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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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重大环境污染与治理

工业革命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重大环境污染与治理

工业革命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重大环境污染与治理今日的中东部地区多日的雾霾应个景。

看来污染问题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根治污染也不是任何一个政府可以一蹴而就的行为。

这也许是一个国家工业化所必须经历的困难和一代人甚至两代人注定要付出的代价。

也许今天我们看到欧美日的富二代们享受着碧水蓝天煞是羡慕,那让我们也关注下当年他们的父辈与祖辈所经过的日子,这也许是我们所要或者正在经历的。

环境污染由来已久。

早在14世纪初,英国就注意到了煤烟污染;17世纪伦敦煤烟污染加重时,有人着文提出过改善大气品质的方案①。

不过直到这时,污染只在少数地方存在,污染物也较少,依靠大自然的自净能力,尚不至于造成重大危害。

环境污染发生质的变化并演变成一种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危机,则始于18世纪末叶兴起的工业革命。

现代经济史和社会史学家普遍把工业革命视为人类或“南一北”差距的分水岭②,同样的,我们也可以把这场革命视为人类环境污染史的分水岭;又由于“从影响全球和区域的环境问题看,主要责任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工业发达国家”③,因此,地考察西方主要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环境的污染与治理,审视西方人对待自然的认识或态度,明确树立科学的环境价值观的重要性,就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现实参考意义。

一、18世纪末--20世纪初环境污染的发生①从18世纪下半叶起,经过整个19世纪到20世纪初,首先是英国,而后是欧洲其他国家、美国和日本相继经历和实现了工业革命,最终建立以煤炭、冶金、化工等为基础的工业生产体系。

这是一场技术与经济的革命,它以蒸汽机的改良和广泛应用为基本动力。

而蒸汽机的使用需要以煤炭作为燃料,因此,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地下蕴藏的煤炭资源便有了空前的价值,煤成为工业化初期的主要能源。

新的煤矿到处开办,煤炭产量大幅度上升,到1900年时,世界先进国家英、美、德、法、日五国煤炭产量总和已达6.641亿吨。

煤的大规模开采并燃用,在提供动力以推动工厂的开办和蒸汽机的运转,并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时,也必然会释放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的污染物质。

国内外esg发展的差异 -回复

国内外esg发展的差异 -回复

国内外esg发展的差异-回复国内外ESG发展的差异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投资界和企业界的热门话题。

分别代表了环境友好、社会责任和企业治理,ESG原则被认为能够提高企业的长期可持续性和整体绩效。

然而,虽然ESG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但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施和发展却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回答国内外ESG发展的差异,并探讨这些差异的原因。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ESG发展的差异部分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和法规环境导致的。

例如,在一些西方国家,如欧洲和北美,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被认为是企业的基本义务。

在这些国家,政府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项目有着严格的监管和规定。

同时,这些国家的公众意识和对ESG的认同度也比较高。

相比之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对ESG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对经济发展的追求较为突出,而环境和社会责任被视为次要问题。

因此,尽管ESG发展的理念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但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施和推动的程度却有很大的差异。

其次,ESG评估的标准和方法也存在差异。

不同国家的ESG评级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同一家公司在不同国家的ESG评级可能不同。

例如,欧洲的ESG评级通常更注重环境因素,而美国的评级更关注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

此外,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ESG评估标准不完善或不透明,导致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受到质疑。

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实现ESG评估指标的一致性和公信力仍然是一个挑战。

再次,ESG投资的规模和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存在差异。

欧洲和北美地区的ESG投资市场已经相对成熟,ESG资产管理规模庞大,并且有成熟的ESG投资工具和产品可供选择。

与此相比,发展中国家的ESG 投资市场相对较小,并且投资者对于ESG的理解和认识程度相对较低。

因此,ESG投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普及度存在差异。

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在ESG发展中的角色和作用也存在差异。

在一些西方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和监管机制来促进企业的ESG实践。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摘要: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

我国则是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环境法和新中国成立以后60多年来由缓慢发展到蓬勃发展的环境法。

本文分别简述了国内与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此对比分析出国内外环境法的共同点以及不同点。

有助于我们在客观、务实的前提下,更为合理有效地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的先进经验。

关键词:环境法国内环境法分析国外环境法分析比较分析一、前言法的目的是法所要达到的境地或所要得到的结果,是对法所要追求的价值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述。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历来人们都在为能够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和改善生存条件的资源而奋斗,而各种资源是相对固定的,由此就必然会导致各类社会主体在争取利益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矛盾与冲突,进而导致已有环境秩序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加剧。

环境的不断恶化促使人类重新思考其自身与地球的关系,通过加强环境立法借助法律手段保护环境。

环境法的功能作用不仅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而且越来越受到国民的关注。

当然,人类文明史中的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关注法律所实现的应有状态,但因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法律制度设计肯定有明显不同,法律也各有特色。

二、国内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央环境立法(包括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地方环境立法(包括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行政规章)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和成就,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中国90年代的地方环境立法较之国家中央环境立法更富有开拓性、进取性和成效。

在法律的层次上,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9条第1款至第2款、第10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对环境保护作出了基本规定。

在《宪法》的指导之下,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

西方国家工业污染场地管理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西方国家工业污染场地管理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西方国家工业污染场地管理经验及 其对中国的借鉴
基本内容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而工业污染场地管理也愈 发受到重视。西方国家在工业污染场地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对于正在 面临同样问题的中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国家工业污染场地管理 经验
西方国家的工业污染场地管理起步较早,其中英国、美国和德国等国家在污 染场地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的案例和丰富的经验。
5、强化区域合作:中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借鉴西方国家的 成功经验和技术手段,共同应对全球性的工业污染问题。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共 同推动全球工业污染场地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中国工业污染场地管理现状 分析
目前,中国在工业污染场地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 问题。首先,责任制度不够明确,部分企业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其次,监管机制 不够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手段有待加强;最后,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与 国际先进水平存在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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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长江保护修复:中国的 挑战与应对
作为中国的母亲河,长江承载了丰富的生态功能和文化意义。然而,随着社 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江生态环境面临严重的威胁和挑战。深入推进长江保护修 复已成为中国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长江保护修复面临的挑战
1、工业污染严重:长江沿岸集聚了众多工业企业,这些企业的生产活动产 生了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由于一些企业环保意识淡薄,违法排污现 象时有发生,导致长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3、德国:德国在工业污染场地管理方面重视预防和风险评估,实行“谁污 染谁治理”的原则。德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企业 进行污染场地治理。同时,德国还通过立法强制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前发 现和解决潜在的污染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三、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的立法趋势
虽然我国于1989年和1993年有过两次环境 立法高潮,但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还比较突 出。
如森林质量不高,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农 村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 突出,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 ,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式不容乐 观,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 。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
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 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 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 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称为“斯德哥尔 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本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
还较低; 第三,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
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
(三)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 放时期,我国的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入 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
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在环境与自然资 源保护立法:
1.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
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 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 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 采、低利用、高排放。
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 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 “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 ,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1978年,我国修改了《宪法》,首次将环 境资源保护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并 将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确定为环境资源保护 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两大领域,从而奠定 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基本构架和 主要内容。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精)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精)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游桂云张连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而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本文介绍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进一步分析了这些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以便对我国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经验。

一、西方主要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状况环境责任保险是指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时,保险人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被保险人向受损害的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

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它随着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逐步确立。

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

70年代,公民环境权理论出现以后极大地推动了环境侵权理论的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涉及环境权的各项权能,如清洁空气权、宁静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

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它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推出了环境责任保险。

随后英国、瑞典、德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纷纷以不同模式迅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二、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的产生方式等各不相同,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也各异。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模式,大体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两种。

两种制度在投保自由、盈利性、道德风险等方面都不相同,如表1所示。

表1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的区别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任意责任保险投保自由无投保自由有投保自由盈利性无盈利性有盈利性道德风险较高较低逆选择较低较高资料来源: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P401具体来讲,目前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和瑞典为典型美国采用专门承保机构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其强制保险制度主要适用于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西方各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及趋势

西方各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及趋势
境 和社 会 环 境 。 J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律 中 的 环 ”J l 法 境 与 自然科 学 中 的环 境 有所 区别 : 律 中 的环 境 法 具 有有 限性 , 只包 括 进 人 人类 调整 范 围 的法 律社 会关系; 自然 科学 中 的环境具 有无 限性 , 还包括 它
文 章 编 号 : 64— 8 3 20 ) 3— 29— 5 1 7 0 2 (0 9 0 0 5 0
西 方 各 国环 境 保 护 法 的发 展 历 程 及 趋 势
苏 昌强 ,阮妙 鸿
(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福州 3O o 2 1 5 o 7; .福建省农业厅 生态环境与能源技术推广总站 , 福州 3 O o ) 5 0 3
法 律没 有规 定 的环 境对 象 。环境 保护作 为 一个 明 确 和科学 的概 念 , 先在 17 首 92年在联 合 国人类 环
士又先后制定 了一系列补充法律 , 中有 6个关 其 于环 境保 护 的专 门 立 法 : 保 护 自然 和文 化 遗 产 《 法》 16 年 ) 《 (9 6 、 环境保 护法》 18 (9 3年 ) 《 、 狩猎 法》 18 年 )《 (9 6 、水保护法》 19 年 )《 (9 1 、 捕鱼法》 (9 1 和《 19 年) 森林法》 19 年) (9 1 。欧盟 国家环保 相关 法律 还有 19 90年 1 2月 1 0日实施 的《 国环 德
进 程来 考 虑 ” 。从 此 , 环境 保 护 这 一 术 语 被 广 泛
应用 , 环境 保护 工作 也越来 越受 到各 国的重视 。


西方环境保护法发 的不 断发 展 , 全世 界 环 境污染 的 范 围越 来 越 大 , 害越 来越 严 重 。 污 危 染 事件频 频发 生 , 人 类 生命 和财 产 安 全 以及 经 对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历程及趋势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历程及趋势

20世纪60年代 20世纪70年代 20世纪80年代
随着《寂静的春天》等 著作的出版,人们开始 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 性,环保组织逐渐兴起 。
石油危机后,西方国家 开始重视能源效率,并 采取了一系列节能措施 。
随着《里约热内卢环境 与发展宣言》的签署, 国际社会开始重视可持 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20世纪90年代
03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挑战与 机遇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挑战
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生产的扩大,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带来巨大挑战。
生态退化现象突出
人类活动导致的生态退化现象日益突出,如土地沙漠化、植被破坏等,给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带来巨大压力。
气候变化问题加剧
1992年
联合国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 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 等重要文件。
2002年
联合国召开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 议,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02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
国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
1 2
持续加强环境立法
国外通过不断加强环境立法,推动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强化环境监管
2023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历 程及趋势
目 录
•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历程 • 生态环境保望
01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历程
国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历程
19世纪工业革 命初期
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 生态环境问题逐渐显现 ,西方国家开始关注环 境保护问题。
1978年
我国将环境保护写入宪法,并制 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
1990年代
我国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投入 。

报告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分析

报告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分析

报告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分析国内外法律环境分析一、国内法律环境分析1.1 法律体系概述国内法律体系主要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典为主要依据,补充以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等。

同时,我国还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如国土资源法、劳动合同法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1.2 法律实施情况在法律实施方面,我国注重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同时,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立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律环境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足、法官独立性受到质疑等。

1.3 法律改革与发展我国法律环境的改革与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创新和完善,如对新兴领域的立法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法律进行修订;二是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推动,促使全社会构建法治意识。

二、国外法律环境分析2.1 法律体系比较与我国相比,国外法律体系存在较大差异。

西方国家以判例法为主要依据,法律的发展更加灵活,具有一定的变通性。

而在东方国家,如日本以及部分东南亚国家,法律体系较为接近于我国。

2.2 法律文化与价值观国外法律环境中的法律文化与价值观与我国略有不同。

例如,西方国家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法治原则,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而在一些东方国家,家族观念和社会和谐更为重要,法律中体现的集体主义色彩较浓。

2.3 法律改革与发展国外法律环境的改革与发展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变革。

一方面,由于全球化的趋势,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互动与融合日益加强。

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等领域的立法。

三、国内外法律环境的比较分析3.1 比较优势与劣势在国内法律环境的比较中,优势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适应性强,可以较好地适应国内社会的需要。

劣势则在于法律实施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在国外法律环境比较中,优势体现在法律的灵活性和法治意识普及程度较高。

劣势则主要来自法律体系的异质性和不同文化背景对法律效力的影响。

3.2 法律环境的借鉴与融合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法律环境的管理经验,例如学习西方国家在法律实施和监督方面的做法。

浅析荷兰等西方国家环境法律执法效力分析方法及其借鉴作用

浅析荷兰等西方国家环境法律执法效力分析方法及其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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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发 展研 究
20 3 0 8・
浅析 荷 兰等 西 方 国家 环 境 法 律 执 法 效 力 分 析 方 法 及 其 借 鉴 作 用
王 莹
( 利 部 水 土 保 持 司 , 北 京 10 5 ) 水 0 0 3
摘 要 : 通 过 提 高 环 境 法 律 的 执 行 效 力 解 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资 源 环 境 之 间 的 矛 盾 , 是 世 界 各 国 政 府 和 学 界 致 力 研 究 的 重 点 领 域 。 本 文 系统 地 介 绍 了荷 兰等 西 方 国 家 在 长期 环 境 执 法 实 践 中 总 结 出 的 一 套 环 境 执 法 效 力 分 析 方 法 — — “l l维 度 模 型 ” 理 论 内 涵 , 探 讨 了 该 分 析 方 法 对 评 估 和 提 升 的 我 国环 境 法律 执 法 效 力 和 守 法 水 平 的借 鉴 作 用 , 并 基 于 该 模 型 的 l 1个 研 究 维 度 , 提 出 改 善 我 国 法律 环 境 和 守 法 水 平 的 一 些 通 用 原 则 和 建 议 。 关 键 词 : 环 境 法 律 ; 执 法 效 力 ; 分 析 方 法 : 荷 兰 中 图分 类号 :D 9 , ( 6 ) 9 6 9 5 3 文 献 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1 7 一 4 8 2 0 ) 3 0 6 — 4 6 l 10 (0 8 0 —0 4 0
合 法 律 、行 政 、 市 场 手 段 ,转 变 经 济 增 长 模 式 ,规 范 开 发 建 设 行 为 。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在 十 七 大 报 告 中 提
出 要 “ 高 政 府 执 行 力 ”、 “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 提 全 表 明 了 提 高 法 律 的 执 行 力 将 成 为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我 国 政 府 的重要 任务 。 当 前 , 世 界 各 国 政 府 也 都 在 致 力 于 通 过 影 响 公 民 和 企 业 的 行 为 来 树 立 有 利 于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的 社 会 准 绳 和 道 德 标 准 。 为 达 到 这 一 目 的 , 政 府 运 用 最 多 的 手 段 就 是 通 过 立 法 来 建 立 规 则 ,以 约 束 公 民 和 企 业 的 行 为 方 式 。 然 而 ,立 法 的 前 提 都 是 以 约 束 对 象

西方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方法

西方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方法

西方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方法我国近期出现的大范围雾霾天气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文总结美、英等国治理大气污染的经验,为我国防治当前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提供借鉴。

通过立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标准和措施一是制定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英国早在19世纪就制定了阿尔卡利法和公共卫生法,并于1956年颁布了专门针对大气污染的《清洁空气法》。

美国于1955年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并于1963年制定了《清洁空气法》,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权责。

美国197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明确了联邦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州负责制定本州达标方法与时间表,地方负责具体实行并针对本地特殊情况对此进行补充的大气污染防治三级管理体制。

联邦政府专设环保局进行管理,并成立空气质量顾问委员会为总统提供决策服务。

英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空气质量战略》提出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国家空气质量战略,但市郡政府有权在无法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申请成立空气质量管理区,并制订远期空气质量行动计划以达到国家标准;国家环境局综合控制大型、危险的工业设施,地方政府监管小型、危险程度低的工业设施;国家成立空气污染健康影响委员会,评估各空气污染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三是划定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实行区域联动。

大气污染具有区域性特征,因此各国均采用区域控制的办法。

美国《空气质量法》划定了空气质量控制区以协调各州间的大气污染问题。

1976年加州率先建立了控制区域空气污染的政府实体“南海岸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区”,并赋予其立法、执法、监督、处罚的权利,通过制订并推行空气质量管理计划、排污许可、检查、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式实现减排目标。

四是多种形式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

控制工业污染,推动产业转型和能源转型一是强制推行工业和能源领域污染治理,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和循环经济模式。

英国规定了污染工厂的酸性上限浓度和烟雾浓度,并在相关法案的支持下,强制关闭或转移大型污染设施。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汇集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汇集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汇总1、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环境;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和行为;3、对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的理解正确的有:采用了目的二元论;协调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法律规定的目的可以分解为三项任务,这三项任务:①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②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③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4、“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的“协调发展”的关系是文字表述不同,实质含义完全一样;5、最早提出清洁生产概念的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6、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最基本的环境政策是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7、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的制度是许可证制度;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性质是资源利用许可证;9、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依据的环境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10、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11、构成环境科学中常用的环境分类依据的是环境的形成;环境的功能;环境范围的大小;环境的不同要素;12、首先提出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的文献是21世纪议程;13、属于协调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机构的有:德国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意大利的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委员会;14、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主要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15、“三同时”制度首创于中国;16、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自然资源权属制度;17、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是污染物排放标准;18、环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中介;1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权、公民的环境权益,公民的保护环境的义务;20、我国立法上的“资源税”主要是指矿产资源税;21、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实行一小时报告制;22、为了弥补国家或有关单位为保护、管理自然资源所支出的费用是保护管理费;23、在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多的是罚款;24、我国行政机关对环境纠纷当事人之间就赔偿责任的争议作出的处理意见的性质是行政调解;25、发生在西方国家环境法发展阶段的着名公害事件有:①比利时马斯河谷大气污染事件;②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③日本水俣病事件;④英国伦敦毒雾事件;26、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是: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它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能够减少决策的失误;它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27、属于咨询性质的机构有:①英国的皇家污染委员会;②日本的公害对策审议会;③美国的环境质量委员会;28、根据我国环保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限期治理责任的排污者包括: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处于风景名胜区的排污超标者;位于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设施排污超标者;29、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20世纪60年代前后,欧洲国家多称其为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其为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其为自然保护法;公害法和污染控制法,容易被人理解为只限于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不能概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全部内容;我国以前称其为环境保护法;名称不同,反映了各国环境立法的侧重点不同,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我国教育部制定的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的官方称谓;30、关于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表述正确的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二级多元体制;二级是指我国专门立法机关的国家和地方两级;多元指除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外,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立法权;国家级立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31、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包括:①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②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③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④环境标准;⑤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32、国际上一般认为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包括:①环境恢复费用;②污染源治理费用;③损害赔偿费用;33、用环境要素保护来划分各部门法的优点主要在于便于在研究上对该类部门法整理;34、关于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说法正确的有:①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行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②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而不是考虑其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超标;③对设立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如果其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则无论其是否造成大气严重污染都要实行限期治理;35、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权对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进行批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6、被称为“固定噪声源”的是工业噪声源;37、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登记的三个阶段,包括:田间试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正式登记阶段;38、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是否可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转移危险废物所作的规定是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39、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的主要任务是控制烟煤型污染;40、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而确定海洋倾倒区是一类倾倒区;41、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临时倾倒区;42、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1984;43、城市区域环境震动标准将城市区域的类别划分为六类;4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有权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的机构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5、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是污染种类繁杂、污染扩散范围大、污染危害持续性强;4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是有偿的,要收取污水处理费用;47、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48、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保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49、在农药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农药管理条例;50、一类、二类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51、有权批准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52、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53、有权协商解决有关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是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54、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55、减量化是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56、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57、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58、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之间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59、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者无毒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60、我国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是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61、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62、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是:①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②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惜、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的区域;⑤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63、法律规定的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区域包括:①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②重要渔业水域;③海滨风景名胜区;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6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杭州市;65、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66、国务院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规定47个城市作为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到2005年6月,我国已划定了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67、对海洋生态有影响的行为的管制措施包括:①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多个危害;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③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④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⑤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68、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的污染损害主要是防止:①沿海地区的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直接向海域排放;②在海岸滩涂设置废弃物堆放场或处理场污染海洋;③沿海农田施用化肥农药污染海洋;④陆源污染物通过江河进入海洋环境;69、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①大气污染防治法;②水污染防治法;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⑤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0、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海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71、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有: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药生产企业、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72、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73、按照我国水法的规定,该法所称的水源有河流、湖泊水、冰川积雪;74、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为行使所有权;75、禁止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修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增建不必要的其他工程设施;76、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77、实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的具体方式是制定和执行水量分配方案;78、海洋大型施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79、采矿权:①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即可成为采矿人;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③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可以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80、水土流失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制;81、土地的不同用途是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82、我国水土流失法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83、退耕还林的基本原则是生态优先;84、我国渔业法确立了渔业生产应当实施以养殖为主的方针政策;85、矿产资源按其内容可分为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86、我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的管理体制是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87、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地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88、2002年颁布的新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89、为了及时掌握草原的变化情况,草原法还规定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90、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家所有;91、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措施包括:①划定区域范围,确定保护对象;②分类分级保护,合理开发利用;③设立保护机构,晚上保护体制;9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按照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93、国家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94、耗竭性资源可以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95、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方针是谁经营,谁防治;96、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的活动有在禁渔区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期捕捞、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97、按照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必须报国务院批准;9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的水、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资源归各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99、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税;100、林业基金主要来源于:①国家的林业投资;②财政拨款;③林业部门按规定提取或征收的更新改造资金;④林业部门按规定提取或征收的育林费;⑤单位和个101、重要放牧场、割草地、勇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草原科研、教学实验基地应当被划为基本的草原;102、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的零星林木、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无需申请采伐许可证;103、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104、在国际环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渊源的是国际条约;105、国际环境法所确定的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最明显地体现在臭氧层;106、对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作出的规定最全面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07、国际环境法基本框架形成的阶段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108、国际法历史上第一个因跨国界污染引起环境责任与赔偿的案例是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109、迄今为止,国家环境条约体系中出现最早、发展最成熟、内容最丰富的条约体系是海洋环境保护条约体系;110、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体现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是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111、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国际环境法客体有敦煌莫高窟;112、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欧洲联盟、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113、第一个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的国际组织是国际自然保护同盟;114、国际社会就管理外空活动达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规范包括:①各国因该采取措施避免外空事件对地球环境造成负面影响;②禁止任何国家对外空或者天体造成污染;③各国对外空享有平等的收益权;115、我国为了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而颁布的法律、法规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16、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成立于1972年;117、确认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会议是1992年里约会议;118、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的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19、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于 1982年蒙特哥湾;120、第一部旨在防治海洋污染的公约是油污公约;121、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22、为贯彻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而制定的议定书是蒙特利尔议定书;123、人类文化遗产的概念最早提出于海牙公约;124、国际环境法萌芽时期是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125、目前调整又船舶产生的油污民事责任的公约主要是: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关于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约;126、国家环境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中的当然体现,具体表现为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物的最高权和对国际环境事务的平等参与权,对国际环境主权的限制只能依据国际法,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体权利,要从整体上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必然要求对各个国家的某些环境主权权利加以限制;127、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的模式的构成包括议定书、附件、框架条约;128、国际环境法大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性渊源、软法;129、属于软法的有:内罗华宣言、斯德哥尔摩宣言、里约宣言;130、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保障所有国家有效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的重要途径;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有权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应当参与国际环境合作;131、国际环境法中的经济刺激措施包括:保险、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标志、补贴、税收;132、生物多样性是指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多样性;133、首先提出人类环境这一概念的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34、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阶级性的认识:否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基本观点的;135、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表述: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它归根到底要受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制约而不是自然规律的制约;属于上层建筑;136、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37、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8、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与美国;139、我国最早规定矿藏、水流,有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的法律是1954年宪法;140、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141、下列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管方面的表述,正确的是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142、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43、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海洋倾倒区是临时倾倒区;144、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的是江河、湖泊、水库;14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146、为了防止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减少,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147、如果水资源规划需要修改,必须经原批准规划的机关;148、我国的植树节为每年的3月12日;149、转让采矿权应当在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150、有关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①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对发展林业的捐款;151、根据我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住宅小区;152、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除排入水体的废水外,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应当适用的法律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53、用地单位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缴纳各项正常费用以后超过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闲置费;154、依照我国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法规的规定,为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直接向经营企业狗奶零星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155、第一个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的国际组织是国际自然保护同盟;156、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5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158、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有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159、在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法定取得、强制取得和天然孳息与自然添附三种方式;集体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法定取得、天然孳息和开发利用取得三种方式;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160、海洋是一个整体,海洋环境保护需要统一的监督管理;海洋又是个综合的环境系统,其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针对海洋环境保护这一特点,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统一主管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16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162、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予妥善安置;经批准后才可开发旅游资源;经批准才可进行资源开采;16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迁徙性海洋生物、海洋哺乳动物、产卵而流入江河或海洋的鱼类做出了特殊的规定;。

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发展

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发展

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发展第一阶段:环境逐步被重视环境法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

当时,一些环境问题引起了政治家、公众和环保组织的关注,如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污染、工厂废水的排放等。

西方国家开始制定出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以规范和保护环境。

1963年,美国通过了《空气纯化法》,成为了全球最早的环境保护法律。

该法律主要管理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设立了国家排放限制标准和监管机构等。

瑞典在1974年制定了全球第一个《环境法典》,该法律的出台对环境保护和管理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环保法律不断完善和加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西方国家开始进入到环保法律的第二个阶段。

它们加强了环保法律的实施,完善了法律体系,并加强了环境监管机制。

在此期间,许多著名的环境保护法律相继出台,如英国的《自然环境和乡村法案》、美国的《清洁水法》、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等,这些法律清晰地规定了环境破坏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明确的处罚。

同时,许多环保机构也得到了成立和加强,例如,美国的环境保护署、英国的自然环境研究所、德国的联邦环境署等,这些机构主要负责环境监测、检查、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工作,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环节。

第三阶段:绿色经济的兴起和应对气候变化21世纪初,随着全球气候问题的加剧,全球环境保护的重心逐渐转向了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的领域。

在这个阶段,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开始致力于推动能源转型、减少碳排放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

为此,西方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环保和气候政策和法律,如欧盟的“2030气候与能源框架”、德国的“能源转型行动计划”、美国的“清洁能源计划”等。

同时,一些新的环境法律也相继出台,如法国的《能源转型法》、英国的《气候变化法》等,这些法律都致力于推动经济转型减少排放并鼓励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此外,在全球气候问题的背景下,国际上也开始加强绿色经济的发展和推广,包括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等领域。

大江歌罢掉头东——人本理念下的西方环境法治

大江歌罢掉头东——人本理念下的西方环境法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允许公民以保护公共利益
为 由提起民事诉讼。原则上任何个人如果在其中没 有任何个人利益 ,便不得行使诉权 ,诉权则应 归属 检察机关。但是 ,这种规定并非不变的铁板 。
10 年法国 《 86 民事诉讼法典 》曾规定 ,检察官
可 以通过起诉或其他方式介入 “ 关于国之安宁之诉 讼 ;关于官府之诉讼 ;关于属于官之土地 、邑并公
无 财 富也 无 天 赋 ,离 过 两 次 婚还 带 着3 孩 子 ,却 个
墨西 哥湾租 用的钻井平 台 “ 深水地平线 ”发生爆 炸 ,造成l人死亡 ,大量原油生态灾难”。英国石油公司迄今
投入了6 5万个工时清除墨西哥湾海岸漏油 ,清除 60 9o ,漏油残余物,清油费用达16 s o ̄ 3 亿美元。 即便如此 ,美国仍不罢休。该国司法部提起诉
黑夜 ,树木 都被煤灰粉尘染成黑色 ,栖息在树上的
蝴蝶竞也将保护色演变成黑色。 2 世纪7年代开始 ,德 国政府相继关闭污染严 0 0
责任 。凡是环境违法行为与犯罪 ,都可 以被处 以无 限 度 罚款 ,最 高2 有期 徒刑 和相 应 民事 赔偿 。 年
19 年 以来 ,英国G P 90 D 增加 了4 %,但是污 染急剧 0
在 《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l条中 ,规定 7
“ 对于保护他人利益的案件可以以美国政府的名义 提起 诉讼”,从而赋予了美国检察机关 ( 司法部 ) 政府律师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在美国法院进行的公益诉 讼中,经常可以见到 普通公民 、检察官的身影。2 0年美国电影 《 00 永不 妥协》根据真实故事改编 ,一个名为埃琳布罗克维 奇的普通美国人为环境公益诉讼而奋斗。尽管她既
荷 兰 于 17年 通 过 《 壤 保 护 法 》 ,18 年 出 90 土 93

环境法 第2章 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环境法 第2章 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该时期环境法具有以下特点:
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 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 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单
行性专门法律法规
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 性措施
环境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
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原则, 极少有创新
环境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 地方性较强
《唐律》、《明律》、《清律》
从中国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 看,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 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 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 以保护的,“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可以说 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 中国国民时期的环境立法
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当时工业不发达, 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只 有自然保护立法,பைடு நூலகம்有污染防治立法
第二章 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总体历程 中国环境法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总历程
现代环境法产生与发达国家,大 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和完善三个 阶段
一、环境法产生阶段
18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初 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
战,是各种单行的环境法规纷纷出现 的时期,也是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二、环境法发展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70年度前,是环境法发展 时期,该时期环境法的特点:
制定大量的专门法律法规,从数量上, 立法规模远远超过其它的法律部门;
立法范围和调整对象更加广泛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
20世纪70年至今为完备 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更加突出 召开了二次最有影响的会议 环境发趋向于完备而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环境法 的指导思想

1环境法概述

1环境法概述
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环境权中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环境权是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等特征的新型权利14一环境法律关系的定义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
environmental law
(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 (试行)》作了修改,在新的《环境保护 法》第1条对立法目的的修改规定是:“为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 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直接目的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根本任务 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 的发展
(3)科学不确定性 (4)国际贸易的影响 1)涉及对环境有影响的商品交易 2)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贸易活动 3)因国际投资带来的环境影响。
二、环境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西方: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
1964年,《寂静的春天》 70年代,《只有一个地球》 1972年,《联合国环境宣言》 92年,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
&题目:关于环境法的名称,欧洲国家多 称( ) A.自然保护法 B.公害法 C.污染控制法 D.环境保护法
(二)环境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1.国外 2.国内
3.环境法的定义 &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 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环境法的目的与分类
1.环境法的目的 案例:某地区保护海港条例规定:海港须作为本 地区人民的特别公有资产和天然财产而受到保护 和保存,为此目的设定不准许进行海港填海工程 的推定。条例同时规定,当决策人审批填海计划 时必须衡量建议填海所涉及的公众利益是否较保 存海港更为重要。 问: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兴建海港填海工程 吗?

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不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不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日益受到关注。

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经济体而言,如何在追求发展的过程中保护环境,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就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行探讨。

一、政策法规(1)中国在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相对较新。

自2015年发布的《生态文明建设纲要》以来,中国接连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如《环境保护法修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

而一些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政策制定则起源于上个世纪,如美国在1970年便通过《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源法》来加强环保措施。

(2)中国在政策执行方面存在较大难度。

尽管中国最近几年在环保立法方面进展明显,但在执行层面却仍面临着困难。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法机制,一些企业仍存在环保问题,导致环境污染难以得到解决。

相比之下,一些发达国家在执行层面相对成熟,例如颁发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制裁措施,对环保问题进行有效管理。

二、环保意识(1)中国环保意识逐渐增强。

尽管早期的中国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给环境带来了很大压力,但近年来公众对环保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

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环保宣传活动不断增加,很多人开始重视环境保护问题,节约能源、改造家庭装修等环保举措逐渐兴起。

(2)发达国家环保意识普遍较强。

很多发达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现在人们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和意识相对较强。

例如在日本,有“循环利用社会”这一概念,各种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环保意识也普及得很广。

三、技术手段(1)中国在环保技术领域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差距。

虽然中国在环保技术研发方面做了很多投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少差距。

例如在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技术等方面,中国在研究与落实方面还有待提高。

(2)发达国家在环保技术领域摸索出了一些可行的做法。

例如在再生能源利用方面,欧洲国家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国内外esg发展的差异

国内外esg发展的差异

国内外esg发展的差异
ESG是环境、社会和治理的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国内外ESG发展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政策法规:西方国家通过立法强制企业披露ESG信息,制定了多项法规以覆盖不同性质的市场参与者。

而中国的ESG政策法规则以监管部门引导为主,强制披露范围扩大,但缺乏统一的披露标准。

- 披露方式:西方国家以自愿披露为主,强制性披露集中在环境信息方面。

中国则是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但以自愿披露为主,存在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披露定量数据较少等问题。

- 评价机构:西方国家的ESG评价机构较为成熟,而中国的相关机构仍然稀缺,需要充分发掘相关机构的独特竞争力与优势,强化投资机构对于国内ESG评级的采信。

- 关注重点:中国在推进ESG发展的同时,重点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将ESG更好地与环境信息、绿色金融结合在一起。

总体而言,国内外ESG发展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和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导致的。

随着全球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不断增加,ESG理念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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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发展陈泉生[摘要]由于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具有相伴相随的孪生关系,为此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是环境问题发生得较早或较为严重的国家,其环境法的发展也相应比较快。

文章仅就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英美法系的英、美两国和大陆法系的德、日两国的环境法发展进行论述。

[关键词]西方国家环境法发展、一、英国环境法的发展英国是世界环境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13世纪之时,故堪称历史悠久。

但是,在19世纪之前,其环境立法大多属于地方性立法,直到1847年的《都市改善法》(Town Improvement Clauses Act)实施后,其国家环境立法才渐具雏形。

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最主要的有两项:一项是首次制定于1863年,后历经1906年、1966年和1972年多次修订的《制碱业管理法》(Alkali etc Works Regulation Act);另一项则是1956年制定的《净化大气法》(Clean Air Act)。

前者以化工厂排出的废气为主要控制对象;后者就历史发展而言,可以说是1913年的《煤烟防治法》(Smoke Abatement)的延续,其控制对象主要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其范围似较前者广泛,且较具一般性质,故被认为是空气污染控制上的主要立法。

而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则主要有1876年颁布的《河流污染防治法》(Rivers Prevention of Pollutions Act),后经40年代和50年代的两次大幅度修订。

该法堪称英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

此外,其在噪声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60年制定的《噪声防治法》(Noise Abatement Act)。

在上述环境立法的基础上,英国于1974年制定了《污染控制法》(Control of Pollution Act)。

该法作为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将废弃物、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控制上的一般内容全部囊括,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共6章109条,附表4件。

该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英国环境立法的新纪元,其施行后成效显著。

据英国《环境和水源污染文摘》透露,1980年--1981年,英国城市上空烟尘的平均浓度只有20年前的八分之一;而且,英国的河流水质也不断提高了,1980年只有2%的河流被列为严重污染。

1990年英国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将污染控制的重点从以治理为主转变为以预防为主,从而使英国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和改善。

二、美国环境法的发展美国建国较晚,但从环境立法的历史来看,其起步之早在世界各国中也是名列前茅的。

其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80年代,但当时大多限于州或地方条例而已。

联邦性的立法则到本世纪三、四十年代,才开始受到重视。

其1955年制定的《大气污染控制援助法》(Act to Provide Research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Relating to Air Pollution Control)是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联邦空气污染控制法。

该法于1963年经全面修订后,更名为《空气污染防治法》(Act to Improve,Strengthen and Accelerate Program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Abatement of Air Pollutions),尔后,又历经多次修改,名称亦有所改动,比如1965年称为《空气污染控制法》(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1967年改称为《空气质量法》(Air Quality Act),1970年正式称为《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

此后,虽又经1977年和1990年的大幅度修正,但其名称并未改变。

美国联邦政府的空气污染控制权限,可以说是随着该法的历次修正而逐步加强和扩大的。

其在水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历史则可追溯到1899年的《河川港湾法》(Rivers and Habors Act)。

不过,全面性的联邦立法则应推1948年制定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The 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该法于1956年和1961年曾经二度重大修改,1965年修订后更名为《联邦水质法》(Federal Water Quality Act)。

1972年考虑到该法在控制水污染方面作用甚微,美国国会以一项名为《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的修正案对其作了几乎等于重写的大幅度修订。

该法修改后大大加强了联邦政府在控制水污染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该法后又经1977年的重大修订后沿用至今。

这样在对空气和水污染方面均有立法予以控制,然而对于每天都在大量产生并污染美国土地的“固体废物”(Solid Waste)却缺乏系统、有效的法律予以控制。

有鉴于此,美国于1976年颁布了《固体废物处置法》(Solid Waste Disposal Act)。

后随着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战略的实施,该法于1984年重作修订,更名为《资源保护回收法》。

此外,其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也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其中比较主要的有:1960年的《多重利用持续产生法》(Multiple-use Sustained-yield Act),1974年的《森林和牧场可更新资源规划法》(Forest and Rangeland Renewable Resources Planning Act),1968年的《原始风景河流法》(Wild and Scenic River Act),1964年的《自然保护区法》(Wilderness Act),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1977年的《露天采矿控制和复原法》(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mation Act)等。

而1969年出台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则是美国环境立法史上的划时代创举,它作为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良好影响。

其不仅标志着美国环境保护全面统一立法的完成,同时也赋予环境保护以新的观念,即由治理为主转变为预防为主,并向改善环境方向发展;此外它还首次推出了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制度。

为此,其被美国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称为是“保护环境的国家基本章程”。

它的颁布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巨大的连锁效应,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各州的类似立法,而其创造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亦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借鉴和效仿,从而推进了环境保护的进程。

与其环境法发展相适应的还有美国宪法、行政法、传统普通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

在环境危机的压力下,美国传统普通法作了相应的调整,使传统侵权法中各项主要诉因如妨害、侵犯、过失、严格责任、先占原则、河岸所有权原则都朝着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更及时和更充分的法律保护;美国行政法亦有相应的变化,其主要表现为主权豁免原则的弱化、司法审查的强化和传统行政法的起诉权、穷尽行政救济、首先管辖权和案件成熟原则的发展,这些新发展在进一步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的同时对行政机关的不利于环境的行政行为予以扼制;而美国宪法也作了相应的拓展,其主要表现为州宪法对作为公权的环境权的有限承认和对作为私权的环境权的政策宣告,以及联邦宪法有关条款在环境诉讼的适用。

而正是上述传统普通法、行政法、宪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美国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为美国环境法的有效运作提供了适宜的基础和条件。

三、联邦德国环境法的发展联邦德国的环境立法历史可追溯到1869年的《帝国营业法》(Gewerbeordnung fur das Deutsch Reich),由于该法规定,营业的情况或性质,对邻地或一般公众足以发生损害(Nachtei)、危险(Gefahr)或妨害(Belastigung)者,应经事前许可(Genehmigung),因此被认为具有事前控制或预防环境问题发生的功能。

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57年制定的《联邦水利法》(Gesetz zur Ordnung desWasserhaushalts),后经1964年、1967年、1976年等多次修订;1960年制定的《联邦河川净化法》(Gesetz zur Reinhaltung der Bundeswasserstrassen );1961年制定的《合成洗剂法》(Gesetz uber Detergentien in Waschund Reinigungsmitteln)等法律、法规。

其在空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59年通过对营业法的修正,更名为《空气污染控制法》(Luftreinhaltsgestz),1965年颁布的《空气净化措施法》(Gesetz uber V orsorgemassnahmen zur Luftreinhaltung)等法律、法规。

其在噪声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65年发布的《建筑噪声控制法》(Gesetz zum Schutz gegen Baularm),1971年发布的《飞机噪声控制法》(Gesetz zum Schutz gegen Fluglarm)等法律、法规。

此外,其在环境保护方面较为主要的立法还有:1972年制定的《联邦废弃物处理法》(Gesetz uber die Beseitigung von Abfallen),1974年制定的《联邦环境厅设置法》(Gesetz uber die Errichtung eines Umweltbundesamtes),1976年制定的《联邦自然保护法》(Gesetz uber Naturschutz und Landschaftspflege)等法律、法规。

(Gesetz zum Schutz 而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立法则为1974年制定的《联邦公害防治法》vor schalichen Umwelteinvirkungen durch Luftverunreinigung, Gerausch, Erschutterungen und ahnliche V organge)。

该法在性质上可视为营业法的改进和加强,但因该法的立法精神至少在抽象意识上业已强调公害的控制和环境的保护,为此其深具划时代意义。

该法的颁布施行不仅使联邦德国环境法制臻于完备,而且还引起西德基本法的修正,从而使环境权的基本权利概念得以建立。

与此同时,为了全面对付环境危机,联邦德国除了上述作为根本大法的基本法作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反应以外,其他各部门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比如其民法就规定了公害的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等即是,从而使其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各个领域,环境立法体系更加完备、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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