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湘民发[2013]17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湘民发〔2013〕17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提高残疾军人生产和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范围户籍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配置条件(一)残疾军人应当按其残疾部位,根据《湖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不属于残疾部位或未在《湖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的,不予免费配置。
(二)残疾军人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的,可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后,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自行到配置机构免费维修。
康复辅助器具已超过保修时间未到更换时间的,以及未到康复辅助器具使用年限,而器具确实损坏无法维修使用的,由本人向户籍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户籍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填写《湖南省残疾军人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表》(见附件)按程序逐级报省民政部门。
未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所有费用民政部门不予承担。
三、配置程序(一)残疾军人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户籍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户籍地民政部门审核后,符合配置条件的填写《湖南省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表》(见附表)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与本人最近一次《伤残等级审批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一起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金(以下简称“康复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用于残疾人康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残疾人康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第四条康复资金的使用范围:(一) 用于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精神、肢体残疾对象的筛查与康复、助视器的验配和训练、定向行走训练、组派医疗队、助听器验配等费用支出;(二)用于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助器具的支出;(三)用于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康复需求与服务调查、康复对象信息化管理的支出;(四)用于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残疾人家长学校建设、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的支出;(五)用于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中心(站)、社区康复站及其他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康复设备和器材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和管理第五条省残联根据康复任务和补助标准提出康复资金初步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原则上于每年12底和次年6月底前以省财政厅、省残联名义联合行文下达。
中央财政下达的康复资金可以按照以上程序,根据需要,于收文后及时下达。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在收到康复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严禁任何部门无故拖延,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如期完成项目任务。
对明确要求市、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各项目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七条康复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器材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残联辅具适配实施方案
残联辅具适配实施方案残联辅具适配是指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适合的辅助器具,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残联辅具适配实施方案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实现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目标而制定的。
下面将从残联辅具适配的具体实施方案、适配流程和适配标准三个方面来详细介绍。
一、残联辅具适配的具体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2.加强对残疾人康复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的精准化。
4.加强对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政策支持,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保障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残联辅具适配的适配流程。
1.残疾人康复需求评估,通过专业的康复评估,了解残疾人的具体康复需求和适配辅具的需求。
2.辅具适配方案制定,根据残疾人的康复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辅具适配方案,确定适合的辅具类型和规格。
3.辅具适配实施,根据适配方案,进行辅具的适配、调试和使用指导,确保辅具的适配效果。
4.适配效果评估,对适配的辅具进行效果评估,根据残疾人的反馈和适配效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5.跟踪服务,对适配的辅具进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残疾人的使用情况和需求变化,保障辅具的长期适配效果。
三、残联辅具适配的适配标准。
1.符合国家标准,适配的辅具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保障辅具的质量和安全性。
2.个性化定制,适配的辅具应根据残疾人的个体差异和具体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确保辅具的适配效果。
3.专业化服务,适配的辅具应由专业的康复技术人员进行适配和调试,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4.售后保障,适配的辅具应提供完善的售后保障服务,包括维修、更换和技术指导等。
总结,残联辅具适配实施方案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而制定的。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制程序,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制应当以科学、安全、实用为原则。
第四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及其它辅助器具。
第五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二章配置程序第六条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第七条残疾军人申请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残疾情况、残疾部位、辅助器具名称等)。
(二)身份证、伤残证件复印件。
(三)能够说明残疾情况和部位的医疗材料。
(四)近期红底免冠一寸照片 3 张。
第八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连同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再次审查,在《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对不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符合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条件的,向辅助器具定点配制机构开具介绍信,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精选全文完整版
3
10010
装饰性肘离断假肢
具
装饰被动功能手、硅胶手套、可辅助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肘部和前臂极短残肢截肢, 弥补外观缺损。
3
10011
索控机械式肘离断假肢
具
机械手、硅胶手套,能主动持物,铰链式肘关节。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和肘关节屈、伸。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
适用于肩锁关节脱位整复后的固定。
1
20013
肩外展矫形器(肩外展支架)
具
热塑板,泡沫衬材,金属件,成品,可调式。
适用于肩关节及肱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及术后固定。
1
20014
平衡式前臂矫形器(BFO)
具
热塑板,泡沫衬材,金属件,成品,安装在轮椅上使用。
适用于C4以上神经损伤,肩、肘屈伸肌力为1-2级以上,能稳定坐在轮椅上的四肢麻痹者,辅助障碍者上肢运动,如吃饭、喝水等。
适用于胫腓骨或膝部骨折,固定踝关节于功能位。
1
20033
膝矫形器
只
聚乙烯板材,取型制作。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韧带损伤及畸形和术后,固定下肢,矫正畸形,帮助恢复膝关节功能。
1
20034
膝踝足矫形器
只
聚乙烯板材,金属支条,取型制作。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下肢瘫或下肢肌力不足及术前、术后,固定膝、踝关节。
1
20005
腕手静态矫形器
具
热塑板材,固定带,保持功能位或中立位。
用于掌腕部骨折、腕部损伤及术后固定。
2
20006
腕手动态矫形器
具
热塑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3.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征求《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第1批增补立项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湖南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湖南省康复辅具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修订的湖南省地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康复辅具基本配置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
请于2023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湖南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湖南省康复辅具技术指导中心),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康街16号
联系人:彭茜
联系电话:130****0396
电子邮箱:***************
湖南省民政厅2023年11月16日。
康复辅助器具科室辅具配备与管理制度
康复辅助器具科室辅具配备与管理制度一、引言康复辅助器具科室是医疗机构中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评定、定制和适配的专业科室。
为了确保康复辅助器具科室的运作高效、规范,提供优质的康复辅助服务,建立辅具配备与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备1. 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康复辅助器具的类型繁多,包括假肢、矫形器、助行器、轮椅等。
根据康复治疗需求,科室应当全面配备相关的辅具,以满足患者的不同需求。
2. 康复辅助器具的需求评估在患者到康复辅助器具科室寻求服务前,科室应当进行全面的康复需求评估。
通过对患者的病史、身体条件和功能障碍的评估,科室可以准确判断患者所需的康复辅助器具种类和尺寸。
3. 康复辅助器具的定制与适配科室应当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负责康复辅助器具的定制与适配工作。
在适配过程中,科室应当与患者充分沟通,确保辅具的尺寸、质地和设计与患者的个体特征相符,以提供最佳的辅助效果。
三、康复辅助器具的管理1. 康复辅助器具的登记与标识为了管理康复辅助器具的使用和归还,科室应当对每一件器具进行登记,并进行标识。
登记信息应当包括器具的名称、规格、已使用周期等,方便日后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康复辅助器具的库存管理科室需要建立康复辅助器具的库存清单,包括器具的种类、数量和存放位置。
库存管理应该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器具的损耗,杜绝损坏和遗失的发生。
3. 康复辅助器具的消毒与维护康复辅助器具科室应当建立消毒和维护制度,确保器具的洁净和可靠性。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辅助器具,应当及时销毁并更换;对于可重复使用的器具,应当进行定期的消毒和维护,确保器具的质量和效用。
4. 康复辅助器具的出库与归还科室应当建立辅具的出库和归还登记制度,严格管理器具的使用情况。
在出库时,需要记录器具的使用者和使用目的,并设立相应的归还期限,以防止辅具的滥用和遗失。
5. 康复辅助器具的评估与更新科室应当定期对康复辅助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更新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湘政办发〔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30日湖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系统推进、早期干预”的基本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将残疾预防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民动员、科学施策、依法推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
到2025年,覆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二、主要行动任务(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1.推进残疾预防科普规范化管理。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办发[2009]57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办发〔2009〕57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推动伤残抚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省厅制订了《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2007年8月1日以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2007年8月1日以后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国家和省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主管全省伤残抚恤工作,负责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休行政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休行政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休行政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认真贯彻中办发〔2004〕2号、湘办发〔2005〕2号、民发〔2012〕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全省各市州军休行政管理机构(指市州民政局军休办或者安置科、安置办等)建设,推进军休安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湖南省军休行政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军休办。
湖南省民政厅2014年7月24日湖南省军休行政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一、根据省民政厅统一安排,严格按政策、计划、程序和时限,准确审定军休人员的安置去向,办理接收安置手续,热情接待部队移交方工作人员,严禁政策外收费,自觉维护湖南军休良好形象。
二、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军休工作重大事项向同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和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与涉及军休工作的各部门保持密切往来,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实现情况、信息互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工作有计划,有措施;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有序,上请下达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文字材料及时、准确、规范。
四、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辖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检查督促军休干部“两项待遇”落实。
五、军休经费筹措到位,拨付及时,监管有力,不出现违纪违规问题。
六、加强军休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工作人员爱岗敬业,作风过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7〕2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7〕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30日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
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或者人员,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10【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生活福利作为整个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广播电视、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以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集的资金,应当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生产和福利等事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海内外人士资助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全社会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通知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社会与公益》 2019年第1期民发〔2018〕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探索创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模式,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品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提高人民群众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比例,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决策部署,以就近就便满足康复辅助器具短期和应急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康复辅助器具使用效能、降低使用成本为导向,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统筹谋划,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由点向面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多层次、多样化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求。
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指导试点地区率先建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体系,服务网络覆盖本地区50%左右社区,通过租赁服务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人数逐步增多,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率不断提高,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形成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模式,为全国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发展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三、主要任务(一)健全工作机制。
试点地区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民政、发展改革、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负责制定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相关政策规划,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3]1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4.16【实施日期】2003.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
我省300多万残疾人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9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20余万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
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稳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
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在起步发展阶段。
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康复经费普遍不足,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20年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20年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20年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残联,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经商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将《2020年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4月17日2020年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为顺利完成2020年“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为10000名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不低于6个月的机构康复训练服务(不低于60000人?月)。
二、救助对象条件1.具有湖南省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
2.优先救助0-6岁残疾儿童。
在此基础上,可对7-17岁残疾儿童、少年予以救助。
三、时间安排根据省绩效办的安排,受疫情影响,2月—4月为安排部署阶段,12月31日前为实施阶段,11—12月按照《2020年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验收标准》进行项目验收。
四、工作体系(一)组织管理体系。
——各级残联要促请本级政府落实省政府关于2020年省重点民生实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专项经费。
——省残联负责制定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各地实事任务执行进度和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实事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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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湘民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
(湘民发〔2013〕17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提高残疾军人生产和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配置条件
(一)残疾军人应当按其残疾部位,根据《湖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不属于残疾部位或未在《湖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