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原理
亲属关系原理
高祖父母 ⑤
曾祖父母 ④ 祖父母 ③ 父母 己身 ② ①
己身
子女
①
②
孙子女 ③ 曾孙子女 ④ 玄孙子女 ⑤
(2)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从己身和该旁系 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 如两边的代数相同,则取相同的数值;两边 的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大的一方的数值。 ③ 外祖父母 ③ ③ 外祖父母 ④
②母 舅 ② ②母 ① 己身 舅 ③ 表妹 ② 表侄女①
①己身——表妹 ①
三、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发生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婚姻登记 机关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的时间,是 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2、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终止为终止的原因。婚姻终 止的法律事实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 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双方依法离婚。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准予 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 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 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出生的时 间便是自然血亲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 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血亲不能人为地解除。
(3)祖孙之间 《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 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兄弟姐妹之间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 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 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 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完成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完成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概说P61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既爱他那个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3、亲属与亲属的区别。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亲属关系确定的,识记亲属关系的发生途径领会古代型亲属制度和近代型的亲属制度的主要区别识记下列概念:宗亲、外亲、妻妾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终到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识记亲属分类的各种依据(以发生原因为依据的亲属的基本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使直接的,也可以使间接的。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系那个户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接在一起的。
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许愿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1、血亲的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
2、配偶的血亲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识记配偶的概念、领会配偶作为亲属关系的源泉和中介的意义识记血亲的概念、领会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全血缘血亲和半血缘血亲的区别识记若干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范围的外国立法例1、非概括主义的规定。
法律并不明文规定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是分别地在具体事项上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
(三)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宗亲; 外亲; 妻亲。
章孝严
(三)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3.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 4.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连襟、妯娌)。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二、亲等
是衡量、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 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现代世界各国对亲等的计算,主要有两 种方法:罗马法的计算法和寺院法的计算 法。 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独立的以 世代为单位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方法。
外甥 外甥女7旁
外甥 外甥女5旁
姪子 姪女5旁
姪子 姪女3旁
子 女 1直
外甥 外甥女3旁
外甥 外甥女5旁
外甥 外甥女7旁
孫子 女 2直
直系:从上往下(从己身所出,己身所从出);
◎旁系:与自己有间接“血缘”联系者; ◎姻亲:直系与旁系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亲等同)
哥哥弟弟所生称「姪」(姪子或姪女),堂兄 弟姊妹所生一律称为「姪」(跟男方叫); 姊姊妹妹所生称为「甥」(外甥或外甥女), 表兄弟姊妹所生一律称为「甥」(跟女方叫)
3.成立的条件不同; 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要求必须 具备行为能力。 4.非代理性;
代理孕母
5、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6、无效、撤销有独立的规则 7、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重庆富姐包养诗人黄辉
胡 适 夫 妻
“隐婚族”
2009年华裔男子和英籍未婚妻生十名子女后 终于结婚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婚姻法 教学课件
的最近的血缘同源人,算出世代数(己 身不包括在内),再由同源的人下数至 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 是亲等数。 3)姻亲亲等的计算:姻亲从血亲
2020/6/16
8
北京理工大学
BEIJING INSTITUE OF TECHNOLOGY
2、教会法(寺院法的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同罗马法 2)旁系血亲:己身上数至最近的血缘同源
人,算出世代数(己身不包括在内), 再由同源的人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 若两边亲等数相等,则用一方亲等数表 示;若亲等数不等,则用多者一方表示。 3)姻亲亲等的计算: 4)罗马法与寺院法的区别:
2020/6/16
(四)亲属的范围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020/6/16
5
北京理工大学
BEIJING INSTITUE OF TECHNOLOGY
二、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1、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亲 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
旁系亲 旁系血亲 旁系姻亲
2、父系亲与母系亲 3、男系亲与女系亲 4、长辈亲属、同辈亲属与晚辈亲属
诉讼法
13
北京理工大学
BEIJING INSTITUE OF TECHNOLOGY
思考与讨论
❖1、什么是亲属?亲属同家属、家庭成员有 何区别?
❖2、亲属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哪几类?其概 念如何表述?
❖3、如何确定亲系和亲等?
❖4、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5、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么?
2020/6/16
14
北京理工大学
BEIJING INSTITUE OF TECHNOLOGY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9
三,中国古代丧服制度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 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 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现将服制等级简介于下: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丧服以粗麻布制作,且不缝 下边. 第二等:齐衰.服期长短有别.丧服以稍粗的麻布制作. 齐衰有杖期(一年之服,须持丧杖),不杖期(一年之服, 不持丧杖),五月,三月之别. 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以粗熟布制作. 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熟布制作. 第五等:缌麻.为三月之服.丧服以稍细的熟布制作.
(四)行辈
行辈亦称辈行或辈份,它不同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 世代来划分的. 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 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8
二,亲等
(一)亲等的概念
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二)亲等的计算方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见 P56-57 ) 2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见P57 ) P57 3,我国《婚姻法》中的计算法
14
�
11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婚姻的成立:姻亲关系发生 姻亲关系的终止(按民间习俗)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
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 这是社会生活中相当常见的现象,主要由 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
12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是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和作用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依据我国现行法,亲属关系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例如: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祖孙间,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例如: 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 (三)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例如:犯罪主体和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如虐待罪和遗 弃罪 (四)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例如:申请回避制度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社会意义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法律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三)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1、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对应的概念,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被认为是家属。
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
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分类1、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1)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姐妹夫、姑父、舅母、姨夫、伯母。
(2)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继兄弟姐妹、亲家四、亲属的范围(一)总体限定主义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
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二)分别限定主义立法在具体的亲属关系或法律关系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
我国采取此立法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亲属关系原理
外甥 外甥女7旁
外甥 外甥女5旁
姪子 姪女5旁
姪子 姪女3旁
子 女 1直
外甥 外甥女3旁
外甥 外甥女5旁
外甥 外甥女7旁
孫子 女 2直
直系:从上往下(从己身所出,己身所从出);
◎旁系:与自己有间接“血缘”联系者; ◎姻亲:直系与旁系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亲等同)
哥哥弟弟所生称「姪」(姪子或姪女),堂兄 弟姊妹所生一律称为「姪」(跟男方叫); 姊姊妹妹所生称为「甥」(外甥或外甥女), 表兄弟姊妹所生一律称为「甥」(跟曾祖父母 3直 外曾祖父 母 3直
姑婆 4旁
伯叔公 4旁
祖父母 2直
外祖父 母 2直
舅公 姨婆4旁
堂伯叔 姑5 旁
姑姑 3旁
伯叔 3旁
父 1直
母 1直
姨舅 3旁
表姨舅 5旁
堂兄弟 姊妹6旁
表兄弟 姊妹4旁
堂兄弟 姊妹4旁
兄弟 2旁
自 己
姊妹 2旁
表兄弟 姊妹4旁
表兄弟 姊妹6旁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
1.直系血亲的计算; 不算已身 2.旁系血亲的计算。 找到同源直系血亲,两边世代数相加。
(二)寺院法的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的计算 两边取其大。 3.与罗马法的异同 直系亲等计算相同; 旁系亲等不是世代相加,而是两者相权 取其大。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旧时代一夫多妻写照
清帝的妃子
三、亲属的范围
亲属范围的立法模式: 1、分别限定; 2、总体限定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属关系的网络体系(Family Tree)。 除了按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将亲属分 为配偶、血亲和姻亲外,亲属关系还可 按其他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3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 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寺 院 法 的 旁 系 血 亲 亲 等 计 算
例一:兄弟姐妹与自己
父母
(一)
(一)
(一)和(一)相等
则亲等为(一)亲等
例二:自己与表姐
外祖父母
(二)
(二)
(二)和(二)相等,则亲等为(二)
例三:自己与小姨
外祖父母
(二)
(一)
(二)和(一)不等,则取 其大,则为(二)亲等
3、寺院法的姻亲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似 姻亲的亲等数以配偶为中介
我 国 《 婚 姻 法 》 “ 代 ” 的 计 算
例一:兄弟姐妹与自己
父母
(二)
(二)
(二)和(二)相等,
则为(二)代旁系血亲
例二:自己与表姐
外祖父母
(三)
(三)
(三)和(三)相等,则为 三代旁系血亲
例三:自己与小姨
外祖父母
(三)
(二)
(三)和(二)不等,则取其大 ,则为(三)代旁系血亲
案例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罗马法的直系血亲亲等计算 法: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 (不计己身),一世为一亲等 父母为一亲等 祖父母为二亲等 子女为一亲等 孙子女为二亲等,依此类推。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外 祖 父
外 祖 母
母 亲 己 身
女
舅
姨
姑 表 兄 弟 姐 妹
妻
子 儿 媳
兄 弟
侄 子 女 侄 孙 子 女
嫂
舅 表 兄 弟 姐 妹
姨 表 兄 弟 姐 妹
外 孙 子 女
孙 子 女 曾孙 子女 玄孙 子女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四、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配偶一方的死亡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因出生发生、因死亡终止 2、拟制血亲因收养关系的发生而发生 终止原因:& 继父母子女当事人一方死亡; & 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 & 由一方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是否因离婚而消灭 2、是否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消灭
亲属关系原理
指导老师:龙哥 汇报人:流逝逸宇
案例导入
• 小康刚满一岁时,其父亲去世。不久小康的母亲 到外乡与金忠诚结婚,小康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 活,并随继父改姓金。二十多年来小康的母亲与 老家的亲友断绝了往来。大学毕业后小康与同学 林薇薇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 • 林薇薇一日与其父母到小康家做客,聊起家常, 方知小康的母亲与林薇薇的祖母是同胞姐妹,小 康与林薇薇的父亲是姨表兄弟,小康与林薇薇是 表叔与表侄女关系。双方家长认为两人辈分不同 不能结婚。 •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小康与林薇薇能否结婚?
课后思考?
凡是亲属之间都有血缘联系? 按照我国的代数计算方法,己身与外甥女属于什么关系?
谢谢!
Thanks for listening!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1)内亲 2)外亲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1)自然血亲: 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第二章_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我国的标志 • 配偶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两种: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而终止;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根据。 •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 因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 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终止关系;但如继 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 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 (父)离婚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 婚姻成立的时间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 姻亲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而终止。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终止,各国规定不同。
•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 同祖先所生的血亲。从父母或祖父母所生的亲属 等;包括全血缘与半血缘。
(二)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 直系姻亲是指Biblioteka 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 的长辈直系血亲。
•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或己身旁系血亲的配 偶或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辈分 •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
3、有服亲与无服亲
• 亲属有无服制关系为标准。
• 丧服依其式样与材料的精粗,分为五等: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就是所谓五服。
• 所谓有服亲,通常指上述五服亲。五服亲外有袒 免亲,袒免的丧礼为袒(露左臂)与免(去冠括 发),并无服期。袒衣免冠。古代喪禮:凡五服 以外的遠親,無喪服之制,唯脫上衣,露左臂, 脫冠扎髮,用寬一寸布從頸下前部交於額上,又 向後繞於髻,以示哀思。
大学法学通论课件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 属。即子女辈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 、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 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 示亲属关系疏远。由于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 缘联系,故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而准用 于姻亲,具体应用时可以配偶为中介换算。配偶 则自为配偶,不计亲等。
本章导读
亲属制度在法律内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亲属制度应是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的 别称,泛指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及其他亲 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亲属制度 则是有关亲属关系或婚姻家庭关系的通则性 规定,是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在通则中对亲 属关系所作的原理性界定或说明,其内容包 括亲属的种类、范围、亲系和亲等、亲属关 系的发生和消灭等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 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 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 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亦从不同的角 度对亲属的效力作了规定。1996年3月17日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明文规定:“‘近亲 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 妹。”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 系的亲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 同时也属父系亲)。
第三章_亲属关系原理共18页
1.与家长和家属的区别。
2.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二、亲属的种类
亲和外亲两种。明、
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分为宗亲、
外亲和妻亲三种。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
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亲系与辈分 第三节 亲 等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学习本章应理解亲属的概念,把握
亲属的特征和种类;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
以及亲属关系的产生和终止;熟悉亲系的
概念及其划分,理解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的概念和范围;掌握亲等的概念,能够熟
返回
第三节 亲 等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
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
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2.旁系血亲计算法。
参见全书末附的《罗马法、寺院法亲等计算图》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一)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 夫或妻子。
三、法定近亲属范围
我国法律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例如,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
婚;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以及兄弟姐妹
之间的扶养义务。此外,《民法通则》、《刑
法》、《国籍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都对
参见全书末附的《我国五代以内直系血亲及旁系血亲图》 返回
婚姻法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一)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亲属网络极为广泛。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
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
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
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
1930年的******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
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二)我国亲属制度的沿革亲属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个体婚制和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导致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立。
从古代型的亲属制度到近、现代型亲属制度的转变,是宗法社会崩溃的必然结果。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以宗法为本,最初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大类别。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4、亲属关系的并存 • 指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 指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 同亲属关系,也称为亲属关系的并存。 同亲属关系,也称为亲属关系的并存。 • 两种主张 • 一是主张并存原则 二是主张吸收原则 • 5、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 (1)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
• (2)在民法上的效力 • (3)在刑法上的效力 •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 (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 2、血亲。
•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是亲属的主要
• •
• •
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 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类: (1)、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 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 自然血亲。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 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亲属。我国仅限于以下 两种: 两种: 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 1、亲系 • (1)直系亲与旁系亲 • (2)直系烟亲与旁系烟亲 • 2、辈分 • 辈份又称为行辈 , 是指亲属之间的世代第 辈份又称为行辈,
次。一世代为一辈分。 一世代为一辈分。 • 长辈亲属 ( 尊亲属) 、 晚辈亲属( 卑亲属 ) 长辈亲属( 尊亲属 ) 晚辈亲属 ( 卑亲属) 和平辈亲属 • 1.长辈亲属 • 2.晚辈亲属 • 3.平辈亲属
•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的发生、 • 1、配偶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 配偶关系的消灭有两种原因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 2、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 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 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
婚姻法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婚姻法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亲属关系是人类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婚姻法第三章中关于亲属关系的规定,旨在维护和保护亲属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确保各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得到妥善处理。
亲属关系原理是指在亲属关系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原则。
婚姻法第三章对亲属关系原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平等原则、相互保障原则、和睦相处原则等。
首先,平等原则是亲属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应当保持平等的地位,相互尊重、互相信任。
这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权益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制。
同时,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其次,相互保障原则也是亲属关系原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和父母、子女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共同维护和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这意味着在家庭中,各个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支持和帮助,父母应当尽力照顾和保护子女的成长,子女则应尊敬和关心父母的健康和幸福。
另外,和睦相处原则也是婚姻法第三章关于亲属关系原理的重要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和睦相处,遵循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家庭中,各个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对方的权益和意见,积极沟通和协商,解决矛盾和问题。
此外,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包容和关爱,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
综上所述,婚姻法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关于亲属关系的规定,提出了平等原则、相互保障原则和和睦相处原则等一系列重要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提出,旨在维护和保护亲属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各个家庭成员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共同努力打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促进家庭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发展。
亲属关系原理的名词解释
亲属关系原理的名词解释亲属关系原理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用于解释人们在亲属关系中的行为和互动方式。
亲属关系是指由血缘、婚姻和领养等方式所确立的亲属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亲属关系原理是对这些关系进行解释和理论化的工具,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分析人类社会中的家庭、血缘和亲属关系问题。
亲属关系原理最早由社会学家莫根在19世纪末提出,在此后的研究中逐渐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亲属关系原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是指通过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缘关系是人类社会亲属关系的基石,是通过血缘和遗传方式将人们连接在一起的重要纽带。
血缘关系在亲属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体现了亲子、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还承载着祖先的传承和后代的延续。
同时,血缘关系也对人们的身份认同和个体行为产生影响,人们常常在亲属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行为规范。
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中另一种重要的亲属关系,它是通过婚姻制度所确立的。
婚姻关系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结合,还包括了家族之间的联姻和血缘关系的延续。
婚姻关系在社会学中被视为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它不仅影响着个体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家庭的结构和动态。
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习俗,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亲属关系原理的研究对于理解和分析人类社会的组织和亲属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揭示了亲属关系的形成、维系和变革的规律和机制,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同时,亲属关系原理也为社会学家在家庭、血缘和亲属关系等领域进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参考框架。
除了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原理的研究还包括其他形式的亲属关系,如养育关系、家族关系等。
这些亲属关系形式的存在使得亲属关系原理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人类社会中的亲属关系问题。
总之,亲属关系原理是社会学中用于解释人类亲属关系的理论工具。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五 代 以 内 直 系 血 亲 和 旁 系 血 亲 图
五、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结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的时间,即为配偶关系发生的 时间。 2.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 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 或双方离婚;前者是事件,后者是行为,两 者均可使配偶身份不复存在。
皇太极
•2 顺治 •1 康熙
二亲等直系血亲
例:用罗马法计算清代多尔衮和康熙的亲等
努尔哈赤
皇太极
多பைடு நூலகம்衮
顺治
康熙
四亲等旁系血亲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创自天主教的教会 ‘、 法规) ⑴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 计算直系血亲的亲等时与罗马法适用同一规 则,即以一世为一亲等。 ⑵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 先从己身上数(己身不算)至己身与对方(即 与其计算亲等者)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 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 又得一世数;如果两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 亲等,如果两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方 定其亲等。 等者从一,不等者从大。
3.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 计算直系血亲时,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辈为 一代。例如:上数至父母为两代;至祖父母、外祖父 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为四代; 2.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 计算旁系血亲时,代数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同源 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 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 如两边代数不同,取世代数大的一边订代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
止亲属关系。
? 1.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
? 2.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 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
? 3.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
? 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一般因离 婚而终止,也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 2.婚姻家庭义务。
? (四)亲属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二、亲属关系的发生
?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 因。
?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拟制血亲一般经过一定的法律 行为而发生。
? 3.配偶关系的发生。结婚是配偶关系产生的唯一原因。
? 三、亲属关系的终止
?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 夫或妻子。
? 三、法定近亲属范围
?
我国法律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例如,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
婚;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以及兄弟姐妹 之间的扶养义务。此外,《民法通则》、《刑 法》、《国籍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都对
? 四、亲属的法律效力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亲属关系的效力主要表现
在以下领域:
? 1.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这是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最直 接的表现,法定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这种效 力而产生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直系 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家庭及夫妻之间 有法定的共同财产;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等等。
练地运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我国《婚姻
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 远近。
返回
第一节 概 述
? 一、亲属的概念与特征
? (一)亲属的概念
?
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
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
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
拟制关系的成员。
? 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 关系,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 员。
? (二)亲属的特征
?
法律学意义上的亲属特征有以下几点:
? 1.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 ①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
? ②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
? ③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
? 2.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 此外,亲属与家长、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 1.与家长和家属的区别。
? 2.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 二、亲属的种类
? (一)我国古代亲属分类
?
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明、
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分为宗亲、
外亲和妻亲三种。
?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
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
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
典。
?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
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 1.配偶。
? 2.血亲。
?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的
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 3.姻亲。
?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 姻亲分为三种:
?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 (二)我国婚姻法的亲属计算法
?
我国《婚姻法》没有采用亲属计算法,而是采用简
便的代数来表示血亲关系。
?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 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 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
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 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亲系与辈分 第三节 亲 等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
本章小结
? 本章重点
?
学习本章应理解亲属的概念,把握
亲属的特征和种类;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
以及亲属关系的产生和终止;熟悉亲系的
概念及其划分,理解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的概念和范围;掌握亲等的概念,能够熟
? 2.在民法上的效力。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 和宣告死亡的申请;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范围 内的亲属代管;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法 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 成为遗嘱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在特定情况下有 代位继承权。
亲属效力作出了限定性规定。可以说,上述法律 明确规定赋予某些亲属间具有权利义务的,即为 近亲属,其他为远亲。
返回
第二节 亲系与辈分
? 一、亲系 ?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 (一)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 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 (三)父系亲和母系亲 ? 二、辈分
? 参见全书末附的《我国五代以内直系血亲及旁系血亲图》 返回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 一、亲属法律关系
? (一)亲属法律关系的概念
? (二)亲属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三)亲属法律关系的内容
?
亲属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
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的相应的婚姻家庭义务。
? 1.婚姻家庭权利。
?
根据婚姻家庭权利的性质,可将其权利分为
返回
第三节 亲 等
?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
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
计算方法。
? 1.直系血亲计算法。
? 2.旁系血亲计算法。
? 参见全书末附的《罗马法、寺院法亲等计算图》
?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 (一)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 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 人。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 则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 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两代以 内旁系血亲;与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伯 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