车辆的使用,确保应急车辆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高效地投入救援和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应急车辆的购买、配备、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工作。
第三条应急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需要;(二)提高应急救援效率;(三)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四)节约资源,合理使用。
第二章应急车辆的配备与购买第四条应急车辆的配备应当根据本地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应急车辆的种类、数量和性能。
第五条应急车辆的购买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应急车辆购买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二)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可靠性;(三)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
第七条应急车辆购买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车辆登记、保险等。
第三章应急车辆的使用第八条应急车辆的使用范围:(一)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和报告;(三)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四)其他经批准的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
第九条应急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车辆性能和用途使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二)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车辆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行车安全;(四)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五)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应急车辆。
第十条应急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二)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三)确保车内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的安全;(四)不得擅自离开车辆执行任务。
第四章应急车辆的维护与保养第十一条应急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应急管理车辆使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车辆的管理,提高应急管理效率,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拥有的应急管理车辆。
第三条应急管理车辆的使用应遵循统一管理、规范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应急管理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车辆管理制度,确保应急管理车辆高效、安全、有序地投入使用。
第二章应急管理车辆类型及管理职责第五条应急管理车辆分为以下几类:(一)指挥调度车辆:用于应急指挥、调度、信息传输等。
(二)救援车辆:用于现场救援、物资运输、伤员转运等。
(三)巡查车辆:用于应急巡查、现场监控等。
(四)其他应急管理车辆:用于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医疗救护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管理车辆管理职责:(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应急管理车辆的统一管理、调度和监督。
(二)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按照规定配备应急管理车辆,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应急管理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负责车辆的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日常使用。
第三章应急管理车辆的使用第七条应急管理车辆的使用范围:(一)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执行上级部门下达的应急任务。
(三)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八条应急管理车辆的使用程序:(一)接到应急任务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任务需要,下达应急管理车辆的使用指令。
(三)使用单位按照指令,安排应急管理车辆参加应急行动。
第九条应急管理车辆的使用要求:(一)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技能,熟悉应急车辆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二)应急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应急通信保障物资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应急通信保障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应急通信保障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的管理,满足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网络安全运行和市场稳步拓展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国移动应急通信保障物资管理办法》、《中国移动浙江公司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和《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物资是指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所需的应急通信指挥、网络保障、后勤保障等装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储备应急物资的各级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应急物资管理遵循“统一政策、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省公司、市公司二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级应急通信工作办公室是应急物资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物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公司的职责包括:1.贯彻集团公司关于应急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应急物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
2.指导全省应急物资的管理工作,检查和考核各地市公司贯彻执行情况。
3.制定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的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
4.负责各地市公司应急物资年度申购计划的审核。
5.组织实施省公司应急物资的配备、存储管理和使用工作。
6.负责建立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统计制度,定期对全省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调查、汇总,并上报集团公司。
7.根据全省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负责对全省应急物资进行统一调度。
8.负责配合集团公司进行跨省的应急物资调度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向集团公司提出应急物资调用申请。
9.负责组织对各地市公司的应急物资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交流,总结推广应急物资管理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地市公司在省公司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应急物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应急物资的预算管理第九条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应急物资购置支出和维护支出,应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条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应重点保障,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国家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装备配置参考标准
装备配置参考标准
序号
装备配置类型
参考数量
(台/套)
标准说明
一、应急通信车辆
1
应急指挥车
1
完成现场调度指挥
2
卫星车
2
提供图传、会议电话、数据、VOIP业务
3
基站车
2
作为公众移动通信网的基站,提供移动电话服务
4
电源车
2
提供三相供电
5
短波车
1
提供一路单边带话或等幅报或数据传输
6
集群车
1
提供一路话音
14
防护用品
若干
防护面罩、头盔等
15
野外宿营
若干
帐篷、睡袋等
16
饮食生活
若干
生活用具、压缩食品等
注:应根据当地灾情特点,在灾情易发县、乡镇,预置一定数量的自主卫星电话、自主便携设备等。
7
综合保障车
1
为现场应急通信保障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二、便携装备
电话、数据、VOIP业务
9
卫星电话
10
提供数据,话音服务
10
集群手机
10
提供一路话音
11
短波电台
4
提供一路单边带话或等幅报或数据传输
12
小型油机
10
提供三相供电
13
浮空平台
1
无人机基站
三、后勤保障装备
应急通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通信车辆的管理,提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下,通信系统快速、高效、稳定地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应急通信车辆及其所属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应急通信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安全第一,保障有力;(三)科学合理,高效运转;(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车辆配置与维护第四条应急通信车辆应根据应急通信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配置时应充分考虑车辆的性能、通信设备、防护等级等因素。
第五条应急通信车辆配置后,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车辆及通信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应急通信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及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车辆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应急通信车辆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
维护保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外观、通信设备性能、故障排除等内容。
第八条应急通信车辆在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用,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故障排除后,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车辆及通信设备恢复正常。
第三章驾驶与操作第九条应急通信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应急通信操作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通信设备完好。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熟悉应急通信车辆的性能和操作方法,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完成通信任务。
第十二条应急通信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车辆及通信设备状态,确保通信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通信系统畅通。
第四章通信设备管理第十四条应急通信车辆通信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通信设备性能稳定。
第十五条通信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
应急设备管理规定
应急设备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规定旨在确保应急设备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以提高应急响应
的效率和能力。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拥有和使用应急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3. 定义
3.1 应急设备:指用于应急响应和灾害处置的设备,包括但不
限于通讯设备、救援工具、医疗设备等。
3.2 应急管理部门: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工作的
管理部门。
4. 应急设备管理要求
4.1 应急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2 应急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4.3 应急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和使用规范。
4.4 应急设备的存放地点应符合安全要求,避免损坏和丢失。
4.5 应急设备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使用情况等。
4.6 应急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4.7 应急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5. 监督与检查
5.1 应急管理部门有权对各单位和个人的应急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5.2 发现应急设备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6. 附则
6.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2 对于已有应急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应整改工作。
6.3 对于未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急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用设备、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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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通信车暨应急通信保障用车辆和设备管理规定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
应急通信车
暨应急通信保障用车辆和设备
管
理
规
定
2016年 4 月 22 日
目录
应急通信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提高通信应急保障效率和质量,更好的为各类通信事故、大型活动、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地区、临时性信号覆盖需求地区提供通信服务,为建设方提供及时、快捷、安全、高效的工程服务和应急响应,规范应急通信车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管理范围适用于:
(1)公司配置的应急通信车;
(2)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各项目部租赁的应急通信车和简易通信车;
(3)建设方或其它工程、优化、维护等业务相关方提供的,供公司所属人员使用的应急通信车、简易通信车、吊装式通信集装箱及涉及的各类应急通信保障设备;
(4)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置或租赁的相关牵引车辆、设备;
(5)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置或租赁的相关带警灯的工程抢险用车。
3.术语和定义
3.1.应急通信车
本规定所称应急通信车是指能够实时将通信数据传送到相关站点、汇聚点、指挥车辆及设备的所有可移动式车辆、简易拖挂平台、吊装式通信集装箱等相关车辆或设备。
3.2.应急通信车相关的应急车辆或设备
为应急通信保障服务的带警灯应急车辆、涂警示色或警示标志的应急车辆或其它用于应急通信保障服务的车辆和设备。
4.4 职责
4.1.应急指挥中心或管理部门
(1)应急指挥中心或管理部门是应急通信车的归口管理部门,如没有单独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的则由该地市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归口管理;
(2)负责应急通信车技术方案配置审定;
(3)组织、协调应急通信车调试、演练及维护工作;
(4)组织、协调应急保障整体预案编制、执行、优化和反馈工作。
4.2.所属单位或部门、班组
拥有应急通信车的所属单位或项目是应急通信车的使用单位,负责应急通信车的日常管理、使用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5.5带通信设备的应急通信车、吊装式通信集装箱等管理内容
5.1.管理方式:
应急通信车及配套的各种终端设备必须定人、定库、定位、定联系方式管理,严格执行应急操作系统安全使用手册、使用手册以及维护操作手册,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运转记录及维护保养记录。
5.2.人员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四懂三会”。
5.3.应急通信车状态保证:
应急通信车应按下列相关要求定期检查、试运和保养,使其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1)车辆及发电机每周至少发动试运一次,试运时间一般为15-30分钟,并保证各种油料充足。
(2)每半个月对通信设备进行加电运行一次。
(3)手机、对讲机、笔记本电脑、发射机、摄像机电池保持足够电量。
(4)保持应急通信车辆、设备及卫星通信天线表面清洁。
(5)保证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6)每月应急通信车与抢险指挥中心主站进行联运一次。
(7)在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下,由于车内设备较重,为防止钢板受压变形及轮胎老化,应对应急通讯车采用千斤顶支撑。
(8)应急通讯车行使时天线必须处于收藏状态。
(9)应急通讯车及车中的任何附属设备严禁挪用。
(10)通讯设备中所有技术参数严禁擅自修改。
(11)定期对应急通信车中的电气部分进行检查,确保电气安全保护设施完好、可靠。
(12)应急通信车中通信设备的维护要认真执行相应的通信维护管理规程,并建立维检记录。
(13)需要使用应急通信车的项目、班组,提前上报《应急通信车使用申报表》报抢修指挥中心;抢修指挥中心审核备案后,反馈确定的使用安排,并下达《应急通信车使用通知单》。
(14)《应急通信车使用通知单》下发后,相关人员及时按照使用通知单的要求执行,并配合做好应急通信车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
(15)应急状态下抢修指挥中心可直接调动通信抢修小组出动应急通信车执行应急通信保障任务。
《应急通信车使用通知单》在应急时置后下发,但不应漏发。
(16)对于每月应急通信车与抢险指挥中心主站进行对运工作,由抢修指挥中心直接与应急通信车操作人直接电话联系,抢修指挥中心和应急通信车操作人员做好联运记录。
(17)维抢修中心、维抢修队每年要对应急通信车进行有针对性地专项培训。
(18)应急通信车的报废管理按照国有资产报废的相关规定执行。
(19)除执行本管理规定外,还应执行公司《机动车辆管理规定》、《通信专业管理规定》的要求。
6.6 带警灯的应急通信车辆管理内容
带警灯的应急通信车,除了保障应急通信工作安全、及时、高效的完成外,还应维护交通秩序,保证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各类特种车辆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标识清楚、无故障,以便群众和其它车辆识别避让。
对于带警灯的应急通信车辆特,作如下规定:
6.1.特种车辆配置租赁规定及使用范围:
公司、分公司、各项目部配置和租赁带警灯的应急通信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省市的交通管理规定,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管理规定的车辆,一律严禁使用。
通信类警灯,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严禁违规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交通监理事故勘查车等其它特种车辆的报警器和警灯。
带警灯的应急通信车辆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严禁超范围使用带警灯的应急通信车,严禁超范围使用警灯。
定期测量报警器的指标,音调声压级为一百一十分贝至一百一十五分贝。
6.2.各类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2)执行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考虑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3)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4)夜间十二点后,除特殊需要又特别紧急的情况以外,不准使用警报器。
(5)带警灯的车辆新入或迁移时,须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方准安装、使用。
(6)违反上述规定,被公安机关制止或没收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等情况,对车辆使用人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7.7 相关文件
7.1.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1)《公司会议管理规定》
(2)《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3)《通信专业管理规定》
7.2.国家和执行地所属省市县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8.8 记录
(1)《应急通信车使用申报表》
(2)《应急通信车使用通知单》
(3)《应急通信系统每月联运记录》
8.1.《应急通信车使用申报表》
使用单位:申报日期:年月日
8.2.《应急通信车使用通知单》
8.3.《应急通信系统每月联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