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储值卡报销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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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干货之预付费卡的征管规定“卡”住了谁

会计干货之预付费卡的征管规定“卡”住了谁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小土豆聊税】预付费卡的征管规定“卡”
住了谁?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如何开具发票。

公告明确规定,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商品与服务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53号公告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冲突的,同时改变了开发票即产生纳税义务的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小土豆:
53号公告规定取得预收资金,开具发票时,商品与服务的名称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企业取得发票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小土豆认为应该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企业购买预付卡,实际上是支付的预付款,即使取得发票,也不能计入当期费用。

那问题出现了?什么时候可以计入费用呢?小。

2022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2022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2022年预付卡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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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的规章制度

预付卡的规章制度

预付卡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预付卡是指预先充值存款后,再由发卡机构发放的一种支付工具。

预付卡可用于购买商品、服务或提取现金等消费行为。

第三条发卡机构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行和管理预付卡的单位,包括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消费者是指购买预付卡或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的个人或单位。

第五条发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法发行预付卡,并承诺保证预付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预付卡的发行机构应当在预付卡上注明发行名称、有效期、可用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对预付卡进行注册备案。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应当认真核对预付卡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应当及时询问发卡机构,确保预付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预付卡仅限持卡人或持卡人指定的使用人使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发卡机构有权停止预付卡的使用,并追究持卡人责任。

第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预付卡,防止盗窃、遗失或损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发卡机构报告挂失。

第十条预付卡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付卡资金安全,并定期对相关资金进行清算结算。

第十二条预付卡在到期后如有余额未使用,消费者可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退卡退款手续,发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发卡机构有权作出相应处理,包括中止、停止预付卡的使用。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发卡机构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宣传普及,并确保预付卡的正常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预付卡的规章制度内容,希望发卡机构和消费者都能遵守遵循,保障双方的权益和交易安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票据的补充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票据的补充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 票据的补充规定
校财字(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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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票据核算管理,提高票据 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落实审计检 查的整改意见要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 财务报销票据的通知》(校财字[2014]8号) 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遵 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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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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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事项规定
(3)举办会议、培训活动委托旅行社等单 位办理会议事项的,超过2万元(含2万元) 须签订合同,报销时须提供受托单位打印 的费用明细清单并加盖受托单位财务专用 章,费用开支内容和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 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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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事项规定
(4)公务出差等其他活动需委托旅行社等 单位办理相关事项的,需详细列明并提供 费用清单【超过2万元(含2万元)须签订 合同】,清单需要票据开具单位确认的签 字盖章,清单要求可参照《费用清单样张 (因公出国)》的格式进行修改后使用 (样张可在财务处网页下载)。 (5)以上未涉及到的旅行社等单位开具的 发票报销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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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事项规定
(2)网络支付。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 提供的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 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 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 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如果非金融机构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 开具的发票原则上不得报销;按收取的支 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的发票作为报销支付 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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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票据必须由依法正式注册并存续的单位开 具。 财政监制票据,开票单位应加盖全国统一 规制的发票专用章;税务监制票据,开票 单位应加盖全国统一规制的发票专用章。 票据上注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字样的, 为无效票据,不得报销。 支付滞纳金、罚没款、捐赠款项取得的票 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市场秩序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12月26日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预付卡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商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金融组织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统筹协调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卡管理办法是一种监管措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促进市场竞争。

该办法针对预付卡的发售、使用、兑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介绍预付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预付卡的定义和分类预付卡是指预先储值一定金额的卡片或电子记录,可以用于消费、购物、兑换礼品等场合。

预付卡按照储值方式可以分为实名制预付卡和匿名预付卡;按照使用场所可以分为指定场所预付卡和通用预付卡。

二、预付卡的发售管理1.发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经营预付卡业务。

2.预付卡发售时应当标明有效期、充值方式、使用限制、维修保养等内容,并在可见位置公示预付款的收取标准、退款条件、兑现方式等信息。

3.匿名预付卡的发售单位应当履行实名登记和实名验证义务,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范经济犯罪。

4.预付卡的发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发售和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范和诚信经营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

三、预付卡的使用管理1.预付卡的使用应当遵守预付卡发售单位的规定,不得非法出售、交易、借用、挪用、假冒、篡改等。

2.使用预付卡时应当检查其有效期、余额、是否存在损坏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预付卡发售单位处理。

3.使用预付卡应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账户安全,不要将预付卡密码泄露给他人,防止被骗、被盗。

四、预付卡的兑现管理1.预付卡发售单位应当为持有者提供便利的兑现渠道和操作方式,保障兑现权益。

2.预付卡的兑现应当遵守预付款的支付标准和程序,如有争议应当依法处理。

3.预付卡的兑现方式可以选择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并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说明,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五、预付卡管理的监管机制1.预付卡的发售单位应当申请备案并报告相关数据,如金额、户数、通道等。

2.预付卡发售单位应当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配合监管工作,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

3.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预付卡数据中心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关键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监管,落实执法权力和追责机制。

储值卡管理规定

储值卡管理规定

储值卡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储值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储值卡发放流程的准确、顺利,保证储值卡在定制、移交、充值、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值卡的进销存业务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系统由营销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各门店服务中心、收银部、财务部相关人员操作,各部门均须配备相应业务负责人,并明确责任。

第三条职能分工(一)营销中心负责储值卡的需求统计、定制、验收、写磁、售后服务(换卡除外),同时负责储值卡全面管理。

(二)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储值卡的注册、分发、换卡。

(三)信息中心保证会员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问题。

(四)各门店财务部负责储值卡的需求上报、领用,并且监督储值卡的使用;服务中心负责储值卡的销售、问题卡的处理;收银部负责储值卡销售时的收款。

第四条储值卡管理业务流程(一)空白储值卡的定制1.定制。

营销中心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空白储值卡的面额及相应数量,并进行招标采购(卡面的内容、卡号的准确、卡的磁性)。

2.验收。

营销中心负责按批次随机抽检10张供应商制送的空白储值卡。

3.保管。

营销中心负责空白储值卡的保管,并建立《空白储值卡库存登记表》(附件2)。

(二)充值交付1.储值卡申请。

各门店制定次月储值卡需求计划表,由财务部于当月5日前报财务结算中心。

2.卡号注册。

每月8日前,财务结算中心根据储值卡需求和营销中心提供的卡号,注册相应的储值卡信息,制作《储值卡注册单》(附件3)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结算中心记账,一联交营销中心留存。

3.刷卡写磁。

营销中心根据财务结算中心提供的《储值卡注册单》进行刷卡写磁,于当月22日前完成(遇中秋、春节两大节日,提前1个月内分批完成)。

在刷卡写磁前应核对每盒储值卡的初始卡号,并在刷卡写磁充值后进行复核,以核实卡号的准确性,复核率须不低于5%。

对无法刷卡写磁的废卡,由财务结算中心制作《储值卡注销单》(附件4)一式两联,财务结算中心与营销中心各存一联,分别进行注销、封存。

预付卡的财务会计处理

预付卡的财务会计处理

预付卡的会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53 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 s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s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沪府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日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本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信息对接、预收资金管理和信用管理等要求,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权限)商务、文旅、体育、交通、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共同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单用途卡管理制度,并会同区人民政府处理因单用途卡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信息对接、动态预警、风险防范与处置、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等工作。

商务和教育领域单用途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文旅和体育领域的,由文化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其他领域的,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一)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二)存管资金,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预收资金。

第二章信息对接管理第四条(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建立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统称“业务处理系统”),与上海市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

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

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2022年12月8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在经营者乃至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和虚拟凭证。

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以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协同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长效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

商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9.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为规范支付机构从事预付卡业务行为,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发行第六条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一、发行与销售规定1.1 发行主体资格预付卡的发行主体必须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确保其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发行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预付卡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1.2 销售行为规范销售预付卡时,发行主体应向购买者明确告知预付卡的使用规则、限制及注意事项。

销售过程中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行为。

同时,应建立健全退换货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使用规则与限制2.1 使用范围预付卡仅限于在发行主体指定的商户或平台使用,不得用于非法交易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行主体应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并在卡面或销售渠道进行公示。

2.2 使用期限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过期后卡内余额将无法使用。

发行主体应在卡面或销售渠道明确标注有效期限,并提前通知消费者。

2.3 使用限制发行主体可对预付卡的使用金额、使用次数等进行限制,但应在卡面或销售渠道明确标注。

同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使用限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安全管理措施3.1 信息保护发行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防止泄露、滥用和丢失。

同时,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业务的安全运行。

3.2 风险防控发行主体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预付卡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评估。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风险扩散。

四、清算与结算规则4.1 清算流程发行主体应建立健全预付卡清算流程,确保卡内余额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清算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消费者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4.2 结算周期发行主体应明确预付卡结算周期,确保商户能够及时收到销售款项。

同时,应建立健全结算对账机制,防止出现结算错误或遗漏。

五、监管与处罚措施5.1 监管职责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预付卡业务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2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主体和商户,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页脚内容1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

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最新知识]预付卡可以报销吗

[最新知识]预付卡可以报销吗

预付卡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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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可以报销吗?可以报销,预付卡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可以入账,下面小编为大家讲解,欢迎大家阅读。

预付卡可以报销吗?
预付费卡销售或的充值发票能报销。

1、只要是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或管理的必要的合理支出,都可以凭有效发票报销;
2、现在通信公司或其他相关企业,都不会重复开票的。

预付卡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可以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

0。

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
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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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1 / 17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2 / 17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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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储值卡报销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储值卡
所谓储值卡,一般意义上理解,是指商家通过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某种磁卡凭证,以吸纳社会公众预先支付用于日后消费的资金,并向公众开具(或者不开具)购卡发票的行为.这种凭证就是商务领域俗称的"储值卡".
预付储值卡报销的法律依据
观点一、或者有人会认为:发行储值卡只是持卡人(或消费者)与商业机构之间的一种交易安排,持卡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换来商业机构更加优惠的产品或服务.这种行为对交易双方不仅无害,反而有利,并无违法之处,不应禁止.
我们姑且不去讨论储值卡是否对社会和经济运行有利,因为从历史经验来看,先进的商业工具往往是聪明的商人根据商业活动的需要而创造出来并投入使用的,而法律往往是在某种交易工具或规则投入使用后,才被社会公众赋予价值判断和由此产生的拾遗补缺.也就是说,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追求公平的价值观,有些即便是非常有效率的交易工具或交易制度,也会因欠缺公平考量而被法律视为非法.
那么,到底发行储值卡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判断发行储值卡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明确:1、储值卡是否属于代币票券使用;2、该种代替使用是否在公开市场上进行.
首先,储值卡属于电子支付工具,技术上具有进行支付的可能性.而且实际上,持卡人和商业机构也正是为了交易的方便快捷以及获得折扣让利或者获利的目的而将储值卡作为代币票券进行使用.
那么,仅仅发生在商业机构和持卡人之间的使用储值卡的行为,是否构成在公开市场上使用代币票券呢?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物物交换以外,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任何交易,只能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也就是说,只有人民币才能在市场上流通.
持卡人和商业机构之间以储值卡作为代币票券进行使用的行为,虽然限于双方之间,但不属于商业机构内部使用,仍然属于在公开市场上流通使用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发行和使用储值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被禁止甚至处以相应处罚.
观点二、另有观点认为:发行和使用储值卡的行为因其仅仅存在于持卡人和商业机构之间,未作为代币票券在二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处流通和使用.因此,该行为仅仅属于交易行为,不应当受到金融法规的规制.
但是,由于商业机构发行储值卡的行为,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非一般个人而实施的行为根据,其不仅要受到民法、商法的规范和调整,而且也要受到相关金融法规的约束和规制.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二)非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因此,发行和使用储值卡的行为,还是会陷入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中去而沦为非法行为.
另,根据2006年8月3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规定第一条:各银行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发放不记名、由商户发售并开具购物发票的联名储值卡.
也就是说,即便发行和使用储值卡的行为不属于发行和制作代币票券在市场上流通,至少其构成了非法集资行为,依然构成违法,为银行监管当局所禁止.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帐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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