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法律行政裁决事项、实施主体及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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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读公共卫生保障

宪法解读公共卫生保障

宪法解读公共卫生保障一、引言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爆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卫生保障作为国家的基本职责之一,其在宪法中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性备受瞩目。

本文将对宪法中关于公共卫生保障的法律条款进行解读,并探讨宪法如何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二、宪法中的公共卫生保障1. 宪法中的人民健康权人民健康权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公共卫生保障的核心内容。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的健康,制定有关的卫生法律和标准,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推广卫生知识,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医药事业。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维护人民健康的法律义务。

2.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卫生、计划生育和计生技术服务工作。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国家履行公共卫生保障职责的具体部门,承担着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职责。

三、宪法保障公共卫生的实施1. 制定健康法律和标准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应制定有关卫生的法律和标准,以确保人民的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这些法律和标准可以包括卫生工作的管理规定、药物和医疗器械的准入标准等,为公共卫生保障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2. 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宪法要求国家改善环境卫生条件,以保障人民的健康。

这一要求包括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推动工业和农业生产的绿色发展、提升饮用水和空气质量等方面。

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优先考虑人民的健康权益。

3. 推广卫生知识宪法规定国家应推广卫生知识,为人民提供科学、健康的生活指导。

这可以通过开展卫生宣传活动、开设健康教育课程等方式来实现。

公众的健康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的提升,对于公共卫生保障至关重要。

4. 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医药事业宪法要求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医药事业,以提高人民的医疗水平和保障健康权益。

国家在医疗资源分配上应公平合理,推动医疗技术和服务的改进,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四、宪法对公共卫生保障的重要意义1. 重视公共卫生宪法中对公共卫生的明确规定,表明国家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将人民的健康权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我国其实在很多的法律当中都有提到过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时候要适当,所以这里的适当就给了有机会作出处罚的这些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

但是不管任何事情,所谓的自由都还是应该有一个参考依据作为约束的。

就像是我国监管卫生防疫的行政机关,就需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对违法机构作出裁决。

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配套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法律解释宪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

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

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

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要求:?具备信赖的基础,行政相对人所信赖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既有可能是合法的,又有可能信任的是违法的行为要存在信赖表现信赖必须是合理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卫生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行为

3、卫生监督类型
❖ 1)一般卫生监督检查与重点卫生监督检查 ❖ 2)事前、事中、事后卫生监督检查 ❖ 3)定期卫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卫生监督检查 ❖ 4)现场卫生监督检查与书面卫生监督检查
4、卫生监督方式与方法
❖ 1)调查 ❖ 一般调查、专案调查、联合调查 ❖ 2)查验 ❖ 深入现场,对相关物品、环境、身体进行检查或验

12、 人 乱 于 心 ,不 宽余请 。2021/5/122021/5/122021/5/12W ednesday, May 12, 2021

13、 生 气 是 拿 别人 做错的 事来惩 罚自己 。2021/5/122021/5/122021/5/122021/5/125/12/2021

14、 抱 最 大 的 希望 ,作最 大的努 力。2021年 5月 12日星 期三2021/5/122021/5/122021/5/12
类、幅度
❖ 3)地方性法规设定权 ❖ A、上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除外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执照 ❖ B、高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突破——行政处罚行
为、种类、幅度
4、卫生行政处罚的设定
❖ 4)规章设定权 ❖ A、部门规章——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警告
或一定数额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 B、地方规章——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警告
3)行政决定种类
❖ A、权利性行政决定 ❖ a、获得某种权利的行政决定 ❖ 某种行为许可;某种行为资格;某种奖励、
救济、抚恤 ❖ b、剥夺或取消其某种权利的决定 ❖ 不正当行使权利或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3)行政决定种类
❖ B、义务性行政决定 ❖ a、承担某种义务的决定 ❖ 一般性义务 ❖ 特定性义务(协助性义务与技术性义务) ❖ 处罚性义务 ❖ b、免除某种义务的行政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9〕2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9〕2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9〕24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加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市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相关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以下统称权责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

权责事项要素主要包括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等。

第四条权责清单按照政府层级分为省、市、县三级,同层级政府同一部门的权责事项数量应当基本相近,同一权责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编码等要素应当一致。

第五条政府部门是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权责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日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裁决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9〕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裁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裁决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

第四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自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园局等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承担行政裁决相关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梳理本级行政裁决事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并对行政裁决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裁决事项由承担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承办,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考虑行政裁决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所需经费。

第五条属于行政裁决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裁决机关提交行政裁决材料。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孔繁华∗∗作者简介:孔繁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 王小红:«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行政裁决制度»,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 2 王文惠:«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主要问题探究»,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摘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不同于行政调解㊁行政补偿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大量存在,但立法使用 裁决 裁定 处理 申诉 等不同概念,理清行政裁决的事项范围需要具体分析.初步梳理后,我国现行立法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约22项,涉及权属争议㊁侵权争议㊁损害赔偿争议㊁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㊁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争议.设定行政裁决应遵守权力分工原则㊁必要性原则和法律法规保留原则,现行立法设定的部分行政裁决事项因违反上述原则需要及时清理或提升规范层级.关键词:行政司法;行政裁决;民事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期冀行政裁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 分流阀 的作用.行政裁决制度伴随新中国法制建设而诞生,但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经历了从繁荣到萎缩的发展变迁,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行政裁决制度的范围呈缩小趋势,这一方面与误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破坏了权力分工原则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行政裁决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 1 立法中已有的行政裁决规定被纷纷废止,多部法律法规在修改时删除了裁决条款,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新的法律不再设定裁决,转而规定调解或仲裁.行政裁决 法律称谓不统一㊁种类不明确 2 等问题导致理清行政裁决事项成为一个难题.本文以行政裁决概念为基础,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分析㊁梳理符合概念内12涵的裁决事项,并提出设立裁决范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㊁理清行政裁决事项面临的困境在理论或实务上普遍认同的,已形成固定㊁沟通典型特征即构成要件的行政行为体系 3 称为行政行为的模式.行政裁决在我国理论界已成为具有固定内涵的概念,«意见»规定,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具有 主体的行政性㊁对象的特定性和结果的非终局性 等特点.4 但由于立法和理论的差距,现行立法规范中行政裁决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需要结合文义解释㊁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基本方法排除现行立法中的非行政裁决事项.(一)立法用语概念混乱我国现行立法在 裁决 概念外,也使用 裁定 处理 申诉 等用语,其中 处理 出现频率最高,但这是 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把它理解为调解㊁裁决㊁仲裁,似乎都是可以的 . 5 面对立法用语的混乱,梳理具体的裁决事项范围需要具体分析.«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23条规定:拆船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㊁更换㊁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第32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在 处理 含义不明的情况下,上述两条应如何理解呢?首先,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行政裁决应进行限缩解释.行政裁决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除非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应遵守 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原则.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裁决权进行扩大解释,极易导致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僭越并破坏权力分工.其次,应结合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体系解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55条规定: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16条第1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㊁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关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和消费者与经营者产品质量纠纷投诉的处理手段是调解而非裁决.最后,对比其他立法进行比较解释.«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5条虽然同样使用了处理 的概念,但其规定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立法目的来看,其明确将处理认定为具有法律效果的裁决行为.因此,将«专利法»规定的 处理 解释为行政裁决符合该条的内在逻辑.行政裁决具有法律上的效果而非事实效果,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重要区别在于行政权介入民事纠纷的强度不同,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强加自己意志的纠纷处理是行政裁决,反之则为行政调解.故前述条文规定的 处理 解释为调解更适宜.(二)行政裁决对象认识不清2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3 4 5 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56页.«司法部负责人就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载司法部网站,h t t p ://w w w.m o j .g o v .c n /n e w s /c o n t e n t /2019-06/03/z c j d _236328.h t m l ,2020年3月16日访问.游振辉:«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主管»,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非合同类民事纠纷,这一范围首先将以下两类纠纷排除在外:其一,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和解㊁调解㊁仲裁或诉讼解决,«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98 建科成014号)第22条规定: 如执行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 该条所指的协议是申请评估单位(个人)与指定评估机构签订的«科技成果委托评估协议书»,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应属于合同.这里虽然使用了 裁决 的用语,但不属于真正的行政裁决,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裁决的对象既不符合行政裁决已经形成的固定内涵,也违反«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即使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裁决也只能通过法律作出例外规定.其二,行政纠纷.行政主体之间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对象.«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4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法律解释首先应遵循文义解释的方法,该条使用了 裁决 的概念,那么是否属于行政裁决呢? 本条规定所指的水土流失纠纷,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涉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 6 结合«水法»(2016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将涉水纠纷区分为水利权属纠纷和一般的水事民事纠纷,前者可以裁决,而后者适用调解和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7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土流失纠纷 或者指不同区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防治职责的纠纷,或者指相对人因生产建设活动所产生的水土流失治理职责纠纷,两类纠纷中相关主体的水土流失防治职责均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因此此类纠纷中不存在基于民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此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第41条规定,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㊁裁定.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因其纠纷主体并非行政相对人,此类纠纷属于内部行政纠纷.行政裁决的对象还应排除那些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现代社会中,行政权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已很难找出与行政活动完全无关的民事纠纷,但只有那些与行政管理活动 直接 相关的民事纠纷才有必要由行政权予以裁决. 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 是指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引起的私法上的争议或者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私法上的争议. 8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1990年)第5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和其他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应是 调解 .其一,民间纠纷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关系.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 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㊁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该纠纷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所引起也与行政权行使没有任何关系.其二,基层人民政府3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6 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三)»,载«中国水利»2011年第8期.«水法»(2016年修正)第5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㊁阻水㊁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57条规定:单位之间㊁个人之间㊁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小红:«行政裁决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并不具有强制性.根据该办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服从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则无法强制执行.现行立法并没有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对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基层人民政府也无法就该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 其三,«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1989年),条例仅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具有 处理 民事纠纷的权力, 10 结合条例的立法目的分析,这里的处理应理解为 调解 .«人民调解法»(2011年)规定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确认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 通过调解完全可以实现争议解决的目的并实现协议内容,完全没必要再由行政机关通过裁决予以解决.可见,«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对条例规定的 处理 理解有误.(三)行政裁决与相关行为难以识别行政补偿与行政裁决的相似之处在于行政相对人都得到了特定利益.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首先,前提条件不同.行政补偿是因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裁决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其次,义务主体不同.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实行国家责任㊁机关补偿;行政裁决的义务主体是一方相对人,行政机关裁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最后,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不同.行政补偿中只存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裁决中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主体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㊁补偿主体也是行政主体,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服,争议的双方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此这里的裁决应是指行政补偿决定而非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与行政确认既存在差异又具有承接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行政登记是登记机构依法对权利归属或其他法定事项加以审查㊁记载和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确权则系对权属纠纷予以裁决的行政行为,属行政裁决之列.两者之间具有实质性不同,前者起着官方证明和赋予公信的作用,后者具有授予权利㊁确定归属的法律效果.12 权4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9 10 11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法发 1993 21号,已失效)规定: 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调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761号行政裁定.属争议纠纷处理通常先进行裁决以明确权属主体,进一步通过确认予以宣告. 确认性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是裁决争议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与诉讼类似的程序,对两方或者多方之间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特别是确认或者不确认争议的请求权. 13 侵权争议处理一般先有行政确认,根据确认的结果裁决或调解纠纷.«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第34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两个行为:其一是计量纠纷的调解,其二是计量仲裁检定.根据第56条的规定,仲裁检定是指 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㊁测试活动. 仲裁检定是对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进行的 检定㊁测试 活动,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14 检定的目的是为纠纷处理提供依据.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的规定,结合«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 1987 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第15条之规定: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计量行政部门针对计量纠纷仅具有调解权而没有裁决权.表1㊀不属于行政裁决的事项序号事㊀项依㊀㊀据法条用语原因分析1拆船污染赔偿纠纷«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23条处理2汽车 三包 争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㊁更换㊁退货责任规定»第32条申诉㊁处理行政调解3科技成果转化争议«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98 建科成014号)第22条裁决合同争议4水土流失纠纷«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46条处理行政主体间争议5行政单位之间产权争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第41条裁定行政内部纠纷6民间纠纷«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1990年)第3条处理与行政管理无直接关系7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25条第3款裁决行政补偿8计量纠纷«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第34条㊁«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 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第15条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检定行政确认5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13 14 [德]沃尔夫㊁奥托 巴霍夫㊁罗尔夫 斯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44页.一些实践部门将计量仲裁检定作为行政确认,载包头市人民政府网站,h t t p://w w w.b a o t o u.g o v.c n/i nGf o/3911/141879.h t m;多数政府部门将计量仲裁检定作为行政裁决,载浙江政务服务网,h t t p://h u z.z j z w f w.g o v.c n/a r t/2014/10/24/a r t_54905_50073.h t m l,2020年5月2日访问.二㊁行政裁决事项的规范梳理有学者通过梳理2009年之前的88件法律㊁法规和规章,总结行政裁决共有16项,分布在自然资源和环境㊁知识产权以及民间纠纷三大领域.15 实践部门也在努力寻找裁决具体事项范围的答案,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处理 侵权纠纷㊁补偿纠纷㊁权属纠纷㊁损害赔偿纠纷㊁政府采购纠纷㊁国有资产产权纠纷㊁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16 然而,各地清理的行政裁决事项却不尽相同,河北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裁决事项有17类, 17 云南省公布的首批行政裁决事项清单中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裁决有13项, 18 广东省省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仅有5项.19 基于行政裁决的概念,剔除非行政裁决事项后,现行立法规范所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主要包括:(一)权属争议裁决权属争议裁决是指有关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国有资产使用权发生争议时,主管行政机关确定权利归属的活动.此类纠纷主要涉及自然资源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原因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㊁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争议.可以申请裁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仅限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包括涉及自然资源侵权㊁行政区域边界㊁土地违法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以及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类别的争议.裁决主体即主管机关具有维护国家所有权和公民㊁法人㊁其他组织使用权的职能.虽然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使用 裁决 的概念,但结合相关条文内容㊁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结果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态度,主管机关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处理享有裁决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裁决包括:«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 6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1516 17 18 19参见叶必丰㊁徐键㊁虞青松:«行政裁决:地方政府的制度推力»,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9 6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 2017 8号).包括 对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进行裁决㊁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或百层号码号资源纠纷裁决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探矿权争议裁决㊁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㊁草原权属争议处理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海域使用权争议行政调解㊁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㊁水事纠纷裁决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纠纷调处㊁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㊁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我省公布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载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h t t p ://i n f o .h e b e i .g o v .c n //e p o r t a l /u i ?p a g e I d=6778557&a r t i c l e K e y =6898026&c o l u m n I d =330085,2020年3月16日访问.«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细化了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其中,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裁决事项13项,涉及州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12项,涉及县市区及其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11项,涉及乡镇政府的行政裁决事项3项.主要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㊁草原权属争议处理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处理㊁水事和水土流失纠纷裁决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㊁移民安置纠纷调处㊁企业名称争议解决㊁探矿权勘查范围争议调处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㊁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等.«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印发‹云南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载云南省司法厅网站,h t t p ://s f t .y n .g o v .c n /s f x z y w /98911.j h t m l ,2020年3月16日访问.分别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土地㊁林地权属争议调处㊁探矿权人㊁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㊁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载广东政务服务网,h t t p ://w w w.g d z w f w.g o v .c n /p o r t a l /a f f a i r s -p u b l i c -d u t y -t h e m e r e gi o n =440000,2020年3月16日访问.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22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㊁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16条规定草原所有权㊁使用权争议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水法»(2016年修正)第5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可以申请裁决的水事纠纷是指水利权属纠纷,包括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20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49条以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第23条规定探矿权人之间㊁采矿权人之间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国有资产产权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之间㊁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㊁国有企业之间等主体因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争议由有权行政机关确定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属的活动.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 1993 68号)第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㊁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㊁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现行立法规定的国有资产产权争议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3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㊁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上述两个办法均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有权 裁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可见其将裁定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二)侵权争议裁决侵权争议裁决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在查处和制裁行政违法的同时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学者称之为 同源性行政裁决 ,即 行政主体行使专属职权㊁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与裁决的民事争议皆系同一事件所引起的行政裁决.21 侵权争议中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原因是相对人的同一个行为侵犯了双重法益,针对行政违法行政机关必须查处,行政机关认定相对人是否侵权的目的是查清行政违法事实㊁维护行政法律秩序;针对行政违法的处理手段通常是命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㊁根据违法程度做出行政处罚;针对民事侵权的处理结果是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存在即责令停止侵权.责令承担民事责任与作为行政命令的责令改正行为表面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在 适用法律㊁维护的利益㊁行为属性㊁启动程序㊁法律关系㊁行为指向和立法功能 等方面存在区别. 22 责令停止侵权 的目的是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及时性的需求.根据现行立法规范,侵权争议裁决事项包括专利㊁商标㊁植物新品种㊁企业名称和医疗机构名称侵权争议:«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5条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60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39条第3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㊁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可以责7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20 21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肖泽晟:«行政裁决及法律救济»,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胡建淼㊁吴恩玉:«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5•【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382号《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11月15日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权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并做到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统筹推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运行。

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中,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了解这些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对于我们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繁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着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的实施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进行调查取证。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的设定也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范围主要包括侵权纠纷裁决、补偿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等。

例如,专利权侵权纠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等。

行政裁决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具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等。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的裁决。

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的概述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适用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

2.卫生行政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执法对象一定是特定或具体的人和事。

3.卫生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卫生行政执法要求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执法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卫生行政执法是以实现社会公共意志,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它是钳4对具体的人和事,执行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二、卫生行政执法原则卫生行政执法原则对整个卫生执法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都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否则属于知法犯法。

2.公正、合理原则由于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为防止以权谋私,确保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内容和行为时,必须遵守公正、合理的原则。

3.公开、文明的原则“公开"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内容和程序必须公开;“文明”指在行使执法权过程中,严禁使用粗暴、野蛮的方式和手段。

4.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执法主动执法是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保证,它不仅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也是维护当前社会卫生秩序的需要。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地位(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概念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依照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卫生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

它具有以下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授权没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就不能成立。

卫生行政执法总论

卫生行政执法总论

卫生行政执法总论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卫生领域内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和管理的一种行政法律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是维护国家卫生安全、促进社会卫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卫生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2. 公正性原则:卫生行政执法必须公正无私,依法审慎决策,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性原则:卫生行政执法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行政行为,接受舆论监督,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4. 独立性原则:卫生行政执法必须保持独立性,有力避免不当的政治干预,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法规、卫生技术标准和卫生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等领域的卫生许可证审核和监管工作,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符合卫生要求,保障公众的卫生安全。

2. 环境卫生监管: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共场所、居民区、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等环境卫生问题,开展卫生抽检和现场检查,防止污染和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3. 疾病控制与预防: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疾病防控措施,包括传染病的预防、传播途径的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保护公众免受疾病威胁。

4. 假药和劣药打击: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打击制售假药和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者,并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5. 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食品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等工作,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三、卫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1. 执法力度不足:现阶段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相对较弱,无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7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决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精品文档-----------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1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法

行政法

一、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具有国家行政权能,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组织。

P842.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P1143.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P924.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据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P945.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P2786.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的给予确定、认可或者证明并给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P2737.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案件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P4398.行政诉讼原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改)P4439.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受原告指控实施了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的具体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P45310.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P4591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而造成损害,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改)P5531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

P554二、判断(绝大多数是错的)1.行政主体的职权性和授权性。

职权性: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在其成立之时就具有职权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授权性:因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行政职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等。

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卫生行政执法的含义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法律、实现法律的目的。

卫生行政执法,即卫生法的执行,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以及受卫生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行使法定管理职权,实施法律的活动。

这里讲的卫生行政执法,首先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以及受卫生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将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作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的行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第二,它又是指享有卫生行政立法权的机关依法制定卫生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卫生行政行为)。

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执行卫生法律,是卫生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即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由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付诸实施和实现。

我国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正是对卫生法的贯彻、执行,付诸实施和实现。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特点1.卫生行政执法具有国家权威性卫生法的执行,是卫生行政主体等以国家的名义对卫生行业进行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有法可依。

只有有法可依,才可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为此,国家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药品药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然后交由卫生行政机关去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当然是代表国家执法,当然具有国家权威性。

其次,根据法治原则,国家为了防止卫生行政专横,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

因此,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公众应当服从。

2.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卫生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如国家卫生部、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生育局(委员会)等。

卫生法名词解释

卫生法名词解释

卫生法名词解释1、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3、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中所形成的权利。

4、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5、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6、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7、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8、传染病: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

9、法定管理传染病:指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管理的传染病,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

10、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11、血站: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12、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13、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14、医师: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6日赣州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4〕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制定和运行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政府对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包含年检、备案、其他审批权、审核转报、行政调解、行政监督检查、其他)。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设在本地区的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条行政权力清单实行目录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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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法律行政裁决事项、实施主体
及设定依据
一、关于《传染病防治法》行政裁决事项、实施主体及设定依据
无行政裁决事项。

二、关于《母婴保健法》行政裁决事项、实施主体及设定依据
行政裁决事项:婚前医学检查医学技术鉴定
实施主体: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试行回避制度。

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关于《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裁决事项、实施主体及
设定依据
(一)行政裁决事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实施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诊断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二)行政裁决事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争议
实施主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
设定依据: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三)行政裁决事项:职业病诊断结果争议
实施主体:卫生行政部门
设定依据: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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